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规教育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受聘的教学人员能定期注册教师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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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后美国中小学师资认证与聘任制度中师资认证、聘任条件、聘约、聘期四项议题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以深入了解美国
对改革后美国中小学师资认证与聘任制度中师资认证、聘任条件、聘约、聘期四项议题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体制,为我国的教师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卡内基教育和经济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发布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一、教师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初任教师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毒品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合格教师换证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以得克萨斯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有效时间,职位,专长领域,年级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二、教师聘任条件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健康状况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居住地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必须专职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接受评价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接受分派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三、教师聘约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合法的当事人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合法形式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四、教师聘期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建立健全教师制度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增加聘约的规范性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参考文献:丁文珍.美国教师聘任状况研究.教育科学,2002,.邹琪.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比较.教育科学,2004,.刘明.我国教师制度现状探析.教学与管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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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福州市教育局&&&&&日期: 15:32:55&&&&&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市教育局议研究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教育局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
  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育督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订《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本《意见》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等。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包括在民办学校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
  一、民办学校聘用教师的基本要求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教师受聘基本条件:
  1、符合《教师法》、《教育法》要求的品行条件、身体条件和各层次学校要求的学历条件。
  2、从事教学工作的受聘人员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参加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活动行为的不得参加应聘,学校也不得聘用。
  5、民办学校聘用退休校级领导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贡献者可视身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审查以下材料:
  各民办学校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必要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工作。
  各民办学校应审查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近期相片;
  2、学历证书 ;
  3、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民办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个人简历、资格登记审查表、体检证明、业务档案、获奖证书、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等)。 
  (三)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民办学校对应聘教职工经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并经必要的面试、试讲及有效沟通协商后(如聘用学校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还要进行必要的外调),双方在均已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平、合法、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1、市直民办学校统一使用由福州市教育局编制的《福州市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要求使用辖区内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劳动合同文本;
  2、民办学校聘用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公开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长或理事长代表学校与校长签订劳动合同。
  3、民办学校聘用学校教职工,由校长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盖学校公章。
  4、民办学校与首次受聘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对已达法定退休人员受聘的,民办学校可适当参考福州市教育局编制的《福州市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内容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同已有任教和管理经验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视情况约定试用期,关于试用期长短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四)民办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后的管理:
  1、档案管理:各民办学校应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为所有受聘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市属民办学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受聘人员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一并移交由福州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县(市)区属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也可委托福州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受市教育局委托,承担福州市专业教育人才档案管理职能,提供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证服务、教师职称评定服务、教龄工龄鉴定服务、就业手续办理服务、人事代理等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在聘用期满后,流动到其他单位需要转迁业务档案的,由新工作单位发函,原工作单位收函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转迁。
  2、评聘职称管理:民办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具备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册教师,可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参照省、市职改文件执行,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和聘任可参照《福州市直中小学校教师申报晋升职务推荐和岗位聘任的考评办法》执行。
  3、业绩考核管理:各民办学校应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组和专门的教职工考核领导小组,每学年负责对受聘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学校应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送交一份福州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归档,并作为教职工职务、工资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民办学校对受聘人员因身体原因或能力不胜任等原因导致年度考核不合格,应与受聘人员协商调整岗位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管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上报人事代理机构归档备案。
  民办学校与聘用教师的劳动合同因故解除、终止等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
  5、师德管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对教师师德表现进行考核。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
  二、教师权益与义务
  (一)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益:
  1、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享有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年度的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做好受聘教师任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成绩考核和登记制度,并且每年审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必备条件。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2年要安排到相关企业学习锻炼一次。
  2、民办学校教师有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保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保障教师通过正常渠道行使民主权力,保障工会活动经费,充分支持工会组织在教师权益维护中的作用。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帮助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师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积极维护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个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学校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教师聘任与解聘、工资福利与奖惩等重大事情应经董事会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民办学校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书面告知聘用教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工会、教代会组织的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对民办学校评先、年检和督导的重要内容。
  4、民办学校在册教职工聘期内可计算工龄,参加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并应保证教师参加上级规定业务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的时间与经费。
  5、民办学校应关心教师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体检、积极开展减压活动。学校不仅应关注教师的工作生活,还应关心教师的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帮助教师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6、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为稳定教师队伍,各校应视情况设立教龄工资,根据办学的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教师工资,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民办学校应为在册教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费基、费率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民办学校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计划生育政策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3、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履行教师职责,不擅自离岗,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职工休产假、病假(突发病除外)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自觉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5、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于学校声誉的言论,保守学校秘密。
  6、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民办学校在聘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聘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
  7、严禁教师及工作人员在辞职或另聘他校时教唆学生离开、携带与学校经营相关的信息资料到他校应聘,发生此类行为经查实,民办学校除有权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外,学校还可将此类行为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8、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违规、违法及争议处理程序
  1、民办学校或受聘教师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民办学校或受聘教师因违反《福州市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或通过教育、劳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受聘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出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学校或其他师生权益、进修培训合约未到期擅自提前离职等违法、违规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可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录在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3年内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
  4、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举办者对教师正常履职打击报复的,经教师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给予相关处罚;校长(聘任)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正常履职打击报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其他行政人员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打击报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校长解除其职务。
  四、附则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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