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英文缩写的正确表达应该怎么写?

麻国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和文法
麻国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和文法
作者:麻国庆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和文法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摩洛哥国家委员会于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sh )组织“保护大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上,“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的文献资料,经过时间的推移,几经推敲和斟酌,被相关国家和地区所采纳。2001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艺术入选。而在此期间,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也紧随世界形势的变化,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2009年9月30日,在阿联酋举行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决定,76项遗产被列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我国有22项入选,成为本次会议列入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总体看来,政府、学术界和人民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倾注了很多心血。但是,我们仍要看到,文化有着变迁和发展的过程,即使部分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但是保护远远不如自身生命力的延续更具有长远发展的动力,且中国民间文化,特别是民俗文化,从有形的物质形态,到无形的文化形态,内容丰富,特征各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工作很难面面俱到,一一照应,那么这部分目前仍存留在生活空间的民俗文化该如何发展,显然是当下应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从“有形”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洗牌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开始致力于世界范围内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78年,首批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此期间就有会员国对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表示了关注。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综合概念被引入到UNESCO内部的工作机制中,也经历了长期的论证,并于2003年10月,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尘埃落定。可见,从“有形”的物质文化到“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在世界遗产保护范畴内经历了一次费时较长,从认识到实践上的一次文化洗牌。
在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转变,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深入理解的同时,我们将目光暂时拉回到东亚国家日本。早在1950年日本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综合考虑了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问题。这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较早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体现和实践。在日本现今施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将国家依法保护的文化财对象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和传统建造物群等六大类别。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物、美术工艺品,如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等等,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传统工艺技术等。而民俗文化财则也包括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前者包括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与传统节庆相关的民俗习惯、民俗民艺等,后者则包括无形文化财活动中使用的衣服、器物、家具等。日本学界的这种分法,显然把民俗文化财作为文化财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单独将民俗文化财再次划分为“有形”和“无形”,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在民俗文化的保护过程中,如果只侧重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不可能将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做到完美,毕竟无形的技艺、岁时节庆等民俗文化往往需要有形的物质民俗作载体,才能将其完整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而这种划分方式所带来的另一个更为客观实际的问题,就是在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语境时,民俗文化如何发展?而它的发展实际上应该建立在“无形”民俗文化和“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共同保护的前提之下。
2002年5 月,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启动了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证、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工程”。紧接着,在文化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支持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于2003 年正式得以启动,其中包括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倡导发起的,以普查中国民间文化为重点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这项工程计划从2003 年到2020 年用17年的时间,创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一工程的启动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由以往的项目性保护,开始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但是,我们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在接受了联合国输入的“非遗”概念和实践的同时,应该结合本国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基本形式,特别是我们面对自身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在概念上分为“有形”和“无形”,但是操作过程中绝不可能分得如此的一青二白,二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承的,特别是反映在民俗文化上面。如果在如今的形势下,过于重视“无形”而忽视“有形”,那么这种文化洗牌显然就会失去应有的支撑力,正如古人所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而且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其实都具备一种新旧交融的特性,他们不仅代表着过去,也立足于现在,在社会发展变迁中不断地调整自己,其内容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并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呈现出重新建构的新态势,这种变化是出现在民俗文化的“有形”和“无形”的两个层面上,事实上是很难做到将民俗文化从“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物质形态”的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中截然切割开来。
二、从涵化到重构:民俗文化变迁中抉择
文化变迁一般是由本文化内部的发展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接触而引发的。文化的涵化是指不同族群持续地接触一段时间后因互相传播、采接、适应和影响,而使一方或双方原有的文化体系发生大规模的变异的这样一种过程及其结果。涵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文化接触,二是文化传播。因为在相互、持续的接触中文化传播不可避免,只有通过大量的相互传播,涵化才能最后实现。涵化强调双方长期的持续互动,双方文化的接触是全面的。另外,涵化过程无法区分涵化的主动方和被动方。最后,涵化的结果是双方在长期互动中通过双向传播或单向传播,使得双方或一方原有文化体系发生大规模变迁。通常变迁先发生在文化边缘地带,然后才向文化中心推进。这种横向的文化变迁过程在文化区的纵深发展即是涵化的过程。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进展,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举例来说,广东湛江历史上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今天已经形成了融合多民族文化的多元一体的独特文化气氛。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汉代徐闻港就成为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现代湛江因为经济交流活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港口文化。在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很多学者从整体把握,将以湛江为中心地区的民俗纳入到岭南民俗这一大的范畴中,但如果考量具体的文化事项,我们会发现湛江民俗与广府、潮汕、客家这三大民系的民俗相比,有许多独具特色的地方。在民族关系与文化涵化方面,现代湛江的主体居民是汉族,但在历史上,湛江却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族与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已经发生了涵化,今天以湛江为中心的地区,已经形成了多元民族文化交融的局面。
文化在世代传递的连续性基础上不断容纳和增添新的文化特质或要素,一种文化通过发明、发现或采借,使该文化要素的特质日益增长和丰富,这也是一种文化的累积过程,也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形式。这种现象类似于一种“滚雪球”的现象。如今天中国的汉文化就是在“滚雪球”中,融合周边不同民族的文化,而形成的一个文化共同体。但是文化积累到一定过程,也会产生新的情况,比如民俗文化在长期的稳定传承后,在面临当代社会的现代化、大众文化、商品化等诸多问题时,也会发展转变,这种转变之一就是文化重构。文化重构属于文化人类学特殊进化论的范畴,源于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的“文化适应”概念。文化重构始终处于不断调适的过程中,它并不是简单剪贴式的拼凑杂糅,也不是大刀阔斧的改头换面,它是一种动态化地立足于原来文化特质上的再生产过程。
湛江有许多民俗文化,包括语言都是在中国历史上极其缺失和珍贵的文化资源。而湛江的汉文化恰恰吸收了原来的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自身特有的文化特色。其实这一吸纳引进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文化的重新建构,所以湛江地区的民俗文化才有区别于广府、潮汕等三大民系的自身特点。可见,民俗文化决不会一成不变,在应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过程中既有传承又有重构,也有创新,在新陈代谢中不断发展。但是在对周边文化的吸纳和加工中,真正被吸收下来稳定地进入民俗文化的部分永远是极其有限的,否则民俗文化就不会成为相对稳定的社会规范系统了。实际上,民俗文化的涵化和重构的过程,却是与整个文化系统相互适应的过程。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民俗文化中的无形民俗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 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等等,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而目前看来,类似人生礼仪、节日庆典等非物质文化和过去传统的民俗文化相比,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中华民族的端午习俗中有“缠五色丝”的做法,该民俗在梁?宗懔《荆楚岁时记》有记载:“(五月五日)以五彩丝系臂,名曰辟兵,令人不病瘟。又有条达等织组杂物,以相赠遗。”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种习俗在北方的许多农村和城市都流传下来。一般姑母或姨母要给自己的侄儿(女)、外甥(女)送上五色丝线缠成的手镯、小葫芦等等装饰品,以避五毒,并在节后第一个下雨的日子解下,扔到水沟中让水冲走。而进入21世纪,由于医学的发达,缠五色丝线避五毒的做法在端午节却不再流行,节日现状就是民俗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适应的结果。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一种持续的构建过程中形成的,纯粹的、不受任何社会、经济文化因素影响的民俗文化是不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定要关注“无形”的内在特征,它是一个不断调适、重构的过程,且不可用静态的目光去审视此类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三、从传统到现代:民俗文化的调试和重构
前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总序中指出:“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各国传统文化不同程度的损毁和加速消失,这会像许多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影响文化生态的平衡,而且还将束缚人类思想的创造性,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
民俗文化是民间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实施主体主要是下层民众,行为特点则是高度世俗化;尊奉着在传统中形成的道德秩序;在交往上看重亲缘、地缘等关系;文化传播方式通常是口传心授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民俗规约和惯例;因此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传统性和保守性。而民俗文化与传统文化又有着一定的联系,也存在着不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已经和即将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内容,为数众多地都是中国各地方、各民族的民俗文化。它们被认为是国家的文化瑰宝,但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却面临着失传和濒于灭绝的危机。如何保护这些民俗文化,关系到民族文脉的传承、国家软实力的提高,是我们当代文化中国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 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对于这些民俗文化的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最好的方法或长久的发展之道莫过于把它们保护在基层社群之中,亦即创造、解释和不断地再生产出这些民俗文化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土壤之中。
民俗文化的“有形”形态,人们可以采用静态的方式加以保护,可以深入民间去挖掘去收集,摆放到各种类型的博物馆中加以收藏和保存,而这种静态的保护往往将有形的物质形态固化,它的生命往往止步于收藏者将其带回并妥善保管的那一刻,然后就会刻板的不再发展,成为只会诉说过去的一件藏品,这种方式显然不是文化遗产保护最有效的方式。民俗文化虽然是从传统社会中走出来,但它也要经历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需要在传统和现代的冲突中不断的调适自身。目前,我们进入了全球化时代,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已经提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日程上来。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改变了民俗文化产生的原初地理和文化空间,城镇化后的农村已经与原初意义上的农村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周边城镇和大中城市的辐射力对村落的发展更具影响力。大中城市的城市文化和中小城镇的城镇文化会通过各种方式渗透到村落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如通过大众媒介、交通运输、商品交易、旅游观光等等途径。乡村的文化空间不在封闭,各种文化开始在这里汇聚、碰撞,以前所谓的封闭落后的农村现在基本已经不存在。
而农村接受的现代文化中,大众文化的影响值得一提。科学技术的发达,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方文明的引进,都为大众文化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使其在中国这块刚刚开发的土地上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加之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经济效益作为其外在的推动力,大众文化的审美趣味完全以大众欣赏取向为主,在内容和价值观上也呈现一种中立化趋势,这都使得大众文化产品的内容与形式趋向于某种同质化、普适性、泛众化,更易于被民众接受。而民俗文化由于地域、历史等原因形成的不同文化形态与大众文化的诸上特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20 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民俗文化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有的地方由于采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做法,竭尽全力挖掘民俗文化的商业价值,又把民俗文化的发展推向了商品化的一端,这就出现某些地区民俗文化得以恢复,而有些地方却在式微,出现民间文化创作断代、艺术传人断代的严峻现实。
目前我国民俗文化的保护,特别是民俗文化中的非物质形态,在当代社会文化语境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正如多米尼克?斯特里纳蒂所说:“艺术和精英文化自有其地位,真正通俗的民间文化也有其地位,它起源于基层民众,是自我创造和自发的,直接反映了民众的生活与各种体验。这种本真的通俗民间文化绝不可能企望成为艺术,但是它与众不同的特色却得到了承认和尊重。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这种情况改变了。社群和道德崩溃了,个体变成了孤独的、疏远的和失范的,他们可接受的唯一关系就是经济上的和契约性的关系。他们被同化进了一群日益没有个性的大众之中,受一种他们能得到的,替代社群和道德的唯一资源――大众媒介――摆布。在这个世界中,大众文化的传播像一种致命的能媒,使民间文化窒息,并威胁着要扼杀艺术的完整性。
《易经》有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达。民俗文化面对当前的态势,将如何发展,是摆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前不可规避的现实。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毕竟能力有限,即使做到国家、省市地方三级联动,但要面对中国丰富多彩、品类繁多的民俗文化形态来说,显然也是杯水车薪。民俗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其中无形文化形态的发展需要靠文化自身的力量,特别是要靠文化的创造和使用者――人。人和文化之间的互动才能带来文化发展的新活力。在全球化的时代,面临各种文化的大碰撞,民俗文化的保护则也要站在与时俱进的角度去开展。
民俗文化在与上述所提及到的各种现代文化的互动中要做出有选择性的创新与组合,就是将其中有用的内容有机的置入固有文化之中,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重构,这种重构导致了该种文化的结构重组和运作功能的革新,这种文化适应性更替当然要立足于民俗文化的根基之上,“变”或者说重构要在遵从民俗文化特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选择和组合,而不是改头换面的重新来过。如日本的阿依努人,在旅游的生产和文化展示中,使得阿伊努人的认同,有意识地得以重构。从这个角度来看,阿伊努人的整个旅游项目可以看作是民俗文化认同的更大的构成性过程借助商品形式的一种展示,当然,它要向观众展示饮食节、公共化的仪式、手工艺品的程序和阿伊努人产品,他们会有意识地组织起来,在村庄中出售这些物品,这些方式的出现,实际是将原有阿伊努人的民俗文化解构后加以重新建构,同时又强化了族群认同。笔者曾在闽北樟湖镇开展过田野考察,通过当地民间信仰艺术即“赛蛇神”与“游蛇灯”体现出的社会结合特性,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效地得到统一,也体现了农民群体灵活多变的生存智慧。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蛇王节主要来自民间组织,而1998年的蛇王节,政府领导参与,还专门请来其他地方文艺团体和耍蛇玩魔术的艺人进行表演,并把这一活动纳入经济开发和发展旅游业的范畴,而且大众媒体还为其作以专题报道,这一民俗活动的发展显然让我们了解到文化重构的过程,也使得传统自然地融入了现代之中,成为地方社会动态的社会变迁的象征之一。
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全球性的文化保护行为方式,从“有形”到“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推出,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将静态的文化相对论,纳入到动态的文化相对观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而作为对全球化回应的动态的文化相对论的把握,萨林斯提出,我们正在目睹一种大规模的结构转型过程,形成各种文化的世界文化体系、一种多元文化的文化,因为从亚马逊河热带雨林到马来西亚诸岛的人们,在加强与外部世界的接触的同时,都在自觉地认真地展示各自的文化特征。这一具体的事实就是本土的或地方的文化认同、地方共同体主义以及在多元民族社会的民族主义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复苏、复兴和重构的势头。20世纪可以说是文化自觉地被传承、被发现、被创造的世纪,这一文化也是近代以来民族――国家认同的一个重要源泉。今天,不同国家、地域和民族的文化其“无意识地传承”传统,常常为来自国家和民间的力量进行着有“意识地创造”,这种创造的过程,正是一种文化的生产与文化的再生产的过程,实际也是一种文化重构的过程。而重构的基础,并没有脱离固有的文化传统。而中国的汉族社会与少数民族社会一系列的民俗文化的展示,特别是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口号下,将民俗文化植入旅游发展的框架中加以生产和再造,无疑也是一种文化重构的尝试和实践。总体说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语境下,在国家、省市政府及各种组织的大力推动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应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强化无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的整合性保护。而对于能够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庇佑的民俗文化,特别是濒于失传的无形民俗文化要加以完好的保护,而对于仍然生存于社区空间内的民俗文化,除借助政府的相关措施外,民俗文化的守护者、承载者和实践者,在获得自身文化认同的同时,面对现代化的撞击时,适当的进行文化的调试和重新建构,使其自身能够迸发出活力。这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暨民俗文化的发展策略应该开创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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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intangib c cultural re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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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舞蹈系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舞蹈的现代表达》讲座
&&&&舞蹈系于5月30日下午特邀国家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特邀研究员、浙江民间艺术研究会会长吴露生研究员,为舞蹈系的师生们开展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舞蹈现代表达的专题讲座。
吴露生研究员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舞蹈的关系以及如何发展传统舞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使大家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问题有了一些了解。在讲座中还通过视频资料使我们看到浙江有名的百叶龙舞蹈在民间原生态与经过舞台艺术加工以后的不同形态,以活生生的例子更加直观的说明了传统舞蹈是如何发展来进行现代表达的。
作为舞蹈专业的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我们密切相关并且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当今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保存也同样应该引起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我们毫无保留的整理和收集。但对于如何发展传统舞蹈的问题,吴老师提出要以传统为依据,即使原生态的东西在时代的变迁中也在发展变化,也有着历史演变的过程,因此传统舞蹈的现代表达可以进行再加工和发展,但是必须了解当地人的审美观照与理想,创作的作品保持其本真性的同时,还一定要符合非遗所在地区民众的期望和认可,传统舞蹈的现代表达在不脱离根性的前提下,运用创造性的思维将其发扬光大成为当代百姓所欢迎的艺术作品。
吴露生研究员时近两个小时地生动演讲使大家受益匪浅,对于非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给我们以启示,尤其为我们今后的创作以及学习工作拓宽了思路。我们可以广采各地的原生态民俗舞蹈,运用丰富的素材创作出更多样化的民间舞蹈,将民间的艺术真正的得到保存,在民间中流传开来回归到百姓中去,让民间的艺术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时刻关注与思考,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也将伴随我们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让我们在不断实践中摸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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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 研究生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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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瓦雅皮人的口头和图画表达形式
地区和历史环境简介
巴西,即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名源于巴西红木,&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国家,拥有辽阔的农田和广袤的雨林。人口数居世界第五,面积也居世界第五。巴西与乌拉圭、阿根廷、巴拉圭、玻利维亚、秘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接壤。早在6000年前巴西就有半游牧民族聚居,分布于亚马逊河一带森林,他们主要是从事耕作活动,并且每隔一段时间迁徙。日,葡萄牙航海家佩德罗&卡布拉尔(Pedro?lvaresCabral)到达巴西。在随后的三百年里,葡萄牙人逐渐在此定居,一开始从事巴西红木的采伐,后来逐渐扩展到淘金、甘蔗种植,逐步成为葡萄牙殖民地。日宣布独立,,由于历史上曾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巴西的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
很久以前,瓦雅皮居民就用植物颜料在身体和各种物体上画出几何图形
巴西的大部分地区属热带气候,南部部分地区为亚热带气候,全境地形分为亚马逊平原、巴拉圭盆地、巴西高原和圭亚那高原,其中亚马逊平原约占全国面积的1/3。有亚马逊、巴拉那和圣弗朗西斯科三大河系。亚马逊河全长6751公里,横贯巴西西北部,在巴流域面积达390万平方公里;巴拉那河系包括巴拉那河和巴拉圭河,流经西南部,多激流和瀑布,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圣弗朗西斯科河系全长2900公里,流经干旱的东北部,是该地区主要的灌溉水源。
常见的图形有美洲虎、水蟒、蝴蝶和鱼类以及线条和几何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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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下列..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下列关于宪法与这部法律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B.宪法不能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抵触C.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D.宪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基础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广东省月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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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下列..”主要考查你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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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定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法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受宪法的严格规范和限制。表现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两部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原则及表现:原则:1.资产阶级宪法(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2.社会主义宪法(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1.成文宪法典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遵行和维护的,不管是青少年,还是中年或老年。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应该遵守中国的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认真学习参考资料里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己做到遵守宪法及宪法下所涵盖的所有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人做与宪法想违背的事情时,积极上前劝阻。如果自己个人力量不能阻止时,可以采取报警或其它形式的帮助来解决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1、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2、宣传宪法,以宪法为行为的最高准则;3、自觉遵守宪法,依法行使宪法和正确享受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4、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宪法溯源:“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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