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名的消息赞同还是如何处理反对意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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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话题:恢复五一劳动节7天长假——你赞同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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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 “五一”长假改成短假后,市民们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在调查的对象中,过半数认为假期短了,被工作占用的可能性更大。原先的长假被打散,现在分散放假不如长假便于休息。& &五一劳动节处于春夏交替之季,百花齐放,正是出游的好时光。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2013年修订的,原来的五一劳动节七天长假(含两个周六周日)变成了3天小长假,这样,人们出远门时间不够,最终导致城市周边景区陷入人满为患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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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对现行放假安排是否满意?& &五一长假是否需要保留?& &小长假是否需要调休? & &回帖分享你的想法,必有打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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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五一劳动节7天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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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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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就是咱这个“同意”说了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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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即使是出去旅游的人多,可以在家陪着老人孩子一起公园里转转也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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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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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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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_路桥信息(837748)_公告正文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推荐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与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落实,并按照要求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报告期公司存在工程分包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公司承接项目的金额、完成情况、与发包人等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级等风险,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1)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
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综合上述规定,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包,在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作分包。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工程分包情况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金额在10万以上的工程分包情况如下:
1)已竣工验收合同:
分包合同金额
总包合同金额
分包公司名称
厦门轨道交通1
号线一期工程安
福建元信泰智
全风险管理咨询
能科技有限公
503,363.58
23,219,096.00
与安全监管平台
建设项目中心机
房建设项目
厦门市轨道交通
厦门天一众诚
1号线一期工程
电子科技有限
安全风险管理咨
818,584.00
询与安全监管平
台建设项目
泉厦高速收费站
福州欣成电子
高清监控系统项
117,040.00
358,140.00
工程有限公司
罗宁高速公路飞
鸾收费站增设
福州欣成电子
ETC车道项目设
137,480.00
868,119.00
工程有限公司
备与安装、基础
管线及相关附属
设施工项目
厦门软件园三期
厦门鹭城益交
起步区A、B地块
通工程有限公
停车场车辆管理
380,871.00
3,450,000.00
系统地下室交通
安全设施工程
厦门海沧大桥超
厦门鹭城益交
限治理工程治超
通工程有限公
管理系统项目抓
187,800.00
拍立杆制作安装
9,591,000.00
厦门市莆兴建
厦门海沧大桥超
工有限公司同
限治理工程机电
288,687.00
厦门市轨道交通
1号线一期工程
福建元信泰智
安全风险管理咨
能科技有限公
485,022.00
23,219,096.00
询与安全监管平
台机房建设专项
福建世欧王庄
福州欣成电子
A3A4地块全智能
113,454.00
1,986,271.00
工程有限公司
停车场管理系统
福州优创联合
福建世欧王庄
566,972.60
1,986,271.00
建筑工程有限
A3A4地块全智能
停车场管理系统
宁波江北万达广
宁波海曙恒飞
场免取卡停车管
115,000.00
172,701.00
电子有限公司
理系统工程
武商摩尔城智能
武汉迪赛威工
停车场管理系统
控有限责任公
468,000.00
1,580,000.00
工程寻车诱导管
理子系统施工
龙海市科全监
首钢.紫云嘉苑
控设备有限公
智能化工程建设
469,019.80
1,270,000.00
福建厦漳高速
南京苏路通信
(厦门段)交通
息系统技术有
情况调查数据采
165,000.00
327,553.60
集与服务系统工
程安装施工
厦航总部与洪文
厦门市莆兴建
小区车辆人员出
工有限公司同
入管理系统土建
120,711.00
907,273.95
管线敷设及设备
厦门海沧大桥超
厦门市莆兴建
限治超管理系统
工有限公司同
208,190.30
9,591,000.00
项目安装劳务及
基础土建施工
厦门软件园二期
厦门兴华鼎自
地库改造停车建
动化技术有限
100,480.00
607,026.00
设方案灯光节能
福世欧王庄A3、
福州欣成电子
A4地块全智能停
259,740.00
1,986,271.00
工程有限公司
车场管理系统工
河南华中智能
郑州市丹尼斯大
技术开发有限
卫城免取卡停车
280,000.00
1,470,000.00
场管理系统停车
场管理系统设备
安装及附属设施
安装施工项目
海沧文化中心免
厦门庆源祥机
取卡停车管理系
320,316.28
760,000.00
电有限公司
统万平地库坪漆
厦漳高速杏林站
厦门市惠鹏建
分流工程新增车
筑维修有限公
159,948.00
819,760.70
道工程强电系统
厦门市莆兴建
七星乐都汇免取
工有限公司同
卡停车场管理系
109,617.50
484,023.75
厦门sm城市广
场智慧停车管理
厦门市莆兴建
系统工程收费系
工有限公司同
214,930.00
1,440,000.00
统设备安装及管
线基础土建施工
海沧大桥收费监
控室迁移改造工
厦门争辉装修
程监控室装修附
105,523.90
1,529,000.00
工程有限公司
属设施的供货及
设备安装施工工
厦门海沧大桥西
锚管理区安防监
厦门瑞昌信建
控系统工程设备
筑劳务有限公
169,890.00
564,550.27
安装、护栏铁门
制作安装及基础
管线施工工程
厦门英瑞和建
厦门湖里儿童医
筑劳务有限公
178,340.00
930,000.00
厦门艾德花园智
厦门瑞昌信建
慧停车系统土建
筑劳务有限公
管线敷设附属设
103,330.00
595,000.00
施的供货安装及
设备安装施工项
2)正在履行的合同:
分包合同金额
总包合同金额
分包公司名称
厦门轨道交通1
号线二三级安全
厦门伯德生物
监管系统工程-1
659,930.00
7,190,000.00
技术有限公司
标段安装施工项
厦门轨道交通1
号线二三级安全
厦门伯德生物
监管系统工程-2
555,000.00
5,930,000.00
技术有限公司
标段安装施工项
郑州新郑国际机
场二期建设项目
综合交通换乘中
河南程锦装饰
心(GTC)智慧停
403,315.00
工程有限公司
车管理系统工程
金属桥架、KBG
管安装施工项目
2,900,000.00
郑州新郑国际机
场二期建设项目
综合交通换乘中
河南众泰装饰
心(GTC)智慧停
309,500.00
工程有限公司
车管理系统工程
金属桥架、KBG
管安装施工项目
厦门市软件园三
期高速以北研发
区一期A01地块
厦门嘉益安科
停车场收费管理
285,000.00
1,529,000.00
技有限公司
系统工程交通安
全设施子系统工
程分包项目
厦门轨道交通1
厦门瑞昌信建
号线二三级安全
筑劳务有限公
监管系统工程-3
636,790.00
5,130,000.00
标段安装施工项
中铁广源(厦
厦门轨道交通2
门)建筑劳务有
号线1标段施工
415,000.00
4,401,677.00
厦门轨道交通1
厦门瑞昌信建
号线北车辆段、
筑劳务有限公
主变电所施工安
169,625.00
756,002.00
全监管平台建立
工程施工项目
经核查公司工程分包的业务合同,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存在如下瑕疵:1)公司承接项目部分发包合同明确禁止分包,而公司未取得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分包;2)公司承接项目部分发包合同未明确约定分包事宜,公司进行分包时未取得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的书面同意;3)公司部分分包项目的外包方不具备相关资质。
公司报告期内所涉及的分包合同所对应的主体工程合同大部分已经竣工且通过发包方验收。除公司因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向对方提起仲裁申请之外,公司与分包公司及项目发包方之间未因工程质量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项目实施工程中也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不存在分包过程中受到任何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
公司已针对尚在履行中的分包合同,取得发包方签署的发包单位同意函,确认对公司项目分包事宜知悉并同意。
日,厦门市建设局出具《证明》:“兹证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日至今未受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
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厦门市建设局执法稽查处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发现企业存在什么问题,企业也没有被处罚过。
日,控股股东信息集团出具《承诺函》:“本公司作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项目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公司,本公司对于该事项承诺如下:若因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项目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公司的事项导致合同纠纷或被追究法律责任,则本公司愿意承担所有的损失及连带责任。”
日,公司出具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包合同的约定,规范发包行为,经发包方同意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分包公司进行合作。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工程分包存在不规范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已对相关经营行为采取规范措施,同时也承诺将来不会出现上述不合规经营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信息集团已出具承诺自愿承担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所有损失;大部分工程已完工或者通过竣工验收,未竣工验收的发包方也确认已知悉并同意分包行为,截止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除公司因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向对方提起仲裁申请外,公司与分包公司及项目发包方之间未因工程质量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的风险。此外,经查阅公司2013至今对外签署的工程分包合同,又查阅了合同匹配的工程量清单,也统计了工程分包合同占总合同金额的占比(约8.3%),查阅公司制定的《外包管理服务制度》,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上述外包合同从合同形式上判断均为工程分包合同,但从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判断应该为公司劳务外协的一种形式。公司因法律观念淡薄,之前未意识到签署合同的形式错误,现阶段,公司已制定《外包管理服务制度》严格规范外包事项,同时也均按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签署了《劳务合同》,已不存在实际为劳务外协但签署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形。公司符合“合法合规经营”及“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申报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工程分包存在不规范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及挂靠的情况;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因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向对方提起仲裁申请外,公司不存在与发包人等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级的风险;公司符合合法合规经营及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2、关于劳务外协。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外协服务商的名称;(2)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与外协服务商的定价机制;(4)外协质量控制措施;(5)外协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重要性。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服务商是否存有依赖。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商业模式”之“(二)
采购模式”中补充披露劳务外协具体情况,具体如下。
(1)外协服务商的名称;
报告期内,公司与外协商签署的是工程分包合同,但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为劳务外协,故与公司签署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实际为劳务外协服务商,公司的劳务外协服务商情况具体如下:
外协服务商名称
月合同金 2014年合同金额(元)
2013年合同金额(元)
中铁广源(厦门)
建筑劳务有限公
厦门英瑞和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
厦门瑞昌信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
厦门炎生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莆兴建工
有限公司同安分
厦门伯德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
厦门鹭城益交通
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欣成电子工
程有限公司
福建元信泰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天一众诚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龙海市科全监控
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大数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福州优创联合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聚力融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兴华鼎自动
化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鸿韵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财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天一建设发展有
杭州红然科技有
宁波海曙恒飞电
子有限公司
南京凯拓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南京苏路通信息
系统技术有限公
武汉迪赛威工控
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众泰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漳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龙
厦门庆源祥机电
厦门柏事成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争辉装修工
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中智能技
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智捷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厦门嘉益安科技
河南程锦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
(2)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外协服务商股权结构和董监高备案信息:
外协服务商名称
吴俊鹏、任克凯、孙士
中铁广源(厦门)建
利、中铁十二局集团有
筑劳务有限公司
厦门英瑞和建筑劳
王春晓、钟英
务有限公司
厦门瑞昌信建筑劳
姚爱娜、王瑞谦、王瑞
务有限公司
厦门炎生建筑劳务
厦门市莆兴建工有
吴毓、王秀钦(总公司
吴毓(总公司董
王秀钦(总公司
限公司同安分公司
厦门伯德生物技术
廖新树、杨玉荣、
杨玉荣、杨玉花
厦门鹭城益交通工
程有限公司
福州欣成电子工程
李春红、蔡红
福建元信泰智能科
陈友意、赖永加、蔡志
陈友意、何忠信、
技有限公司
伟、陈德铭、王雪
厦门天一众诚电子
陈敏琪、卢捷
科技有限公司
龙海市科全监控设
方瑞龙、姚少源、陈冬
备有限公司
厦门大数智能科技
钟水连、钟志树
福州优创联合建筑
施永久、林剑明
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聚力融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厦门兴华鼎自动化
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鸿韵建筑安装
罗国平、罗国云
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财信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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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外协服务商的定价机制;
公司与外协服务商的定价机制如下:
a首先售前技术支持工程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工程量清单》,经部门评审通过后交项目管理人员;
b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公司综合办公系统执行外协服务申请流程,编制《外包服务申请单》,并将《项目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
c造价工程师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逐条录入“海迈计价软件“,该软件将自动生成《项目预算书》;
d采购实施小组将《项目预算书》中的项目预算价格作为该项目外协预算控制价(即若外协服务供应商的报价高于该项目外协预算控制价将作为无效报价),提请采购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采购评审小组根据项目预算控制价的金额,并参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外协服务商。
(4)外协质量控制措施;
为保证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公司制定了严密了外协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对外协进行严格管理:
事前:公司明确由采购部门负责《合格供应商目录》的建立及维护,在外协服务商信息纳入《合格供应商目录》前,采购人员必须对外协服务商进行综合考评,对其公司资质、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
事中:采购人员至少应当召集至少3家外协服务商参与项目评审,评审时,应着重评估外协服务商的规模、资质、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信息等内容,最后由采购评审小组确定最终确定外协服务商;项目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对公司或项目质量不利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上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并告知采购部门对该外协服务商评价进行登记。当外协服务商服务完毕后,项目管理人员将通过公司综合办公系统提出项目内部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记录;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将验收申请参照《项目内部验收评分表》开展进行实地验收。若质量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将反馈给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管理人员再次提出内部验收申请,直到项目验收通过。
事后:采购部门在每年年末对外协服务商进行重新评定。根据各外协服务商年度评定结果,对外协服务商进行客观评价并按制度优胜劣汰,重新确定《合格供应商目录》。
此外,公司还在与外协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内对质量标准、验收及返工、现场负责人职责、违约形成后的赔偿机制等多个具体事项做了详细约定。
(5)外协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重要性。
公司主要将安装环节的劳务部分通过外协完成,公司主营交通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销售、实施及相关技术服务,公司业务核心在于信息化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而安装环节劳务部分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属于非核心的工作内容。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员成本,将上述环节涉及的劳务部分通过外协形式完成。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服务商是否存有依赖。
(1)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经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外协服务商的股权结构和董监高备案信息,项目组认为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对外协服务商是否存有依赖。
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员成本,将安装环节涉及的劳务部分通过外协形式完成。公司上述劳务外协存在如下特点:
a外协工序为非核心工作内容:公司主营交通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销售、实施及相关技术服务,公司业务核心在于信息化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而安装环节劳务部分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属于非核心的工作内容;
b外协服务商具有可替代性:公司外协工序均为劳务密集型,供应商较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因此公司与外协服务商定价市场化,且具有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对外协服务商不存在依赖。
申报律师认为,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公司对外协服务商不存有依赖。
3、关于临时用工。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临时用工情形,以及公司采取临时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使用临时用工人数、采取临时用工的原因、临时工具体岗位或工种,公司采取临时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若将临时工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后对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等成本费用的影响。
经项目组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访谈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用工具体情况;查阅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员成本,将安装环节涉及的劳务部分通过外协形式完成,但不存在临时用工的情形。
截止2015年10月,公司员工总数为243 名,公司均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情况,未收到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至今不存在临时用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关于子公司。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要求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经营合规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设有湖南一路、广东一路两个子公司,分别负责公司“一路”智慧停车产品在湖南、广东两个省份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相关的技术配套服务。
项目组查阅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南海区地方税务局桂城分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
(1)子公司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一路”)
根据 2016年 1月 21 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湖南一路自日至今,已完成年度年报,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于日出具的《证明》,湖南一路自 2013 年12月23日成立至日,没有因违反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管理等质量技术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查处过,也无相关投诉记录。
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分别于2015年11月出具了相应的税收完税证明。
根据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湖南一路不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证明湖南一路没有社会保险欠费记录,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截止至日,子公司湖南一路不存在工商、质监、劳动、社保、税务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法律风险。
(2)子公司广东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一路”)
根据 2015 年11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
明广东一路自日至日期间没有因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广东一路自 2014 年7月24日成立至日期间,没有因违反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管理等质量技术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于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广东一路自日至日期间未发现偷、欠税的行为,也没有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南海区地方税务局桂城分局也于日出具了相应的税收完税证明。
根据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广东一路未发生被追缴住房公积金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广东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核查证明》,证明广东一路自日至日没有被行政处罚。
截止至日,子公司广东一路不存在工商、质监、劳动、社保、税务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法律风险。
同时,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征担任湖南一路和广东一路的执行董事,财务总监黄育苹担任湖南一路和广东一路的监事,其他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两家子公司主要负责市场推广、销售和相关的技术配套服务,不涉及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子公司业务收入占公司10%以下,暂无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且子公司不从事生产活动,不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形。
此外,两家子公司主要作为公司的销售渠道,不涉及需要资质的工作环节,故现阶段公司的相关资质均由母公司申请,子公司未申请相关资质。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关于客户暨供应商。请公司结合采购、销售等内容补充披露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既作为供应商又作为客户的合理性,并说明收款与付款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存在收付款相抵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与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及销售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架构是否必要性,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单位虚增收入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五、主营业务相关情况(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中补充披露。
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客户又是公司的供应商。公司向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为自动栏杆机,且公司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唯一代理商,采购价格较为优惠。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其他自动栏杆机时才会向其他公司采购。公司销售给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为软件产品,其定价标准为根据对方要求的模块计算出相应工作量即所需人工工时,乘以单位人工价格。公司做为停车场项目集成商,专注软件研发及集成,在集成领域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拥有相应的软件着作权等。而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做为硬件提供商,其优势在于硬件生产方面,在软件开发方面没有优势,由于其是公司供应商,与公司合作较为深入,故其在需要一些软件时,会委托公司进行开发。公司与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收款与付款分开核算,收付款不抵消。
主办券商项目组根据对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访谈记录以及确认函、公司的说明及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路桥信息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均不在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中直接持有权益,亦不存在关联关系。项目组获得采购明细表,查验其相关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并获得会计师的询证函,验证其真实性。同时取得公司与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签定的《产品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独家代理商,采购价格为最优惠价格。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使用其他自动栏杆机时才会向其他公司采购,由于品牌、规格等不同,向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上述采购优惠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销售给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为定制软件,项目组获得销售明细表、查验销售合同、报价明细单、发票、验收报告等,验证其真实性。主办券商项目组从公司获取了“公共停车场信息共享平台”、“BRT场站设施及结构资产综合养护管理系统”、“福建省高速公路机电建设工程管理系统”三个项目的报价明细单,根据其报价明细单情况将其不同岗位人员单价进行比较,相同岗位的单位人工报价是一致的,故未发现公司与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有重大不公允之处。经核查,主办券商项目组认为公司与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及销售均是真实存在、交易架构具有必要性,不存在通过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虚增收入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问题的回复》,认为公司与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及销售是均真实、未发现交易价格存在重大不公允之处、交易架构必要存在,不存在通过上述单位虚增收入的情形。
6、请公司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如果存在,(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具方式、用途、各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开票方及出票方单位、金额、期限;(2)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开具的承兑汇票是否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3)请公司披露违规票据的解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及欠息,是否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如存在未解付票据,请披露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4)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请公司披露报告期违规票据融资的规范措施及承诺,包括:○1是否取得当地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是否取得承兑行出具的确认文件、企业是否向银行足额存入等值于票据金额的保证金;○2公司确认未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纠纷;○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意见;(6)请公司充分披露上述事项并做重大事项提示;(7)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说明因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贴息和相关会计处理,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8)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认为票据融资均有真实交易背景,也未办理过票据贴现业务,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
主办券商项目组获得应收票据、应付票据明细表,同时追查至相应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等。向管理层了解交易背景、会计师讨论等。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也未办理过票据贴现业务。公司制定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票据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问题的回复》,认为公司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也未办理过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申报律师根据公司的说明,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7、关于新增较多固定资产。(1)请公司结合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用途、公司产能利用率、产品市场需求增加等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增加固定资产的必要性;(2)请公司披露对长期资产的后续投入情况、资金来源,并补充说明房屋建筑物是否全部取得相关权证;(3)请公司披露在建工程的详细情况;(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新增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确认依据及盘点情况补充核查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计价准确性,并发表意见;(5)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归集内容,是否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6)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及作价依据,是否经过工程决算,并结合对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确认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发表意见。
(1)请公司结合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用途、公司产能利用率、产品市场需求增加等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增加固定资产的必要性;
公司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六、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四)主要资产情况7、固定资产”处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共计1355.51万元,其中:1、房屋建筑物原值新增937.56万元。新购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坐落于厦门软件园三期起步区A、B地块(B地块)B2号楼18层01、02、03及04单元,购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员工逐年增加的办公需求,进而提高公司的办公及研发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运输设备原值新增24.25万元。运输设备包括商务车、高空作业车及其他工程用车,新增的工程用车是公司日常办公、项目有效运作的必要的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原值新增393.70万元。新增的电子设备及其他主要是用于办公及研发的笔记本、台式电脑、服务器、交换机、日常办公的家具、空调等以及停车场系统投入。其中新增的停车场系统投入(原值)102.46万元,建设目的是为了配套停车平台建设,获得更多的停车数据及资源进行停车大数据研发,进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收入。综上所述,适量新增办公楼及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员工办公效率提高、研发能力增强、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必要的。
同时,公司做为集成商,主要能力是研发与集成,与普通的制造业不同,故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加,对公司产能利用率、产品市场需求增加并无较大关联。但对于提高公司形像,提高研发能力,员工工作效率有积极影响。
(2)请公司披露对长期资产的后续投入情况、资金来源,并补充说明房屋建筑物是否全部取得相关权证;
公司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六、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四)主要资产情况7、固定资产”处补充披露如下:
(5)公司的长期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后续的投入情况如下:1、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如前问所述。固定资产的后续投入主要是办公及研发类电子设备以及智慧停车系统投入。根据近几年财务数据及公司的发展情况,预计后续购置的办公及研发类固定资产年均约150万元,此类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及盈余资金。截止2016年4月,新增智慧停车系统投入(原值)493.71万元,后续将根据项目及停车平台建设需要,陆续投入建设资金。该类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主营业务盈余资金、银行贷款及国家项目补助资金;2、无形资产是对外购置的软件。报告期末无形资产原值20.78万元,截止2016年4月,未新增无形资产。预计后续的无资产投入仍主要是购置软件支出,该类投入资金需求小,计划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3、在建工程的后续投入主要是智慧停车系统的在建项目。将根据项目及停车平台建设需要,陆续投入建设资金。该类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主营业务盈余资金、银行贷款及国家项目补助资金。公司房屋建筑物全部取得相关权证。
(3)请公司披露在建工程的详细情况;
公司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六、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四)主要资产情况8、在建工程”处补充披露如下:
备注:停车场管理项目明细如下:
SM城市广场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1,574,968.20
厦门软件园二期主出入口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升级投入
867,088.49
七星乐都汇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415,229.31
文化艺术中心、BRT嘉庚枢纽站自助缴费终端投入
203,109.77
BRT嘉庚枢纽站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168,778.11
市政大厦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中外运大厦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香山海景苑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金彩花苑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市政娱乐中心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嘉禾园地库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财富港湾写字楼智慧停车场管理场系统投入
永升花园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厦门益友花园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翡翠城1#楼、60#楼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大洲新世纪广场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大洲城市花园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盈翠里小区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永升华庭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龙门天下免取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翡翠城小区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
3,950,768.80
(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新增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确认依据及盘点情况补充核查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计价准确性,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项目组获得新增房屋的合同、发票、房产证、付款凭证等,对于大额新增机器设备获得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核查其准确性与计价的真实性。同时项目组对重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监盘,确认其真实存在。经核查,主办券商项目组认为新增固定资产真实存在、计价准确。
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问题的回复》,认为新增固定资产是真实的且计价准确。
(5)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归集内容,是否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主办券商项目组获得在建工程明细表,其归集内容主要为房屋购买价款、装修支出、电子设备、其他材料支出等,未发现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问题的回复》,认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归集内容准确,不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6)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及作价依据,是否经过工程决算,并结合对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确认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项目组获取在建工程明细表、短期借款明细表、长期借款明细表、利息资本化明细表,检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形成的相关的合同、发票、房产证、停车场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查阅会计师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审计底稿;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进行拍照。公司2013年的在建工程主要为购买办公大楼与停车场管理项目。经核查,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购买办公楼的支出以及相关的装修支出。2014年12月办公楼装修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同时公司利息支出均计入财务费用,报告期内不存在将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建工程中停车场管理系统投入项目主要为建设的停车场项目,这些项目一般为通过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之后转入固定资产。项目组通过核查验收报告,施工日志等,不存在在建工程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经核查,主办券商项目组认为公司不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问题的回复》,认为不存在将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8、请公司说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涉及纳税并说明相关税法依据。
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税收缴纳合法合规性。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形式增资186.00万元;股东于征以未分配利润形式增资6.00万元;股东林毅鹏以未分配利润形式增资4.00万元;股东于用真以未分配利润形式增资2.00万元;股东魏聪以未分配利润形式增资2.00万元,上述资金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2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变更为1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增资612.00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增资127.5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484.5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464.1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20.40万元);由股东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增资504.00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增资105.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399.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382.2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16.80万元);由股东于征增资36.00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增资7.5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28.5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27.3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1.20万元);由股东林毅鹏增资24.00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增资5.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19.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8.2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0.80万元);股东于用真增资12.00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增资2.5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9.5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9.1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0.40万元);股东魏聪增资12.00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增资2.5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9.5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9.1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0.40万元),以上述资金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视同为股东获得分配的利润后再进行投资,故其应要按转增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自然人股东应缴纳2.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6+4+2+2)*0.2=2.8万元),公司于日已代扣代缴2.8万元。2012年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需要缴纳13.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28.5+19+9.5+9.5)*20%=13.3万元),公司于日已代扣代缴13.3万元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视同为股东获得分配的利润后再进行投资,故法人股东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形,仅存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调至资本公积的情况,但考虑到税法未对整体变更的计税基数做出明确规定,各个地方对于整体变更的征缴时间、征缴基数等具体理解不同,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出具了如下承诺“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依法自行承担交纳义务。”控股股东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也出具如下承诺:“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作为发起人的股东就厦门市路桥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改制)时净资产折股事项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承担缴纳义务,保证不因该事项致使公司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项目组经核查公司的工商内档、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凭证、国资委产权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完税证明,公司历史上共涉及两次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公司的税收缴纳合法合规。
9、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未发现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推荐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签字盖章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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