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体育教学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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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堂教学中安全预测和安全事故的防范
2010年第1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根据体育与健康新课程标准的精神,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以育人为宗旨,提高学生体质,增进健康为目标,为党和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注重强调了“保护学生安全与健康。”因此在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堂训练中,学生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事故是我们体育教师必须严格防范的。如何做好体育课堂教学安全预测和意外事故的防范,上好一堂体育课。教师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中国论文网 /9/view-1581515.htm  一、 了解教育对象,摸清身体状况   新学期开始,教师面对全体新生,首先做到的是了解和掌握每位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真正做到心中有学生。   1. 沟通班主任,了解健康状况。体育任课教师要积极与班主任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结合体检资料,建立和健全学生健康卡片、病假卡片等,必要时可实行健康分组。同时,体育教师还要学习有关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做到体育卫生相结合,加强医务监督,建立健全安全汇报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走访学生家长,激发运动热情。学校的体育教育教学工作,要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找寻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调动学生运动的激情。我所任教的四年级一班有位女生是该班的副班长,学习成绩优秀,但身体的体质较差,上新学期第一堂体育课时,她走到我的身边对我说:“老师:我妈不让我上体育课,我的身体体质差,经常感冒。”根据学生所说的情况,我邀请该班的班主任许老师和我一道走访该生的家长,该生的家长怕体育课训练强度大,给孩子瘦小身体产生不良影响,我和许老师向该生家长做了耐心的解释,针对孩子的身体状况,我们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分层、定量开展运动,选择该生身体能够接受的运动范畴去锻炼,增强该生的体质,并得到家长的认可。通过一年的体育锻炼后,该生的身体素质得到增强,学习成绩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在教师了解和掌握每位同学的身体状况后,教学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使教学过程中的运动范围和运动量适合于学生中每个不同的个体,让每位学生都有发展、提高。   二、 整合多种因素,选好运动场地   运动场地的安全是体育课堂教学的首要保证。不管选择什么样的运动,首先要把运动场地内的情况摸清楚,还有周边的状况摸彻摸透,把会出现的意外情况也要考虑进去,真正做到先把场地安全隐患排除。例如在长跑课的教学中我首先选择好跑道,看跑道是否平整,跑道内是否有上节课丢下的体育器材,如有;要安排清理,再看和其它班级体育教学活动有否冲突,如有冲突的地方,及时和任课教师协商解决,或调换场地。使学生处于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去锻炼。   三、 吃透教学内容,练就随机应变   小学阶段体育课教学内容很多,分田赛、径赛、球类、游戏等。教师要根据每节课的教学内容,认真、严密、周全地设施活动安排,活动中要组织好纪律,贯彻体育与健康新课程标准。“保护学生的安全与健康,”去预测和本节课相关的、可能出现对学生身体有安全事故的环节。上课时教师要检查学生是否携带对自身产生不安全的物品进场,铅笔刀,刀片、玩具刀、和其它有可能在教学活动中产生安全事故的物品,教师是要严格检查。在平时的体育课堂教学训练中,把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当中。   如在篮球的教学和训练中,教育学生不要随便仍球,特别在别的同学无防备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伤害的,甚至会造成严重的致残。在激烈的篮球比赛中不能用腿去绊倒别的同学,既要竞技更要文明,这些教师必须强调,教师至始至终都要严格的监护,不能因管理上的放松,使参加比赛的同学在剧烈比赛中受到伤害。又如:在长跑训练中,教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了解和掌握好,对那些有哮喘的、先天性发育不良的、 先天心脏病的、血尿病和患有其它疾病的同学都要做其它活动的安排,分别指导。特别在常规教育上要严格,在穿戴上统一要求,上课时要穿运动鞋。禁止学生穿高跟鞋参加长跑运动,以免学生的脚骨受到伤害。学生在剧烈长跑中,教师要有节奏的控制学生的运动量。   四、 关注运动心理,疏通心理障碍   在体育课堂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做该项目的训练中,首先做好该项目的准备训练工作,在做准备训练工作中;根据体育与健康的课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健康心理素质的要求,仔细观察每位同学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有否心理方面的障碍,也就是心理方面对该项运动有恐惧感的,如有发现;应及时疏通心里障碍。例如:在跳高和跳“山羊”教学训练中,少数同学对该两项活动有心里上的恐惧感,教师在做准备活动时要及时的发现,及时的疏通学生的心里障碍。   在学校组织的一次体育公开课中,教学内容是跳“山羊”。执教教师从备课到场地器材,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都做了了解,常规教学各个方面都做了认真安排。针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其他教师们进行了探讨。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示范动作也很到位,可是一位女生在跳“山羊”过程中动作变形,从上面摔下来,因准备充分,地上铺了体操垫子,没有造成对学生身体的伤害。课后,教师们对这节课做了认真评价:该教师备课认真,具有创意;课堂教学准备工作充分,课堂结构合理,并在活动过程中给予学生有效的指导;为学生创设了有效的活动环境和氛围,使学生的身体得到锻炼,体育技能有了提高。教师们分析了该生因动作走形从“山羊”上面摔下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在做准备活动的时候,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心理上的变化,该生对此项活动有心理上的恐惧,如果教师及时发现学生心理变化,及时疏通心里障碍,就不会出现此类情况。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并根据本节课的教学内容认真进行教学过程中各环节的安排,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了解每位同学的身体健康状况,采取不同运动方式和运动量,帮助每位同学真正融入到教学内容的学习中去。教学中,创设有效学习活动氛围,从而有效的对本节课的课堂训练中可能造成对学生身体伤害的安全事故加以预测和防范,才能更好地为孩子们撑起运动的“保护伞”!   (梅光龙 江苏南京市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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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身心健康是现代体育教学的重中之重,但在体育课中学生受伤的事例也举不胜举。体育课中经常会发生扭伤、搓伤、拉伤、碰伤等运动损伤,偶尔也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安全事故,轻者影响学习,重者可能造成残疾,甚至危及生命,给学校、学生、家庭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广大体育教师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使青少年健康快乐地成长。以下从几方面与大家谈谈我肤浅的看法。
一、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感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学生上课调皮,站队时相互推撞认为好玩,他们根本不知道掌握力度和分寸,再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协调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就应在迅速制止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不仅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同时要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这是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样通过一些事件及时的教育和随时的提醒使学生思想上引起认识和重视,才能时时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识,不做有危险的事,促使学生高度的安全意识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1.课堂常规的建立,强化纪律教育。体育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学生穿运动服上课,身上不能带有小刀等锋利硬物,不要佩带胸针等饰品,不要留长指甲等,上课要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严禁学生有嬉戏取闹、任性蛮干、动作粗野、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
2.场地的设置,加强安全预防。场地器材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最主要的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在上课前我们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再进行组织教学。
3.在教学和组织比赛时要特别注意场地是否平整,及时清除小石块,防止绊脚引起不必要的伤害事故的发生。又如,跳远时沙坑没有平整好或沙子过少或者沙坑中有同学玩耍时留下的砖头、石块等都有可能造成损伤。
4.学校的单杠、双杠、爬竿、爬绳等,日晒雨淋,天长日久就会生锈、腐烂,如果没有及时保养和修理更换,学生在活动时器材会发生断裂,致使学生摔伤。所以在锻炼的时候,一定要先检查器械,排除安全隐患。
&5.课前、课后搬运器材时要对学生讲清楚,千万不能在搬运过程中打闹嬉戏。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器材,课后不能长时间摆放在操场上,如铅球、铁饼等,课后要及时送还保管室。
6.及时了解学生的个体差异。体育教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要在课前详细了解,有的同学身体存在某种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在进行某项有一定强度的锻炼时,疾病会发作,出现安全事故。
7.认真做好专门性准备活动。参加在某项有对抗性的比赛活动或跳高、打篮球等激烈运动项目等,准备活动一定要充分,跳前多活动,易伤部位早预防。
8.教师设计的活动项目要避免不符合学生身体素质实际和超强度的体育锻炼,如小学低年级开展篮球比赛、在双杠上做翻越训练等。
9.教师对体育活动的规则、方法以及要注意的安全问题的讲述,强调要到位。如教学掷铅球时,对观看的同学站在什么位置,铅球在滚动时怎样让它停下来等,说得要具体,督促要到位。在投掷项目的教学中,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程序、原则进行,对学生的位置要严格限制,让学生远离危险区,严禁对掷,要告诉学生等同组同学都投掷完以后再统一捡回器材,或者安排见习生帮助,队伍中其他人不可乱跑、抢掷。对某些意外伤害事故的苗头应及时制止。
10.有时候上体育的班级多,学生人数多,活动范围小,要防止学生在分组活动时相互撞倒摔伤。
11.天气炎热,在阳光下锻炼时间不宜长,运动量不宜过大,防止发生中暑事故。
12.课堂组织要严密,严格学生纪律,防止在没有教师保护下做有危险的活动,如跳高、跳远、爬杆等。
综上所述,体育教学中学生的安全问题要引起体育教师的高度重视,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求体育教师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用正确、合理、科学的方法来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要学生和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伤害事故,同时教师教学上处处想到学生、关心爱护学生,教学上扎扎实实、认真负责,教法创新,大胆尝试,管理上严格要求,就可减少或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真正让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金都小学&&& 谢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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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建义系常州工学院思政教学部副教授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日,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日,南京雨花台区实验小学学生秋游过程中在游乐场发生意外踩踏事件,导致16名学生受伤,其中5人重伤。梳理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会发现,这些事件虽是偶然事件,但也折射出学校教师监管不力的问题。人们在为逝去的年轻生命扼腕叹息时,也忍不住把矛头指向了教育机构和教师。因为无法面对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和汹涌而来的舆论重压,一些学校叫停一切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可这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安排,也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那么,教育机构和教师对于防范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究竟应承担哪些注意义务?其注意程度如何确定?教育机构对哪些事故应承担责任而对哪些事故又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有明确这些问题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保护教育机构和教师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依法应当对于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此种注意义务界定为“教育、管理职责”,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具体内涵缺乏明确解释。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主要由教师承担,教师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违反义务的责任应由教育机构承担。因此,教育机构注意义务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的是教师对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具体应当承担哪些注意义务的问题。在教育、司法实践中,对于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思想观念。一种观念认为,只要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都应当承担预防其发生的义务,否则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另一种观念则认为,教师不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义务,在范围上,教师仅对防止其自身行为以及教育设施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注意义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学生因自身原因遭受伤害事故以及校外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教师不应承担注意义务。这两种观念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侵权法规范旨在权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同样,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也必须在保障各类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受伤害学生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笔者运用侵权法原理,分析确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内涵和限度问题,期望为教育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
一、确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
确定教师对于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首先要为注意义务确立统一标准。一般而言,学生的年龄越小,其自我约束、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越差,对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也越高。有学者据此认为,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存在多种标准,包括高标准、中等标准、中等偏上标准,并提出教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持高标准注意义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持中等偏上标准注意义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持中等标准注意义务。这种认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所谓“中等标准”“中等偏上标准”“高标准”的内涵缺乏明确性,而且单纯以学生年龄因素确定教师注意义务也不够全面。例如,教师在组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活动时,要比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危险程度较低的活动时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笔者建议借鉴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确立相应的“合格教师”的标准,结合保障各类教育活动安全性的具体规范,综合确定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
(一)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
在现代侵权法中,确定行为人对于防范事故损害应承担的注意义务采用一种客观标准,这一标准在英美侵权法中被称为“合理人”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履行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案件情形下通常会履行的注意义务,否则即为有过失。对于“合理人”标准,可以有三方面的解读。一是“合理人”标准在注意程度上是一种通常标准。“合理人”是一个虚拟的人,他既非先知先觉、完美无缺,也非粗心大意、鲁莽行事,在预见性、谨慎、自制等方面代表而且不超过社会的通常水平。二是“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所谓客观,是指这种标准相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外在的、社会公认的,原则上不受行为人自身注意能力的影响。在社会现实中,人们的避险行为总是受其知识、经验、情绪等因素的影响,采取“合理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意味着那些可纯粹归因于行为人个人,可能合理影响其注意能力,却无法为对方识别的事由将不予考虑;当然,“合理人”标准可受行为人可识别身份类型的影响,如果这一身份表明行为人具有某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医生、律师在处理专业事务时应当尽到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三是“合理人”标准是一种抽象标准,它为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提出了总体要求,但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范围、程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确定。
(二)确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合格教师”标准
借鉴“合理人”标准确定教师对于学生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鉴于义务主体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用“合格教师”标准取代“合理人”标准,即教师应当履行同类学校中一个合格或称职的教师在类似案件情形下通常会履行的注意义务。这一标准实际上代表了同类学校多数教师在防范学生伤害事故损害方面的通常做法。教师实际履行的注意义务既不能低于也无须高出这一标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教师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是以牺牲部分教学目标或学生的行为自由为代价的。教师个体预防事故的注意能力可能受其知识经验积累、身体情绪状况甚至个人突发事件的影响,但教师不能因为这些事由降低注意义务。因为,在教师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中,学生总是期待他们的教师以一种符合称职教师的方式行事,这种合理的期待也为法律所保护。有学者认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对学生承担高于一般注意义务的特殊注意义务。笔者认为,教师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既有危险程度较高的活动,如体操、武术等体育活动,也有危险程度一般的活动,如课堂理论教学,笼统地认为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可能会不合理地拔高教师的注意义务标准。较为恰当的做法是,将教师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危险程度区分为“具有固有、直接危险性”的活动和危险程度一般的活动两种类型,教师对前者应承担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体现指导此类活动人员应有的专业水平,对后者则承担一般注意义务。依据“合理人”标准确定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需要结合教育活动的具体情形,如学生的年龄、教育活动的危险性、学生以前所受的训练、教师监管的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三)确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
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保障特定风险活动安全性的行为规范,可以将其看作“合理人”抽象标准之外确定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根据民法学者的总结,此类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技术性规范、合同约定、习惯和常理、先行行为。依据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此类行为规范,可以确定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的具体注意义务。第一,法律规范,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泛指对教育机构、教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有关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且规定内容大多为原则,较为笼统,具体规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规范不多,如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作出相应安排。第二,技术性规范,是指保障各类教育设施和风险性教育活动安全性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其管理的各类教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安全标准,教师在组织风险程度较高的教育活动时,应当遵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学校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合同约定,如果教育机构以招生广告、规章制度、家长会议等形式承诺对学生人身安全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教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履行承诺确定的注意义务。第四,习惯和常理,是指防范事故损害的通常做法和必然要求,两者往往相互联系,如及时清除运动场地上的积水防止学生摔倒受伤,既是习惯,也是常理的要求。第五,先行行为,教师组织学生进行风险性教育活动时,实质性增加了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教师即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游泳训练时应当防止发生学生溺水事故。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教师对于预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相比对于预防学生课余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要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二、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涵
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内涵的确定,一方面关系到教师如何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依法履行义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一旦事故发生,如何认定教师过错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因而是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核心问题。教师对于预防各类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具体注意义务的规定,是教师从事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以及事故处理中认定自身过错和教育机构责任的直接依据。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和学生伤害事故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我国学者对于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内涵的总结不尽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教师应承担观察义务、告知义务、监管义务和施救义务;也有学者认为教师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包括安全教育义务、了解掌握义务、救治通知义务、防止危险行为义务、选任监督义务、禁止体罚义务和其他注意义务;还有学者认为教师注意义务包括教导义务、监管义务、公共设施安全义务、警告义务以及事前把握、事后处理义务。笔者认为,基于侵权法原理和教育法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教学活动的展开顺序,教师对于防范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注意义务,即事前安全警示义务、事中安全监管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
(一)事前安全警示义务
事前安全警示义务是指教师应当对校园环境和教育活动中可预见的危险向未成年学生进行事先的警示、说明,向学生传授防险避险的必要知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其作出可能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危险行为发生。教师依法承担的安全警示义务可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一般警示义务,教师应在学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或者其他适当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警示校园环境、学生课余活动中常见的风险,同时对学生遵守教育活动、课余活动的安全纪律提出一般要求。二是特别警示义务,教师在组织体育、实验、校外社会实践等风险较大的教育活动之前,应当提醒学生注意该种活动可能存在的特有风险,向学生说明参与该项活动应当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教师警示义务的范围和程度需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对危险的认知能力、教育活动的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学生的年龄越小,对危险的认知能力越差,或者教育教学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教师越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
(二)事中安全监管义务
事中安全监管义务是指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和学生课余活动过程中对学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这是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司法实践中教育机构被判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教师违反的多是这一阶段的注意义务。教师安全监管义务具体又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合理安排教育活动。教师应当合理安排其教育教学活动,防止学生因教师安排、指挥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如在一则案例中,教师安排学生在水泥篮球场地进行跳高训练,导致学生练习时跃出海绵垫受伤,该事故中教师违反了合理安排教学活动的义务,存在过错。二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教师在安排学生进行体操、游泳、武术、野外拓展训练等危险程度较高的教育活动时,应当根据该种训练活动具有的危险和安全规范要求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现场保护,防止训练过程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一则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中,教师组织班级幼儿到操场游戏器械处进行室外活动,原告王某(不满5周岁)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走上平衡木,不慎从平衡木上摔下受伤。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未能尽到对幼儿的保护义务,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生课余活动期间,应当对学生行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学生作出可能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危险行为时及时进行制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最高院公布的汪某诉明光学校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学校提供的操场监控视频显示,几个学生在课间玩“老鹰抓小鸡”游戏时两次摔倒,有五六个学生围观并有互相推搡行为,原告汪某在走近前去看热闹时受伤,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法院认为,对于学生在校生活期间发生的危险行为,被告学校始终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前去教育、告诫和制止,存在过错,判决被告学校对汪某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事后救助义务
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教育机构附设医务部门的应当在可能的前提下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初步治疗,其他情况下应将受伤害学生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教师延误救治,导致受伤害学生伤情加重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加重的损害承担责任。从常理分析,教师在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助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利救助受伤害学生。教师履行救助义务必须及时,对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对于在课余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当在可能发现事故伤害的合理时间内履行救助义务。教师对学生履行救助义务的范围较宽,除不可抗力情形外,无论学生遭受伤害的原因是否与教育机构、教师行为有关,属于事故伤害还是突发疾病,教师都应当对学生履行救助义务。
三、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
合理确定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包括为教师安全注意义务设定合理的限度。事实上,教师不可能防止所有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侵权法原理,确定行为人注意义务内涵的“合理人”标准,在外延上要受到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和预防措施合理性的限制。在法律上确定教师对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应当遵循这一逻辑。
(一)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
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只能要求人们对于可预见的损害采取防范措施。对于某种损害,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难以预见,则不应苛求其承担预防其发生的注意义务。事故损害是否可以预见,也应依“合理人”标准衡量和判断。对于特定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如果同类学校一般教师在类似情形下通常无法预见该事故发生,则应认定涉案教师对于预防事故损害并不承担注意义务。如对于学生运动性猝死,教师在组织体育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就该项活动对具有特异体质和患有特定疾病参与者的危险性进行警示,了解学生中是否存在此类情形,如存在此类情形,教师应对有关学生作出相应的调整安排。但如果教师已尽警示义务,事故的发生源于学生故意隐瞒或因疏忽未告知此类情况,则教师难以预见事故的发生,即使未采取预防措施也并无过错,教育机构也不应对事故伤害承担责任。
(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
即使行为人能够预见事故损害的发生,法律也并不要求其采取所有可能的防范措施,而是要求行为人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即同类社会主体在案件类似情况下通常会采取的事故预防措施。这种合理性的内在根源,法律经济学将其归纳为一种经济逻辑,即注意义务的有无和轻重取决于采取预防措施的代价和事故损害的严重性、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之间的数量比较关系。如果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的代价低于事故预期损害,行为人即有义务采取这一预防措施,反之则无义务。由于确定行为人注意义务的上述因素在多数情形下难以具体量化,现代侵权法实践更多地采取一种综合、定性分析的方法,除了考虑采取防范措施的代价、事故损害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之外,还要考虑行为的社会价值、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和是否存在可行的替代行为等因素。根据这一理论,教师采取预防措施的合理性会受到现行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教育目标的制约。美国、加拿大侵权法曾提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细心父母”原则,即要求教师像细心、谨慎的父母那样对学生履行照管义务,但这一原则遭到广泛批评。由于现代教育机构中教师监管的学生人数众多,事实上难以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那样时刻关注每个学生的活动,法律只能要求其对未成年学生履行整体、一般监管义务,只有在教师知道存在特殊危险时,才对特定学生承担个别监管义务。因此,如果幼儿园教师在幼儿从钢琴上摔下来的一刹那发生视线转移,则不构成过失;教师站在门口监督儿童走入教室过程中,未能预防和阻止教室内的打闹行为也不被认为有过失。
(三)事故损害的可避免性
即使事故损害可以预见,教师也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也不可能防止所有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大都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如果某种事故事先难以预防,事发时教师又无法及时制止危险的发生,就不应认定教师对该类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此类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教师组织风险性教育教学活动时,在教师、学生均无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由于此种教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导致发生的事故。例如,一则案例中,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跨越式跳高训练时,学生起跳后两腿夹住横杆落在保护垫上造成外踝受伤,该案中教师和学生均无过错。二是在风险程度较低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课余活动中,由于学生或第三人突发性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事故,如在一则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案例中,犯罪分子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把菜刀混入校园,趁学校师生正在举行升国旗仪式时,持刀肆意砍杀学生,当场砍伤学生21名。法院认为,学校建立了门卫管理制度,犯罪分子以学生家长身份混入校园,门卫难以识别;犯罪分子趁师生不备之机突然实施暴力犯罪,非学校通常防范能力所能及;学校在举行升旗仪式时安排教师在学生队列周围履行职责,发现犯罪行为后立即组织教师制止犯罪,救助受伤害学生,因此认定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教师承担的注意义务过轻,无疑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受伤害学生的权益保护;但由于体育、文娱、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大都伴随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法律上确定的教师注意义务过重,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教育机构、教师为规避风险消极应对,一味压缩甚至取消此类风险性教育活动,限制学生应有的行动自由,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和学生身心整体的健康成长。因此,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为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确立合理的标准、内涵和限度,以督促教师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注意义务,有效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同时维护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各类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二期,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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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评论部评论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美国独立教育顾问协会认证顾问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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