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被一方私自出售,王宝强能追回财产吗吗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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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 何方瑜&&发布时间: 10:52:51&&&&【案情】&&&&原告胡某与被告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二人通过亲友借款、银行贷款等方式购买大型工程自卸车一辆,登记车主为胡某。由于经营不善,2011年春节后,胡某外出务工,车辆处于闲置状态。日,唐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本案另一被告苏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以胡某名义将该车以19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苏某,价款用于清偿购车债务。同日,唐某持其本人及胡亚武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双方结婚证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将该车过户至苏某名下。3月28日,胡某以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本案该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唐某以胡某名义订立的车辆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苏某是否有取得车辆物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分歧】&&&&唐某以胡某名义擅自转让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唐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效力待定,在胡某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从本案事后情况看,胡某拒绝追认,因此该车辆转让行为对胡某不发生效力,当属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胡某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双方结婚证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使苏某有理由相信出卖车辆的行为是胡某与唐某的合意,唐某有权出卖上述车辆。苏某以合理价格购买车辆,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取得诉争车辆所有权。故该转让行为有效。&&&【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该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若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且有偿取得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可见,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这其中涉及买卖双方的动机问题,还涉及到财产的大小问题。&&&&在法律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车辆等重大财产,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第三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因此,处理像房屋、车辆之类的重大财产,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那么该转让的行为是有效的。&&&&本案中,唐某擅自转让车辆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受让人苏某是否属于善意。这里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无权处分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的车辆是无权处分。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车辆是唐灵燕无权处分仍受让的,就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二,受让人是否有偿取得。这里的“有偿”取得,不仅仅指受让方为受让车辆支付了一定价款,而应指受让人必须是依照合理的价格受让车辆。否则,虽受让人支付了一定价款,但若支付的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侵犯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仍不能认定为有偿取得,该转让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唐某在转让车辆的过程中提供了本人及胡某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双方结婚证及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全部相关证件,使苏某有理由相信车辆是胡与唐的共同财产,出卖行为是胡与唐的合意,唐某有权出卖上述车辆。唐某在车辆闲置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将车辆出卖,并将价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未侵犯胡某合法权益;苏某以合理价格购买上述车辆,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综上,苏某依法取得了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唐某与苏某间转让车辆的行为有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被告唐某燕将转让车辆的价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撤回起诉。第1页&&共1页编辑: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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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00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司法实践中,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可分为多种情形,这里主要讨论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擅自出售的情况。那么,一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追回呢?
【导语】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司法实践中,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可分为多种情形,这里主要讨论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擅自出售的情况。那么,一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追回呢?这些问题,曾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突出。而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这一分歧将不再存在。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此种情况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另一方的救济途径。具体条款如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1、日常生活中,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售,可有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意思表现形式。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如果夫妻另一方虽未对房屋出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是事前同意还是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对于“同意”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曾作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即推定该同意为对其配偶自主决定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的概括同意。夫妻另一方如要否定该概括同意,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对第三人所作出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包括上述事项。二、“善意”及“合理对价”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以消极的善意作为认定标准,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于善意的证明事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另一共有人就买受人为恶意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反证进行认定,如房屋买受人和出卖人夫妻双方或一方之间存在特定亲近关系。买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且不应知出卖人为无权处分即可推定买受人为善意,另外,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时间节点一般认为应是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三、如何认定“对价”是否合理?一般说来,只要双方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即应该推定该对价是合理的。否则需要另一方举证证明对价的不合理,或者明显有悖常情。通常,只要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则应该认定对价属于合理的范畴。四、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该注意的问题对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结语】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下,另一方擅自处分该房产的,对善意第三人的要求是比较低的,一般只要不存在恶意串通,确实为按照市场价进行的真实交易,就是正当的,另一方基本上很难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追回该房屋。对于婚后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虽然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被登记方擅自出售的风险,应予以注意。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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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一方私自卖掉应该怎么办
我哥家有一商品房,房产证上面写的嫂子的名字,是结婚后购买的,一台挖掘机,2011年春天嫂子偷偷卖掉房子和车,收回外欠款(房子证虽然是嫂子的名字但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房产证没有也不能过户,对方只拿出两人协议)对方是嫂子弟弟的舅哥,车偷买给嫂子的同学说是抵我嫂子欠人家的钱(此人是嫂子的同学,而购买车的所有证件都被嫂子偷走),日哥借给嫂子同学五万元,欠条上写的是哥的名字,哥把欠条交给嫂子保管,我们只有复印件(看来一切早都是那个女人安排好的了)此后嫂子抱着一岁多的儿子消失了,哥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因一、不赡养老人(因为去年底嫂子把妈从家赶了出来,当初哥家购买房子借妈十万元但碍于脸面嫂子又甜言蜜语的哄着也就没有给妈打条,钱不还却把血汗钱榨干后把老人赶出来,事后我出主意让妈回去要钱并录了音)。原因二、私自卖掉家产让老公无家可归又捌走儿子让亲人无法相见)。一直等到今年7月27日法庭第一次开庭,末得到结果,车是哥的名字但买车手续全部被偷走,房子虽然是嫂子名字但应该是共同财产没有哥的签字是不充许别人侵占的,可至今法院末处理还在等。请问房子我哥是否可以以侵占他人财产而强行回去住并赶对方出门,如果动手受伤害的一方按法律应如何处置。房子被强占时报案派出所人家说金额太大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不了让报公安局,报公安局人家说也不归他们管让找法院,起诉后已半年多了还末得到处理,此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黑龙江 双鸭山 宝清县发表时间: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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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有共同财产的证据和他把 你共同财产的证据卖了的证据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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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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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两老本到了享子女福的年龄,却因为几场家庭官司烦透了心。原来,2003年,两老在秦淮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挂在了王大妈名下。2012年开始,这对老夫妻俩闹起了矛盾。2014年,王大妈觉得跟李大爷过不下去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
80多岁的李大爷是个老南京,50多年前,他跟王大妈结婚。婚后,夫妻俩生了3个女儿。
如今,两老本到了享子女福的年龄,却因为几场家庭官司烦透了心。原来,2003年,两老在秦淮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挂在了王大妈名下。2012年开始,这对老夫妻俩闹起了矛盾。2014年,王大妈觉得跟李大爷过不下去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在法院审理两老的诉讼离婚案件中,李大爷发现,夫妻俩共同的房产竟然已经被过户到了外孙女名下。李大爷称,房子产权登记在王大妈名下,房子过户的事他一无所知。他觉得,老伴和外孙女串通,拿走了房子。于是,他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外孙女返还房产。
【起诉】房子过户给了外孙女 李大爷打官司要房子
李大爷起诉称,房子是他跟王大妈的婚姻共同财产,却被王大妈偷偷过户给了外孙女,他很不满,觉得损害了他的权益。而且,在起诉前,他曾经多次跟家人商量把房产恢复到王大妈名下,都没成功。
被亲外公告上法院,小林表示,不存在外公所说的恶意串通。房子过户给她时,她在外地上学,家里人跟她说外公外婆要把房子过户给她,她才回家办的手续。
王大妈认同小林的说法,她表示,把房子过户给小林是家人一起商量的结果,李大爷也知情。而且,当年买房子的钱是小林的母亲出的,如今他们夫妻俩年事已高,这才决定把房子回赠给小林。
【判决】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私自转让无效
在跟王大妈的离婚讼诉中,李大爷要求,把过户给外孙女小林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也是引发第二场官司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房产登记在王大妈名下,但确实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王大妈没经李大爷同意,就跟小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小林。事实上,合同上所写的60万购房款,小林并没有支付。
法院认为,在李大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也有份的房子转送给了外孙女,侵犯了他的权益。而且,小林也未支付任何房款,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王大妈与外孙女小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生效10天内,房屋产权登记要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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