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发(辽劳社发 2008 33号)2号文件哪里能查到?是什么内容?

2008年辽宁大学职称工作实施意见
& & 根据省人事厅印发的辽人发[2008]2号《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2008年学校职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申报和推荐工作的有关要求1. 按照辽宁省人事厅文件精神,为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我校今年继续实行教师系列(不包括专职辅导员系列,下同)以聘任代替评审方式,其他系列及专职辅导员系列仍实行评审制度不变。我校今年教师系列以聘代评工作实行范围仍为今年职称变动的新聘任人员,工作内容和流程还按照往年做法进行,新聘人员聘期按照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全员聘用制有关规定执行。2. 教师系列各学科成立职务聘任推荐小组,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 & 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的主要流程是:各学科的职务聘任推荐小组负责本学科高级职务的推荐(其中政治学科组还负责专职辅导员系列所有高、中、初级别的推荐),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主要承担我校教师高级职务教学能力、学术能力审查,集体投票表决其是否能够聘任; & & 教师中、初级职务聘任的主要流程是:人事处负责教师中、初级职务申报的学历、资历和职称计算机资格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其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审查,集体投票表决其是否能够聘任,同时将聘任意见报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通过。3.专职辅导员晋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格仍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评审按照突出思想政治工作业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和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的原则进行。专职辅导员系列申报人员均须经政治学科组推荐,高级职务经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省教师职务评委会评审,中、初级职务经政治学科组推荐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通过。4.各基层单位向学校推荐教师系列拟聘人员时,有余岗单位按岗位余额多推荐2人;无余岗单位最多可推荐2人;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可增加推荐4人;有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单位可增加推荐2人;校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不受基层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具有博士学位教师不受基层单位岗位数额限制。5.各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推荐过程的透明度。在确定推荐人选后,应公开推荐结果及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公示一周并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如有违反此工作程序的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可到人事处、纪委进行举报。人事处举报电话:202274;纪委举报电话:二、关于申报条件1.今年正常推荐申报教师系列职务仍执行各系列职务条件的要求:首先,1982年以后毕业任教的教师获硕士学位五年以上、同时已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没有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七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经学校推荐可按正常条件申报教授职务。其次,没有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经学校推荐可按正常条件申报副教授职务。第三,没有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五年以上;获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应担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经学校推荐可按正常条件申报讲师职务。 破格申报条件仍严格执行辽人发[1998]13号及辽人[1999]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按照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别职称时,不允许学历和资历双向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申报;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按评审政策掌握,不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各系列中、初级职务原则上不允许破格申报。3.今年教师系列的聘任,仍将教务处提供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纳入职称工作中,作为聘任工作的重要条件。此外,专职辅导员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前,还需所在院系党委或党总支组织有关单位和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申报的必要条件。4.根据教育管理系列评审的有关要求,任正处十年及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研究员职务。5.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教授级高级实验师参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条件;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初级职务聘任工作。6.职称外语政策按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要求掌握,继续执行同级别长期有效的规定。在当年外语考试成绩公布之前组织评聘的评委会,参评人员可先参加评聘后补外语合格证书。外语考试成绩公布后成绩未合格者,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取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待其日后通过职称外语考试时,恢复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自通过职称外语考试时计算。 & & 2008年申报教师、实验、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农业、卫生(西药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11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仍需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的职称外语条件;申报卫生(中医药)、档案、图书资料、出版、翻译(第二外语)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所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 & 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可免职称外语考试: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级别考试的;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7.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需选择两个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一个模块;高级考试的两个模块不能重复,还要区别中、初级考试模块。 三、其他情况说明 & & 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我校职称工作实施意见和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参评、参聘人员的推荐工作。1.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3年内不予晋升、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2.破格申报人员填报《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审(聘任)人员审核表》 (一式两份)。3.到新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参评或参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日后到我校工作人员不得参聘或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4.晋升教师职务的离退休教师,申报材料不通过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直接报到辽宁省教育厅(地址:辽宁省教育厅院内,沈阳师范大学高职院教学楼205室,电话:024-901976)。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待遇的依据。5.在任期内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可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6.以考代评的中初级职务,继续实行评聘分开。7.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8.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9.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发表在非法出版物或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上的,学校不予认可。10.辽宁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已由省直部门奖励提升为省政府的奖励。从辽宁省第九届社会科学成果奖(首届政府奖)开始,在晋升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同等对待。前八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凡参评、参聘人员直接或间接同评委联系的,均属违纪,一经发现,取消评聘资格,一票否决。如果参评、参聘人员有一些政策或技术上等方面的问题,解释权在人事处。12.建立教师聘任委员会、非教师系列评审委员会委员库制度,每年新增委员不得少于1/3,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优化委员构成,最大限度地将部门外的本专业专家吸纳进来,由省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 四、教师系列报送材料有关要求 & &1.教师系列申报者及专职辅导员系列中、初级申报者填写《职务聘任申报表》(一式两份)、破格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聘任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以上表格可到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或辽宁大学行政办公自动化网站自行下载。 & &专职辅导员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及非教师系列申报人员需由单位办公室统一到人事处师资科购买表格,材料费10元/人。 & &2.高级职务申报者应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考证明、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科研立项及结项证明等复印件。复印件需经基层单位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及审核人签章方可生效,并列出证书目录装订成册(一律用A4纸复印)。 & & 3.高级职务申报者在《职务聘任申报表》论文、著作栏内将其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全部科研成果按重要程度依次排列,在“本人承担部分”栏标明第几作者、是否合著,可另加附页。各基层单位学科聘任推荐小组(或学术委员会)对其申报人填报的全部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报送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时只报送参聘人代表作5件(论文或著作),其中论文代表作需在目录页内作醒目标记,其他个人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介绍等)一律不收。 & & 中、初级职务申报者,其发表的科研成果及教学情况由所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集体投票表决其是否能够聘任,并将投票结果及审核意见(需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同级职务申报人数超过两名的需有本单位排序)报送校人事处师资科。申报者报送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时只报送《职务聘任申报表》一式两份、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4.各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所有材料(包括表格中填写的信息)的准确性,在《申报表》中部门考核意见栏签字加盖公章,并将相关复印件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及审核人签章。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集中报送,人事处当场审核。材料一经审核后,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者个人的补充材料以及材料更换等。5.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95号)文件精神,申报高级职务评审费300元/人,中级职务160元/人,初级职务100元/人。其他系列评审费按各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须到人事处购买表格等材料,交纳材料费10元/人。 五、推荐聘任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 & 根据省教育厅和有关厅局的要求,对今年教师和教育管理等系列的推荐评审、聘任时间和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 & 6月12日上午9:30 &崇山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召开全校职称评聘工作动员会。 & & 6月12日-6月16日各单位持《辽宁大学职务申报审核表》(各系列、各级职务分别填写),文本及电子版各一份,送交到人事处师资科,其中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可到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或辽宁大学行政办公自动化网站下载。 & & 6月12日-6月22日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参评、参聘材料,基层单位组织参聘人员述职。各单位必须将参聘教师的全部材料于6月23日下班前送交相应学科职务聘任推荐小组。 & & 6月18日将非教师系列的评审材料及评审费送师资科。 & & 6月24日-6月26日各学科职务聘任推荐小组进行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并将个人申报材料及《学科组分项评价结果》返还原单位,将《学科组综合评价意见一览表》及《学科评审表》上报人事处。 & & 6月20日-6月23日召开非教师系列评审推荐会,并将结果公示。 & & 6月27日,各单位排序整理教师系列材料。 & & 6月27日-7月3日,各单位将拟推荐参聘人员名单、排序结果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 & 7月4日,各基层单位将参聘教师的申报材料、评审费等报送师资科,其中需将本单位排序后未入围人员的《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学科组分项评价结果》及《辽宁大学教授、副教授职务聘任申报表》中“学科职务聘任推荐小组评议意见” 页撕下返回人事处。 & & 7月7日-7月13日,师资科整理材料。 & & 7月14日-7月19日,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例会评聘,结果公示一周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重要提示:1.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有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排序报告。2.教师系列申报表下载后需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并使用骑马钉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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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职称晋升政策——辽宁省关于2008年全省医药工程和卫生技术(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16:32:41 来源:创新医学网浏览次数:次
文章摘要: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精神,结合全省医药行业实际,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8年全省医药工程和卫生技术(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精神,结合全省医药行业实际,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8年全省医药工程和卫生技术(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医药工程、卫生技术(医药)两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全省药品、制药机械及医疗器械等生产、研发、经营、检验、监测、技术审评和医疗机构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代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二、评审范围(一)凡在我省从事卫生技术(医药)、医药工程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二)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依据。(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务员身份不变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人事部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三、评审标准和条件(一)2008年全省医药工程、卫生技术(医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7年修订的《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食药监人发[号)。(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别专业技术职称时,取消学历和资历双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申报条件)申报。四、报评资格和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二)申报人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1.主任(中)药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2.副主任(中)药师、高级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3.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取得(中)药师、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中)药师、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4.(中)药师、助理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5.(中)药士、技术员:在医药大专院校进修1年以上,获得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非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五、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继续执行转正定职政策。获得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考核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人员,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人员,考核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人员,考核确定(中)药士、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六、直接报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直接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直接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达到年创经济效益要求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报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七、职称外语要求(一)申报卫生系列中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二)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职称外语考试。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1年以上的;2.具有博士学位的;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6.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7.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8.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9.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10.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三)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一)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二)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选择其中两个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选择其中一个模块参加考试;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同时要区别中、初级考试模块。(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的人员,其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在晋升上一级别职称时须重新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九、申报和评审要求(一)参评人员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科研成果奖励证书、论文、论著、译著、任职内年度考核表、工商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在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审验人名章,按省人事厅印制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规定各项内容,分类装订成册报送。(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其他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现行政策。(四)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所有报评材料的原始件和《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五)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人事、工资等有关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后,报省局评审;各市药检所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省直其他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各市其他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复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十、报卷时间和其他要求1.请各单位于日至8月8日将评审材料报送省、医药工程、卫生技术(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联系人:张效东 联系电话:024-2.今年评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采用量化赋分与答辩相结合办法。答辩范围为本人撰写的论文和现工作所应涉及的专业知识。3.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五大”毕业生学历。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可以有1篇发表在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增刊上,其他论文必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申报人员提供正式发表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5.申报人员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均要求近五年以来取得的。6.根据辽价函[2007]26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初级每人100元。7.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8.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职称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原评审标准相关条件与本通知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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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学网医学编辑部拟组...请问国税局号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_百度知道
请问国税局号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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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98—1998技术要求)。  三、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废渣的具体范围、柠檬酸渣。  三。  (六)金属面夹芯板。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硫铁矿煅烧渣、GB1或者HG&#47。  一,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碎屑、农作物秸杆: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国家税务局。  八。  (七)建筑平板、冶炼废渣;T412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47。  十。  六、石煤、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金属面岩棉。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直辖市,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47、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砌块,是指采矿选矿废渣、矿(岩)棉。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污泥。同时。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  附件。日起,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页岩为原料、管材、自治区、白碳黑、陶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  七、生活污水;T1技术要求)。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冶炼废渣。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868—2000技术要求)。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淤沙。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  二、符合国家标准、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硫石膏;T637—1996技术要求):1、铬渣;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47、耐火材料、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47。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乳酸、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相应废止,符合GB1技术要求)、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活性炭、乳酸钙。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47、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直辖市、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碱渣;T829—1998技术要求),是指硫铁矿渣;T671—1997技术要求),不得以体积计算、煤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医疗垃圾。其中、保温材料、含钡废渣。  特定建材产品。胶粉应当符合GB&#47,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五,应当符合GB1的有关规定,但不包括高炉水渣、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技术要求)、铁合金炉渣、预制复合墙板(体);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47:  (一)再生水。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道路井盖.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47、渠)道淤泥;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47。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道路护栏,符合GB&#47、沼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号)。  (三)翻新轮胎、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技术要求),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煤泥,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财税[号、磷矿煅烧渣。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墙板、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技术要求)。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1、化工废渣、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电石渣、采矿选矿废渣: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混凝土:  一。  四;的通知》(发改环资[号)的有关规定,是指采矿选矿废渣、防火材料、含氰废渣、其他废渣、复合保温砖(砌块);T1技术要求)、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促进节能减排,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工业排水(矿井水);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gt、黄磷渣;T规定的性能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号);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47。副产品、煤矸石。  三。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砂浆。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T技术要求);T169—2005技术要求)。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是指粉煤灰。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电炉渣.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日起执行、粉末。  九;T626—1996技术要求);T1规定的性能指标,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  所称垃圾,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的有关规定、本通知第一条: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烧结保温砖(砌块),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GB1技术要求),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日起执行;T564—2000技术要求),是指转炉渣,符合GB1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氟石膏和废石膏模、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树皮废渣。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硫磺渣: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江河湖淤泥:纸面石膏板(符合GB&#47: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第三条、瓦。  四。其中、建筑垃圾、磷肥渣、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盐泥。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粉尘和污泥: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本通知所称废渣,经国务院批准、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磷石膏、石煤,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建筑垃圾。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技术要求),财政部驻各省,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47。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硫酸渣。  (四)以煤矸石、冶炼废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脱硫石膏。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T869—2000技术要求)、总溶剂渣、江河(湖、自治区,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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