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追逃的人,是否公安部网上追逃查询机关有确定的证据

成都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07版: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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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为“猎狐2014”的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开展135天以来,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
只要有一人在逃 追逃绝不停止
已抓获逃犯428名 “猎狐2014”吹响总攻冲锋号
&&“猎狐2014”行动&&●100天抓获188名,120天抓获288名,135天抓获428名&&●专项行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坚持科技引领方法创新、强化国际警务合作,打信息战、合成战、法律战&&●重点地区重点推进,适时展开集中缉捕,相继抓获多名外逃多年、加入他国国籍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实现了在非洲、南太平洋、西欧等地追逃的新突破&&“猎狐”·最新战果&&●在已抓获的428人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41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2名。共有231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占全部缉捕数的5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敦促自首通告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有173名&&“猎狐行动”程序&&犯罪嫌疑人外逃&&确定外逃去向 建立动态档案&&确定追逃追赃方案&&优先劝返让其归案&&劝返不成,与所在地执法机构合力追捕&&进一步提供证据 追回涉案资金&&借助境外执法机构 抓获嫌犯,引渡遣返&&公安部4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猎狐2014”大决战视频会,对外通报了这一最新战果。&&在已抓获的428人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41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2名。共有231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占全部缉捕数的5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敦促自首通告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有173名。&&在非洲、南太平洋、西欧等地&&实现追逃新突破&&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介绍,行动开展4个多月以来,公安部先后派出60余个缉捕组赴境外展开集中缉捕,并派出10余个工作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导。&&在各地,广东、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山东等省市公安机关参战单位行动迅速、全力以赴,专项行动战果突出。其中,湖北成立了5个督导专班进行巡回督导,通过面对面找差距、挖潜力、教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各项保障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民警办理出国护照提供“绿色通道”,确保了境外追逃工作顺利进行。&&“100天抓获188名,120天抓获288名,135天抓获428名。”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坚持科技引领方法创新、强化国际警务合作,打信息战、合成战、法律战;重点地区重点推进,适时展开集中缉捕,相继抓获多名外逃多年、加入他国国籍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并实现了在非洲、南太平洋、西欧等地追逃工作的新突破。&&通告期内表达自首意愿年底前回国&&可以从轻处罚&&据介绍,在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缉捕与劝返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围绕在逃人员的亲友和重要关系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做好规劝,最大限度地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记者了解到,通告规定的12月1日投案自首最后期限已过,但目前仍然有部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想回国投案自首。&&对此,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虽然通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已到,但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通告发布期间,向办案单位、驻外使领馆等有关部门正式表达了投案自首意愿,只是由于办理证照或工作安排问题等原因,没有赶在通告截止最后期限回国,只要在12月31日前回到国内投案自首,依然适用通告,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公安机关敦促有自首意愿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及早回国投案自首。对于在此期间仍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将其缉捕归案,并依法从严惩处。&&“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绝不停止” &&发起总攻“猎狐” &&专项行动离结束还有20多天时间。公安部副部长、“猎狐2014”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刘金国表示,全国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更加昂扬的状态、更加凌厉的攻势,向外逃经济犯罪人员发起总攻。&&“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绝不停止。”刘金国说,“猎狐2014”已成为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显著标志。各级公安机关要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气力,争取最大的战果,坚决堵死经济犯罪人员和腐败分子的后路。&&按照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追逃措施,严格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策”的要求,做细做实缉捕、劝返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高效追逃;强化执法合作,进一步拓展国际执法合作渠道,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和驻外警务联络官作用,全力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境外追逃队伍。&&新华视点&&“猎狐”是个技术活&&——揭秘海外追逃背后的故事&&锁定抓捕押回&&“猎狐”是个技术活&&——揭秘海外追逃背后的故事&&12月4日,公安部发布“猎狐2014”的最新战果——42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在60个国家和地区被抓获。特别是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所规定的52天内,已有173人投案自首。&&穿越万里重洋,踏遍茫茫人海。截至目前,远赴海外“猎狐”的60个行动组无一失手,均有捷报传回。&&在语言风俗迥异、情况异常复杂的海外,如何让潜逃多年的“狐狸”束手就擒?“新华视点”记者深入“猎狐2014”行动组,揭秘“猎人”们高超的“猎狐术”。&&人海觅踪,如何锁定“狐狸”?&&今年11月,泰国曼谷,一家高级酒店的会场内。&&当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陆某被来自祖国的警察控制住时,包括他自己在内的许多人都诧异不已:“几百号人里,你们怎么找得这么准?”&&回忆起当日的抓捕现场,赴泰国行动组成员钱松用“非常壮观”来形容。&&“陆某等人打着美国美洲矿业的旗号,发展会员180多个层级,涉及多个省份的8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钱松介绍,案发后,陆某等多人逃往泰国。&&兵贵神速。获取相关线索的第一时间,钱松等多名警官受命组成行动组赶往泰国。凭借我国公安部与泰国警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到达泰国第二天,行动组就获得情报:陆某将在当地一家酒店召开一个大型“产品发布会”,“实际上就是传销大会。”&&行动组成员不动声色地潜入会场时大吃一惊——根据此前掌握的情报,参会人员有200多人,但现场来了700多人,陆某等人就混在其中,大大超出了方案预期。&&该如何实施抓捕?&&“行动组成员使用了一些特殊方法,根据抓捕经验再加上现场的研判分析,比如所坐的位置、趾高气扬的神态、很大的派头等,很短时间内就圈定了目标区域,进而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行动组相关成员告诉记者,“在泰国警方协助下,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陆某等人的落网是“猎狐”的一个缩影。事实上,准确锁定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正是顺利开展追捕行动的第一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院长赵宇说,为了锁定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迅速在成员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及时报告行踪;一旦确定了嫌疑人的大致逃跑路线,可以在沿线国家都部署查缉。&&异国他乡,如何实施抓捕?&&林坤是公安部赴瓦努阿图行动组的成员之一。令他高兴的是,瓦努阿图政府为行动组特别签发了执法证,为缉捕潜逃海外7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魏某提供了很大便利。&&据介绍,福建三明籍人士魏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2007年举家逃到南太平洋上的岛国瓦努阿图,更名改姓后过着隐居生活。借着当地政府清理不合法身份的机会,中国警方根据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研判,准确地判断出魏某的真实身份。&&“魏某已经入了当地国籍,但瓦努阿图移民部迅速注销了他的国籍。”林坤介绍,赶到当地后,有了执法证再加上当地执法部门的配合,抓捕行动虽有曲折但顺利完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告诉记者,在国外实施抓捕与在境内有很大不同,必须尊重所在国司法主权,通常无法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实施抓捕,而是需要当地执法部门配合。&&公安部办案人员表示,抓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国警方或其他执法部门实施抓捕,然后移交给中国警方,此类最为常见;二是由所在国警方和中国警方共同实施抓捕,抓捕魏某就属于此类。&&“海外抓捕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所在国警方的配合程度。”陈志军说,抓捕行动难免出现各种突发、复杂情况,所以抓捕工作必须依靠所在国警方的支持配合。例如,携带武器的困难、武器使用条件的法律障碍、抓捕人员人手不够等。&&除了主动出击的抓捕“攻坚战”,“猎狐”的另一大法宝就是“攻心术”——劝返、发布自首通告。&&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从目前抓获和接触的情况来看,外逃犯罪嫌疑人总体上状况都不太好。&&在“猎狐”中缉捕归案的外逃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劝返实现的。黄风认为,劝返一旦成功,往往具有示范效应。对追逃来说,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套用某一固定程式,而应逐个案件具体分析解决。&&万里之遥,如何押回“狐狸”?&&抓捕成功,只代表追逃行动成功了一半。即便是最后的押解程序,也并非易事。&&林坤介绍,在瓦努阿图抓捕到魏某后,魏某的妻子立即聘请律师,要对移民部取消魏某国籍的行为进行审查,到当地法院申请禁止令,致使遣返行动要经过审查以后才能进行。&&“这个法律过程比较长,肯定会与我们的既定安排相抵触。经过紧张工作,当地执法部门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我们在飞机起飞前15分钟才顺利登机,有惊无险。”林坤说。&&然而,在途经新喀里多尼亚转机时,行动组遇到了新的麻烦。“新喀里多尼亚是法国的海外属地,只认护照,但我们手里的是我驻瓦努阿图使馆发出的回国证明,他们不认,拒不放行。”林坤告诉记者,在当地使馆的大力配合下,最终实现在当地转机,这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的。&&赴马来西亚行动组成员杨晨告诉记者,在马来西亚的行动中,他们同样遇到了严峻考验:一名被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为阻止办案,在马来西亚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律师、寻找当地人脉资源,给遣返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我们紧密依靠大使馆和驻外警务联络官,最终成功完成了遣返行动。”杨晨说。&&公安部办案人员介绍,一些国家要求迅速押解,限时24小时内完成,必须做好预案应对突发情况。&&“追逃工作比较复杂,我们会利用已经建立好的渠道,在当前良好的大形势下,更加积极地把追逃工作做得更好,力争取得更大战果。”刘冬说。&&本组文图据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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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讨的人是不是就是有证据一定犯罪
在外地被公安局抓去协助调查
现在送回案发地的 家属要怎么样才知道他具体在哪个地方
提问者采纳
可能就会很晚才能收到按照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可以告诉你是不是关押在那儿.net/jldb" target="_blank">http://www://www,拘留或逮捕之后。因为公安机关通知一般是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chnlawyer,甚至根本收不到了、拘留逮捕栏目查询,而邮寄一般是寄回他户口本上地址,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这种情况,这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恐怖组织犯罪://www,还有不清楚的.net/qbhs" target="_blank">http。 有时间人被抓了,还没有接到通知。 参考资料,有好多人已经离开老家,您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找我,您可以到中国刑事辩护网取保候审://www,很有可能就是因为通知的方式问题.chnlawyer,住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符.chnlawyer.net/qbhs      拘留逮捕相关 <a href="http.chnlawyer:取保候审相关 <a href="http。 要了解更多强制措施相关法律问题,您可以拿身份证到他有可能关押的看守所去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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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过法庭审判你好根据刑诉法和公安工作规范。建议家属到辖区派出所询问,没有证据(证人指证,不能因为上网追逃就确定是犯罪、书证,办案单位一般是将《通知》邮寄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跨地区办案的,邮寄住所地或者单位。根据刑诉法第83和91条的规定、物证等)肯定不会网上追逃;家庭住址或者单位明确的,应当将嫌疑人的罪名和羁押地点通知亲属
那最快要多久才会收到通知呢。他是集体户口,办案单位会问他本人要寄到什么地址吗、
你好既然是集体户口,通知会寄到单位或者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至于收到的时间,需要根据公安机关邮寄的方式和邮政部门送递的时间确定,不好确定,麻烦评价一下回答。
这个情况的话,你只有去案件的管辖地当地公安局问,他们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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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浏览次数:0
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胡元忠,男,日出生,农民。日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日被逮捕。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胡元忠犯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被告人胡元忠辩称,毒品不是其丢弃的,不能因为在其逃跑路线上找到毒品就认定是其丢弃的,其是因为在其他地方有违法行为才在公安人员对其检查时逃跑的。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 日零时许,被告人胡元忠持当日至衡阳的列车票欲进入罗平火车站二楼候车室,执勤人员对他进行检查,先查看了他的身份证。当执勤人员肖某某拿起胡元忠黑色挎包里掉出的一个蓝白色塑料盒欲打开时,胡元忠谎称他自己打开并拿过该塑料盒,又谎称他要到一楼拿东西,即只拿着该塑料盒逃离。民警马某某喊&站住&并随即追去,胡元忠却加速逃跑。当胡元忠逃至罗平火车站办公室外面时,边跑边丢弃带走的塑料盒,其他执勤人员也相继追赶了60余米未能追上。民警马某某和执勤人员田某顺着胡元忠逃跑的路线往回寻找到胡元忠丢弃塑料盒处,在地上找到了胡元忠丢弃的一个蓝白色塑料盒和旁边散落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2小袋,共计净重222克;接着,又沿着胡元忠逃跑的路线往前走到约100米处的路边,找到胡元忠逃跑时身穿的棕色皮衣、白衬衣各一件。当日凌晨4时许,民警马某某等人在罗平火车站附近的&腾龙加油站&旁的公路绿化带中将光着上身的胡元忠抓获归案。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元忠明知是毒品仍藏带甲基苯丙胺222克进入罗平火车站,欲将毒品从罗平运往衡阳,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元忠犯运输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元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元忠上诉提出:(1)其因担心在家乡参与的一起斗殴致人死亡事件暴露才逃跑,并非是因随身携带毒品而逃跑;(2)公安机关第一次出具的提取笔录所记载的胡元忠拿走的绿色塑料袋包装物,与联防队员肖某某证实胡元忠拿走的长方形有点红的磨沙天蓝色塑料盒,及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出示的从现场提取的有明显英文字母的蓝白色塑料盒,三者不一致,不能认定公安人员提取的塑料盒就是胡元忠拿走的盒子;(3)本案中证明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元忠非法携带甲基苯丙胺欲进入罗平火车站乘火车前往衡阳,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现场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2克就是胡元忠逃跑时丢弃的事实。胡元忠及其辩护人所提胡元忠在被检查时因怕在家乡参与斗殴致人死亡的事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不愿出示身份证而逃离,并非因带有毒品而逃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民警先查看了他的身份证,再对他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当肖某某捡起他黑色挎包里掉出的一个塑料盒欲打开时,他才拿过此盒逃离;同时,胡元忠所参与的斗殴事件并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主要问题
&&& 抓获毒品犯罪被告人时,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 三、裁判理由
&&&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较少,一般只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人赃并获的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常都是在这两项直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定案。由于毒品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罪责而否认明知,拒不认罪。如果案件并非人赃俱获,而是人&货&分离,会给认定案件事实增加难度。在此情况下,定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审查、认定在案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相关的逻辑联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本案中,被告人胡元忠并不否认其在罗平火车站候车室被检查且逃跑的事实,但拒绝承认与装有毒品的蓝色塑料盒之间的联系,因此,定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装有毒品的蓝色塑料盒,就是胡元忠逃跑时丢弃的。从证明标准上说,就是在案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锁链,足以排除盒子是其他人的合理怀疑。现具体分析如下:
&&& 首先,民警马某某的证言在本案的证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证言证实,日零时5分,其在候车室中问巡逻时听到有人喊&站住&,并发现一被检查的男子(即被告人胡元忠)向候车室门外快速走去。其觉得此人举动可疑,遂第一个追过去并叫&站住&,此人反而加速逃跑。当他追到车站办公室西侧门外的公路上距胡元忠约6米时,看到胡元忠边跑边扔东西,并听到&唰唰&和&啪&的响声。其继续追出约20米时,肖某某和民警王某某追上来,其让他俩继续追,其与联防队员田某往回走到刚才胡元忠丢东西处,发现路上有蓝白色的塑料盒与彩色纸盒各一个,两个盒子的盖都开着,在距1.2米的路上发现6小袋塑料袋装着的药片,在约2米处的路上有一红色塑料袋,内装有同样的6小袋药片,且纸盒和药片香味一致。其提取了现场的所有物品后接着追去约100米处,在路边捡到一件棕色皮衣和一件白衬衣。
&&& 该证言的重要性体现在:(1)只有其一个人见到胡元忠有丢东西的动作,且听到&唰唰&和&啪&的声音。&唰唰&是跑动状态下药片在塑料盒中发出的声音,&啪&是塑料盒被扔在路上的声音。(2)马某某与联防队员田某返回后发现毒品、塑料盒等物品,此内容得到田某证言的印证。(3)马某某在发现路边物品后,闻了气味,证实纸盒和药片的香味相同,这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实验笔录&证明能将彩红色纸盒完全放进蓝白色塑料盒里的情节相互印证。(4)马某某证实有人在他后面追上来,他让继续追,自己返回,此内容得到民警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的印证。
&&& 不过,马某某的证言也存在需要澄清的疑点,即当时是夜里零时许,以现场的光线强度,其能否看清距他6米远的胡元忠丢东西的动作,同时,其停止追击并返回到胡元忠丢东西处有多远,用了多长时间,其间有没有其他人往路上扔毒品的可能。针对这两个问题,经事后在零时许去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旁边的办公室没有灯光,但对面几十米处的几幢楼房的灯光和几个十几米高的大烟囱喷着的火光照过来,仍能够看清前面6米处人的动作。经了解,该办公室是车站的机房,晚上一般不开灯,只有月底加班时才开灯。从马某某停止追击处用正常速度走回到发现毒品处用3分钟时间,马某某刚开始跑着追到停止处可能用时约1分钟,此间有5个人先后追去,没有时间空隙,所以需要排除的是,马某某折返到起获毒品处的约3分钟时间内有没有他人扔毒品的可能。当时旁边只有小卖部的妇女和3个拉三轮车的人(此三人公安未找到)在看热闹。从当时毒品的分布情况看,毒品是被人用一定力气扔在地上的。马某某证实其看到胡元忠有扔东西的动作,且听到&啪&的响声,这便建立起胡元忠与被查获毒品的紧密联系。同时,从在场四人的工作性质看,他们随身带有毒品的可能性不大,即使真带有毒品,在公安人员没有对他们进行检查征兆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轻易把毒品扔掉,故可以排除是在场的这四人扔毒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已经在相当高的程度上证实公安人员起获的毒品就是被告人胡元忠在逃跑途中抛弃的。
&&& 其次,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对证实胡元忠随身携带毒品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证言证实,日零时许,其与民警徐某在罗平火车站候车室内执勤,一穿棕色皮衣、挎着黑包、手提塑料袋的男子,持一张罗平至衡阳的车票欲进候车室。对该男子检查时,先查看了他的身份证,姓名为胡元忠。当民警徐某对胡元忠手提的塑料袋内的物品进行检查时,肖某某看见胡元忠放在地上的黑包内掉出一个长方形磨沙天蓝色塑料盒,盒子上有点红,胡元忠正欲用脚将该盒子扒进桌子下边,其即捡起欲打开检查,胡元忠马上从其手中拿过此盒说他自己打开,但胡并未打开,而是称要到一楼拿东西,便只拿着这个塑料盒快速离开候车室。民警徐某喊&站住&,胡元忠仍向外走去,民警马某某见状追出去,他们也跟着追去。
&&& 该证言的重要作用在于,肖某某最先看见塑料盒从胡元忠携带的包里掉出来,胡元忠从其手中拿过该盒子逃走,肖对盒子的形状、颜色等特征作了描述,并作了辨认,其从8个不同形状的包装盒中,辨认出从胡元忠逃跑路线上提取的3号盒即是胡元忠在候车室从其手中拿走并携带逃跑的盒子。与其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有小卖部店主何丽丽的证言,证实其在小卖部听到有人喊&站住&,随即看到一个穿棕色皮衣的男人从候车室的楼梯上跑下来,手里拿着一样东西。虽然何丽丽没有对该男子手中拿着的东西的特征作描述,但能够与肖某某对胡元忠是穿棕色皮衣、拿着盒子逃跑的证言相印证。不过,肖某某的证言中存在以下两个矛盾:肖某某证实胡元忠拿走的是一个长方形磨沙天蓝色塑料盒,盒子上有点红,而从本案现场提取的却是蓝白色塑料盒,该盒上有很明显的英文字母,没有红色,与肖某某所证的盒子上有点红的证言相矛盾;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第一次原始提取笔录中记载,胡元忠是拿着一个绿色塑料袋逃走的,而现场没有提取到这个塑料袋的情况。针对第二个明显矛盾,公安机关在一审庭审期间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提取笔录属于笔误。针对第一个矛盾,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要求开远铁路公安处禁毒大队做了&实验笔录&,证实从现场提取的两个盒子经实际检验,彩红色纸盒完全能放进蓝白色塑料盒里,且放进去后塑料盒确实映出红色。据此,有效排除了上述两处矛盾,肖某某的证言可以采信。
&&& 综上,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据以定案,但根据对这两份主要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各证据在细节上能够形成一致,且自然、合理,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认定被告人胡元忠犯有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 (撰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 刘晋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翁彤彦&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勇)
&&&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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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参考消息
官员外逃的“六宗罪”
  参考消息网5月20日报道 美媒称,陈伟(音)的名字出现在“通缉令”名单上之前,他的移民成功故事中已经出现了漏洞。他的生意伙伴去年起诉他,称他们在佛罗里达州普兰泰申的开发项目丢失了近5000万美元(约合3.1亿元人民币)。随后的官司揭示,陈伟原名贺业军,他曾是中国一家国有啤酒企业的高管。
  据美国《纽约时报》网站5月18日报道,中国政府上月公布了其称之为涉嫌经济犯罪的100名主要外逃人员名单,包括据信藏匿在美国的40人,贺业军连同他的妻子榜上有名。他们被指控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走美国之前,在中国挪用公款。记录显示,自从移民以来,陈伟购买的奢侈品包括迈阿密附近的一套价值200万美元的公寓,一辆宾利,以及以公司名义拥有的一艘70英尺(约合21米)长的游艇。
  报道称,高调宣布的通缉令是伴随着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推进反腐行动而来的,这一行动已导致中国最位高权重的前政要之一落马,还把安全机构的人员派往世界各地追捕经济逃犯,索回他们的不义之财。
  据国家通讯社新华社报道,仅去年一年,就有680名涉嫌经济犯罪的逃犯,在名为“猎狐”的行动中被从69个国家和地区遣返回国。
  反腐行动的这个最新阶段名为“天网”,随着4月公布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而推出,被通缉的名单上还包括温州市前副市长杨秀珠,她的声望让她登上了通缉令的榜首。杨秀珠以前曾拥有曼哈顿西29街的一幢五层楼房。
  报道说,中国当局确认美国是外逃人员的首要目的地,其次是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并列第三。这四个国家都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
  中国当局说,由于这四个国家不愿意遣返犯罪嫌疑人,因此它们对涉嫌经济犯罪的逃犯是特别有吸引力的避风港。
  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发言人李志民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说:“很多贪官都选择逃到其他国家,因为他们可以将自己隐藏在复杂的引渡和司法规则的背后。”
  在通缉名单上能看到据称是在美国的各种人,从地位相对较高的杨秀珠,到更平凡的人,如邱耿敏,他曾任出口代理,被指控从一家挪威海运公司偷窃资金,但几乎看不到高级官员。
  报道称,通过把网撒向国外,习近平让党受到远在其控制之外的力量的影响:那就是位于西方法律制度核心的法制。虽然美国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但美国官员指出,北京在寻求遣返犯罪嫌疑人上有其他的选择,只要北京能提供这些人犯罪的可信证据。
  如果美国的执法机构能够确定某人在美国的身份非法,或在移民表格上撒了谎,该人就可以被驱逐出境,但这个法律过程要费很长的时间。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斯科特?C?吕德斯(Scott C. Lueders)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美国欢迎在有限范围内开展与中国的执法合作。他说:“美国不想成为任何国家、包括中国的逃犯的避风港,美国将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实现这些人的遣返。”
  2015年4月,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部长杰?约翰逊(Jeh Johnson)在北京同中国公安部长举行了会面,双方同意加强在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方面的相互合作。
  报道说,不管最新通缉名单上的那些人具体是何地位,中国官方新闻媒体宣扬此次行动证明了共产党打击腐败、不管罪犯身藏何处都要将其绳之以法的决心。
  报道说,中国逃犯逃至美国的现象引发了相关疑问,即他们最初是如何获得准许进入美国的。有证据证明,有几名逃犯可能向移民局撒了谎。
  51岁的乔建军在通缉令上排第三,他被控于1998年至2011年从他领导的中储粮周口直属库贪污近400万美元。去年,洛杉矶一家联邦法院控告乔建军和前妻赵士兰在婚姻状况及资金来源问题上说谎,他们通过一个项目获得签证,该项目为投资金额达到50万美元的人提供获得公民资格的特别通道。赵士兰没有出现在通缉令中。夫妇二人通过一家空壳公司在西雅图附近购入房产。乔建军目前仍在逃。
  司法部发言人彼得?卡尔(Peter Carr)以加州的起诉案件为例,阐明司法部“反复证明,该机构将大力提起诉讼”―涉及中国追缉的逃犯的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
  陈伟的妻子黄红英文名叫琳达(Linda),今年48岁。在移民官员控告她为了获取公民资格而与另一名男子假结婚后,佛罗里达州拒绝接受她的公民身份申请。
  报道说,在中国,陈伟―当时名为贺业军―曾进入“中国十大杰出青年”30人候选名单。他曾出力挽救河北一家停产倒闭的化肥厂,将其改造为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的国有啤酒厂豪门集团。名单显示,他兼任豪门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
  贺业军于1999年逃至美国,看起来是紧随黄红的脚步,黄红在1998年离开中国前在豪门集团驻京办事处担任会计。两人均在通缉名单上,罪名是挪用公款。
  之前在美国发生的一件事或许预示了贺业军的好运已经到头。美国国会证词指称贺业军为了给中国公民获取美国签证,曾让另一人向一名美国官员送了一袋现金。
  报道说,目前尚不清楚贺业军是如何获得公民身份的,但法院记录显示,他在获得身份的同时改名陈伟。到了2014年,也就是贺业军的商业伙伴指控他挪用普兰泰申时尚购物中心(Plantation Fashion Mall)再开发项目公款后,该项目宣告破产并出售所有资产。贺业军没有回复电话留言。
  专家建议中方应善用美国法律
  就在本月17日,美国加州检察官起诉携数亿赃款潜逃美国的中储粮前官员乔建军及其前妻赵士兰。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袁鹏表示,美国看到了中国反腐的决心,也看到反腐最终结果有利于清理中国政治和商业环境,对中美关系的长远发展有利,所以选择转变态度做中国反腐的“积极合作者”,反腐将成为中美关系新增长点。
  长期研究中国相关问题的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魏德安(AndrewWedeman)表示,由于没签引渡条约,中美追逃追赃合作“有难度”,美国以国内法优先的原则处理中国潜逃疑犯案件,目前合作的主渠道仍是专注调查贪官的签证欺诈和洗钱问题,通过起诉来遣返在逃人员或就地审判。魏德安认为,签证欺诈和洗钱指控固然是有效手段,中国还应善用美国法律体系,拓展追赃渠道。美国正加大对外国贪官查处力度,目前正在实施的贪腐政府高层资产追回行动旨在追缴外国高级贪官在美资产,该行动适用于中国贪官,但迄今为止似乎中美还未通过这一行动追缴贪官资产。着眼当下,中美须加大追赃信息共享。魏德安说,由于很多涉贪情报比较敏感,有美方官员告诉他中方有时不情愿向美方展示过于详细的证据,如果两国能在调查资金来源方面加强合作,美国可以更快地起诉中国贪官。
  美国国会研究处国际交易和金融分析师莫晟伟(WayneMorrison)赞成两国签署引渡条约。他表示,基于美国痛恨和严打腐败的立场,未来中美签署引渡协议是有必要的,这是一项长期任务。自2004年起,美国已与许多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并追回逾1.6亿美元赃款,这可为中美之间的谈判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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