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据霸占的词语仔细的看是什么词语意思

“羊占”是什么意思,似乎是形容词,还有“考到”什么意思?_怀远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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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占”是什么意思,似乎是形容词,还有“考到”什么意思?收藏
本人外地人,望本地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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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人说跟“羊占”似的。。。什么意思。。。。。还有“考到”,听人说,你考到我,是什么意思。。。
“羊占”真是不知道。是不是说你很“洋蛋”啊?如果是的话,大致意思是说你太牛角尖,不好说话,脾气不好。至于第二个,是不是在你问别人什么问题的时候,别人说的“你考到我了”如果是的话,大致的意思是,“(这个问题)你把我难住了”。不知是否正确,还请其他高人指教。
羊占”真是不知道。是不是说“洋行样”啊?如果是的话,大致意思是说什么什么有点过分的意思,或者就是很给力。至于第二个,别人说的“你考到我了”如果是的话,大致的意思是,“(你想出我的洋相”。
你听的不准,不是考到,是靠的,大概意思就是你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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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龙行神洲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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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龙行神洲公司行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审辩护词
黔圣刑【2012】18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礼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李礼的辩护人人。接受委托以后,本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被告人沟通交流、到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称龙行神洲公司)占用地的现场进行查看,仔细阅读了案件卷宗材料。经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坚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第一部份&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 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一份权属证书或者人民政府造册登记证明所指控的“占用”对象是林地。
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要成立,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1、被告人“占用”的对象是林地;2、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林地,客观上非法占用。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才能成立,否则,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个问题:到底被告人“占用”的对象是不是林地?如何认定某一幅土地利用现状是不是林地?由哪一个机关来认定是林地?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法律依据吗?所以我们有必要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林公治[2006]2号)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对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林地,应当依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要认定一幅土地利用现状是不是林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林地”,实质要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形式要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公诉机关指控,贵阳龙行神洲公司非法占用林地5.45公倾,其中牛头坡、铜钱坡、烂泥村(2、3、4号小班)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林地,面积5.27公倾;金竹社区(省农科院)(1号小班)为国有土地性质的林地,面积0.18公倾。
对于上述指控的“林地”,既不能满足“林地”的实质要件,也不能满足“林地”的形式要件,纯属“想像”出来的“林地”。侦查机关认为用一份《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就可以“制造”出一片“林地”出来,这不是“天方夜谭”的故事吗?
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的证据是违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是“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公诉机关拟用这份证据证明如下“事实”:被侵害的对象是林地,林地的面积是5.45公倾。公诉人十分清楚,这是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关系到非法占用农用罪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证据?关系到被告人是不是倾家荡产和失去自由的证据?然而,辩护人认为,这不仅是一份“四不像”、“不伦不类”的证据,更是一份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有:
(一)起诉书P4第十五行“勘验报告结论”是公诉机关“创造”出来的证据类型,属于违法证据。
首先,一份证据的类型是什么?是现场勘验笔录?还是鉴定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定证据有七种类型,其中第五类证据是“鉴定结论”,第六类证据是“勘验、检查笔录”但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第4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6、勘验报告结论”, 辩护人百思不得其解?“勘验报告结论”?这是一种什么类型的证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没有这种法定证据类型,“勘验报告结论”这种证据类型是公诉机关的“创造”出来的,是非法证据类型。
其次,公诉人可能会说,这证据的类型应该是“勘验笔录”,起诉书上的“勘验报告结论”是笔误。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一份证据也不是勘验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从上面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勘验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来主持,且应当有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请问一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这份证据,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吗?有见证人签名吗,所以这份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没有见证人签名的证据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六类法定证据“勘验笔录”。
再次,公诉人可能会说,“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这份证据是“鉴定结论”,起诉书上的“勘验报告结论”是笔误。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一份证据也不是“鉴定结论”。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这一份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也不是鉴定结论。
(二)“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贵阳市森林公安分局作为委托主体不合法。
日,贵州省公安局花溪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龙行神洲非法农用地案立案侦查,作出筑花公(刑)立字(号立案决定书,2012年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筑花公(刑)(2012)第76号起诉意见书,辩护人从这两个文书得出一个结论,本案的侦查机关是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而不是贵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所以,贵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不合法。
(二)“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贵阳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委托书内容不合法。
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书的内容:“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因办案需要,特委托贵单位对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报告。日。”从上述委托书的内容来看,首先,贵阳市森林公安局没有说明出具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受托单位出具勘验报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书的内容是确对“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先入为主”确定了是龙行神洲占用的土地是“林地”。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好比出具一个委托书请求某法医鉴定机构对某某的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一样。
(三)“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违法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不具有合法司法鉴定的资格,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非法的。
(四)“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内容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下面就“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里的每一项内容,分别指出其漏洞和错误之处。
1、勘验事由:受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日-16日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组织7名专业技术人员对贵阳市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辩护人发现的错误或漏洞有,⑴“勘验”与“查验”肯定意思不一样,,前面的项目名称用的是“查验报告”,现在又变成了“勘验” ,不知道是不是笔误;⑵上面说7名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到现场勘验人员只有4人,记录人员2人,共计6人,而不是7人;⑶龙行神洲的名称搞错,是“洲”不是“州”;⑷先入为主,还没有进行勘验,就写得出对“林地”进行勘验事由;⑸勘验人员名单中,院长颜伟没有签名,是打印出来的;⑹蒋铁、舒明灿、李欣、王硕、张凯、王忠卫、王体雯这些专业技术人员,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但是没有相应职称证明来证明。
2、勘验内容:占用林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蓄积及其它因子。
辩护人认为,勘验内容不合法,超出其承担任务范围。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第一条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第二条规定,调查基本内容包括: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根据上述规定,受托单位的勘验内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勘验”与“调查”肯定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国家林业局规定,受托单位从事仅仅是“二类调查”工作,不是“刑事勘验”工作。俗话说得好,“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所以才出现,受托单位做出的“勘验报告”漏洞百出,啼笑皆非。
⑶勘验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花溪区2005年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小河区2005年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贵阳市溪二道道路工程征占用林地现状图》。
对于上述四个依据均有异议。
第一个依据《技术规定》明确了受托单位承担任务的范围仅“二类调查”,并非刑事诉讼的刑事勘验,这个依据更加证明了受托单位超越其任务范围;
第二个依据与第三个依据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仅仅是作为规划设计的资料,其次,该成果资料并未公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6号)要求,该成果应当公布;再次,该依据受托单位并未在“勘验报告”里未附卷,没有提交给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6号)要求,“成果资料”内容仅仅限于森林资源现状、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森林资源评价,并非认定土地利用现状的属性的依据;第五,《成果资料》是内部资料,没有公示或公告,不能作为勘验的依据。打个比方:相当于用考生的高考复习资料来考查考生通过是否通过高考的依据。
第四依据《花二道占用林地现状图》,与本案没有关联。花二道占不占用林地,与本案没有关联,就像贵阳某某汽车城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政府视而不见一样与本案没有关联。
⑷勘验方法:本次调查由贵阳市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花溪区林业绿化局、小河区林业绿化局、贵阳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人员现场指界后,用调查人采用罗盘仪导线测量,实测贵阳市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平面图(1:2000).
辩护人认为,首先,“现场指界”是受托单位进行勘验的前提条件,“现场指界”的程序不合法。理由有:没有四个单位人员的名单,也没有四个单位人员到现场的照片指界及签名。由于“现场指界不合法”,因此,不能保证“指界出来的现场”就是“龙行神州占用地的现场”;其次,受托单位虽然有乙级资质,但是二类调查的资质,不是测绘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测绘应当持有测绘的资质”之规定,受托单位没有出具“测绘资质”,因此,作出的有关“林地范围、面积”的结果是无效的。
⑸勘验结果:占用林地位置、范围、权属;占用林地生态区位、地类、林种、树种;占用林地面积、蓄积。
辩护人认为,首先,占用林地位置由于“现场指界”的程序不合法,占用林地的位置的认定不具有合法性;其次,关于林地权属问题,所依据的不是林地权属证书或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记录,而是“调查成果资料”“调查“出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⑹相关说明:本报告为日对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结果。
辩护人认为,现场勘验结果不合法。理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勘验结果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因此该现场勘验结果是非法证据。
⑺贵阳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小班调查表。
辩护人认为,这一图一表,没有制图人的名字和签名,没有审核人的名字和签名,是一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的证据。
⑻贵阳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用地范围罗盘仪导线测量平面图(三张)
辩护人认为,这三张测量平面图有以下暇疵: a、没有相应的平面图说明;b、测量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及证明;c、没有相应测量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d、没有参与勘验人员的指界证明。
⑼现场照片(两张)
辩护人认为,这两张照片存在以下暇疵:没有拍摄人员的签名,没有现场指认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及地点,是一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的证据。
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四不像”、“漏洞百出”的“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来证明“占用林地”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六)刑事侦查卷宗(文书卷)P8,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筑花公(刑)鉴字【号通知书“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贵阳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占用林地现场勘验鉴定,鉴定结论是:经现场勘验,贵阳龙行神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为5.45公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盖章),日。本通知书已经收到,犯罪嫌疑人:李礼(签名)、龙明成(签名),日。”
辩护人认为:首先,侦查机关明明知道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日作出的“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是“勘验报告”,而不是“鉴定结论”,却“偷换概念”,主观地认为“勘验报告”就是“鉴定结论”,并且作为“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其次,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没有鉴定人的资质,根本或无权做出“鉴定结论”;第三,土地利用现状是不是林地?不需要鉴定机构来鉴定是不是林地,而是根据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或权属证书记载来证明;第四,占用地面积有多大?应当由有测绘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出鉴定结论,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没有出具测绘资质证书,因此,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违法的;第五,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书的时间居然比发通知的时间提前一个月,明显的时间错误。
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占用的对象不是林地,而是荒山。龙行神洲公司在客观上没有占用林地,主观上没有占有林地的故意。
(一)上水村村支书班裕林的询问笔录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P34,侦查机关对上水村村支书班裕林的询问笔录(),“问:你们村里知不知道这两座山都是林地?答:我不知道这两座山是林地,也没有叫龙行神洲公司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大约有一天,李礼来村主任龙宾的办公室找龙宾,我正好到龙宾的办公室,李礼办理土地手续,我不同意盖章就和李礼在龙宾的办公室大吵一架,最后龙宾给李礼盖章。”
(二)上水村主任龙宾的询问笔录,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P38,侦查机关对上水村主任龙宾的询问笔录,(),“问:你们租赁的这两幅山知不知道是林地?”“答:我不知道这两幅山是林地,村里面都不知道是林地,我们村支两委就以荒山的方式,租赁给龙行神洲公司。”
辩护人认为,上述两份证人证言证实的份量不一样,因为班裕林是村支书,龙宾是村委会主任,分别代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他们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证实了龙行神州所征用的土地属于荒山,不属于林地,这两份证据证实的内容应当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
因此,贵阳龙行神洲公司在客观上没有占有林地,主观上没有占有林地的故意。
四、公诉机关提供其它书证不能证明龙行神州占用地是林地。
(一)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P61,花溪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确认书“花溪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已全面完成,调查成果按规定通过了评审,该调查数据……,同意按程序上报。区长(签字):田平,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盖章),日。”
辩护人认为,首先,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花溪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数据,花溪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上报。按程序上报没有?调查的数据对外公布没有?无法证实;其次,评审会的专家只有签到册,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专家的真实性;再次,这份确认书充其量只能算是花溪区人民政府的内部文件,没有文件编号,没有公示的对外效力;第四,该内部文件即使有花溪区人民政府的盖章和区长的签名,也不能对外发生效力,特别是作为刑事处罚的证据。
另外,公诉机关只向法庭提交花溪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数据确认书,并没有提交小河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数据确认书,因此小河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数据是没有经过确认的。花溪区的“确认书”对外不发生效力,小河区确认书甚至都没有,对外更不会发生效力。
(二)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P65至P76,龙行神州非法占用林地现场照片(25张),拍摄于日,办案民警:王春和、蔡世忠。
辩护人认为:这25张照片只有拍摄的时间,没有拍摄人,没有照片说明,没有现场指认笔录。无法证明证据的来源,无法证明拍摄的对象与所指控的被侵害的对像相对应,这25张照片由于上述暇疵,因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龙行神州公司占用林地的面积是0.048亩,不足1分林地。
(一)辩护人庭审前三日向法庭提交总共17份证据,其中:证据十一和证据十二证明:贵阳龙行神州占用林地的面积是0.048亩,不足1分林地。
1、证据十一:贵阳龙行神洲公司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制作单位:贵州省第一测绘院,国测局甲测资字号,产品号:。
时间:日。
提供人: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目的:1、贵州省第一测绘局是具有测绘甲级资质的机构,是贵州省测绘资质最高的机构,因此这个机构作出的技术报告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2、该报告确认了龙行神州公司在花溪区上水村占用的土地面积总计2.7328公顷,其中:①农用地(林地)0.0032公顷(0.048亩,0.48分地);②建设用地:0.044公顷(0.66亩);③未利用地(荒草地):2.6856公顷(40.287亩),这个数据科学地认定:龙行神州公司占用上水村的林地仅0.48分,不足1分林地;3、贵阳市林业绿化调查规划设计院没有测绘资质,其做出的测绘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2、证据十二:贵阳龙行神洲公司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制作单位:贵州省第一测绘院,产品号:。
提供人: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目的:该报告证明:1、龙行神州公司小河区滥泥村占用的土地面积总计2.6979公顷,其中:①农用地(旱地)1.4034公顷;未利用地(荒草地):1.2945公顷。2、龙行神州在小河区占用的土地,没有一分林地;3、龙行神州占用的旱地已经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置换费用。
(二)贵州省第一测绘院具有甲级测绘资质,其作出的产品号分别为和《贵阳龙行神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贵州省第一测绘院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具有国家甲级测绘资格证,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工程、地籍、房产、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城市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为主,城市规划为辅,绘制各种专业图、装饰图,制作地图模型,承担测量仪器经营、检校、维修等业务。拥有计算机自动化成图设备和先进的成图软件、各等级精密全站仪,设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工作站,具备大规模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生产能力,是贵州省最大的一支专业测绘队伍。
贵州省第一测绘院分别于日和日作出的产品号和两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专业、权威、与客观事实相符,经过法庭的质证,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六、公诉机关指控贵阳龙行神洲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一个冤、假、错案,是对民营企业的迫害与打压,与现今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构筑“精神高地”、走出“经济洼地”、“工业强省”、“三化同步”的战略背道而驰。
打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首页,“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口号映入我们的眼帘。不可否认,发展地方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是,是不是牺牲环境以什么为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本案中,不管是花溪区人民政府还是小河区人民政府,并未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结果》进行公告或公示,也未按照《贵州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对“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因此,在没有任何权属证书或造册登记证明贵阳龙行神州公司占有地是林地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指控龙行神州公司非法占用林地5.45公顷,纯属对民营企业的打击与迫害。
省委省政府在国务院2号文件指引下,提出了“工业强省”、“三化同步”战略,要构筑“精神高地”,走出“经济洼地”,在这样政策环境下,辩护人希望民营企业的资产得到依法保护,不希望冤、假、错案的发生。希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甄别罪与非罪,还龙行神州(集团)公司及600多名员工的清白。在此,辩护人代表贵阳龙行神州(集团)公司及600多名员工对合议庭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本案表示感谢。
第二部份& 单位行贿罪
一、贵阳龙行神洲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
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另一种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起诉书指控龙行神洲公司单位行贿罪,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一种情形?辩护人只好两种情形都要进行辩护。
首先,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认为,自日开始,龙行神州公司在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感召下,入驻花溪区上水村进行项目建设。办理项目建设,肯定要办理立项、审批、选址、征地、平基等手续,因此肯定要与政府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政府部门打交道,招商的时候政府承诺“全程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然而,只有被告人李礼知道,这种办事的难度和效益低下,到了日,龙行神州(集团)公司成立的时候,除了第一期征地的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外,第二期、第三期征地手续早就报到有关部门,就是不批下来,报上去容易,批下来难。第四期征地手续,除了支付了给村委会及农民的赔偿、区建设局同意放炮、平基外,其它手续报到相关部门去,相关部门就是不收。请问龙行神州谋取了什么不正当利益?
其次,是否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花溪区上水村村支书班裕林、村委会主任龙宾作为村支两委的负责人,代表村委会与贵阳龙行神洲公司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后,贵阳龙行神洲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各种费用,按理村委会应当给龙行神洲公司出具完款证明以便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但是,班、龙二人并不给公司盖章,并且索要“十个钱”,被告人李礼在无助的情况下,不得不给予二人10万元钱。另外,龙行神洲公司给予熊兴平、李隆亚、代立荣三位局长或副局长的款项的时间,均是逢年过节的礼金,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手续费、回扣”。下面分别就对单位行贿五个受贿人的情况进行辩护。
二、&&&& 单位行贿代立荣12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借款。
起诉书指控单位行贿花溪区建设局副局长的金额共计12万元。首先,辩护人认为,其中10万元的款项属于借款。有李礼、龙明成、的供述及代立荣的多次证言证实,而且这笔款项确实在案发前日,这笔款项就归还龙行神洲公司;其次,剩余的2万元款项,是逢年过节的礼金,四次每次5000元;第三,根据拆迁协议,用孟关土地置换龙行神洲被花二道占用的土地,应当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是“不正当利益”,更何况这个利益并未得到实现。
三、&&&& 单位行贿班裕林、龙宾10万元,应当认定为班裕林、龙宾索贿,不应当计算在单位行贿金额内。
花溪区国土资源局需要龙行神洲提供征地补偿款项已付清的证明,被告人李礼不得不找上水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为了能够盖上村委员的公章,村委会就是不盖,为此,李礼还在村委会与村支村班裕林吵架,后来多次电话谈好,给“10个钱“就盖章,李礼没有办法,通知龙宾来办公室取钱,最后才得盖章。上述事实,请求法庭进一步的调查以便进一步确认。
四、&&& 单位行贿熊兴平、李隆亚等五人,单位未取得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
通过法庭调查已经查清,单位行贿熊兴平2.5万元、李隆亚3.5万元,共计6万元,均是逢年过节的礼金,单位未取得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
五、&&& 本案单位行贿金额总计8万元,且均属于逢年过节的礼金,情节不是十分严重,依法不应当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行贿金额不足10万元,应当不予追究。
第三部份&& 结 论
这是一桩没有一分林地的非法占用林地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桩没有谋取不正利益或非法利益的单位行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贵阳龙行神洲(集团)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一桩“没有一分林地的非法占用林地案”,指控单位的行贿案是一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的单位行贿案”。这两起案件是对中国民营企业的迫害与打压,与当今法律和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工业强省”战略、构筑“精神高地”、走出“经济洼地”的精神背道而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做出无罪判决,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书。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 礼的辩护人:徐永忠律师
被告人龙明成的辩护人:罗成武律师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1、部份案件卷宗律师阅卷笔录(6页);
2、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4页);
3、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目录(10页);
4、涉及法律法规规章(7页);
5、律师执业证(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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