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颐置业总经理申亚伟你是哪里人人

上街违规开发商&&欠款坏招用不断
我们是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承接了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位于洛宁路与丹江路交叉口的盛世新城2#A——2#L楼工程
。该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于日被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停工。从停工至今,我们多次向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催要施工许可证,以便尽快复工!可他们在日之前总是说快办好了;到日之后他们的说词是:施工许可证已经办好,工地已具备复工条件。我们让其出示施工许可证,把证件放到工地备查(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他们又说:虽然办好了但放在建设局,不让拿过来,他们只有复印件;我们要求其出示复印件给我们看看,他们也不给出示;至今我们不知其施工许可证是真的办好?还是没有办好!同时,申颐置业公司在停工半年之后,既不给我们出示施工许可证原件!也不出示复印件!又不支付工程款,也不解决停工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反而说我们不复工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和名誉损失!要给我们终止合同!而且,日,申颐置业公司在事先未于我方沟通的情况下,派另外的建筑公司到我们工地强行违法扒开围墙,进入工地到2#H楼强行施工!我方护场人员在阻拦过程中又被殴打!
&我们公司截止停工之日已完成将近四万平方米的工程主体;经我们预算造价为3188.8万多元(此预算于2014年元月12日已交给河南申颐置业公司)。加上现场剩余钢材、白灰、机砖,拆不掉的钢管、扣件、方木、模板等约为100万元左右,总工程款为3288万元左右。
&该工程开发商是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属中心路街道办事处管辖),总经理申亚伟。停工半年来,我们多次催要工程款,但开发商只付了约800万元的劳务费,200万元的工程款,下余2200多万元工程款至今不予支付。我们给申亚伟打电话,他不接电话,在他公司我们又见不上他,又不知他家在哪住,找开发公司的办公人员及开发商现场负责人要求约见申亚伟,可他们也说同申亚伟联系非常困难,见不上他!总之开发商老总申亚伟在尽力逃避我们!逃避支付工程款!希望有关部门制止开发商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让其立即撤出其违法进入我们场地的施工人员!并帮助、协调、督促开发商尽快审查我方预算,支付拖欠我们的工程款!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盛世新城三期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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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连魁诉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连魁,男,39岁。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36号。法定代表人申亚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负责人申亚伟。原告程连魁与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置业)、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颐置业)、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以下简称申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连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申颐置业委托代理人郭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星置业,被告申颐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连魁诉称,原告与被告在日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详见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可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项的约定构成违约;另外就合同约定房屋供暖事宜被告违反了日承诺书第2条亦构成违约;因被告不按约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应增加为总房价款的1.5%。故被告应承担迟延交房违约金,迟延交付房产证违约金,供暖期开始冬季未供暖违约金共计11401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442元;2、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房产证违约金2093.04元;3、要求被告支付未供暖违约金6865.92元;4、要求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申颐置业辩称,1.申颐置业公司于2009年5月成立时接收了涉案商品房开发项目,对于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后果,自愿承接相应的权利义务。2.关于原告所诉逾期交房问题,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予依法驳回。原告程连魁诉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由其用应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抵支完毕,双方对此没有纷争。3.关于办理房产证,因商品房开发主体变更、负责办证机关办证人数有限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房产证未能及时办妥并交付给原告,但基于非申颐置业公司单方责任和受原告之托义务办证,请原告对此情况予以谅解。现在,原告已经收到房产证。4.关于供暖问题,申颐置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暖气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相关义务,并于2010年9月之前完成了供暖之前的全面试压工作。未能通暖的原因是要求供暖业主过少,责任不在申颐置业公司。另,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无关于出卖人相关责任的规定,原告所诉赔偿供暖损失不能成立。被告亚星置业未答辩。被告申颐分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日,以亚星置业为出卖人,以程连魁为买受人签订合同编号为“郑州市000146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载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受人程连魁……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亚星盛世新城……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序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第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463.26元,总金额(人民币)零仟零佰壹拾叁万玖仟伍佰叁拾陆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3.其他方式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于日前付首付款柒万玖仟伍佰叁拾陆元,余款陆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于日前以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到账,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5.暖气:房屋交付后,第一个供暖期达到使用条件……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下列第3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出卖人应在此套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备案期满之日起18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逾期按本条第2项执行”。日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向程连魁发出交房通知书。日,由房主程连魁、售房员李冰、物业管理员白静签字的《房屋交接程序及交验单》中添加有“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确定为2441元由物业公司从业主应交物业费水电费中遂笔扣减”的字样。被告提交的由物业公司出具的八份“收据”分别载明:“日,今收到程连魁(8-3-501)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系付电费(从违约金中扣除)”、“日,今收到程连魁(8-3-501)人民币肆佰元整¥400,系付水电费(从违约金中扣除)”、“日,今收到程连魁(8-3-501)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系付电费(从违约金中扣除)”、“日,今收到程连魁(8-3-501)人民币叁佰元整¥300,系付水费100元,电费200(从违约金中扣除)”、“日,今收到程连魁(8-3-501)人民币肆佰叁拾伍元整¥435,系付物业费(从违约金中扣除)自日-日”、“日,今收到程连魁人民币肆佰元整¥400,系付水(100)电(300)费(从违约金中扣除)”、“日,今收到程连魁(8-3-501)人民币叁佰元整¥300,系付电费(从违约金中扣除)共:2441元,余506”、“日,今收到程连魁人民币贰佰零陆元整¥206,系付电费(从违约金中扣除)违约金已抵完”。日,申亚伟作为承诺人,中共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工作委员会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为见证方向“鸿盛新城”的业主代表作出“关于申颐公司对部分鸿盛新城业主反映问题的承诺”一份,载明:“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总证已办好,目前7、8、16号楼的居民星期三领证,只有60户。其余各楼住户房产证承诺半年时间内将按照购房合同要求为每户购房业主办理好房产证。2、小区供暖问题。承诺‘今年冬季将按照合同规定,确保小区正常供暖,否则按市场价标准赔偿违约金。’……”。日,申颐置业将“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40310号”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程连魁,该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程连魁;……房屋坐落:上街区许昌路西段26号院8幢5层3单元501号;登记时间:?蝗ǎ?嬷?ɑ。3):95.0?祝谔婺?ɑ。3):83.67”。日以亚星置业为甲方,申颐置业为乙方,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第四条在过去盛世新城建设项目进展过程中,以甲方及所属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名义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后果(如商品房买卖等),概由乙方承担实际民事权利与义务,但届时如需甲方出据相关手续时,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停止使用甲方及所属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新的民事行为……”程连魁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另查明,“亚星盛世新城”即“鸿盛新城”。申亚伟系申颐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的负责人。郑州市的集中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2010年至2011年的采暖期“鸿盛新城”未供暖。本院认为,合同应当依法完全履行。日以被告亚星置业为出卖人,以原告程连魁为买受人签订合同编号为“郑州市000146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程连魁依约履行交款义务,亚星置业即应忠实履行上述合同之义务。依日的《房屋交接程序及交验单》及被告提交的八份“收据”,原、被告已就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对原告程连魁关于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2442元的诉求不予支持。亚星置业于日交付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直至日方为原告程连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明显违反上述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即应依照该条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程连魁关于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其计算方式有误,应按总房款的1%计算,计1395.36元;申亚伟系申颐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于日向“鸿盛新城”的业主代表作出“关于申颐公司对部分鸿盛新城业主反映问题的承诺”,承诺“今年冬季将按照合同规定,确保小区正常供暖,否则按市场价标准赔偿违约金”。按照上述承诺的内容,应当确认申亚伟作出承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上述承诺作出后,该小区没有供暖。原告程连魁依合同约定诉请三个供暖期的供暖损失,其未提供三个供暖期均要求使用暖气的相关证据,且其对申亚伟作的“关于申颐公司对部分鸿盛新城业主反映问题的承诺”予以认可,故应依照上述承诺主张相关赔偿责任。对其主张的2010年的供暖损失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有误,应以如下计算方式为准“131天×0.19元/天×83.6?3(套内面积)=2082.55元(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并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根据日以被告亚星置业为甲方,被告申颐置业为乙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之内容,“鸿盛新城”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申颐置业,原告程连魁对上述转让协议书予以认可,故被告申颐置业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根据《》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连魁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1395.36元;二、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连魁支付未供暖赔偿金2082.55元;三、驳回原告程连魁对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承担上述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程连魁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2.5元,由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勃&&&&&&&&&&&&&&&&&&&&&&&&&&&&&&&&&&&&&&&&&&&&&&&&&&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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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截止停工之日已完成将近四万平方米的工程主体;经我们预算造价为3188.8万多元(此预算于2014年元月12日已交给河南申颐置业公司)。加上现场剩余钢材、白灰、机砖,拆不掉的钢管、扣件、方木、模板等约为100万元左右,总工程款为3288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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