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门诊卡怎么用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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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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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_专家在线答疑
日期: 13:06:27| 来源:百胜通
脑性瘫痪这种病症的发生会使许多患儿及其家庭受到巨大影响乃至痛苦,寻求有效治疗方法,是很多患者家庭正在做的事情。专家提醒大家,目前可以有效治疗脑性瘫痪的医院有很多,大家要注意选择专业、正规的医院,否则贻误病情,后果难设。那么关于您“全国小儿脑性瘫痪医院?”这个问题,请看我院专家的解答。
  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详细介绍
  小儿脑性瘫痪康复医院?脑性瘫痪患儿做动作时家长该怎么帮助:
  1、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患儿无论说话、穿衣服、抬手都非常费力,一用力时脚会离地,两腿劈开而失去重心,所以患儿要起身时,家长要一边帮助患儿并拢两腿,一边在上面施加压力或在足面进行压迫。
  2、痉挛型脑性瘫痪的小儿抬举手时,会使下肢伸展向后倒下,这种情况下,家长要用手在脊柱下部顶住向前推。当一提袜子可有另一侧腿踢直,手抬起向后倒去,撒手离开握着的物品。此时应贴住小儿脊柱下部,帮忙髋关节和膝关节屈曲,使肩前伸出而能用手。如小儿手臂直伸手握力弱的时,握大腿下侧有助于屈膝。
  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 综合疗法解除脑瘫困扰
  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的相关介绍
  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脑性瘫痪检查方法概况:
  脑电图
  脑电图通过电极记录下来的脑细胞群的自发性、节律性电活动。约有80%的脑性瘫痪患儿有脑电波异常,其中偏瘫的脑电图异常率高,也有可能正常,也可表现异常背景活动,伴有痫性放电波者应注意合并癫痫的可能性。
  脑磁图
  将受检者的头部置于特别敏感的超冷电磁测定器中,通过特殊的仪器可测出颅脑的极微弱的脑磁波,再用记录装置把这种脑磁波记录下来,形成图形,脑磁图反映脑的磁场变化,对脑部损伤的定位诊断比脑电图更为准确,加之脑磁图不受颅骨的影响,图像清晰易辨。
  脑阻抗血流图
  检查头部血管功能和供血情况,头颅CTMRI1/2-2/3的患儿可有异常,但正常者不能否定本病的诊断大多数脑性瘫痪患者可发现脑萎缩,外部性脑积水,脑软化或脑穿通畸形。
  肌电图
  肌电图应用电子学仪器记录肌肉静止或收缩时的电活动,应用电刺激检查神经、肌肉兴奋及传导功能,小儿脑性瘫痪合并肌萎缩者尽可能作此检查。
  诱发电位
  诱发电位给予神经系统特定的刺激,或使大脑对刺激的信息进行加工,在该系统和脑的相应部位产生的可以检出的、与刺激有相对固定时间间隔和特定位相的生物电反应。视力减退或听力障碍者可分别给予视诱发电位和听诱发电位检查。
  ★温馨提示: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小贴士:以上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孩子一旦患上脑性瘫痪疾病,应该及时的进行科学的治疗,谨防孩子患上脑性瘫痪疾病,影响孩子的健康以及未来的发展。如您还有什么没有解答的问题,可以与我院在线专家进行直接交流,祝您快乐!
  【手术病例】治好脑性瘫痪不是梦!!
  小儿脑性瘫痪患儿:刘某
  性别:女
  年龄:4
  籍贯:安徽宣城人
  病因:早产,出生时缺氧
  【脑性瘫痪诊断】:双下肢运动障碍,踝关节活动受限、足下垂
  【特色治疗】:采用“四联立体综合疗法”,采用运筹学和力量平衡学原理,实施脑性瘫痪矫形手术,全面缓解双下肢过高的肌张力,术后进行系统康复训练。
  【出院情况】:术后15天足下垂基本矫正,40天的时候可独立行走200米,并能自己做蹲起动作,现在脑性瘫痪康复很顺利
  以上是本站为您介绍门诊医疗救助卡的作用_专家在线答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发现不适症状,建议及时到医院做检查,一方面不会加速病情滋长,另一方面,早发现早治疗,节约费用。您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期待!相关文章: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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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南政办发[2011]4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救助的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衡南县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孤儿。
(二)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对象。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当年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困难家庭。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 资助医疗救助
第六条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照县医保中心的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交费时按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全免,并进行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为单位统计并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中心,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 门诊医疗救助
第八条 &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力的重残人员(二级以上)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的城乡低保老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日常门诊卡,但最高不超过200元,给予门诊救助。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脑内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冠状动脉粥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合并症等特殊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按最高限额每年不超过500元给予特慢性病门诊救助。
(三)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白血病等特大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按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给予救助。
(四)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本条第二、三项其中一种门诊救助,当年已享受住院救助的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二、三项门诊救助。门诊救助资金可直接汇入本人账户或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办代发给本人。
第九条 &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由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将救助金拨付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再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办代发给救助对象手中。
&&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薄、《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衡南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向乡镇(办事处)民政办申报,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后上报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年底资金情况按年审批,汇入本人账户或由民政办代发给本人。
第三节& 住院医疗救助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住院救助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户及百岁老人,必须报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同意,方可住院。住院原则上在本乡镇(办事处)医院、县属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不可用与本病无关药物和检查。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的,必须出具转院证明或上级医院住院通知单,方可择院治疗。
第十二条 &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百岁老人救助方法。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百岁老人,在本县乡镇(办事处)医院住院的,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和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减去补偿金额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下述比例结算施救。
(一)当次住院自负部分在3000元以内按全额结算施救。当年住院自负部分在10000元以内按70%结算施救。
(二)当年住院自负部分在15000元以内按50%结算施救。
(三)当年住院自负部分在20000元以内按30%结算施救.
(四)在外县或市级医院住院的按自负部分20%结算施救。
&&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救助方法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户,需申请住院救助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自负的住院费用,按自负部分比例结算施救。
(一)当年在乡镇(办事处)医院住院的按自负部分40%结算施救。
(二)当年在县级医院住院的按自负部分20%结算施救。
(三)当年在外地(县)及县以上医院住院的按自负部分10%结算施救。
(四)当年当次住院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当年当次住院费用达5万元以上,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年自负住院费用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最高达10000元;多次住院,救助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住院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或《五保证》和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 (二)救助对象必须提供住院发票复印件、农合补偿单或医保结算单原件,确无原件结算单的必须加盖医保中心或农合办公章。
&& (三)填写《衡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审核后上报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按月审批,直接将救助金汇入本人账户。
第四节& 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补助后,剩余自负的当年度住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一)当年自负住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二)当年自负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当年自负住院费用在8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3000元;
(四)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当年住院自负费用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次性救助500元;当年住院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按本条(一)至(三)款予以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多次住院,救助金额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对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疾病诊断证明、信用社存折及住院发票复印件;农合或医保补偿单原件,未参合参保的必须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填写《衡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由乡镇(办事处)报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按月审批,审批后将救助款直接汇入本人账户。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 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三)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四)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康复医疗等费用;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骗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变换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救助金额的;
(三)下拨或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不及时,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的;
(四)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超范围用药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居民,影响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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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川政办[2012]30号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 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办,区直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低保、五保人员就医难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 川汇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二、救助标准 (1)农村低(五)保户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00元(含个人账户上的50元)。 (2)城市低保户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10元(含个人账户上的60元)。 三、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就诊时,需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川汇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及低保存折、《川汇区五保供养证》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2)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可对救助对象进行门诊医治。对门诊费用不超过150元的,救助对象可以不支付门诊费用;超过150元的,由个人支付剩余费用。 (3)定点医院必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前,将本季度门诊救助汇总表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四、资金管理 (1)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门诊救助资金从当年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2)门诊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拨付的方式提前拨付到定点医院,每次拨付全年预算的25%,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使救助对象能随时看病、随时结算。 五、定点医院 李埠口乡卫生院、城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川汇区中医院)、金海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皮肤病医院)、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川汇区公疗医院)、陈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三门诊)、周口市人民医院(建设路市人民医院)。 六、责任划分 (1)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诊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象认定、资金核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2)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门诊救助资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核拨门诊救助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3)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门诊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审计部门负责对门诊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门诊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七、奖惩 (1)在开展门诊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门诊救助资金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救助对象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取消其当年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协议和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建立咨询、投拆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医疗救助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湘潭昭山示范区开展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门诊卡摸底工作
  红网昭山站6月19日讯(通讯员 周翔)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湘潭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的《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昭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于年6月11日至18日组织开展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门诊卡摸底工作。    此次工作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方针。需将全区三种对象的情况摸底统计上来:一是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风湿性心脏病、重症精神病、中风偏瘫的对象和75岁以上的低保老人,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卡”。二是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内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300元的“医疗救助卡”。三是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肝硬化、中风偏瘫恢复期、恶性肿瘤、急流性红斑狼疮、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的、尿毒症透析治疗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500元的“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卡”用于到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六医院门诊和购药。    通过此次摸底工作,全区共核查统计出81名对象符合条件,预计需发放81张共20100元的医疗门诊救助卡。
( 08:48:54) ( 10:32:14) ( 10:30:24) ( 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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