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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飘动的旗
8:34:00 | By: 崇义县章源中学 ]
永远飘动的旗
&&&&&&&&&&&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
崇义县章源中学初三(2)班&& 杜卉
天安门城楼前,那似乎比鲜血还要红艳的旗帜,在阳光下,折射出惊心动魄的光芒。——题记
九十年前,苦难深重的中国,曾经的东方睡狮,被人看得一钱不值。
九十年前,遭受屈辱的中国,曾经的文明古国,被西方列国肆意宰割。
是谁,在中国水深火热的危难之际,毅然用坚挺的臂膀,撑起民族的脊梁?
是谁,在中国国难当头的存亡之秋,信念坚定地扛起复兴中华的伟任?
是一个伟大坚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
自1921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一直以实现华夏民族的繁荣富强为己任,一步一步带领人民在曲折的道路上探索、求知、发现、进取!其中,又付出了多少汗水!多少鲜血!
&为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在抗日战争期间,有那么多党的优秀儿女,他们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献出自己宝贵而年轻的生命——
方志敏在狱中写出了《可爱的中国》后,从容不迫地走上刑场;年仅15岁的刘胡兰在敌人的铡刀下,面不改色,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董存瑞手托炸药包在敌人的碉堡下拉响了导火线;邱少云为了不暴露目标,在烈火之中纹丝不动;黄继光面对敌人疯狂的扫射,英勇的用胸膛堵住枪口……还有许许多多的英雄,他们不渴求名垂青史,但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国家独立,他们无怨无悔。
为了让一个贫穷落后的中国不再挨打,变得繁荣富强,在发展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中,有那么多辛勤建设的华夏子孙,用智慧和汗水,创造了世界经济的奇迹——
&19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实现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历史转折!中共十二大,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标,发展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中共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要求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终于,带着深深的渴望,带着多少的梦魂牵系,带着多少热血澎湃的赤子之心,我们迎来了二十一世纪。回顾九十年的艰辛征途,那是怎样的一个历程!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实臂膀,把中华民族的丰碑訇然扛起!是中国共产党用她宏伟的构思,把中华民族的发展道路打扮得如此壮丽!
九十年后,繁荣昌盛的中国,如今的东方巨龙,正昂首挺胸,走在高速发展的跑道上;
九十年后,人民殷实的中国,当代的亚洲先锋,正稳步向前,开启更加美好的明天!
这一切,又是因为有谁?
是党!带领我们走向新世纪的道路;是党!用生命换来了现在和平安康的社会;
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才开拓出了中华民族辉煌灿烂的新篇章!
党啊!您是一盏明灯,永远照亮我们前进的路;党啊!您是一位伟大的母亲,
哺育着千千万万的中华儿女们;党啊!您是蔚蓝天空下永远飘动的旗,向世人彰显,中华民族九十年后的伟大富强!
通讯地址:崇义县章源中学初三(2)班&& 杜卉
&&&&&&&&&&&&&&&&&& &&&&&&&&&&&&&&&指导老师:周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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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仙梅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10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民事权责情节】 ,,,,,,,,,,,,,,,,
【终审结果】
【全文】【】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仙梅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邹晶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仙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锦坤。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卓观饶,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华。
  委托代理人刘长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已生效的(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如下事实:粤房地证字第C1210191号《房地产权证》记载,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二楼房屋的权属人是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房屋所有权性质为股份制,土地情况用途为商服用地,建筑面积为738.1平方米。该证已被房管部门注销。
  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卖方)与毛建华(乙方、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4000000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45号二楼房产,该房产建筑面积为738.10平方米(详见粤房地证字第C1210191号);(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该定金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直接抵扣房款,甲方不再退还;(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60日内支付3800000元给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95%房款当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管水电等费用结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涉及到的所有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广州分公司协助办理;等。双方均确认上述合同第二、三条中所提及的“买卖合同”是指该份合同本身。
  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卖方)与毛建华(乙方、买方)又签订了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的涉案房屋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房屋类型(使用性质)为商铺;该房屋占有国有土地用途为商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一次性付款方式按期付款;甲方应在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的税费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缴;等。同日,双方填写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之后,双方依据该《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涉案房屋于日过户登记到毛建华名下。
  另查明,据工商部门于日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记载,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海信科龙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该案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海信科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日作出(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19-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次日查封了涉案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从日至日止。该案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如下事实:毛建华于日向海信科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000元,余款3800000元至今未支付。对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问题,海信科龙公司称其在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毛建华,毛建华则称在双方于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60日内,海信科龙公司将涉案房屋清空,毛建华于日之后进入涉案房屋。
  上述(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毛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800000元给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上述款项从日起至清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总额以所欠房款金额为限)给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后毛建华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2012)穗海法执异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查明如下事实:海信科龙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毛建华支付房款本金、利息、财产保全费等共4037655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于日作出(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毛建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45号2楼房屋的产权。据登记时间为日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4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毛建华,建筑面积738.10平方米;该证附记注明,该房屋分别于日办理抵押登记,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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