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010年,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院丁某与本院同学王某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其后的交往过程中,丁与王发生

《经济法概论》案例资料集 (仅供学校内部教学使用) 第一章 经济法原理案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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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经济法学》精品课程系列参考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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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之农民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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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本书分为四编,包括土地权益、民主权益、生产与消费权益、权益救济。【编辑推荐】:为配合国家普法宣传教育,由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恒源律师事务所、北京海城公证处等单位的学者和专家,根据我国目前最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共同编写了《法律伴我行》公民普法系列丛书。  本丛书的编写宗旨是“立足生活、依托法律”,在遵循法的系统性和严谨性的基础上,力求把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术语做到生活化、案例化和通俗化,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以方便百姓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让百姓看得明明白臼。学得透透彻彻、并借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俗化解读,案例化叙述,对策化分析,实战化操作。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内容简介】:我承包的土地能在贷款时作抵押噶?政府征收±地时,应该给我们哪些补偿?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国以农为本。在我国大部跨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如果忘却这一点的话.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在追求物质、精神和政治”三个文明”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村居民的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仍然是一个应当离度重视和有待加强的突出问题。  在《农民权益保护法》这本小韦中我们对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和案例,做出精要的说明,并希望它能成为广大农村居民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和助手。【作者简介】:鄢建峰,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目录】:第一编&土地权益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四、土地征收与补偿五、宅基地使用权第二编&民主权益一、村民自治二、财务公开三、村委会印章管理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五、农民减负第三编&生产与消费权益一、农业生产资料二、家电下乡三、消费维权第四编&权益救济一、维权之路与诉讼时效二、打官司即打证据三、法律援助四、信访制度【文摘】: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体是指什么?【答】概括地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就是指承包经营权主体行使其权利的特定土地。《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见,这里的“农村土地”不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还包括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物权法》第125条在与《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一致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农业法》第2条第1款和《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5.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土地使用收益权;(2)物上请求权;(3)生产经营自主权;(4)产品处置权;(5)承包经营权的出租、转包、人股、互换或依法转让等处分权。  【案例1】原告吴某夫妇及二子共同承包了某村一亩多土地。后因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吴某的女婿丁某等四人未经原告方允许,擅自在原告承包的上述土地上种植小麦。在夏收季节,由于四被告阻拦原告方收割小麦,致使原告错过了插秧时节。双方纠纷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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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10年,文法学院丁某与本院同学王某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其后的交往过程中,丁与王发生
案例2:2010年,文法学院丁某与本院同学王某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其后的交往过程中,丁与王发生多次矛盾,丁某常有情绪失控情形,并出现对王拉扯、殴打、短信威胁等行为,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伤害,也在同学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经调查确认,丁某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行为不文明,且给他人造成了一定伤害。鉴于该学生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认真反省,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丁某严重警告处分。
对以上案例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
丁某在与王某交往的过程中,存在不文明现象,金某对王某,拉扯,殴打、短信威胁,使王某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对此,学校应该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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