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的遗传性近视是指什么?

细菌和病毒的遗传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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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和病毒的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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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一篇大肠杆菌工程菌的遗传育种的论文
直接给连接或者正文   3G U
09-10-27 & 发布
    大肠埃希氏菌(E. coli)通常称为大肠杆菌,是Escherich在1885年发现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被当作正常肠道菌群的组成部分,认为是非致病菌。直到 20世纪中叶,才认识到一些特殊血清型的大肠杆菌对人和动物有病原性,尤其对婴儿和幼畜(禽),常引起严重腹泻和败血症,它是一种普通的原核生物,是人类和大多数温血动物肠道中的正常茵群。但也有某些血清型的大肠杆菌可引起不同症状的腹泻,根据不同的生物学特性将致病性大肠杆菌分为5类:致病性大肠杆菌 (EPEC)、肠产毒性大肠杆菌(ETEC)、肠侵袭性大肠杆菌(EIEC)、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肠黏附性大肠杆菌(EAEC)。  大肠杆菌0 157:H7血清型属肠出血性大肠杆菌,自1982年在美国首先发现以来,包括我国等许多国家都有报道,且日见增加。日本近年来因食物污染该菌导致的数起大暴发,格外引人注目。在美国和加拿大通常分离的肠道致病菌中,目前它已排在第二或第三位。大肠杆菌O 157:H7引起肠出血性腹泻,约2%~7%的病人会发展成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儿童与老人最容易出现后一种情况。致病性大肠杆菌通过污染饮水、食品、娱乐水体引起疾病暴发流行,病情严重者,可危急生命。  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E.coli)革兰氏阴性短杆菌,大小0.5×1~3微米。周身鞭毛,能运动,无芽孢。能发酵多种糖类产酸、产气,是人和动物肠道中的正常栖居菌,婴儿出生后即随哺乳进入肠道,与人终身相伴,其代谢活动能抑制肠道内分解蛋白质的微生物生长,减少蛋白质分解产物对人体的危害,还能合成维生素B和K,以及有杀菌作用的大肠杆菌素。正常栖居条件下不致病。但若进入胆囊、膀胱等处可引起炎症。在肠道中大量繁殖,几占粪便干重的1/3。兼性厌氧菌。在环境卫生不良的情况下,常随粪便散布在周围环境中。若在水和食品中检出此菌,可认为是被粪便污染的指标,从而可能有肠道病原菌的存在。因此,大肠菌群数(或大肠菌值)常作为饮水和食物(或药物)的卫生学标准。大肠杆菌的抗原成分复杂,可分为菌体抗原(O)、鞭毛抗原(H)和表面抗原(K),后者有抗机体吞噬和抗补体的能力。根据菌体抗原的不同,可将大肠杆菌分为150多型,其中有16个血清型为致病性大肠杆菌,常引起流行性婴儿腹泄和成人肋膜炎。大肠杆菌是研究微生物遗传的重要材料,如局限性转导就是1954年在大肠杆菌K12菌株中发现的。莱德伯格(Lederberg)采用两株大肠杆菌的营养缺陷型进行实验,奠定了研究细菌接合方法学上的基础,以及基因工程的研究。  大肠杆菌是人和许多动物肠道中最主要且数量最多的一种细菌,主要寄生在大肠内。它侵入人体一些部位时,可引起感染,如腹膜炎、胆囊炎、膀胱炎及腹泻等。人在感染大肠杆菌后的症状为胃痛、呕吐、腹泻和发热。感染可能是致命性的,尤其是对孩子及老人。  大肠细菌(E. coli)为埃希氏菌属(Escherichia)代表菌。一般多不致病,为人和动物肠道中的常居菌,在一定条件下可引起肠道外感染。某些血清型菌株的致病性强,引起腹泻,统称病致病大肠杆菌。  该菌对热的抵抗力较其他肠道杆菌强,55℃经60分钟或60℃加热15分钟仍有部分细菌存活。在自然界的水中可存活数周至数月,在温度较低的粪便中存活更久。胆盐、煌绿等对大肠杆菌有抑制作用。对磺胺类、链霉素、氯霉素等敏感,但易耐药,是由带有R因子的质粒转移而获得的。  致病物质  大肠杆菌的致病物质为定居因子,即大肠杆菌的菌毛和肠毒素,此外胞壁脂多糖的类脂A具有毒性,O特异多糖有抵抗宿主防御屏障的作用。大肠杆菌的K抗原有吞噬作用。  由大肠杆菌导致的疾病:  1、肠道外感染。  多为内源性感染,以泌尿系感染为主,如尿道炎、膀胱炎、肾盂肾炎。也可引起腹膜炎、胆囊炎、阑尾炎等。婴儿、年老体弱、慢性消耗性疾病、大面积烧伤患者,大肠杆菌可侵入血流,引起败血症。早产儿,尤其是生后30天内的新生儿,易患大肠杆菌性脑膜炎;  2、急性腹泻。某些血清型大肠杆菌能引起人类腹泻。其中肠产毒性大肠杆菌会引起婴幼儿和旅游者腹泻,出现轻度水泻,也可呈严重的霍乱样症状。腹泻常为自限性,一般2~3天即愈,营养不良者可达数周,也可反复发作。肠致病性大肠杆菌是婴儿腹泻的主要病原菌,有高度传染性,严重者可致死。细菌侵入肠道后,主要在十二指肠、空肠和回肠上段大量繁殖。此外,肠出血性大肠杆菌会引起散发性或暴发性出血性结肠炎,可产生志贺氏毒素样细胞毒素。  举例  病原体:大肠杆菌O157 : H7是大肠杆菌的其中一个类型,该种病菌常见于牛只等温血动物的肠内。这一型的大肠杆菌会释放一种强烈的毒素,并可能导致肠管出现严重症状,如带血腹泻。  病征:患者可能出现各种症状,包括严重的水泻、带血腹泻、发烧、腹绞痛及呕吐。情况严重时,更可能并发急性肾病。5岁以下的儿童出现该等并发症的风险较高。若治疗不当,可能会致命。  传播途径:  该种疾病可通过饮用受污染的水或进食未熟透的食物(特别是免治牛肉、汉堡扒及烤牛肉)而感染。饮用或进食未经消毒的奶类、芝士、蔬菜、果汁及乳酪而染病的个案亦有发现。此外,若个人卫生欠佳,亦可能会通过人传人的途径,或经进食受粪便污染的食物而感染该种病菌。  潜伏期:  通常为3至4日,但亦会长达9日。  治理方法:  感染大肠杆菌O157 :H7的临床治理方法主要属支持性治疗。若患者出现腹泻,补充失去的水份及电解质十分重要。约50%有肾并发症的患者在出现急性症状时需要特别治疗或输血。  大肠杆菌在生物技术中的应用  大肠杆菌作为外源基因表达的宿主,遗传背景清楚,技术操作简单,培养条件简单,大规模发酵经济,倍受遗传工程专家的重视.目前大肠杆菌是应用最广泛,最成功的表达体系,常做高效表达的首选体系  真核基因在大肠杆菌中表达,必须有合适的表达载体,常用载体:pBV220,pET系统  目的基因在大肠杆菌中表达的情况:  大肠杆菌更适合原核基因的表达,外源基因表达产量与单位体积产量是正相相关的,而单位体积产量与细胞浓度和每个细胞平均表达产量呈正相相关.细胞浓度与生长速率,外源基因拷贝数和表达产物产量之间存在动态平衡,单个细胞的产量又与外源基因拷贝数,基因表达效率,表达产物的稳定性和细胞代谢负荷等因素有关。  预防方法:  1.保持地方及厨房器皿清洁,并把垃圾妥为弃置。  2.保持双手清洁,经常修剪指甲。  3.进食或处理食物前,应用肥皂及清水洗净双手,如厕或更换尿片后亦应洗手。  4.食水应采用自来水,并最好煮沸后才饮用。  5.应从可靠的地方购买新鲜食物,不要光顾无牌小贩。  6.避免进食高危食物,例如未经低温消毒法处理的牛奶,以及未熟透的汉堡扒、碎牛肉和其它肉类食品。  7.烹调食物时,应穿清洁、可洗涤的围裙,并戴上帽子。  8.食物应彻底清洗。  9.易腐坏食物应用盖盖好,存放于雪柜中。  10.生的食物及熟食,尤其是牛肉及牛的内脏,应分开处理和存放(雪柜上层存放熟食,下层存放生的食物),避免交叉污染。  11.雪柜应定期清洁和融雪,温度应保持于摄氏4度或以下。  12.若食物的所有部分均加热至摄氏75度,便可消灭大肠杆菌O157 : H7;因此,碎牛肉及汉堡扒应彻底煮至摄氏75度达2至3分钟,直至煮熟的肉完全转为褐色,而肉汁亦变得清澈。  13.不要徒手处理熟食;如有需要,应戴上手套。  14.食物煮熟后应尽快食用。  15.如有需要保留吃剩的熟食,应该加以冷藏,并尽快食用。食用前应彻底翻热。变质的食物应该弃掉。  大肠杆菌是人和许多动物肠道中最主要且数量最多的一种细菌,周身鞭毛,能运动,无芽孢。主要生活在大肠内。  1、大肠杆菌是细菌,属于原核生物;具有由肽聚糖组成的细胞壁,只含有核糖体简单的细胞器,没有细胞核有拟核;细胞质中的质粒常用作基因工程中的运载体。  2、大肠杆菌的代谢类型是异养厌氧型。  3、人体与大肠杆菌的关系:在不致病的情况下(正常状况下),可认为是互利共生(一般高中阶段认为是这种关系);在致病的情况下,可认为是寄生。  4、培养基中加入伊红美蓝遇大肠杆菌,菌落呈深紫色,并有金属光泽,可鉴别大肠杆菌是否存在。  5、大肠杆菌在生物技术中的应用: 大肠杆菌作为外源基因表达的宿主,遗传背景清楚,技术操作简单,培养条件简单,大规模发酵经济,倍受遗传工程专家的重视。目前大肠杆菌是应用最广泛,最成功的表达体系,常做高效表达的首选体系。  6、大肠杆菌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假如它生活在大肠内,属于消费者,假如生活在体外则属于分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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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 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以上规定都确定并强调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对干涉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还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6] 二、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互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要求。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政治、经济或其他方式,强迫他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活动。 a)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未给“内政”一词一个界说或规定其判断标准,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而应包括国家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7]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就其实质而言,内政或国内管辖之事件是指应当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内政。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  。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不属于内政的范围的。[8] 再有,提到内政就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matter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日文称“国际关系事项”)。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日本《国际法辞典》在“国际关心事项”辞条中也明确指出:“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日本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例如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又写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些国际条约和声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认发动侵略战争的错误、放弃军国主义问题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日本如果违反这些条约和声明,就超出了日本“内政”的范围。这即是说,它已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自然不再受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任何保护。[9]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什么叫干涉?这里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很多学者认为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如: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越南侵略柬埔寨等。[10]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觉醒,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干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最直接的进行干涉。消极干涉即不行为的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干涉形式。这种干涉更难以让人察觉,更能为干涉国制造“事不关己”的假象,为其推却责任、避免谴责提供有利的借口。国际实践中做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据国家间平等的合法条约或应别国政府的请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国家,这是履行正当的国际义务,既不是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国内政。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即属此类。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经济、政治、外交或军事制裁的行动来反对侵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并将敌对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均不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11]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三、 警惕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 历史上,各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与冲突,导致世界动荡不安。这些都触动着全世界人民的神经,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尊重他国的主权,才能实现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目标,才能维护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他们愿意也乐意同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做最坚决的斗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大国变换了手法,使出了他们的另一个伎俩: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依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很多人就在他们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各国的主权。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传、推崇“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因此,揭穿“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具有深刻的意义。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Ian Brownlie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交战团体或一个国际组织威胁或使用武力,目的在于保护人权。”[12]Anthony Clark Arend和Robert J.Beck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未经目标国被承认政府同意和未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13]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地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受迫害和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19世纪,许多学者把人道主义干涉看做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其重点是在人权的保护上。到了20世纪,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扩大到了非武装的手段。简言之,人道主义干涉一般可以理解被理解为由外部力量(另一国家、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二者结合)对目标国的国内事务的不寻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进后者实现某些人道主义价值和实践。[14]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15]它只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如果是合法的话,必将使某些国家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对他国内政进行判断和干涉,国际关系也将因此发生混乱。[16]人道主义只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借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应该高度警惕人道主义干涉等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坚决抵制、反抗这些行径!让世界永远和平稳定!四、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是我们所推崇和遵守的,我们正是以这一原则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正确、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维护本国以及他国的利益,为加强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做出了重大贡献。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978年8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该条约第三条也规定: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中日两国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的和平友好关系。中国人民明白:世界是多样性的,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种种差异。各国人民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17]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中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为中国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朋友,成功地树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步步争取到应有的国际地位。[18]但是,有一些国家总是利用各种借口,千方百计干涉中国内政,比较典型的是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无视国际法的规定,无视客观现实,利用人权、台湾等问题插手中国内政,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斗争!外交部发言人孔泉说,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人权事业,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一直以来,中国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采取了许多保障人权的措施,特别是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义深远。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显著进步,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誉。中美之间在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上确实存在分歧,但中方一直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通过对话与交流妥善解决,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显示了最大的诚意和灵活。他还强调,美方违背承诺,执意提出反华提案根本不是为了关心人权,而是出于国内政治的需要,企图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这种把人权问题政治化的做法玷污了崇高的人权事业,不得人心,也会是徒劳的。[19]针对台湾问题,日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是这样说的: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许多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不过被一些人毫无必要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复杂化了。只要认清以下几点,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的内政,应该由中国人自己解决。我们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要做干涉中国内政和导致两岸关系紧张的事。中国人民爱好和平,但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干扰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1993年9月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强调: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结束语:在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经受住各种考验,越来越深入人心,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现在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各种挑战,但是,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民都深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必将披荆斩棘,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的!!![注]:[1] 见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2]见同上,第80页[3]见同上,第103页[4]见同上,第104页[5]见李芳琪:《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载于中国基础教育网,[6]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4页[7]见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8]见刘江永:《跨世纪的日本--政治、经济、新趋势》,载于逸海书城,[9]见同上[10]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5页[11]见李芳琪,前注文章[12]转引自李红云:《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一卷,第2页[13]见同上,第2页[14]见同上,第2页[15]见王铁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第一版,第483页[16]见程晓霞,前注书,第22页[17]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36页[18]见 《中国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见《中国坚决反对美干涉内政》,载于杭州网【参考文献】:[1]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2]李红云:《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一卷;[3]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 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以上规定都确定并强调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对干涉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还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6] 二、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互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要求。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政治、经济或其他方式,强迫他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活动。 a)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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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商品化的前景展望- 行业经济论文作者:xy_823  时间: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内容摘要:自1971年第一个基因改良生物研究成功之后,生物的遗传修饰技术迅速发展。进入80年代,基因克隆和转基因技术的逐步成熟打破了物种之间基因交流的障碍,从而使传统的育种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革命性变化所引起的巨大经济效益是可以预见的,随着转基因农业从技术到运作方式的日臻完善,其商业化进程必将大踏步地向前发展。本文试从经济角度认识并了解转基因农业,并对其商业化发展加以展望。关键词:  转基因农业 商品化 自从1973年美国的Herber Boyer教授和Stanley Cohen教授将大肠杆菌(E.coli)抗四环素质粒和抗卡那霉素治理体外重组后再转化E.coli受体,获得双亲质粒遗传信息的表达,取得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目的的基因重组的成功尝试之后,人类终于跨入了基因工程的时代。自此以后的几十年来,生物技术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并将成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领域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而作为其主力军的转基因农业,其作用不容小觑,因而对它的研究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走近转基因植物为了便于本文的进一步展开,首先让我们对几个关键词语有一个概念化的认识。那么,什么是转基因植物以及转基因农产品呢?习惯上,人们将采用重组DNA技术产生的生物体称为遗传工程体或遗传改良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关于转基因生物(transgenic organism)的概念在不同文献中定义不尽相同,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定义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改变有机体基因组构成而获得的生物成为转基因生物;另一种定义是采用基因工程手段将从不同生物中分离或人工合成的外源基因在体外进行酶切和连接,构成重组DNA分子,然后倒入受体细胞,使新的基因在受体细胞内整合、表达,并能通过无性或有性增值过程,将外源基因遗传给后代,由此获得的基因改良生物称为转基因生物。若转基因的受体是植物,则这种基因改良体称为转基因植物(transgenic plant或genetically modified plant,GMP)。若受体植物为农产品,则这种基因改良作物类型称为转基因作物(transgenic crop或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GMC)。那么,转基因植物是怎样走上商品化道路的呢?了解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正是转基因植物被培植并引用于商品流通,才使得“转基因农业”作为一项产业有了诞生的根基。1986年美国和法国同时对抗除草剂转基因烟草进行了田间试验。1992年中国首先在大田种植转基因抗病毒烟草,揭开了全球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序幕。1994年,第一个转基因植物产品——延熟保鲜转基因番茄“Flavor Savor”获得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进入市场。至2001年11月,各国正式批准的各类转基因植物达127个品种(系),仅美国和加拿大就超过90品种。我国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第一个商品化种植的国家,即1994年首次商品化种植抗黄瓜花叶病毒(CMV)和抗烟草花叶病毒(TMV)双价的转基因烟草。此后,转基因植物研究及商品化种植业迅速发展。据1996年统计,国内正在研究和开发的转基因植物约47种,涉及各类基因103种。从1997年至1999年,由26项转基因产品已获准我国安全性审批,其中抗虫类型16项、抗病毒类型9项,改良品质类型1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基因工程抗虫棉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独立自主地研究成Bt抗虫棉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的又一主要国家。二、转基因农业迅猛发展1996年以来,转基因农作物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种植面积直线上升。如下图表所示:自1997年全球农作物种植面积有了迅猛发展之后,势头就有增无减,仅在1998年,种植面积就比上年翻一番;到1999年,比1996年增长了23.5倍;2000年比上年增长11%;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19%。也就是说,在年的短短六年间,全球转基因农作物商业化种植面积增建了30多倍。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变化年份 国家数 作物种类 种植面积/万公顷 比上年增加面积/万公顷 比上年增加比例/%
.0 从年度种植面积的变化来看,年之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扩展最快,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公顷以上,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也由原来的6个发展到13个,超过了以往其他农业技术的推广速度。转基因作物的迅速发展开拓了农业生产的新领域,它是农作物高产、易管,实现了从高产高耗向高效低耗种植模式的改变,给农民带来了显著的效益。转基因农作物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是因为它能够为解决人们目前所面临的人口增长与耕地面积减少的难题提供一条有效途径。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培育主要粮食作物及重要经济作物的持久性抗病、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新品种;作物营养品质改良的生物工程育种,如:蛋白、脂肪含量的改善,淀粉结构的改变,全营养谷物的培育以及特殊的营养食品等;寻找杀虫(抗病)活性更强的新基因,以及与产量性状或抗非生物逆境相关的基因等。三、发展转基因农业的经济学意义对于转基因农业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一点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但如果只是这样说的话未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一线便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发展转基因农的一处加以简要分析。首先,从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投入产出模型来考虑,发展转基因农业势在必行。传统的西方经济学首先进行的就是关于“经济人”的假设,即亚当·斯密所提出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转基因技术作为一项先进的科学技术,其势必会带来生产力飞跃性的发展。而且,转基因作物可观的投资回报率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这种极高的投资回报率可以通过世界主要相关国家转基因作物的技术运作方式得以体现:从转基因作物的技术产权情况开看,除中国外,目前主要转基因作物基本上为生物技术公司所有。据统计,到1998年全球56种转基因产品中,孟山都公司有12种,占20%以上,植物遗传系统公司占6种,占11%,艾格福公司5种,占8%。其中孟山都公司转基因作物种子种植面积最大。由该公司转基因种子种植面积超过2000万公顷。特别是该公司的抗虫棉、抗虫玉米和耐除草剂的玉米、大豆等作物在全球同类作物中所占份额超过50%以上。由此我们也可以受到一些启示:以公司运作方式进行转基因作物的开发与发展不失为一条有建设性的道路。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的高科技公司研发转基因技术的产品,从公司这一单个微观个体的角度而言,一方面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毕竟有限,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也会更加慎重,有利于更高回报率的项目的开发。从另一方面讲,以公司运营的形式更有利于运用市场的调控机制实现转基因这一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利润与效益最大化。同时,单个公司毕竟势单力薄,有共同方向的公司可以结成不同形式的同盟,毕竟利益是公司的生命线。而且还可以加入风险基金投资的因素,因为风险投资会对这种正处于起步阶段又很有前景但缺乏自己的产业产生浓厚的兴趣。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借助NASDAQ这一类的二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方式进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二板市场,而此类项目的开发由于种种原因还尚待时日,所以目前对于我国来说比较可行的方式就是借助国际投资基金更为稳妥。而政府在此所扮演的更应该是在技术与生产之间牵线搭桥的角色,最重要的是做好宏观指导作用。四、转基因植物商业化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全球转基因植物的迅速发展,转基因植物在商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逐步显现。首先是转基因性状的失效问题。这种失效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所转基因本身表达沉默或表达强度降低;另一方面是病虫草等对转基因性状的产生抗性,从而对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带来不利影响。其次是转基因作物的产量品质问题。1994年底一个在美国批准商品化的转基因迟熟番茄上市之后,并没有像人每逾期得那样有效,所以在1997年就推出了市场。其原因是这种番茄产量偏低而经不起采收、包装及运输等整个过程,很多番茄在运抵目的地是已经软化或碰伤、失去了市场价值。当然,由于转基因作物商业化才有几年的时间,转基因的性状还不叫单一,主要集中在抗性等方面,但今后技术的进步将逐步克服转基因作物的不利方面,一些产量高、品质好的转基因作物将会逐步进入市场。其三是经济地理问题。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来说,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主要问题有一定的差异。如欧盟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主要是政府和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认识问题,而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则可能是经济问题。最后是次要病虫害问题,由于转基因性状只是对个别性状的抗性,可能引起其它病虫害逐步演变成主要病害。 所以总而言之,转基因植物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的发展对于整个人类的物质基础的贡献率都将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发展中国家意义更是尤为重要的。故而转基因植物的发展前景必将更为广阔!
参考文献:《转基因植物》 闫新甫   科学出版社《生物安全》 刘谦,朱鑫泉   科学出版社《转基因作物在生产中的应用及某些潜在问题》 钱迎倩  
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lunwenti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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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 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以上规定都确定并强调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对干涉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还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6] 二、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互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要求。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政治、经济或其他方式,强迫他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活动。 a)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未给“内政”一词一个界说或规定其判断标准,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而应包括国家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7]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就其实质而言,内政或国内管辖之事件是指应当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内政。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不属于内政的范围的。[8] 再有,提到内政就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matter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日文称“国际关系事项”)。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日本《国际法辞典》在“国际关心事项”辞条中也明确指出:“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日本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例如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又写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些国际条约和声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认发动侵略战争的错误、放弃军国主义问题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日本如果违反这些条约和声明,就超出了日本“内政”的范围。这即是说,它已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自然不再受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任何保护。[9]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什么叫干涉?这里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很多学者认为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如: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越南侵略柬埔寨等。[10]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觉醒,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干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最直接的进行干涉。消极干涉即不行为的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干涉形式。这种干涉更难以让人察觉,更能为干涉国制造“事不关己”的假象,为其推却责任、避免谴责提供有利的借口。国际实践中做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据国家间平等的合法条约或应别国政府的请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国家,这是履行正当的国际义务,既不是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国内政。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即属此类。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经济、政治、外交或军事制裁的行动来反对侵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并将敌对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均不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11]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三、 警惕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 历史上,各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与冲突,导致世界动荡不安。这些都触动着全世界人民的神经,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尊重他国的主权,才能实现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目标,才能维护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他们愿意也乐意同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做最坚决的斗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大国变换了手法,使出了他们的另一个伎俩: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依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很多人就在他们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各国的主权。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传、推崇“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因此,揭穿“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具有深刻的意义。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Ian Brownlie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交战团体或一个国际组织威胁或使用武力,目的在于保护人权。”[12]Anthony Clark Arend和Robert J.Beck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未经目标国被承认政府同意和未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13]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地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受迫害和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19世纪,许多学者把人道主义干涉看做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其重点是在人权的保护上。到了20世纪,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扩大到了非武装的手段。简言之,人道主义干涉一般可以理解被理解为由外部力量(另一国家、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二者结合)对目标国的国内事务的不寻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进后者实现某些人道主义价值和实践。[14]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15]它只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如果是合法的话,必将使某些国家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对他国内政进行判断和干涉,国际关系也将因此发生混乱。[16]人道主义只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借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应该高度警惕人道主义干涉等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坚决抵制、反抗这些行径!让世界永远和平稳定!四、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是我们所推崇和遵守的,我们正是以这一原则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正确、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维护本国以及他国的利益,为加强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做出了重大贡献。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978年8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该条约第三条也规定: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中日两国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的和平友好关系。中国人民明白:世界是多样性的,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种种差异。各国人民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17]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中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为中国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朋友,成功地树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步步争取到应有的国际地位。[18]但是,有一些国家总是利用各种借口,千方百计干涉中国内政,比较典型的是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无视国际法的规定,无视客观现实,利用人权、台湾等问题插手中国内政,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斗争!外交部发言人孔泉说,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人权事业,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一直以来,中国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采取了许多保障人权的措施,特别是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义深远。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显著进步,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誉。中美之间在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上确实存在分歧,但中方一直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通过对话与交流妥善解决,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显示了最大的诚意和灵活。他还强调,美方违背承诺,执意提出反华提案根本不是为了关心人权,而是出于国内政治的需要,企图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这种把人权问题政治化的做法玷污了崇高的人权事业,不得人心,也会是徒劳的。[19]针对台湾问题,日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是这样说的: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许多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不过被一些人毫无必要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复杂化了。只要认清以下几点,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的内政,应该由中国人自己解决。我们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要做干涉中国内政和导致两岸关系紧张的事。中国人民爱好和平,但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干扰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1993年9月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强调: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结束语:在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经受住各种考验,越来越深入人心,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现在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各种挑战,但是,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民都深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必将披荆斩棘,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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