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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说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交易保证金: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注: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交易保证金比例
5万<X≤7万
7万<X≤9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品种特性:
天然橡胶是指从巴西橡胶树上采集的天然胶乳,经过凝固、干燥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弹性固状物。天然橡胶是一种以聚异戊二烯为主要成分的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分子式是(C5H8)n,其橡胶烃(聚异戊二烯)含量在90%以上,还含有少量的蛋白质、脂肪酸、糖分及灰分等。
天然橡胶的化学特性。因为有不饱和双键,所以天然橡胶是一种化学反应能力较强的物质,不耐老化是天然橡胶的致命弱点,但是,添加了防老剂的天然橡胶,在仓库内贮存三年后仍可以照常使用。
天然橡胶的耐介质特性。天然橡胶有较好的耐碱性能,但不耐浓强酸。由于天然橡胶是非极性橡胶,只能耐一些极性溶剂,而在非极性溶剂中则溶胀,因此,其耐油性和耐溶剂性很差,一般说来,烃、卤代烃、二流化炭、醚、高级酮和高级脂肪酸对天然橡胶均有溶解作用,但其溶解度则受塑炼程度的影响,而低级酮、低级酯及醇类对天然橡胶则是非溶剂。
天然橡胶按形态可以分为两大类:固体天然橡胶(胶片与颗粒胶)和浓缩胶乳。在日常使用中,固体天然橡胶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合约的交割等级为国产一级标准胶SCR5和进口烟片胶RSS3,其中国产一级标准胶SCR5通常也称为5号标准胶,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天然橡胶GB/T8081~1999版本的各项品质指标。进口烟片胶RSS3执行国际橡胶品质与包装会议确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
 由于天然橡胶具有上述一系列物理化学特性,尤其是其优良的回弹性、绝缘性、隔水性及可塑性等特性,并且,经过适当处理后还具有耐油、耐酸、耐碱、耐热、耐寒、耐压、耐磨等宝贵性质,所以,具有广泛用途。例如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雨鞋、暖水袋、松紧带;医疗卫生行业所用的外科医生手套、输血管、避孕套;交通运输上使用的各种轮胎;工业上使用的传送带、运输带、耐酸和耐碱手套;农业上使用的排灌胶管、氨水袋;气象测量用的探空气球;科学试验用的密封、防震设备;国防上使用的飞机、坦克、大炮、防毒面具;甚至连火箭、人造地球卫星和宇宙飞船等高精尖科学技术产品都离不开天然橡胶。目前,世界上部分或完全用天然橡胶制成的物品已达7万种以上。&
市场综述:
生产情况:天然橡胶树属热带雨林乔木,种植地域基本分布于南北纬15℃以内,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约占世界天然橡胶种植面积的90%。生产国主要有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印度、越南、缅甸、斯里兰卡等,尤以前三国为主,产量占世界产量的60%以上,且将所产天然橡胶的绝大部分用于出口,其中,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出口占产量比高达90%以上。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割胶期一般在4月到次年2月。
消费情况:天然橡胶的主要消费地集中在东亚、美国和西欧。其中,东亚是消费量居世界第一的地区,2002年,中国、日本、中国台湾合计消费占全球的30%,几乎占到三分之一强。其中,中国消费量约占18%,居世界第一,而美国则由原先天然橡胶消费量最大的国家下降为第二位,约占全球15%,西欧消费量约占全球的14%。
流通情况: 由于天然橡胶种植受地理因素制约,天然橡胶的主要生产地都在赤道附近,而天然橡胶的主要消费国大都不生产天然橡胶,因此,从全球范围看,天然橡胶的流通特点是从赤道附近流向世界各地,尤其是主要用胶地,包括北美、东亚、西欧等地。
生产情况:我国天然橡胶产区有海南、云南、广东、广西以及福建等地,主要集中在有海南、云南两省。一般情况下,海南割胶季节从每年3月25日至12月25日,云南从每年的4月至11月25日。近几年,我国干胶年产量在40~60万吨之间,处于世界前五位。2002年,全国天然橡胶种植面积接近1000万亩,年产干胶54万吨左右。其中,海南约600万亩,产量22万吨,云南260万亩左右,产量18万吨。
消费情况:天然橡胶需求。近些年,我国一直是继美国之后的世界天然橡胶第二大消费国,2002年我国天胶消费量居世界第一,同时自给率也从原先的50%左右下降到30%多。随着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天然橡胶的需求量将继续加大,预计今后进口天然橡胶占消费总量的比例还会上升,将达到三分之二左右。
进出口情况:我国市场上流通的天然橡胶主要是烟片胶和颗粒胶,其中烟片胶多为进口胶,颗粒胶(标准胶)包括国产胶和进口胶,随着国内轮胎子午化率的不断提高,。
以前,国家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由国家计委下发配额,然后从外经贸部换取许可证,最后由海关对进口橡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配额橡胶首先满足生产企业,防止扰乱国内天胶市场,维护国内胶农的利益。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协定,中国于2004年开始取消配额管理,采取天然橡胶进口登记制度,天然橡胶进口从此进入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之中。
价格影响因素:
国际供求:目前,天然橡胶主要出口国是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三国已经于2002年成立天然橡胶地区销售联盟(ITRCo),统一实行限产保价措施(保底价为80美分/公斤),并且,越南和斯里兰卡也正在积极准备加入该组织。2002年下半年起,天然橡胶价格呈现强劲的上涨趋势,有迹象表明,天然橡胶地区销售联盟中,有些国家因为天然橡胶价格的上涨,对天然橡胶的减产措施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天然橡胶地区销售联盟对于天然橡胶限产保价措施的实施情况值得观察。
全球天然橡胶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中国、西欧和日本,其中,中国自身的天然橡胶产量能满足约三分之一的本国消费量,其余需要进口,美国、西欧和日本则完全依赖进口。显而易见,上述三大天然橡胶主要出口国和三个半主要进口国和地区之间对天然橡胶的供求关系对天然橡胶的价格起着最基本、也是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关注全球天然橡胶主产国的生长状况的同时,还要关注越南、印度、斯里兰卡等国天然橡胶种植、生产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越南,新世纪以来,越南政府宣布将扩大天然橡胶种植面积,并采用鼓励出口等措施以增加天然橡胶销售量,预计到2010年时,越南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达到70万公顷,产量分别增加到50万吨和100万吨。越南正在成为世界天然橡胶市场一支不可小觑的新生力量。
国内供求:我国国产的天然橡胶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在天然橡胶进口没有完全放开之前,国内天然橡胶的供应情况对我国天然橡胶价格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然而,当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如何兑现WTO承诺、调整进出口政策,成为影响我国天然橡胶进口情况乃至天然橡胶价格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设立进口天然橡胶的“配额内税率”这一项目,此类税率是全额完税类。从2002年起,配额内关税为20%,配额外最惠国关税税率为25%,许可证内普通关税税率为40%。2004年起,国家取消天然橡胶配额管理。随着我国逐步实现入世承诺,国家对上述规定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还有一个因素不容忽视,就是走私天然橡胶的影响。近年来,越南对我国出口天然橡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且,越南方面公布的对我国出口数量,与我国海关公布的从越南进口的数量有较大差异,原因就在于部分天然橡胶通过走私进入我国市场,这对我国天然橡胶的市场价格无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宏观经济环境:天然橡胶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其价格波动与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可以说休戚相关。当经济大环境向好,市场需要发展及需求充足,此时,对天然橡胶的需求量就会增加,从而推动其价格上涨;相反,当经济大环境向恶,市场悲观情绪严重、需求不足,此时,对天然橡胶的需求就会减少,从而促使其下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导致胶价一落千丈就是一个明证。因此,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好坏将影响天然橡胶价格的长期走势。
主要用胶行业的发展情况:天然橡胶消费量最大的就是汽车工业(约占天然橡胶消费总量的65%),而汽车工业的发展带动轮胎制造业的进步。因此,汽车工业以及相关轮胎行业的发展情况将会影响天然橡胶的价格。尤其是汽车工业,它的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轮胎的产量,从而影响全球天然橡胶的需求和价格。在欧美、日本等国汽车工业相对进入稳定发展之后,天然橡胶的需求也相对平稳,比较而言,中国的汽车工业刚刚起步,未来发展有很大空间。因此,国内天然橡胶价格受汽车工业和轮胎行业发展影响的程度将加强。
合成橡胶的生产及应用情况:橡胶制品随着工艺的不断改进,原材料的选用也有所变化,许多产品已经做到利用合成橡胶替代天然橡胶。伴随着合成橡胶工业的不断发展,其价格也越来越具有竞争性。当天然橡胶供给紧张或价格上涨时,许多生产厂商会选择使用合成橡胶,两者的互补性将会越来越强。同时,由于合成橡胶属于石化类产品,自然而然,其价格受其上游产品――石油的影响。而事实上,石油价格一直是不断波动的,因此,石油价格的波动也会通过影响合成橡胶的价格而作用于天然橡胶的价格。
自然因素:天然橡胶树的生长对地理、气候条件有一定的要求,适宜割胶的胶树一般要有5~7年的树龄,因此,可用于割胶的天然橡胶树的数量短时期内无法改变。而影响天然橡胶产量的主要因素有:1、季节因素。进入开割季节,胶价下跌;进入停割季节,胶价上涨。2、气候因素。台风或热带风暴、持续的雨天、干旱、霜冻等都会降低天然橡胶产量而使胶价上涨。3、病虫害因素。如白粉病、红根病、炭疽病等,这些都会影响天然橡胶树的生长,甚至导致死亡,对天然橡胶的产量及价格影响也很大。
汇率变动因素: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汇率变动频繁,对天然橡胶价格,尤其进出口业务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关注国际市场天胶行情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各国尤其是三大产胶国以及日元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情况。有资料表明,通过相关性分析,日元对美元汇率与TOCOM天然橡胶价格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因此,日元对美元汇率的变动对进口天然橡胶的成本会产生相应影响,从而引起国内胶价的变动。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除了包括各国政府对天然橡胶进出口的政策影响外,更重要的是指国际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以及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重大事件,例如灾难性事件的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战争因素等。政治因素往往会在相关消息传出的短时期内马上导致天然橡胶价格的剧烈波动,并且长期影响其价格走势。
国际市场交易情况的影响:天然橡胶在国际期货市场已经成为一个成熟品种,在东南亚各国的期货交易所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天然橡胶期货交易的主要场所,如日本的TOCOM和OME、中国的SHFE、新加坡的SICOM以及马来西亚的KLCE等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互相之间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注事项:
东京工业品交易所橡胶合约行情
国内海南、云南、青岛等现货市场报价
橡胶进口协会每月中旬发布前日的生胶仓库库存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统计局每月公布的3个月前两国橡胶统计数据
国际橡胶研究会每月公布的4个月前世界橡胶统计
每年9月公布的全世界橡胶需要预测资料等。
信息网站:
上海期货交易所&&&&&&&&&&&&&&&
交割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  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和线材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第十七条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2%。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五章  铝锭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第二十五条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
  第三十四条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七章  铅锭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八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五十一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九章  线材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八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五十九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一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六十二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六十五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六十六条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七条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六十八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一)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九条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七十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七十一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第七十二条&
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十一章  期货转现货
  第七十四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四)。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七十六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七十七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七十八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七十九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八十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八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八十二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迟于当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交。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未按本章第八十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章  交割费用
  第八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铅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八十七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八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纸质标准仓单打印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螺纹钢、线材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铅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三章  交割违约
  第八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九十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第九十一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九十二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九十三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九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九十六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九十八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章  附
  第九十九条
燃料油、黄金等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条
有关即期合约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零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24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铜、铝、锌、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机构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转现申请单
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交易大厅管理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
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携带器械、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
(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
(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
(七)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
(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未能交还出市代表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会员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交还出市代表证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
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一)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二)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
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应当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四)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应当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所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四)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五)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六)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
(七)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第四十五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
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七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
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一条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二条
客户交易编码有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客户号1535即可。
第五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是,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会员号120即可。
第五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001至1000号预留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号从1001号开始编制。
第五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应当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根据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后,应当将该客户资料传送于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客户资料后,即开通该客户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期货公司会员申请注销,且客户交易编码下没有持仓的;
(三)违反交易编码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交易所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第六十三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
信息内容主要有:
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六十四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第六十五条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第六十六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六十七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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