怎样配合工业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专项整治行动

我县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专题整治行动
16:00:22&&&来源:刘春培&&&评论: 点击: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立即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我县自1月17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专项整治活动。
  日枣强电视台《枣强新闻》播出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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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启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日期:[15-01-19 16:54:43] 新闻来源:
&&&&&& &本报讯(苏忠 刘闻)1月17日,衡水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将采取拉网式、地毯式排查,不管涉及到谁、企业规模多大、贡献税收多少,全部一视同仁,做到一企不漏、一户不放,实现全覆盖、无缝隙。在排查行动中要做好“五个一律”,即对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的,一律停产;对设备不合格、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产;对私自暗管偷排的,一律顶格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众举报的,一律认真清查;在整顿期间,有问题企业未经验收的,一律不能开工。要搞好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办事、科学治理,防止顾此失彼。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识,共同向违法排污企业说“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据悉,这次专项行动,重点围绕涉水、涉气(工业废气)、涉危险废物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放情况和超标排污、违法排污、恶意排污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全面彻底排查,务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努力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同时,要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扎扎实实做几件实事,全面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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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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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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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政办发[2008]56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为今年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工作奠定扎实基础,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08]63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为重点,突出抓好城区大气污染、扬尘污染,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任务&&&&&从现在起至9月底,全区所有废气排放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停产;在停产期间,要立即开展再提高治理工程,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停产或关闭。全面开展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城区锅炉、原煤散烧的治理,到今年10月底前完成冬季取暖期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启动对建筑扬尘、烧烤油烟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一)集中做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作&&&&&1、进一步做好热电企业脱硫治理工作和设施运行管理。一是加快脱硫治理工作。对于尚未完成脱硫治理和治理不达标的热电企业,要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水平,确保限期内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对于使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工艺的热电企业,要做到自动喷钙、自动计量、自动监测。三是各热电企业要严格控制SO2、NOX的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设施运行、脱硫剂购买、脱硫剂使用、在线监测仪运行等记录台帐,确保脱硫设施正常使用。对于擅自闲置环保设施、无法提供相关记录台帐、废气排放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理。&&&&&2、抓好水泥行业的污染治理工作。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2-2005)新时段标准,全区不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限期于今年10月底完成窑头、窑尾、磨机、破碎等工艺的再提高治理工作,确保粉尘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内,SO2排放浓度控制在200mg/m3以内,NOX排放浓度控制在800&mg/m3以内。&&&&&3、进一步做好焦化等行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工作。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实施再提高治理工程,在所有排放烟气、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烟气治理设施,推广建设地面除尘站,提高消烟除尘效果,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加大对砖瓦窑、石灰窑治理,彻底清除土炼焦、土硫磺、小化工等的污染。各乡镇政府要于10月底前,对辖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废弃砖瓦厂的烟囱进行集中爆破拆除。&&&&&4、进一步完善大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大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上报;协调处理在线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切实发挥在线监测设施的实时监控作用。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有效,有条件的要及时交付第三方运营。&&&&&(二)着力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1、加大对燃煤锅炉的治理。严禁在城区“烟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使用原煤;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凡城市供热管网范围内一律不准新上工业和取暖锅炉,原有工业和取暖锅炉要逐步关停、拆除。对于集中供热范围外的1吨以下锅炉要坚决予以取缔,1吨以上锅炉要加大治理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限期于今年冬季取暖期前完成对1吨以下锅炉的取缔和对1吨以上锅炉的治理工作。&&&&&2、努力控制饮食服务业和烧烤油烟污染。所有饮食服务业和烧烤必须使用液化气、焦炭、型煤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散煤;烹饪灶口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沿街烹饪摊点,禁止在沿街两侧人行道设置烹饪摊点。&&&&&3、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管理。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洒泄漏。&&&&&4、严格控制其它烟尘、恶臭污染源。城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喷漆。 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全面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区环保局要加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各单位、各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企业在停产治理期间,不得擅自生产,对擅自生产,超标排放的恶意排污行为,将采取停电等措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区建设局、区市容环卫局要加强对城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治理,围护施工工地、清洗施工车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主要干道及施工工地进行洒水保湿,加大对渣土运输的监管力度,确保城区运输车辆防尘设施牢固、密闭,防止沿途抛、洒、滴、漏,提高城市绿化率、集中供热率和燃气普及率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的查处力度,城区内严禁露天烧烤;区经贸局要加大对水泥、焦化、热电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大力发展低耗能、无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区环保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污和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违法性质严重的坚决予以停产;对于超标问题严重、空气环境质量得不到改善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三)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围绕大气质量控制工作,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工业废气污染、建筑业污染、烧烤油烟污染、取暖期大气污染等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各治理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要向区环保部门申请监测验收,待验收达标后,批准恢复生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污染企业治理的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29日&&&&
& [ &] [&&]当前位置:&&&&&&&&&
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全面开展生物发酵和制药企业污染排放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发布时间:
&&  为进一步加强生物发酵和制药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生物发酵和制药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开展生物发酵和制药企业污染排放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动执法人员70余人次,对呼和浩特市19家生物发酵和制药企业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目前19家制药企业中,有2家企业已变为房地产项目、4家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2家企业处于间歇式停产状态、1家企业正在进行设备调试、10家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检查中共查出呼和浩特市天坛甘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存在问题。  违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批先建、未经批复擅自投入试生产、久拖不验、未落实环保竣工批复意见要求、主要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台账记载、人员配备、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方面。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呼和浩特环境监察支队责令属地环境监察大队对其限期整改,强化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确保治污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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