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跳天猫破纪录录不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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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体育部
发布时间: 9:04:26
  以走、跑、跳跃、投掷等运动技能组成的综合性竞赛项目。自古希腊时起,田径运动一直是奥林匹克运动会所有比赛项目中最重要、最吸引人的部分。奥运会田径赛,也是世界最重要的田径赛。在有了世界田径棉标赛、世界杯田径赛之后,各国选手仍把主要目标放在奥运会上。所有田径项目的起源,都与人类的生存和自卫要求有密切的关系。早在公元前1829年,在爱尔兰举行的格纳萨德竞技会上,就有田径项目的比赛。但田径运动在公元前776年第1届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才算正式形成。现代田径运动兴起于英国。15世纪亨利八世倡导田径运动,他本人善于掷链球。 1825年伦敦举行过两次业余赛跑。1837年伊顿公学开始有100码跨栏比赛,6年后又增加了短跑和障碍跑比赛。1849年,伍利奇皇家军校首次举行正规的田径运动会。1866年,在英格兰成立了业余田径俱乐部,并举办了第1次英格兰田径锦标赛。在美国,1860年在旧金山成立奥林匹克俱乐部,同年组成第一个田径队。1868年在纽约建立了田径俱乐部,西半球的田径运动逐步开展。通过该俱乐部的活动,美国业余田径协会于1879年成立。1888年在底特律举办首次田径锦标赛。现代田径运动被认为是从1896年的第1届现代奥运会正式开始的。1912年建立了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1928年在第9届奥运会上,第一次设立了女子田径项目。 田径运动有助于发展人们的力量、速度、耐力和敏捷等重要素质,而这些素质对于其他竞技运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们通常把田径运动视为各项竞技项目的基础,有人甚至称之为“运动之王”。这是因为在所有国际重大比赛中,田径运动的奖牌数最多。1992年列入奥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有男子24项,女子19项,共设43枚金牌。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两部分,通常把以时间(小时、分、秒)为单位计算成绩的项目叫“径赛”,竞走和跑等所有周期性运动项目都属于这一类。而以远度和高度(米、厘米)为计算单位的项目称为“田赛”,如跳跃和投掷等非周期性运动项目均属此类。“田赛”和“径赛”合称为田径运动。田径运动项目分为竞走、赛跑、跳跃、投掷、全能5大类。
&&&&&&田径的技术、规则和裁判法。   ①竞走包括男子20公里、50公里,女子10公里,均在公路上进行。 ②赛跑又分为短跑、中跑、长跑、跨栏跑、接力跑、障碍跑和马拉松跑。短跑有男女100米、男女200米、男女400米;跨栏跑有男子110米栏、女子100米栏、男女400米栏;中跑有男女800米、男女1500米;长跑有男女5000米、男女10000米;男女马拉跑的距离42公里195米,属超长距离跑。接力跑有男女4×100米接力、男女4×400米接力。 ③跳跃项目包括:男女跳高、男女跳远、男女三级跳远、男女撑竿跳高。 ④投掷项目包括:男女铅球、男女标枪、男女铁饼、男子链球。 ⑤全能项目有男子十项全能、女子七项全能。第5届奥运会曾设立男子五项全能,第9届奥运会起取消。
  田径运动是比速度、比高度、比远度的项目,要求运动员在短时间内表现出最大的速度与力量,或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工作,运动强度大,比赛紧张激烈、竞争性强。要求运动员不仅具备很高的身体、技术和战术训练水平,还应有献身精神、顽强的意志和高尚的道德品质。1912年国际田联成立前,没有正式的世界纪录。国际田联成立后,设立了各个项目的世界纪录,并追认了国际田联成立前创造的某些项目的世界纪录。国际田径竞赛规则规定,某些径赛项目的成绩和纪录,只有在标准田径场跑道上创造的才被承认。国际性田径比赛使用的是周围有400米半圆式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弯道半径约在36~38米之间。田径场应设有6~8条分道,各宽1.22~1.25米。大多田径场中间为足球场,田赛项目场地多设在两弯道内侧的半圆空地上。
&&&&男子和女子国际比赛规则&
&&&&&第101条 国际比赛
&&&&凡举办规则第1条所阐明的各种国际比赛,均应遵循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的规则,各种通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均应声明此点。&&&&&规则适用于男子和女子的比赛。&&&&&注:建议各会员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国际田联的规则。&&&&&第102条 年龄级别
&&&&下列 适用于国际田联的比赛:
&&&&青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20周岁者。 &&&&元老运动员男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或超过40周岁者。 &&&&元老运动员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或超过35周岁者。&&&&&少年男、女甲组: 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满16―17周岁者。 &&&&少年男、女乙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满15周岁者。
第一章 官 员
&&&&第 105 条 国际官员
&&&凡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a)和(b)的比赛,应从国际上指派下列官员:
&&&(1)组织代表 &&&(2)技术代表 &&&(3)医务代表 &&&(4)兴奋剂检查代表 &&&(5)国际技术官员 &&&(6)国际竞走裁判 &&&(7)仲裁委员会
&&&&每一种官员聘任的数量表明在现行国际田联比赛规程中。
&&&&举办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1)、(2)、(3)、(4)、(7)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选派。
&&&(5)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根据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决定。
&&&(6)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根据竞走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决定。
&&&&组织规则第12条1(b)的比赛,这些人选由有关地区协会选派。
&&&&国际田联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格和职责。国际田联各会员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选。
&&&&举办一类比赛,就指派与(1)至(7)相应的官员。举办二、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和竞走裁判员。
&&&&第106条 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必要时,处理大会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经济责任问题,并与技术代表协作。
&&&&第107条 技术代表
&&&&在大会组委会的支持下,技术代表应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规则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向相应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赛 次和录取原则。
他们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运动员发送技术性规程。
&&&&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有责任。
&&&&他们应审核报名,并有权以技术性理由不批准报名(由于非技术性理由否决报名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应的地区理事会做出裁决)。
他们应安排全能比赛的录取赛次和组次。
&&&&技术代表应在合适时间提出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他们应与组织代表协作。
&&&&技术代表或其指定的委托人应负责各种竞赛抽签。
&&&&第108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被任命后,应立即组委会联系。医务代表对整个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应保证医务检查和治疗有足够的和适用的器材设备,在比赛的场地上可以紧急治疗,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第109第 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为进行兴奋剂检查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并与医务代表协作,负责有关兴奋剂检查的所有事宜。
&&&&第110条 国际技术官员
&&&&技术代表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项比赛指派一名国际技术官员。
&&&&国际技术官员应对该项主裁判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 他们在该项的整个比赛进程中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的进行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比赛规则。
&&& 他们对项目的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干预。然而如遇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主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劝告。如仍不能解决,则应向国际田联技术代表报告。
&&& 在该项比赛结束时,他们应该在成绩单上签名。
&&& 第111条 国际竞走裁判
&&& 被任命为国际竞走裁判必须执行国际田联规则第191条的规定。
&&& 第112条 仲裁委员会
&&& 凡举办1(a)、(b)、(c)的各种比赛,均须设立通常包括3 、5或7名仲裁委员所组成的仲裁委员会。
&&& 除此之外的其它比赛,如组织认为对比赛的正常进行有利而有此必要时,同样可设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则第147条处理各种抗议,同时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委员会的其它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凡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问题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
&&& 第113条 大会工作人员
&& 大会组委会应根据主办协会的规则指派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第12条1(a)、(b)、(c)比赛则应根据相应国际组织的规则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大型国际比赛必须设如下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酌情变动。
&&& 行政管理人员:
&&& 组委会主席1人
&&& 行政主任1人
&&& 技术主任1人
&&& 技术代表1至2人(由国际田联或相应的地区协会指派)
&&& 比赛现场指挥
&&& 比赛工作人员:
&&& 径赛裁判长1人或1人以上
&&& 田赛裁判长1人或1人以上
&&& 外场裁判长1人
&&& 径赛主裁判1人,裁判员3人或3人以上
&&& 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裁判员每项3人或3人以上
&&& 竞走主裁判1人,裁判员3人或3人以上
&&& 径赛检查员4人或4人以上
&&& 计时员3人或3人以上
&&& 发令员1人或1人以上
&& &召回发令员1人或1人以上
&& &助理发令员或内场检录员1人或1人以上
&& &记圈员1人或1 人以上
&& &记录员1人或 1 人以上
&&& 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或1人以上
&&& 风速测量员1人或1人以上
&&& 终点摄影计时主裁判1人
&&& 终点摄影计时助理裁判2人
&&& 丈量裁判(电动)1人或1人以上
&&&&总裁判长1人
&&& 副总裁判长1~2人
&&& 编排和记录公告主裁判1~2人,裁判员若干人
&&& 赛前控制中心(检录)主裁判1~2人,裁判员若干人
&&& 赛后控制中心主裁判1~2人,裁判员若干人
&&& 全能主裁判1人,裁判员若干人
&&& 计算机主裁判1人,裁判员若干人
&&& 录像组主裁判1人,裁判员若干人
&&& 电子屏幕显示员若干人
&&& 场地器材组主裁判1~2人,裁判员若干人
&&& 其他工作人员:
&&& 宣告员1人或1人以上
&&& 正式测量员1人
&&& 医生1人或1人以上
&&&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或记者服务的)若干人。
&&&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带明显的臂章和徽章,以资识别。
&&&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场内。
&&& 举行女子项目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 & 第114条 组委会主席
&&& 组委会主席应负责大会的顺利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报到,必要时指派替补人员,同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留在场内。
&&& 在组委会领导下,可设比赛现场指挥,其任务为协调指挥各项比赛的进程,掌握发奖仪式的进行,控制大屏幕显示和宣告组的宣告。
&&& 第115条 行政主任
&&& 行政主任负责各种委员会的召开和记录,包括通讯在内的一切行政工作安排。
&&& 第116条 技术主任
&&& 技术主任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保证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投掷区等场地和一切器材设备符合国际田联规则并准备记录卡片。
&&& 第117条 裁判长
&&& 1.径赛、田赛以及外场赛跑及竞走项目应分别指派一名裁判长。外场裁判长对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事无权管辖(参见规则第 191条)。
&&& 2.裁判长保证规则得以贯彻执行,并处理发生于大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问题。径赛裁判长在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有权判定比赛名次。但不能取代裁判员或检查员的职能。
&&&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在田赛中要监督创记录的成绩丈量。
&&& 4.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的抗议或异议作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可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可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 5.倘若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场比赛无效,并做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 6.在田赛项目中,倘有关裁判长认为条件不宜比赛,他有权更改比赛场地。此种更改应在赛完一轮之后进行(参见规则第 142 条 5)。
&&& 注:仅是风力和风向变化,均不足以构成改变比赛场地的条件。
&&& 7.每项比赛完毕,应立即填好成绩单,由有关裁判长签名并送交记录员。
&&& 国内举行的各类田径比赛可设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总裁判长受组委会领导,直接对竞赛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 第118条 裁判员
&&& 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主裁判应分别负责分配各项裁判员的任务。
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
&&&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并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裁判长裁决。
&&& 注:裁判员的位置应离终点线至少5米,并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 田赛项目
&&& 3.在以高度或远度计量成绩的项目中,裁判员应判定并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并丈量每次有效试跳的成绩。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中,每次升高横杆时均应精确丈量,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至少要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要有裁判员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试掷的成功和失败。
&&& 赛前和赛后控制中心在径赛裁判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分另为:
&&& 赛前控制中心(检录):
&&& 准时召集运动员点名,严格检查号码、服装、商标、钉鞋等其它物品,带领运动员至比赛地点。
&&& 赛后控制中心:
&&& 对比赛结束的运动员进行控制,协助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做好运动员的管理工作。
&&& 第119条 检查员(径赛项目)
&&&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 2.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应立即提交书面报告。
&&& 3.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举红旗示意。
&&& 4.还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监察接力赛跑。
&&& 注:检查员发现运动员跑离各自跑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就立即用适当的物品在跑道上标示出违例的地点。
&&& 第120条 计时员
&&& 1.根据运动员报名的数量指派足够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计时主裁判。
&&& 2.计时员应使用机械秒表或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本条款中均以“表”来代表这两种计时器。
&&& 3.计时员应跑道外终点排成一直线。如有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距跑道至少 5 米远。为了使他们都能观察到终点情况,应设置计时台。
&&& 4.每个项目优胜者的成绩均应有三名计时员(其中一人为计时主裁判)和 1 至 2 名候补计时员计取。候补计时员所计成绩不予考虑。除非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正式计时员的表不能准确的计取时间,候补计时员的表才可用来替补。事先要规定好替补的顺序,使所有赛跑项目中都有三块表计取优胜者的正式成绩。
&&& 5.每名计时员应独立工作,不得让其他任何人看表或讨论其所计的成绩。应将成绩填写在成绩记录表格内签字后交计时主裁判,计时主裁判可以验表,以核对所报成绩。
&&& 6.计时主裁判应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如有必要可引用规则第 160 条的条款和为公告提供比赛结果。
&&& 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 1/100 秒,然后换算成 1/10 秒为决定成绩。判读成绩与决定成绩均应记录在成绩单上。
&&& 第121条 终点摄影裁判
&&& 1.如采用全自动计时装置,应指派一名终点摄影主裁判和两名终点摄影助理裁判。
&&& 2.终点摄影主裁判应对该计时装置的使用负责。会前他应与有关技术人员接触,熟悉计时装置的性能,督导该装置的安装和检测。
&&& 3. 在其他两 名助理裁判的协助下,终点摄影主裁判应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和相应的成绩。
&&& 4. 他应将运动员的正式名次和时间填入表格,签字后交记录员。
&&& 5. 如使用一套录象系统,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考查运动员抵达终点线瞬间的前后两张照片画面,如这两张画面中运动员的先后位置发生变化,他应宣布这些运动员的名次相等。
&&& 第122条 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 1. 发令员在运动员各就位时,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并且是一切与起跑有关事宜的唯一裁判员。发令员应确知计时员和终点裁判员是否已准备就绪(参见规则162条10)。
&&& 2. 凡分道起跑的项目,发令员使用话筒,通过设置在每条分道的扩音器,向运动员传达口令。如不用此装置,发令员应站在与运动员距离大致相等的位置上。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则应将发令枪或类似装置置于该处用电动传令。
&&& 3. 在比赛时,应有1名或1名以上的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
&&& 注:在200米、400米、400米栏、4x100米接力、4x200 米接力,4x400米接力等项目中,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 4. 召回发令员应该站在能看到由他负责的每名运动员的地方。
&&& 5. 只有发令员才能实施规则第162条7所涉及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 第123条 助理发令员
&&& 1. 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所参加的比赛或组别是否有误,号码是否佩戴正确。各项道次应面向跑进方向,由左至右编号。
&&& 2. 助理发令员须组织运动员按其道次正确排列在起跑线后3米远的集合线上,如为梯形起跑,应使运动员在各自分道的起跑线后取同等距离站好。完成这项工作后,向发令员表示准备就绪。如须重新起跑,应将运动员重新排列在集合线上。
&&& 3. 在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的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 4. 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后,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162条4得以执行。
&&& 第124条 记圈员
&&& 1. 在1500米以上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跑运动员的圈数。5000 米以上及竞走项目,应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向记圈员提供记圈表格,使其记下(由正式计时员提供的)由其负责的运动员每圈的时间。当采用这样的记圈方法时,每名记圈员负责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6人)。
&&& 2. 应专派一名记圈员,负责通知每名运动员尚剩的圈数。通常用铃声作为最后一圈的信号。
&&& 第125条 成绩记录员
&&& 成绩记录员应搜集每个项目的全部成绩。有关成绩的详情应裁判长、计时主裁判或终点摄影计时主裁判及风速测量员提供。他应这些详情立即通知宣告员,注明通知的时间,记录比赛结果。并将正式成绩表格交组委会主席。
&&& 第126条 比赛场地指挥员
&&&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工作人员及已被召集的参赛运动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或停留在场内。他应为不执行任务的裁判员提供一个指定的休息场所。
&&& 第127条 宣告员
&&& 宣告员应将参加每项比赛运动员的姓名、号码以及其它有关信诸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和比赛进程中的中途时间等宣告于众。各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和远度)由成绩记录员通知宣告员后,应尽早宣布。
&&& 第128条 正式测量员
&&& 用于比赛的跑道、距离、投掷圈、投掷弧、器械落地地区以及与田赛有关的其它丈量,应由正式测量员事先进行测量。他应在会前向技术主任和裁判长提出丈量准确的证书。
&&& 注:正式测量员本人必须有机会熟悉有关比赛场地的各种文件。
&&& 第129条 风速测量员
&&& 风速测量员应保证按规则第149 条规定装置风速仪。他应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并记录测量结果,签名后通知成绩记录员。
第130条电子丈量裁判员
&&& 采用电子丈量仪时,应指派一名丈量裁判员。会前他应与有关技术员接触,便自己熟悉掌握此仪器。比赛开始前,他应检查此丈量仪器的设置,考虑技术员所提出的技术要求。
&&& 为保证该电子丈量仪器能正常工作,在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应使用一个经校正的钢尺或玻璃纤维尺对一组电子丈量成绩进行检测,以验证这两种丈量结果是否一致。
&&& 比赛中,他应全面负责仪器的操作。
&&& 他应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实全部丈量均准确无误。
&&& 第137条 田径运动场
&&& 任何坚固、匀质、可以随跑鞋鞋钉的场面均可用于田径运动。
&&& 凡举办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和国际田联直接控制的比赛,只准在国际田联批准的标准人工合成地面的跑道上举行。
&&& 如具备此种跑道,建议规则第12条1(b)、(c)、(d)、(e)、(f)的比赛也应在此跑道上举行。
&&& 第138条 报 名
&&& 1. 凡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赛,只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可以参加。
&&& 2. 运动员参加国外比赛,必须由本国协会保证其资格并获该协会批准,方可参加比赛。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非国际田联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否则具有此类资格保证者应予接受。
&&& 女子项目
&&& 3. 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组委会应指派一个性别检查医务小组。当运动员被宣布具有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的资格后,该小组应向国际田联提交该运动员的姓名和全部详情,以便列入中央注册簿。
&&& 4. 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中,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的条件是运动员已经通过了性别检查。
终止参加比赛
&&& 5. 按规则第12条1(a)、(b)、(c)举行的比赛,如发生下列情况,建议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后继项目(包括接力在内)比赛的资格:
&&& (1)已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比赛,但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未参加,以至未能正式从检录单中除名者;
&&& (2)运动员在某项分组比赛中已取得参加后继赛次的资格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 注:办理检录单最后确认的时间,应事先公布。
&&& 第130条 服装、鞋和号码
&&& 1. 各个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式样设计和穿着方式应无损于观瞻。服装必须用即使着湿时也不透明的材料制成。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胡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 凡举行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协会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凡举办规则第1 条1(f )、(e)、(g)的比赛,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协会正式批准的国家服装或俱乐部服装。发奖仪式也应视为比赛的组成部分,照此办理。
&&& 2.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穿鞋比赛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以及牢固地抓住地面。鞋的结构不得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加任何类型的弹簧或装置。鞋面允许加皮条。
&&& 凡举行第12条1(a)、(b)一天以上的比赛,各队官员必须用专门表格向组委会报告其运动员使用比赛用鞋的结构和样式。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更换其鞋的结构和式样。全能运动员应申明其各个单项的比赛用鞋。
&&& 鞋钉数量
&&& 3. 鞋掌和鞋跟的构造应使用至多11枚鞋钉。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均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
&&& 鞋钉尺寸
&&& 4. 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和鞋跟外突出的部分不得超过9毫米。跳高与标枪鞋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12毫米。鞋钉的最大直径为4毫米。非塑胶跑道鞋钉最大长度为25毫米,最大直径为4毫米。
&&& 鞋掌与鞋跟
&&& 5. 鞋掌和鞋跟可能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 跳高的鞋掌最大厚度为13毫米,鞋跟最大厚度为19毫米。其它鞋的厚度不限。
&&& 鞋的附加物
&&& 6. 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之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者得到从上述条款中所得不到的任何好处。
&&& 7. 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个号码,这两个号码要明显地分别佩戴在胸前和背后。在撑竿跳高和跳高中,运动员可在胸前和背后仅佩戴一个号码。号码必须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如在比赛时穿训练服,必须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
&&& 凡采用终点摄影装置,大会组织者可要求运动员在短裤侧面佩戴胶带式号码。不按规定佩戴号码者,不得参加比赛。
&&& 第140条
&&& 1. 运动员只有在按国际田联组织的正式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 按国际田联规则第12条1(a)至(g)进行的,完全在运动场举办的各种比赛,不得有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项目。
&&& 2 会员之间的比赛,跳跃、投掷项目的试跳(掷)次数,经直协商可以减少,但此类安排应在会前作出。
&&& 3. 如果一名运动员参加一个径赛项目,又参加一个田赛项目,或者参加一个以上的田赛项目,而这些项目又同时举行比赛时,有关裁判长可以允许运动员只在某一轮次的比赛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确定的顺序先进行试跳(掷)一次。
&&& 4. 用名次分值计取部分的比赛,其会分方法须在赛前得到所有参赛国的同意。
&&& 取消比赛资格
&&& 5. 如运动员在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正式成绩中注明他所违犯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
&&& 第141条 比赛――
&&& 跑道上阻挡
&&& 1. 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而妨碍该运动员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在比赛中如发生此类被取消资格的情况,裁判长有权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可令受损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
&&& 分道跑
&&& 2. 在分道径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跑进。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径赛,如800米的分道跑部分。
&&& 3. 运动员由于受到他人准、挤或被迫跑出自己的分道,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则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 运动员在直道上跑出自己分道或在弯道上跑出自己的分道外侧分道线,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也未阻挡其他运动员,则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 除上述情况外,裁判长根据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的报告,证实某运动员已跑出自己的分道,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 离开跑道或路线
&&& 4. 除下列情况外,擅自离开跑道或路线的运动员,不得继续比赛。
&&& 在公路项目和田径场内举行的20公里或20公里以上的竞走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并在一名裁判员的监督下,可以离开公路或跑道,但不得线而缩短其赛程。
&&& 5. 除分道接力赛跑外,运动员不得在跑道上做对他们有帮助的标记或沿跑道放置标志物。
&&& 赛次及分组赛
&&& 6. 参赛运动员数量太多,不能在一个赛次(决赛)进行比赛的径赛项目,应举行若干赛次的分组赛。举行此类分组赛时,所有运动员必须参赛,并通过看书有赛次,取得决赛的资格。
&&& 7. 在指派技术代表的情况下,各赛次(即预赛、次赛和复赛)应由大会组委会与技术代表共同编排。
&&& 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建议使用下表确定径赛项目的赛次。各赛次的组数和录取方法:
&&& 8. 第一赛次之后,建议按下列程序编排运动员进入后继赛次的组次:
&&& (a)从100米到包括400米在内的各项赛跑以及4x400米以下的各项接力,应根据运动员前一赛次的名次和成绩进行筛选,为此目的,运动员的录取顺序如下:
&&& 最快组的优胜者
&&& 次快组的优胜者
&&& 第三快组的优胜者,等。
&&& 最快的第二名
&&& 次快的第二名
&&& 第三快的第二名,等。
&&& (最后可按下列顺序录取)
&&& 按成绩录取的最快者
&&& 按成绩录取的次快者
&&& 按成绩录取的第三快者,等。
&&& 然后蛇形分布的编组顺序,将运动员编入各个组次,
&&& A 、B 、C 三组比赛的先后顺序由抽签排定。
&&& &当某赛次中的一组或几组因故无电子计时成绩时,应将该赛次所有各组判读的手计时1/100秒成绩作为录取后继赛次和组次的依据。
&&& (b)其它和项目的编排应继续使用原始成绩,只有在前面赛次中将成绩提高者才可调整。
&&& 如有可能,每个国家的运动员应编在不同组内。
&&& 注:分组赛编排时,建议尽可能考虑到所有运动员的成绩资料。抽签排定的分组赛,一般应使好运动员均能进入决赛。
&&& 9. 起跑时运动员过多,第一排排不下时,应按国家抽签决定起跑位置。每个国家的运动员按抽签决定的顺序排成一路纵队。
&&& 10. 除非裁判长认为有更改组别的理由,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无其名字的比赛。
&&& 11. 在预、次、复赛之后,每组至少应录取第一、二名参加下一赛次,如有可能建议每组至少应录取三名。
&&& 除执行规则第146条1的情况外,为下一赛次录取其他运动员时,根据名次或时间录取均可。按时间录取时,只能采用一种计时方法。
&&& 编组后,抽签排定各组参赛顺序。
&&& 12.100米到800米之间的各项径赛,4x400米及4x400米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跑几个赛次时,将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 (a)第一个赛次,由运动员抽签排定道次。
&&& (b)后继赛次的道次,分两次抽签排定:
&&& 按成绩择优前四名或队,排定3 、4 、5 、6道次。
&&& 按成绩较差的后四名或队,排定1 、2 、7 、8道次。
&&& 注:不足8条分道时,仍应遵循经必要修订后的上述方法。
&&& 13. 如有可能,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继赛次的第一组或决赛之间,比赛的最短间隔时间为:
&&& 200米及200米以下各项为45分钟
&&& 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为90分钟
&&& 1000米以上各项不在同一天举行。
&&& 14. 单一赛次
&&& 举行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800米以上的项目和4x400米以上的接力项目以及只需要一个赛次(决赛)的项目,其道次或起跑位置应抽签决定。
&&& 第142条 比赛――
&&& 1. 在田赛的一次试跳(掷)中,由于任何原因运动员受阻,裁判长有权给予其补试机会。
&&& 比赛时缺席
&&& 2. 在田赛或本能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在一位裁判员的陪同下,可以离开该项的比赛现场。
&&& 回来后已错过的试跳(掷)顺序一律不补。
&&& 试跳(掷)成绩的登记
&&& 3. 运动员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得登记多于一次的试跳(掷)成绩。
&&& 延误比赛时间
&&& 4. 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即不准参加该次试跳(掷)以失败论处。什么是无故延误由裁判长酌情决定。
&&& 如果在比赛中再次无故延误,即取消运动员继续比赛资格,但在此以前的所有成绩仍为有效。
&&& 裁判员负责通知运动员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该次试跳(掷)的时限,应从这一瞬间算起。如果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而时限已过,仍应判为该次试跳(掷)失败。
&&& 下列时限一般不应超过:
&&& (a)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和标枪为1.5分钟。
&&& (b)撑竿跳高为2分钟。时间从根据运动员预先要求将架子调整好时算起(参见规则第172条4)。
&&& (c)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项目)比赛的最后阶段,如只剩2或3名运动员时,跳高试跳的时限增为3分钟,撑竿跳高为4分钟,只剩1名运动员时,此时限增为跳高5分钟,撑竿跳高6分钟。
&&& (d)同一运动员连续两次试跳(掷)之间的间隔时间,撑竿跳高不得少于4分钟,其它项目不得少于3分钟。
&&& 比赛场地
&&& 5 有关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必须等待所有运动员试跳(掷)完同一轮次之后,再行变更。
&&& 注:仅是风力和风向变化,均不足以构成改变比赛场地的条件。
&&& 比赛顺序
&&& 6. 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有可能应将排定的顺序印在秩序册中。
&&& 及格赛
&&& 7. 田赛项目必要时可举行及格赛,以决定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及格赛的成绩,不应作为决赛的成绩。
&&& 在一些主要比赛中,如运动员的人数较多而确有必要时,建议及格赛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进行。如有足够的设备以供两组同时比赛并且条件相等,可同时进行比赛。不则,应在第一组比赛结束后立即开始进行第二组的及格赛。
&&& 建议在会期超过三天的比赛中,在高度跳跃项目的及格赛与决赛之间安排一天休息。
&&&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以外,在其它项目的及格赛中,每名运动员有三次试(掷)机会。运动员一旦达到及格标准,即不应继续参加& 及格赛。及格赛结束时,参加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排定。
&&&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及格赛中,根据规则171条7或172条7的规定:凡运动员次连续三次试跳失败者不得继续参加比赛,直至在组委会制定的及格标准高度上最后一次试跳结束,才能决定这些运动员是否被淘汰。及格赛的全部排名中,最后及格名次出现成绩相等,应按规则146条2的规定处理。
&&& 第143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 中途报时
&&& 1. 中途时间和第一名运动员的参考时间可予以正式宣告和显示。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任何人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
&&& 提供帮助
&&& 2. 除规则第165条和191条规定以外,运动员在比赛进程中不得接受帮助。帮助是指以任何方式传递建议、信息或直接帮助和包括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的或将被超圈的赛跑或竞走运动员或用任何技术设备在比赛中提供的速度分配帮助。
&&& 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时,不许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盒式录音机、类似装置。
&&& 在田赛比赛场内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有关裁判长必须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则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后继比赛,但在此之前的成绩仍为有效。
&&& 根据本规则,下列情况不应被认为是帮助:
&&& (1)由组委会指派的医务人员,在比赛进行中的接触性医务检查。
&&& (2)在赛场外的人,不使用技术性设备,而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传达信息。
&&& 风的信息
&&& 3. 在各个跳跃项目的起跳区附近,应设置一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 4. 在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大会组织者可根据气候情况,向运动员提供饮料、饮水和降温用水。
&&& 第144条 (略)
&&& 第145条
&&& 1. 对径赛和田赛项目的所有丈量必须使用钢或玻璃纤维米制卷尺、棍尺或科学丈量仪器。采用的各种丈量器材的准确性,必须经主办国的计量主管部门鉴定。
&&& 2. 对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推铅球等项的丈量,应以1厘米为单位,如丈量的距离不足1厘米不计。
&&& 跳高、撑竿跳高中,全部丈量应从地面垂直丈量到横杆上沿的最低点。
&&& 铁饼、链球、标枪等项远度的丈量,应以2厘米为单位,如丈量距离不足2厘米不计。
&&& 3. 公路项目的路线,应根据国际田联批准的现行程序进行丈量。
&&& 第146条
&&& 成绩相等采用如下方法解决:
&&& 径赛项目
&&& 1. 按成绩录取时,在任一赛次中,如需确定进入不一赛次的运动员成绩是否相等,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考虑所记录的运动员的实际成绩,而不执行规则中有关运动员的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1/100秒这一规定。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安排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
&&& 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裁判长有权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重新比赛。如无法重赛,则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相等时,则并列。
&&& 当手计时决定成绩出现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1/100秒成绩处理。
&&& 田赛项目
&&& 2. 跳高及撑竿跳高项目:
&&& (a)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 (b)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 (c)如仍相等:
&&& (1)如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其造成成级相等的的失败高度中的最低高度上,每人再试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决定名次的试跳,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见例1)。
&&& 跳高――例 1
&&&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的升高计划:
&&& 1.75米; 1.80米; 1.84米; 1.88米; 1.91米; 1.94 米; 1.97 米; 1.99 米
计算失败次数
决名次试跳
o = 成功 x = 失败 - = 免跳
( 2 )涉及其他名次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参见例 2 ) .
跳高――例 2
失败总次数
A 、 B 、 C 、 D 均跳过 1.92 米,但 1.94 米失败
根据成绩相等的规则, 1.92 米高度, D 是第二次跳过的,而其他三人都是第三次跳过拭劝a,因此 D 点钟优胜者。
另三名成绩相等运动员拭劝a总失败次数,“ C ”多于“ B ”,因此“ C ”点钟第 4 名。“ A ”和“ B ”仍然成绩相等,由于不属第一名,所以并列第 2 名。
3. 在以远度判定成绩的田赛项目中,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
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轮试跳(掷),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4. 每名运动员应以最好一次试跳(掷)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第 147 条 抗 议
1. 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提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倘载仲裁向裁判长提出。倘大会前未能圆满解决,应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交国际田联理事会。
2. 抗议涉及一个项目的成绩或执行问题,应在该成绩正式宣布后的 30 分钟内提出。
3. 所有的抗议应首先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裁判长口头提出,为了作出公正的裁决,裁判长应考虑可以得到的必要证据,包括照片或由录像机拍摄的胶片。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问题提交仲裁委员会。对裁判长作出的裁决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4. 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的负责人签名,并附上 50 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申诉费,方予审理。倘认为该申诉无理,则申诉费予以没收。为了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参考所有其它可以得到的证据,并同必要的人员进行会谈(见附表一)。
第 148 条 世界纪录
1. 运动员或运动队创造世界纪录时,应由创纪录所在国的国际田联会员立即收集一切必要的材料上报国际田联审批。一个运动成绩未经国际田联批准,不被承认为世界纪录。
会员国应立即向国际田联报告其申报成绩的意图。
2 . 每名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时,根据现行国际田联规则送请兴奋剂检查。如果打破接力纪录,则全队队员均须接受检查。
实验室应将此项检查结果,会同国际田联为审批纪录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国际田联。此项检查结果如呈阳性,则国际田联不承认文该成绩为世界纪录。
3. 如一名运动员承认在创造一项世界纪录前的某时,曾使用或者从中获得利益于当时一种禁用物质或技术,国际田联将考虑兴奋剂委员会的建议,取消该运动员的此项世界纪录。
4. 必须填写国际田联的正式申请表,并在 30 天内用航空急件寄交国际田联总部。国际田联总部每年向会员提供申请表格,根据要求也可另寄。
倘申请涉及外国运动员或外国队,须将表格副本在同一时期内寄交其国家协会。运动员必须受国际田联会员协会所管辖,方可代其申报。
5 创纪录所在国家协会应随正式申请表附上:
( a )大会打印的秩序册。
( b )该项的全部比赛结果。
( c )如系采用全自动电子计时计取的径赛纪录,应送交终点摄影照片。
6 国际田联承认的世界纪录有下列几种:
世界青年纪录
世界室内纪录
世界室内纪录的要求参见规则第 248 条。世界纪录和世界青年纪录要求如下:
( a )纪录必须是在正规的田陉场内创造的。创纪录所使用的径赛跑道和田赛助跑道应铺设在坚实地面上。不得使用木板或类似的材料。该纪录必须是在室外创造的。
( b )纪录必须是在正式比赛中创造的。在创纪录日之前,比赛所在国(国际田联会员)已正式确定、宣布和批准了这次比赛。大会秩序册中也刊有该项目与参赛运动员的名字。该项参赛的运动员不得少于 3 人。
( c )纪录必须超过或平该项国际田联承认的最新世界纪录。
( d )在预赛、及格赛、成绩相等的决名次赛以及全能运动的单项比赛中所创造的纪录均可申报。
( e )运动员在混合比赛(指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译注)中所创个人成绩,不予承认。
7. 申报女子纪录者,国际田联注册中应有该运动员的名字。第次以其名义申报,必须附有会员国承认的医生颁发的性别合格证明书。
8. 申报青年纪录者,该运动员的出生日期应已经得到国际田联证实。第一次以其名义申报,必须附以其护照、出生证或证明其出生日期的类似正式文件的副本。
9. ( a )跑和竞走纪录只有在符合规则第 161 条的跑道上创造的方予承认。
( b )一项赛跑必须只限定一个跑的距离,并且所有参赛者都应在这个距离中进行比赛。
但是,可以把规定时间的计程比赛(参见规则第 162 条 13 )和规定距离的计时比赛结合起来。例如:( 1 小时赛和 20000 米跑)。
允许同一运动员在同一次跑和竞走中创造多项纪录。允许几名运动员在同一次跑和竞走中创造不同的纪录。
但是,运动员未完成规定的全程距离,不得取其中一段较短距离的成绩作为纪录。
( c )跑及竞走的纪录必须由正式计时员计时或经批准的全自动电子计时器计时方予承认。
400 米和 400 米以下的径赛,只有经批准的全自动电子计时器,包括一套录像系统所记录的成绩,方予接受。
在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以及如可能( d )、( e )的比赛中所创造的世界纪录,在正式宣告成绩之前,大会组织者应向指派的技术代表提供放大的终点照片( 35 毫米的放大 10 倍, 70 毫米的放大 5 倍),以便确认终点摄影主裁判所判定的成绩。在全能运动比赛中破纪录,在正式宣告比赛成绩前,应向技术代表提交全部有关径赛的照片,供其核查。
( d )承认 200 米或 200 米以上任何距离的纪录时,创纪录所用跑道的周长不得超过 440 码,而且必须是在此周长的某一部分起跑。水池位于 400 米跑以外的障碍赛跑,不在此限。
( e )创纪录所用的跑道,其外道的半径不得超过 50 米。除非形成这曲段的两个半径中的大半径所构成的弧,在 180 度的弯道中不超过 60 度。
( f ) 200 米及 200 米以下各项的纪录,按规则第 149 条规定所测定的有关风速信息,必须申报。倘在跑进方向上测定的平均风速每少超过两米者,所创纪录不予接受。
( g )运动员在分道跑中踏上或跨越各自分道内侧的分道线,所创纪录不予接受。
( h )接力赛跑纪录,必须为同一会员国会员组成的队所创造。有关取得公民权的途径参看第 12 条 8 。
凡属殖民地而未单独参加国际田联者,对这条规则来说,应看作是其母国一部分。
( i )在接力赛跑中第一棒跑的成绩不能人微言轻纪录申报。
10 关于竞走纪录:
( a )在比赛中执行裁判工作并在新纪录单上签名的裁判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来自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的国际裁判。
( b )分明纪录的跑道必须是椭圆形的,其周长至少 350 米,至多 500 米,具有两面个 60 米至 120 米长的直段。
11 ( a )田赛各项纪录必须由三名裁判员使用经检验的网尺、玻璃纤维卷尺或棍尺进行丈量。该仪器的精确度须经一名田赛裁判员确认。
( b )在跑远和三级跳远中,按规则第 149 条规定所测的风速材料,必须申报。如测定的跳跃方向上的平均风速超过 2 米 / 秒,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 c )在田赛项目的一次比赛中,可承认多个成绩为世界纪录。被承认的每个纪录应是平或超过当时已有的世界最好成绩。
12 在全能运动比赛中承认纪录,必须符合承认各单项纪录的各种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在测风速的比赛中,风速不得超过 4 米 / 秒。
13 国际田联主席和秘书长有权联名承认世界纪录。倘对是否应该接受产生疑问时,提交理事会决定。
世界纪录被批准后,国际田联将通知申请该纪录的会员、该运动员的国家管辖组织和有关地区协会,倘未批准,将说明原因。
14 国际田联每年 1 月 1 日应公布世界纪录一览表,反映自该表设立以来,运动员或接力队在规则第 199 条、 200 条和 299 条中列出的已被承认的项目中创造的被国际田联认为是最优异的运动成绩。该表应在新世界纪录被承认后及时予以修正。
注 1 :由国际田联规定的世界纪录正式纪念牌,由国际田联提供,奖给世界纪录创造者。
注 2 :建议国家协会和地区协会采用类似上述的规则来承认他们各自的纪录。
* 全国纪录的承认除执行 148 条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我国设室内、外全国田径纪录、全国青年纪录、全国少年纪录。
二、全国田径纪录由中国田径协会审批。
三、凡破全国纪录须由大会竞赛部门出具记载该项目破纪录时有关具体情况和裁判员亲笔签字的成绩证明。有关裁判长(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严格审核场地、器材、风速等并在成绩证明上签字方为有效(见附表二)。
四、破纪录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在 15 天内随“破全国纪录报告表”附上有关材料报中国田径协会(见附表三)。
五、全国竞走纪录和达到该项运动健将标准的成绩必须是在国际比赛或中国田协批准的国内一、二、三类比赛中创造的,并且有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竞走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方可申报。
六、一类比赛破全国纪录不再由参赛单位申报,而由中国田径协会直接审批,破亚洲以上纪录由中国田径协会申报。
七、承认全国纪录及其统计方法:
(一)承认一国纪录:
径赛项目,一个赛次中同一组运动员多人超原纪录,均可承认为破纪录,其中最好成绩视为新纪录。在其后一轮次的运动员须超过当时的新纪录,方可承认为破纪录。
田赛高度项目,多名运动员越过超大型原纪录的同一高度,均可承认为破纪录。
(二)全国纪录人数、队数、项数的统计方法:
人数与队数分别统计。接力队或其它团体项目统计在队数内,不再统计人数。
同一人几次创同一项目的纪录,只统计次数。
同一人创一个以上不同项目的纪录,项数、次数应分别予以统计。
第 149 条 风速测定
1 风速测定时间,应按如下规定并从发令枪的闪光或经批准的类似起跑器材发出信号时开始计算:
100 米 10 秒
100 米栏 13 秒
110 米栏 13 秒
在 200 米比赛中,风速应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定 10 秒钟。
2. 在跳远和三级跳远中,风速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的标记时开始计 5 秒钟。跳远和三级跳远的标记分别放置在距离起跳板 40 米和 35 米的地方。倘运动员的助跑不足 40 米或 35 米时,应相应从他助跑开始起测定风速。
3. 测定径赛项目时,风速仪应置于直道的中间。测定跳远及三级跳远时,则置于离起跳板 20 米处,仪器离开跑道边缘不得超过 2 米,离地面高约 1.22 米。
4. 风速仪应以米 / 秒为单位进行判读,换算到跑进方向上较差的 1/10 米 / 秒(即 +2.03 米 / 记录为 +2.1 米 / 秒; -2.03 米 / 秒记录为 -2.0 米 / 秒),风速仪应制成能显示 1/10 米 / 秒读数的数字式风速仪,以与本规则相符。
风速仪须经有关计量部门审核。
第 150 条 正式器材
1. 国际比赛使用和各种器材,必须符合国际田联要求的规格。
2.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组委会应向所有运动员提供所有的比赛器材。在此类比赛中,除撑竿之外,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任何其它器材。在此类比赛中,运动员可以使用自己的撑竿,但该撑竿必须符合规则第 172 条 21 的规定。
第 151 条 录像记录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和( b )的比赛,建议对全部项目正式录像,所录的精确成绩和犯规的情况可当作辅助文件使用。
* 中国田协主办的田径比赛,应设录像组,在技术代表和总裁判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录像记录供研究判罚犯规使用。比赛结束后,录像资料交大会组委会存档。
第 160 条 计 时
1. 手计时与全自动电子计时被承认为两种正式的计时方法。
2. 手计时应按规则第 120 条中的规定由计时员计取。
3. 凡在跑道上举行的各项人工计时成绩,都要进位换算成 1/10 秒。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人工计取的成绩应换算成整秒,如马拉松 2 : 09 : 44.3 应换成 2 : 09 : 45 。
如停表时指针停在两线之间,则按较差的时间计算。用 1/100 的秒表或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其小数点后面的第二位数不是零时,应进位成较差的 1/10 秒,如 10.11 秒应进位成 10.2 秒。
4. 计时应从发令枪发出的烟或闪光开始,直到运动员的躯干(不包括头、颈、臂、手、脚)的任何部分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平面的瞬间为止。
5. 三只正式表中,两只表所计成绩相同而第三只表不同时,应以这两只表所计成绩为准;如三只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成绩为准;如只使用两只秒表,所计时间又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全自动电子计时
6. 凡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和在可能情况下( b )、( c )地运动会应采用全自动计时装置。
* 凡举行国内一、二、三类比赛,均应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装置。
7. 全自动电子计时必须利用由发令枪或类似仪器自动开表和自动记录终点时间的设备,其他各种计时装置及方法应被看作是手计时或不予接受。
8. 全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并经比赛举办国赛前四年内所作的一次精度测试结果进行审批。全自动计时装置必须从发令员的枪或类似仪器自动开始计时,为此,从鸣枪到此计时系统启动计时之间总的延误间隔时间是稳定的,并且要少于 1/1000 秒。
终点是通过一架带有一个垂直缝隙的摄影机,以终点摄影方法在连续运行的胶片上进行记录的。该机应放置在终点线延长线上,胶片上必须均匀地标记出 1/100 秒的累进时标。时间和名次应从胶片上判读,判读办法是将胶片放置在一个保证时标垂直于判读线的专门仪器上,时间应判读到较差的 1/100 秒。
假如该电子计时装置不是用发令员的枪或类似仪器自动启动的,则胶片的时标必须能自动地表明这一实情。在这种情况下,都不应认为是正式时间,但该胶片仍可用来作为判定名次的有效依据。
9. 可以采用一套录像系统,其必备条件如下:
( a )由发令枪自动启动。
( b )采用一架设在终点延长线上的摄像机和每秒至少 50 帧画面的录像带。
( c )装有一个能导出 1/100 秒读数的计时仪器。当使用逐格录像系统时,每名运动员以恰好抵达终点瞬间的那张画面或抵达终点瞬间之后的第一幅画面所显示的时间为正式时间。
( d )经过比赛举办国批准。
( e )能产生一张显示下列内容的打印图片:
( i )每名运动员的时间。
( ii )此计时设备是否由发令枪自动启动。
注:可以使用终点摄像系统,该系统由每至少 100 线的 CCD 摄像机,一台计算机和与之匹配的电动计时装置联机组合而成。该系统应由一个独立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校正检验。全自动终点摄像系统所生成图像必须与计算机系统同步。
10. 全自动电子计时应作为正式成绩,除非终点摄影裁判以任何理由判定该设备明显不精确。在此情况下,候补计时员计取的成绩为正式成绩。
* 当某赛次中的一组或几组因故无电子计时成绩时,应将上述一组或几组的手计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公布,其它各组仍应将电子计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公布。
11. 如有可能,至少要有两架终点摄影机分别从两侧同时拍摄。
注: 1. 如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终点摄影机,会前应由技术代表指定其中的一台为正式摄影机,其它摄影机记录的时间和名次应不予考虑,除非正式摄影机的正确性有理由值得怀疑或者有必要用辅助照片来解决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在正式照片上,运动员的整个或部图像模糊不清)。
2. 如果计时装置存在任何失误的可能性,应由候补计时员用人工计时计取时间。
12.10000 米及 10000 米以下的各项比赛,应从终点摄影照片上判读到 1/100 秒,并记录到 1/100 秒的成绩。
在跑道 上举行的 10000 米以上的各项比赛,应判读到 1/100 ,然后进位到较差的 1/10 秒,并以 1/10 秒为单位,记录成绩。如 20000 米 59 : 26.32 应记为 59 : 26.4.
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项目,应判读到 1/100 秒的成绩,然后进位换算成整秒。如马拉松 1 : 09 : 44.32 ,应记为 2 : 09 : 45 。
13. 只能自动开或停,而不能二者都自动操作的计时装置,既不能作为人工计时,也不能作为全自动计时装置,因此,不能用来计取正式成绩。
14. 在可能情况下,所有抵达终点运动员的时间, 800 米及 800 米以上项目的每圈时间和 3000 米及 3000 米以上项目的每 1000 米时间都应计取。该时间可以由候补计时员计取,也可由计取第一名的计时员计取,但他们的表应能计取多个时间。
第 161 条 跑道和分道
1. 跑道全长不得少于 400 米,全宽至少为 7.32 米。如有可能,,内侧边缘用水泥或其它适宜材料筑成突沿,高约定厘米,宽至少 5 厘米。
注:如能排水,突沿最高可达 6.5 厘米,但不得超过。
倘跑道内缘不能筑起突沿,则应设宽 5 厘米的标志线。倘系草地跑道,则应每隔 5 米插一标志旗。为防运动员踩线,旗应插在线上,并向场内倾斜,与场面成 60 度,旗子大小约 0.25 米 x0.20 米为最适宜,旗杆长 0.45 米。
2. 应离跑道突沿外 0.30 米处进行丈量。如无突沿应在标志线 0.20 米处进行丈量(图一)。
注:此公式所得两次测量的最大公差为
100 米…… 0.04 米 400 米…… 0.13 米
跑道应进行两次单独的测量,两次的公差不得超过 0.0003x 跑道长度(米数) +0.01 米。
3.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各项径赛,每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其宽度为 1.22~1.25 米,分道线宽 50 毫米。第一分道应按上述第 2 节规则丈量,其它分道在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 0.20 米处丈量。
注:各分道右侧分道线应包括在该道宽度之内(参见规则第 141 条 2 和 3 )。
4. 跑进的方向应为左手靠内场。分道的编号应以左手最内侧分道为第一分道。
5. 国际比赛的跑道,至少应设六条分道,可能时应设八条分道,特别是重要的国际比赛。
6. 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 1:100 ,在跑进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 1 : 100 。
注:建议新建跑道的侧向倾斜应向里倾斜。
7. 按规则第 12 条( a )、( b )、( c )举办的比赛, 800 米项目在第一个弯道末端应为分道跑,要尽可能使用所有的分道。
应采用梯形起跑,从而使每个运动员自起点至终点所跑距离相等。
注:在国际对抗赛中,参加国可商定不采用分道跑。
由于运动员在进入非终点直段处可以离开各自的分道,在确定起点的位置旱,则必须考虑两个因素:第一: 200 米跑在同一跑道上起跑而应采取常规前伸数;第二,各分道上的起点应调整,以补偿外道运动员进入非终点直段后切入里道时比里道运动员多跑的距离。因此,确定各分道的起点,建议用下列方法(图二):
( a )在进入非终点直段分界线处,在内突沿外沿以外 0.30 米处标出 B1 。
( b )找出 Y 点,此点位于外侧分道内的 AB1 延长线上离内侧分道线 0.20 米。
( C )找出 C 点,此点位于运动员的起跑线上,即位于非终点直段末端,弯道开始处,离内侧突沿 0.30 米。
( d )以 CB 为半径,在跑道上划弧 B1X ,两端各插一面标志旗,旗杆高至少 1.50 米,位于跑道两旁,弧线宽 0.05 米。表示运动员可以从此处离开各自的分道。
第二至六分道的此点位于 B1X 线与运动员起跑线(即离分道内侧分道线 0.20 米处)的交叉点上。
( e )然后按下法对各自分道的起点进行正确地调整。
200 米赛跑各分道必须由正常起点分别前伸, B1Y 线与抢道起点 B2 、 B3 、 B4 、 B5 、 B6 之间的距离(即各分道的切入差――译者注)。
如果分道标准宽度为 1.22 米直段长为 80 米,则从下列计算中可见到各分道正常起点的切入差为:
第一分道 +0
第二分道 +0.007 米
第三分道 +0.034 米
第四分道 +0.079 米
第五分道 +0.145 米
第六分道 +0.224 米
第七分道 +0.325 米
第八分道 +0.444 米
8.4x200 米(如不是全程为分道跑)和 4x400 米接力中,第一个整圈应为分道跑, 4x400 米的第二棒运动员和 4x200 米的第三棒运动员在进入非终点直段之前应为分道跑。
4x200 米和 4x100 米接力的各队从起点至终点距离进行测量的方法,要使每个参赛队的距离相等。下列方法可用以决定各队第一棒运动员梯形起跑的位置:
里道的 S1 与 A1 为同一点
第二分道 S2=A2+400 米正常前伸数
第三分道 S2=A3+400 米正常前伸数
第四分道 S4=A4+400 米正常前伸数
注: A2 、 A3 、 A4 ……的位置是 200 米各分道正常前伸数加上本条 7 ( e )中的切入差。
9. 各分道第一接力区的中线为: 200 米各分道正常前伸数加上抢道点 B2 、 B3 、 B4 、 B5 、 B6 与 B1Y 线之间的距离。
各分道中心线两侧 10 米处的两条线形成接力区。
10. 起点(终点)线 AA 两侧 10 米处的两条线形成第二、第三接力区( 4x400 米)。
11. 进入非终点直段上的弧线,表示第二棒运动员( 4x400 米)和第三棒运动员( 4x200 米)的抢道线位置,应与本条 7 ( d )所指的 800 米弧线是相同的。
12. 在 1000 米、 2000 米、 3000 米、 5000 米和 10000 米的比赛中,如运动员超过 12 人时,可将他们分成两组同时起跑。大约 65% 的运动员为第一组位于常规起跑线上,其余运动员为第二组,位于另一条画在外侧跑道上的弧形起跑线上。第二组运动员在外侧一半跑道上应跑至第一弯道终端。
这条分开的弧形起跑线庆使该组所有运动员跑的距离相等,同样,在出弯道的直段起点处也应画一条弧形抢道线,表明可允许外侧第二组运动员在此处抢道,与使用常规起跑线的运动员一起跑进。
注:对 2000 米和 10000 米来说,第二组使用的抢道线与 7 款中所述的 800 米抢道线相同。
*300 米起点应在非终点的直段延长线上,各道起点前伸数为 200 米的起点前伸数。
第 162 条 起点与终点
1. 起点与终点应用宽 5 厘米的白线标出,并与分道线垂直。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后沿(离终点远的边缘)量至终点线后沿(离起点近的边缘)。
为有助于终点摄影装置对正终点线,以便于判读终点摄影胶片,分道线与终点线的交叉点应漆成黑色。
弧形起跑线的画法:
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到达终点所跑距离相同。
2. 各项径赛应用发令枪或类似器材朝天鸣放起跑。一旦运动员处于静止稳定状态,即应鸣枪。
3. 在国际比赛中, 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包括 4x200 米及 4x400 米)的各项径赛,发令员用本国语言发令:“各就位”、“预备”,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 400 米以上的项目,只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
4. 在起跑运动员做好各就位姿势之后,发令员如对已进行的起跑准备不满意,无论何种原因,他均应命令所有运动员从起跑位置上撤回,然后由助理发令员重新将运动员召集在起跑集合线上。
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包括 4x200 米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径赛运动员必须使用起跑器和蹲踞式起跑。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完全在自己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双手和一膝必须与地面接触,双脚必须接触 赶快跑器。在“预备”口令之后,运动员应立即抬高重心做出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双脚不得离开起跑器。
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不得触及起跑线或线前地面。
5. “各就位”可“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应立即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不得拖延。
经适当时间仍不服从命令者,以起跑犯规论。
“各就位”口令下达后,如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以起跑犯规论。
6. 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运动,应判为犯规。
7. 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必须予以警告。对两次起跑犯规有责任的运动员或在全能运动中中对三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8. 倘发令员或任何召回发令员认为起跑不公允,应鸣枪召回运动员。
注:事实上,当一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他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来说,跟随者也属起跑犯规。发令员只应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的运动员可能不止一人。如起跑的不公平并非某个运动员造成,则不应提出警告。
9.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包括 4x200 米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的各项赛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各项赛跑均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线或延伸至其它分道。
起跑器必须符合下列一般规格:
( 1 )起跑器的结构必须十分坚固,不会给运动员以不公正的利益。
( 2 )起跑器可用钉子或长钉固定在跑道上,但要尽量减小对跑道的损坏,并能很容易撤掉。钉子或长钉的数量、直径、长度应根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其牢固的程度,必须在实际起跑时不致移动。
( 3 )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它们必须符合上述( 1 )、( 2 )的规定。任何式样、结构规章可,但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
( 4 )由大会组织者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蹬踏。抵脚板应固定在结实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
抵脚板应倾斜,以便适应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板子可以是平的也可稍弯由,呈凹形,板面应能适应运动员的鞋钉,板面上可带槽穴或覆盖适于使用鞋钉的物质。
安装在结实框架上的抵脚板可以调整。但在起跑时不会移动。在任何情况下,抵脚板都可以前后调整。在可以调整的地方,必须用坚固的夹子或锁扣加以固定,操作要方便迅速。
10. 凡举行规则第 12 条 1 ( a )的比赛,可能时包括( b )的比赛,为有助于发令员的工作,必须在, 起跑器上连结一个起跑犯规指示器,当该指示器探测到的反应时少于 100/1000 秒时,该指示器应发出一个使发令员能听到的声音信号。当发令员判定发生起跑犯规时,可在该指示器上查看此反应时,从而确定对犯规起跑有责任的运动员。
11.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 d )的比赛,运动员必须使用所提供的起跑器。
12. 终点柱:如对终点摄影机没有干扰,可在终点延长线上距跑道两侧边缘至少 30 厘米的地方分设两根白色柱子。终点食糖应结构坚固,高约约 1.40 米,宽 8 厘米,厚 2 厘米。
13. 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应以身体(指躯干,非指头、颈、臂、腿、手、脚)任何部分到达终点后缘垂直平面的次序为准。
14. 在规定时间的计程比赛中,发令员必须在规定时间结束前恰好一分钟鸣枪。以预告运动员和裁判员比赛即将结束。发令员应在计时主裁判指导下,按准确时间再次鸣枪结束比赛。鸣枪结束时,有关裁判员应标出每个运动员在鸣枪前或正在鸣枪时最后一次接触跑道的确切地点。丈量距离应算到运动员最后足迹的后缘,以为作最小单位。比赛开始前,应为每名运动员至少指派一名终点裁判员。以便标出该运动员所完成的距离。
标准距离如下:
男子: 110 、 400 米栏
女子: 100 、 400 米栏
每条分道按下表设置 10 个栏架:
放置在跑道上的栏架,其底座的脚应指点向运动员的跑来方向。
栏架用金属或其它适宜材料制成,顶端横木系木料或其它适宜材料。栏架包括两个底座的脚和由一条或数条横木固的、用以支撑长方形框架的两根立柱。立食糖固定于各底座的远端。在横木顶端中央至少要施加相当于 3.6 千克的力才能使栏架翻倒,方为合格。栏架高度可按不同项目调整。重量调整器也应该可以按栏架的不同高度予以调整,使各种高度的栏架需要至少施加 3.62 千克至最多 4 千克的力即可推倒。
3. 规格。栏架的标准高度:
女子: 100 米 0.84 米 400 米 0.762 米
男子: 110 米 1.067 米 400 米 0.914 米
最大宽度为 1.20 米
底座最长为 0.70 米
栏架总重量不得少于 10 千克
栏架高度的公差为 +-3 毫米,此乃制作栏架允许的误差范围。
4. 栏顶横木宽 7 厘米,厚度为 1 至 2.5 厘米,顶部横木的边缘应抹圆,两端应固定。
5. 顶部横木应黑白相间,两端为白 色条纹,条纹宽度至少为 22.5 厘米。
6. 所有跨栏项目均为分道跑,运动员应自始至终跑在各自的分道内。
7. 运动员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底于栏顶水平面,或者跨越他人栏架,或者裁判长认为有意地用手或脚推倒栏回,应该取消其比赛资格。
8. 除本条第 7 款所述外,不得因碰倒栏回而取消比赛资格或不算纪录。
9. 创造世界纪录时使用的栏架,必须全部符合本条规则的规格。
1. 标准距离为:
2000 米和 3000 米
2.3000 米障碍必须超过 28 次栏架和 7 次水池; 2000 米障碍必须超过 18 次栏架和 5 次水池。
3.3000 米障碍赛跑每圈应设五个障碍,水池为其中第四个障碍,障碍应均匀分布,即各个障碍之间的距离约为一圈标准长度的五分之一。
4. 有 3000 米障碍赛跑中,由起点至第一圈开始处不设障碍栏架,待运动员进入第一圈后,再放置栏架。
5. 栏架高度应为 0.914 米,公差为 +-3 毫米;宽为 3.96 米。栏架和水池栏架的横木截面应为 12.7x12.7 厘米。
栏架应为 80 千克至 100 千克。栏架每边底座应为 1.20 米至 1.4 米(见图六)。
放置栏架时应使其横木的一端深入到跑道内沿以内的 0.3 米处。
注:建议比赛中第一个障碍栏架宽度至少为 5.00 米。
6. 水池 ( 包括栏架 ) 的长宽均为 3.66 米。
  池水应与跑道地面齐平。靠近栏架一侧的池底深 70 厘米,池壁前为 30 厘米宽的平底,然后池底有规律地向前上方成斜坡,直至远端与跑道地面齐平。
栏架应安置牢固,高度同其它栏架。
为了运动员落地安全。池底远端应铺适当材料,宽至少 3.66 米,长至少 2.50 米,厚度大约不超过 2.5 厘米。
7. 运动员必须超过或涉过水面。凡踏上水池两边的任一边或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架顶端水平面者,均应取消其比赛资格。只要遵守本规则的规定,运动员可用任何方式跨越栏架。
注:倘跑道无塑胶面,则混凝土池底表面应铺盖垫子或塑胶面,亲加以固定,其厚度应能有效地被跑鞋或鞋钉抓住。
第 165 条 公路赛跑
1. 男女标准距离为 15 公里、半程马拉松、 25 公里、 30 公里、马拉松( 42.195 公里)和 100 公里。
2. 此类赛跑应在公路上进行。但是,倘因交通繁忙或类似环境不宜比赛,路线可设在路旁的自行车道或人行道上,加以适当的标志,但不得通过路旁草地等柔软地段。起点它终点可设搭田径场内。
注:路线最好是只经一个转折点的来回路线或单循环路线。
3. 在公路赛跑中,比赛路线的丈量,应在比赛可用的公路部分以内,沿着运动员所能跑过的最短路线丈量。
路线的长度必须不短于该项正式距离。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和经国际田联直接批准的运动会,丈量的误差不得超过 0.1% (马拉松为 42 米),并且这路线长度在赛前应经一名国际田联批准的路线丈量员鉴定合格。
注 1 :建议采用“标定的自行车法”进行丈量。
注 2 :为防止在以后再丈量时,发生路线长度不足的问题,建议设计路线时,加入一个“防止路线缩短的系数”作自行车丈量用,这系数应为 0.1% ,这意谓着每一公里路线要有 1001 米的“丈量长度”。
注 3 :如打算在比赛当天要用临时性设备,诸如锥形体、栅栏等标定部分路线的界限,则此类设备放置的的位置,必须最迟在丈量时确定下来,并且该丈量报告中必须附有此类设置的成文规定。
4. 应以公里为单位,向运动员标明赛程的距离。
5. ( a )安全
公路赛跑组织者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安全,在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中,如有可能,组织者应保证停止来往交通,即禁止机动车通行。
( b )医务
⑴在一个项目的进程中,由组委会指派可清晰识别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务检查不应作为对运动员的帮助。
⑵在比赛中,如大会组委会指派的正式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赛,该运动员必须立即执行。这些医务人员应清晰佩戴臂章、背心或其他类似能识别的服装。
6. 饮水 / 用水和饮料站:
( a )各项赛跑的起点和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它适当饮料。
( b ) 10 公里和 10 公里以下的所有项目应根据气候情况,以大约 2 ― 3 公里的间隔设置饮水 / 用水或饮料站。
( c ) 10 公里或 10 公里以上项目应在大约 5 公里以及以后的大约每 5 公里设置饮料站。
此外,应在两个饮料站中间设置只供水的饮水 / 用水站,并 \ 可根据气候情况设置得更多一些。
饮料可由大会提供或由运动员自备,放在他指定的饮料站。饮料放置要便于运动员拿取或由经核准的人员送到运动员手中。
运动员在饮料站以外的地方拿取饮料,将会被取消比赛资格。
* 参加马拉松赛,男、女运动员年龄限比赛当年 12 月 31 日满 20 周岁及以上者。
公路接力赛跑
除执行 165 条和 166 条外,作如下规定:
1. 分段距离:全程长 42.195 公里,分 6 段,各段距离分别为: 5 公里、 10 公里、 5 公里、 10 公里、 5 公里、 7.195 公里。
2. 接力区:在公路上画宽 5 厘米的白色横线,以标明各段距离的分界线。从分界线向跑进方向 20 米为接为力区,向后 50 米为准备区。
3. 接力带(简称“带”):宽 10 厘米,长 180 ~ 200 厘米。运动员必须将“带”由肩斜背到腋下,进入准备区后方可取下拿在手中。亦可采用其它经批准的传接器材和方法。
4. 传接“带”:接“带”运动员应在裁判员指挥下,按照同队传“带”运动员跑至准备线时的先后顺序,在接力区内由左至右地排列各自接“带”位置。一旦传“带”运动员跑进准备区,接“带”运动员不得改变原来排列的顺序。
传接“带”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以“带”为准。交完“带”的运动员从右侧退出比赛路线。
5. 以各段距离的分界线作为前段的终点线。
6. 比赛除计算团体名次外,还应按成绩计算各段距离的个人名次。运动员犯规,则取消全队和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但该队跑完各段距离的其他运动员个人成绩有效。
1. 跑道上应画 5 厘米宽的横线,标明保棒距离及其起跑线。
2. 各接力区中心线前后 10 米处,尚须各画一条 5 厘米宽的横线,标明接力区,传接棒必须在这两线之间进行。丈量接力区应包括两线。
4 × 100 米和 4 × 200 米接力项目,第二、第三、第四棒运动员可从接力区外 10 米以内的地方起跑,每条分道上应清楚标明此预跑线的位置。
4 × 100 米接力,如有可能也包括 4 × 200 米接力的赛跑应始终为分道跑。
在 4 × 200 米(如不是全程为分道跑)和 4 × 400 米接力跑中,第一圈和第二圈的第一弯道为分道跑。
但是,在 4 × 400 米接力项目比赛中,第一接力区仍为分道跑,第二棒运动员必须在接力区内起跑,同样,第三、第四棒运动员也必须在接力区内起跑。
运动员跑出第一弯道后,即可离开各自的分道。此处在跑道上画有 5 厘米宽的抢道线并在跑道两侧各设置一高度至少 1.50 米的标志旗。
注: 4 × 200 米接力和 4 × 400 米接力赛跑,倘参赛队不超过三队,建议具有第一圈和第弯道采用分道跑。
3. 标志物 在进行分道接力赛跑时,运动员可使用胶布一类的物品在自己分道内作一个标志,但不能使用粉笔或类似物质,以及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物质。在煤渣或草地跑道上,可用钉鞋在自己分道的跑道上画标记。在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时,不得另用其它标志物。
4. 接力棒 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棒掉落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拾起。他可以离开自己的分道去拾棒,倘若采取这个做法,而且没有阻碍其他运动员,则掉棒不应导致取消比赛的后果。在所有接力赛跑中,必须在接力区内传递接力棒。接力棒只有传到接棒运动员手中的瞬间才算完成传接。是否在接力区内,仅取决于接力棒的位置,而不取决于运动员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
结构: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它适当的坚实材料制成。长度为 28 ~ 30 厘米,周长为 12 ~ 13 厘米,重量至少 50 克。接力棒应有颜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5.4 × 400 米接力的第三和第四棒的接棒运动员应在指定的裁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跑完 200 米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到外的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跑过 200 米处,接棒运动员不得改变在接力区起点处原来排列的顺序。
在其他接力比赛中,当进行不分道时,接棒运动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站在较为靠内圈的位置,只要不发生冲撞、阻挡而妨碍其他运动员的进程就可以。
6. 运动员传棒之后,应留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通畅,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传棒之后,几跑错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碍他队队员者,将造成本队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后果。
7. 凡通过推动跑出或其他方法受到帮助者,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8. 接力队一旦开始比赛后,在下一赛次比赛中,只准许有两名队员作为后补队员。
后补队员只能是已报名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不论参加该项或其他任何项目的运动员均可。
在每一赛次比赛前,必须声明接力队的组成及其各棒运动员的顺序。
已参加过比赛的运动员,一旦被人替换,则不能再参加后继赛次的接力比赛。
第 167 条 越野赛跑
1. 世界各地举行越野赛跑的环境差别很大,特别是季节、气候条件及距离各异,因此不可对此项运动作出世界性的统一硬性规定。
但下列各条可用来指导和推动各国开展越野赛跑,既作为一个独立的运动项目,也作为田径运动的辅助训练手段。除另有说明外,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女子。
2. 季节:越野赛跑通常应在田径赛季节结束后的冬季进行。
3. 路线:锦标赛及国际比赛:
( a )越野赛 跑路线应尽量限于田野、荒野、空地及草地,可包括有限的耕地。横穿公路应减至最低限度。
( b )路线必须清楚标明,最好是左边为红旗,右边为白旗,所有标志在 125 米均应清晰可见。其它方面均按径赛有关规则执行。
( c )测定路线时应避免很高的障碍物,其它如深坑、危险的上下坡,茂密矮林……总之,一切造成困难而背离比赛宗旨的阻碍物,均应避免。
不宜设置人为障碍,但为了促进此项运动而不得不设置时,也可模拟旷野中的自然障碍物。倘参加比赛人数众多,在起跑后的 1500 米内不应有狭窄地段或其它障碍物,以免造成阻滞。
( d )应丈量路线,在发出邀请时宣布距离;并应利用此机会对路线作简要介绍。
( e )主办机构应负责提供适用的、标志好的路线,并在秩序册中说明其中细节,并指派检录员、检查员以及在复杂地带必要时为运动员指引正确路线的引导员。
注:除国际比赛外,有关路线的上述规定,可接各地情况修改。
4 . 建议将运动员分成年龄组(参见规则第 102 条)。
国际田联世界越野赛跑团体锦标赛的距离大约为:
男子 12 公里
青年男子 8 公里
女子 6 公里
青年女子 4 公里
建议其他国际和国家比赛,采用类似距离。
6. 运动队及后补队员
运动队、后补队员及计分队员由于比赛不同可作不同规定,但国际田联越野赛跑团体锦标赛大会规定的下列标准可供参考:
“参加男子成年组比赛的每个运动报名不超过 12 人,其中参加比赛的不得少于 6 人、不多于 9 人、计分队员为 6 人。
参加女子组及男女青年组比赛的运动队,报名不得少于 4 人、多于 8 人,其中参加比赛的不超过 6 人,计分队员为 4 人。”
7. 除国际比赛赛外,可以接受个报名参加,同样,在比赛当天不能派出足够的计分队员的队,该队队员亦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比赛。
8. 出发:鸣枪出发,使用径赛长距离跑的标准田令。
倘比赛人数众多,应在出发前 5 分钟进行预告,必要时可增加预告次数。
出发时,应为各队提供位置,各队队员应排成一路纵队。
9. 在越野赛跑的比赛进程中运动员不得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帮助或饮食。
( a )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判定各队计分队员名次,然后将名次分数相加,总分最多者为优胜。
( b )计算分时可以去掉个人运动员的名次,对后继名次进行相应调整。但参加运动员众多时,不宜使用此方法。
( c )如总分相等,则以最后一名计分队员名次较好的队为优胜。
11. 工作人员:国际比赛应设下列工作人员,但组织者可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更:
投掷项目的规则   女子链球项目将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首次列为正式项目,这样一来在投掷项目上就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可是在铅球、铁饼和标枪等项目上还存在着一些细节上的差别。因为无论在投掷物的重量还是在尺寸上,男、女项目都是不同的。 项目简介   奥运会投掷项目由六轮组成。在古代奥林匹亚运动会上标枪是比赛精确度的,比赛距离是现代奥运会规定的。标枪是四大类投掷项目中唯一允许助跑的。每一个比赛项目都只纪录运动员在比赛中最好的一个成绩。三轮过后,每个项目的前8名进入决赛的三轮比赛,比赛顺序由前三轮的比赛名次反序排列而成。 平局   如果出现平局,就比较运动员们第二好的成绩;如果还是一样,就比较第三好的成绩,以此类推。如果平局还存在,两名运动员就是并列,第一不能并列,必须决出胜负,那么运动员就继续比赛直到分出胜负。时间限制   参判可以判运动员在投掷时的“无理”拖延,处罚是减少投掷一次。但是如果运动员在时间用尽前将物体投出,那么成绩予以保留。投掷比赛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一分钟。 其他规则   参赛者可以在动作中途放弃并从新开始,前提是运动员没有将投掷物投出或者把脚踏出投掷圈、跑道以外。如果运动员在投掷过程中受阻,裁判应当判阻碍并给与第二次投掷机会。参赛者可以在比赛期间离开比赛区域,但必须由裁判许可并由裁判陪伴。比赛进行过程, 中,运动员不能接受协助,除非是经过裁判允许的医疗检查,也不能与赛场外的人交谈或者通讯。标枪运动员不能在投掷后转身完全背对他投出的标枪。完成投掷后,链球、铁饼和铅球运动员必须从投掷圈后面退出。 跑道径赛 分轮和分组   比赛被分成两轮、三轮或者四轮进行,主要依据参赛者数目而定。每组比赛的前两名赛跑运动员可以进入下一轮比赛,在很多比赛项目中小组第三也可以出线。预备赛采用交叉排序法排定分组的结果,这种方法规定按成绩排名将排名靠前的运动员平均分配到不同的小组中去。成绩排名是根据运动员在上赛季的最好成绩排出的。在其后的各轮比赛中,分组依据运动员在前一轮的比赛成绩。如果可能,相同国家运动员应该分到不同的组中去。
跑道规则   运动员在所有短跑比赛、110米跨栏和4乘100米接力赛中自始至终都必须留在自己的跑道里。800米和4乘400米接力赛起跑是在自己的跑道里,直到运动员通过标志可以串道的分离线才能离开自己的跑道。在小组第一轮比赛中,运动员被排在哪一个跑道上是由计算机自由排列出来的。其后的各轮比赛,跑道的选择依据运动员在上一轮的比赛成绩而定。这个规则的目标是让更优秀的运动员可以排在靠中间的跑道上,好的跑道是第3、4、5、6号跑道,它们应由排名前4位的运动员分别占据。第1、2、7、8、道则由后4名占据。 起跑   发令员的枪一响,赛跑就开始了。发令员首先要保证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正确,然后喊一声“各就各位”和“预备”,最后发令枪响。如果由运动员抢跑发令员就会宣布起跑犯规。如果犯规的运动员再次抢跑就会被取消参赛资格。不过十项全能和七项全能规定三次犯规才取消资格。参加短跑比赛的运动员(从100米到400米)和接力赛的第一棒运动员都必须使用起跑器。800米以上的赛跑项目是站立式起跑,发令员只喊“各就各位”,然后就发枪。 获胜   胜者是第一个身体触到终点线的运动员。如果两个运动员竞争进入下一轮的权利,在比赛中两人撞线时间相差少于千分之一秒则两人可以同时进入下一轮。如果时间差的测量实现不了,就由抽签决定谁进入下一轮。如果决赛中出现这样的情况,裁判可以安排两名运动员单独重新比赛一次,如果这样不可行就产生并列冠军。 接力赛   在所有的接力赛中运动员必须在20米的交接棒区域里完成交接棒。完成交接棒后,运动员必须留在本队的跑道中直到各队交接棒全部完成,否则会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在接力比赛中掉棒,只有他本人能将棒重新捡起。运动员可以离开自己的跑道捡棒但不能妨碍其他运动员的比赛。 风速助力   在短跑或跨栏比赛中如果顺风风速超过2米/秒(7.2公里/秒)那么比赛创造的成绩就不能成为新的世界纪录。 环形跑道   环形跑道是椭圆形的,有400米长,内部划着跑道线。环形跑道内沿有5厘米高的边线,跑道线之间间距1.22米。赛跑按逆时针方向进行,环形跑道从内向外依次是第1至8号跑道。 跳远和三级跳 项目简介   跳远和三级跳都是由两部分组成即一段长距离的助跑和尽可能远得向着陆区域的跳跃。在三级跳中运动员从起跳线起要三步入坑,就像它的名字一样。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首先踏下最终将起跳的脚,而后大跨步换脚,最后跃入坑内。在两项运动中,只有运动员最好的那次成绩被记录下来。三轮过后,前8名进入最后三轮的角逐。接着他们按前三轮排名的相反顺序出场比赛。 平局   任何平局都由比较次好成绩决出胜负。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就比较第三好的成绩,以此类推。
测量尺度   跳远距离的测量是从起跳线远端量起到跳远运动员在沙坑中留下的最近痕迹为止。  如果运动员踏过了跑道尽头的起跳线,或者碰到了沙坑最近标记后面的坑外场地就构成了犯规。后一种情况常常发生在运动员想伸出手支撑身体以维持平衡的时候。 风速助力   跳远或者三级跳的成绩在顺风风速超过7.2公里/秒的时候不能承认为新的世界纪录。 其他的规则   如果运动员在跳跃时遇到障碍,裁判员可以判妨碍并给与第二次试跳机会。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可以离开赛区,但必须经过裁判的批准并由裁判陪同离开。比赛进行过程中运动员不能接受帮助。除非是经过指定的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或者与不在比赛区里的个人进行交谈或其他通讯联络。      裁判可以因运动员超过比赛时间限制而不按规定跳跃判罚试跳无效。如果在时间用尽前已经起跑则成绩算数。跳高和撑竿跳   全能项目的规则   女子七项全能赛程两天,比赛项目依次是:第一天100米栏,跳高,铅球;第二天200米赛跑,跳远,标枪和800米赛跑。男子十项全能赛程也是两天:第一天100米赛跑,跳远,铅球,跳高和400米赛跑;第二天110米栏,铁饼,撑竿跳,标枪和1500米赛跑。   竞赛得分   十项全能选手和七项全能选手的得分基于他们在每一项比赛中的表现,最后总成绩最高的人获胜。因此运动员只有每项比赛都有上佳表现而不是偏重一项才能最终获得冠军。实际上,人们设计了复杂的计分系统以保证在一项比赛中占尽优势的运动员的得分不会高于在几项比赛中成绩都较好的运动员。每一项比赛的得分都取决于该项目的评分标准,奥运会根据世界纪录制定出一个得分对应表格,由选手的成绩在表格中换算成分数,然后相加得出总分。例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金牌得主美国的丹-奥布里恩100米赛跑10.57秒得959分,跳远7.99米得1058分,铅球815分等等。它的总分是8817分,只比他1992年创下的世界纪录8891分差了一点。   根据同样的想法,奥运会有了独立的女子比赛比分换算表。美国的乔安娜―科斯仍旧保持着她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创下的总分7291分的世界纪录。   项目简介   在径赛项目中除了1500米和800米以外,选手们依他们的个人最好成绩排定比赛顺序。而作为十项全能和七项全能的最后一项比赛1500米和800米,排序方法则是由前9项或前6项的总成绩依先后顺序列定。而在田赛项目中,运动员则根据他们该项目的个人最好成绩分成两组。 规则   十项全能和七项全能中各项比赛规则与单项比赛基本相同,但有一些小差别: 运动员在单项赛跑项目中若抢跑两次则被罚退出比赛,但全能比赛三次抢跑才处罚。新的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要求比赛时风速不能超过2米/秒,全能比赛则是4米/秒。具体规则可以参照各个单项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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