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茂名市住建局茂水路高山工业区保障房什么时候分配

茂名市建筑物退线控制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合理实施,控制好建筑物退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茂名当地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建筑退让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本导则和国家其它相关安全规定。本导则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构)筑物等非民用建筑退让距离可参照本导则执行,但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让红线要求
第五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控制主要考虑因素是道路等级和绿化景观功能。为保证城市道路和对外交通公路的交通畅通,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按下列内容满足退让要求: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要求外,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的距离按下表执行。
表5-1 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列表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绿带建议宽度
景观带建议宽度
有辅路退让15
12-24m辅助路 5m绿带
无辅路退让35
无辅路 25m绿带
城市主干路
10(15)m景观带
城市次干路
10(15)m景观带
5(10)m景观带
注:1. 道路等级、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确定。括号外为多层建筑退让距离,括号内为高层建筑退让距离。
2. 景观带里可安排绿化及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等建筑小品和构筑物。
3. 绿带及景观带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埋设市政地下管线。
4. 如需建设围墙,围墙按多层建筑退让距离退让。
5. 设置辅道的快速路主路红线宽度不应小于60m。
6.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表要求外,还需满足本导则附录一的有关要求。
(二)沿城市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按渠化规划后道路红线退让,同时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
(三)在重要城市道路路段交叉节点(预留作为立交节点),以交叉中点为中心、半径为200米作为重要道路路段交叉节点控制范围,在200米基础上再增加5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四)城市景观路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路段(如防灾通道、历史文化街、商业街等)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五)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大型公共建筑或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的,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在原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米的退让距离,并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预留出足够的停车场地。
(六)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及安全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七)沿居住小区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标准执行。
第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执行。
第七条 沿用地红线布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退让,退让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且不应少于日照间距的一半。
(一)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现状建筑或者已经规划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二)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应依据相邻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确定应退让相邻地块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
(三)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空地的,假定该空地规划建筑为南北向布置的中高层住宅,根据下表及有关规定确定相互间的建筑间距后进行退让。
表7-1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南北向退让(m)
东西向退让(m)
非居住建筑
10米&H<24米
注:H为建筑高度。
第八条 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紧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踏步、台阶、花池、化
粪池、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第五条的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执行。允许突出后退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执行。
第十条 沿主、次干道布置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构)筑物外墙退让道路红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沿支路或不沿道路布置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绿线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各类绿线(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绿地)距离,如无另有要求的,不得小于5米。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蓝线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各类蓝线距离,如无另有要求的,不得小于5米。在排洪渠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十三条 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大型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00米。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引水渠按省政府《关于茂名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号)执行。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黄线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水厂周围需设10米绿化带,如无另有要求,在10米绿化带基础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再退让20米。
第十五条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筑物,其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线两侧不得小于5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500kV高压走廊中线37.5米,退让220kV高压走廊中线22.5米,退让110kV高压走廊中线15米。
第十七条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高压走廊中线距离可略小于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紫线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各类紫线距离,如无另有要求,不得小于5米。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橙线要求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距离按《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执行。
第二十条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0米。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石化铁路专线最外侧钢轨,如无另有要求,不得小于15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导则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筑物退让要求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茂名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导则。有条件用地应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对确实难以按照新标准实施退线的,应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按照报市政府最终审定的规划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图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图
H&1.5(W S)
H: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退后控制距离。
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要满足本导则表5-1及上面公式控制要求。
附录二 茂名市部分主要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部分主要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m)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绿带建议宽度
组团间主干道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4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组团内主干道
西侧退让165米,东侧退让145米。
西侧预留165米绿带
东侧预留145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80米绿带
注:括号外为多层建筑退让距离,括号内为高层建筑退让距离。
附录三 茂名市北组团现状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北组团现状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已建主干道建筑退让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m)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红旗路(规划矿业路至高山桥)
人民路(官渡路至站前路)
光华路(官渡路至新福路)
光华北路(官渡路至钟鼓桥)
文光路(新福路至站前路)
文明路(官渡路至新福路)
高凉路(官山路至新福路)
西粤路(官山路至站前路)
西粤南路(站前路至下塘路)
粤秀路(下塘路至茂南大道)
官渡路(沿江路至光华路)
油城一至六路(茂化路至文明路)
油城七至九路(文明路至茂名大道)
双山路(竹园桥至茂名大道)
站前路(茂水路至人民路)
站前路(人民路至茂名大道)
茂南大道(天桥路至茂名大道)
茂南大道(天桥路至茂水路)
进园路(公镇公路至西城路)
西城中路(公镇公路至西城路)
西城北路(环市西路至西城路)
桂园路(西城北路至西城南路)
西城西路(西城北路至进园路)
厂前东路(红旗北至官渡桥头)
已建次干道建筑退让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m)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官山路(沿江路至高凉路)
迎宾路(人民路至光华路)
迎宾路(光华路至西粤路)
新福路(人民路至光华路、文明路至西粤路)
新福路(光华路至文明路)
建设路(油城三路至新林路)
计星北路(双山路至人民路)
计星中路(双山路至茂水路)
滨河南路(永久桥头至竹园桥)
滨河北路(旧市府至官渡桥头)
新坡路(红旗南至新坡镇政府)
西城路(西城南路至西城北路)
西城南路(西城路至公镇公路)
注:1. 括号外为多层建筑退让距离,括号内为高层建筑退让距离。
2. 已建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难以按照本表实施退线的,按本导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附录四 茂名市现状公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公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注:已建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难以按照本表实施退线的,按本导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附录五 茂名市现状高压走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220kV以上高压走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规划建筑退让电力走廊中线最小距离(m)
500kV茂蝶甲线
500kV茂蝶乙线
500kV港茂甲线
500kV港茂乙线
茂河线2255(已退运)
泥河线2346
曙河线2296
10.008 25.621
茂榭甲线2248
茂榭乙线2291
名金甲线2462
名金乙线2463
名榭甲线2464
名榭乙线2465
名天甲线2466
17.007 2.85
名天乙线2467
17.007 2.85
泥榭线2714
名河甲线2584
名河乙线2585
金六甲线2810
金六乙线2971
泥菠甲线2817
泥菠乙线2818
曙坝甲线4216
19.768 42.931
曙坝乙线4217
20.44 41.511
茂曙线4219(已退运)
9.275 31.754
湛泥线2308
榭赤线2331
坡天线2718
吴泥线2720
茂名市现状110kV高压走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规划建筑退让电力走廊中线最小距离(m)
17.37 2.13
1.864 2.28
17.07 0.21
48.5 26.63
7.16 17.618
12.23 3.56
泥烯南甲线
泥烯南乙线
河心线(未投)
10.61 7.16
0.11 1.336
18.486 4.913
附录六 茂名市现状炼油、化工、港口管线管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炼油、化工、港口管线管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管 线 名 称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炼油北山输油车间罐区
炼油北山输油车间罐区
炼油至化工管廊
管架宽度6.5m
化工至港口管廊
埋地宽度8.5m、割尾海管架宽度5m、那花鱼塘管架宽度7.5m
地上架空30
炼油至金塘管廊
金塘供气站罐区
管架宽度1.2m
附录七 茂名市现状石化铁路专线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石化铁路专线建筑退让控制表
铁路专线名称
规划建筑退让铁路最外侧钢轨最小距离(m)
油厂成品装油台
西罐区干线
油厂西罐区装油台
物资局煤场
30万吨/年水泥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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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物退线控制管理导则
&茂名市建筑物退线控制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合理实施,控制好建筑物退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茂名当地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建筑退让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本导则和国家其它相关安全规定。本导则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构)筑物等非民用建筑退让距离可参照本导则执行,但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让红线要求
第五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控制主要考虑因素是道路等级和绿化景观功能。为保证城市道路和对外交通公路的交通畅通,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按下列内容满足退让要求: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要求外,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的距离按下表执行。
表5-1 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列表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绿带建议宽度
景观带建议宽度
有辅路退让15
12-24m辅助路 5m绿带
无辅路退让35
无辅路 25m绿带
城市主干路
10(15)m景观带
城市次干路
10(15)m景观带
5(10)m景观带
注:1. 道路等级、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确定。括号外为多层建筑退让距离,括号内为高层建筑退让距离。
2. 景观带里可安排绿化及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等建筑小品和构筑物。
3. 绿带及景观带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埋设市政地下管线。
4. 如需建设围墙,围墙按多层建筑退让距离退让。
5. 设置辅道的快速路主路红线宽度不应小于60m。
6.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表要求外,还需满足本导则附录一的有关要求。
(二)沿城市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按渠化规划后道路红线退让,同时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
(三)在重要城市道路路段交叉节点(预留作为立交节点),以交叉中点为中心、半径为200米作为重要道路路段交叉节点控制范围,在200米基础上再增加5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四)城市景观路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路段(如防灾通道、历史文化街、商业街等)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五)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大型公共建筑或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的,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在原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米的退让距离,并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预留出足够的停车场地。
(六)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及安全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七)沿居住小区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标准执行。
第六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执行。
第七条 沿用地红线布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退让,退让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且不应少于日照间距的一半。
(一)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现状建筑或者已经规划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二)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应依据相邻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确定应退让相邻地块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
(三)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空地的,假定该空地规划建筑为南北向布置的中高层住宅,根据下表及有关规定确定相互间的建筑间距后进行退让。
表7-1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南北向退让(m)
东西向退让(m)
非居住建筑
10米&H<24米
注:H为建筑高度。
第八条 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紧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踏步、台阶、花池、化
粪池、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第五条的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执行。允许突出后退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执行。
第十条 沿主、次干道布置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构)筑物外墙退让道路红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沿支路或不沿道路布置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绿线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各类绿线(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绿地)距离,如无另有要求的,不得小于5米。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蓝线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各类蓝线距离,如无另有要求的,不得小于5米。在排洪渠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十三条 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大型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00米。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引水渠按省政府《关于茂名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号)执行。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黄线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水厂周围需设10米绿化带,如无另有要求,在10米绿化带基础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再退让20米。
第十五条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筑物,其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线两侧不得小于5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500kV高压走廊中线37.5米,退让220kV高压走廊中线22.5米,退让110kV高压走廊中线15米。
第十七条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高压走廊中线距离可略小于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紫线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各类紫线距离,如无另有要求,不得小于5米。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橙线要求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距离按《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执行。
第二十条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0米。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石化铁路专线最外侧钢轨,如无另有要求,不得小于15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导则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筑物退让要求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茂名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导则。有条件用地应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对确实难以按照新标准实施退线的,应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按照报市政府最终审定的规划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图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图
H&1.5(W S)
H: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退后控制距离。
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要满足本导则表5-1及上面公式控制要求。
附录二 茂名市部分主要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部分主要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m)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绿带建议宽度
组团间主干道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4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组团内主干道
西侧退让165米,东侧退让145米。
西侧预留165米绿带
东侧预留145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10米绿带
两侧各预留80米绿带
注:括号外为多层建筑退让距离,括号内为高层建筑退让距离。
附录三 茂名市北组团现状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北组团现状道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已建主干道建筑退让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m)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红旗路(规划矿业路至高山桥)
人民路(官渡路至站前路)
光华路(官渡路至新福路)
光华北路(官渡路至钟鼓桥)
文光路(新福路至站前路)
文明路(官渡路至新福路)
高凉路(官山路至新福路)
西粤路(官山路至站前路)
西粤南路(站前路至下塘路)
粤秀路(下塘路至茂南大道)
官渡路(沿江路至光华路)
油城一至六路(茂化路至文明路)
油城七至九路(文明路至茂名大道)
双山路(竹园桥至茂名大道)
站前路(茂水路至人民路)
站前路(人民路至茂名大道)
茂南大道(天桥路至茂名大道)
茂南大道(天桥路至茂水路)
进园路(公镇公路至西城路)
西城中路(公镇公路至西城路)
西城北路(环市西路至西城路)
桂园路(西城北路至西城南路)
西城西路(西城北路至进园路)
厂前东路(红旗北至官渡桥头)
已建次干道建筑退让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m)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官山路(沿江路至高凉路)
迎宾路(人民路至光华路)
迎宾路(光华路至西粤路)
新福路(人民路至光华路、文明路至西粤路)
新福路(光华路至文明路)
建设路(油城三路至新林路)
计星北路(双山路至人民路)
计星中路(双山路至茂水路)
滨河南路(永久桥头至竹园桥)
滨河北路(旧市府至官渡桥头)
新坡路(红旗南至新坡镇政府)
西城路(西城南路至西城北路)
西城南路(西城路至公镇公路)
注:1. 括号外为多层建筑退让距离,括号内为高层建筑退让距离。
2. 已建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难以按照本表实施退线的,按本导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附录四 茂名市现状公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公路建筑退让控制表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注:已建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难以按照本表实施退线的,按本导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附录五 茂名市现状高压走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220kV以上高压走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规划建筑退让电力走廊中线最小距离(m)
500kV茂蝶甲线
500kV茂蝶乙线
500kV港茂甲线
500kV港茂乙线
茂河线2255(已退运)
泥河线2346
曙河线2296
10.008 25.621
茂榭甲线2248
茂榭乙线2291
名金甲线2462
名金乙线2463
名榭甲线2464
名榭乙线2465
名天甲线2466
17.007 2.85
名天乙线2467
17.007 2.85
泥榭线2714
名河甲线2584
名河乙线2585
金六甲线2810
金六乙线2971
泥菠甲线2817
泥菠乙线2818
曙坝甲线4216
19.768 42.931
曙坝乙线4217
20.44 41.511
茂曙线4219(已退运)
9.275 31.754
湛泥线2308
榭赤线2331
坡天线2718
吴泥线2720
茂名市现状110kV高压走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规划建筑退让电力走廊中线最小距离(m)
17.37 2.13
1.864 2.28
17.07 0.21
48.5 26.63
7.16 17.618
12.23 3.56
泥烯南甲线
泥烯南乙线
河心线(未投)
10.61 7.16
0.11 1.336
18.486 4.913
附录六 茂名市现状炼油、化工、港口管线管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炼油、化工、港口管线管廊建筑退让控制表
管 线 名 称
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炼油北山输油车间罐区
炼油北山输油车间罐区
炼油至化工管廊
管架宽度6.5m
化工至港口管廊
埋地宽度8.5m、割尾海管架宽度5m、那花鱼塘管架宽度7.5m
地上架空30
炼油至金塘管廊
金塘供气站罐区
管架宽度1.2m
附录七 茂名市现状石化铁路专线建筑退让控制表
茂名市现状石化铁路专线建筑退让控制表
铁路专线名称
规划建筑退让铁路最外侧钢轨最小距离(m)
油厂成品装油台
西罐区干线
油厂西罐区装油台
物资局煤场
30万吨/年水泥厂线
油毡纸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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