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孔边长与筛孔钢筋的公称直径径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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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砂石方孔筛& (杭州三思仪器)
执行标准JGJ52-2006
公称直径(mm)
筛孔边长(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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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孔筛与圆孔筛筛孔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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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孔筛与圆孔筛筛孔对应关系
官方公共微信砂的质量要求
1、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f 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粗砂:&f =3.7~3.1
中砂:&f =3.0~2.3
细砂:&f =2.2~1.6
特细砂:&f =1.5~0.7
2、砂筛应采用方孔筛。砂的公称粒径、砂筛筛孔的公称真径和方孔筛筛孔边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砂的公称粒径、砂筛筛孔的公称直径和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
砂的公称粒径
砂筛筛孔的公称直径
方孔筛筛孔边长
除特细砂外,砂的颗粒级配可按公称直径630&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下同),分成三个级配区(见表2),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表2 中的某一区内。
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2 中的累计筛余相比,除公称粒径的 5.00mm 和 630&m(表2斜体所标数值)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 5%。
当天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表2& 砂颗粒级配区
累&&&&&&&&&&&& 级
计&&&&&&&&&&&&& 配
筛&&&&&&&&&&&&&& 区
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当采用 I 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选用中砂。
3、天然砂中含泥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天然砂中含泥量
& 混凝土强度等级
含泥量(按重量计%)
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泥量应不大于 3.0%。
4、砂中的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砂中的泥块含量
& 混凝土强度等级
含泥量(按重量计%)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量不应大于 1.0%。
5、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
& 混凝土强度等级
MB<1.4(合格)
MB&1.4(不合格)
6、砂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检验,试样经 5 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6 的规定。
表6 砂的坚固性指标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其性能要求
5次循环后的重量损失(%)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
对于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要职的混凝土
有腐蚀介质作用或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混凝土
其它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7、人工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小于30% 。
当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时,其含量应符合表7 的规定。
表 7 砂中的有害物质限值
云母含量(按重量计,%)
轻物质含量(按重量计,%)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折算成 SO3 按重量计,%)
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当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应按水泥胶砂强度试
验方法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5。
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砂中云母含量不应大于 1.0%。
当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能采用。
8、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9、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率计)。
10、海砂中贝壳含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等级
贝壳含量(按质量计,%)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贝壳含量不应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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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名称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2.相关要求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中相关规定的摘录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卵石、碎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除水工建筑物)中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用卵石、碎石。
6.1颗粒级配
卵石、碎石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
累计筛余/%
6.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卵石、碎石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含泥量(按质量计)/%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6.3针、片状颗粒含量
卵石、碎石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 3的规定。
针、片状颗粒含量
针、片状颗粒总含量
(按质量计)/%
6.4有害物质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有害物质限量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卵石、碎石的质量损失应符合表5的规定。
坚固性指标
质量损失/%
6.6.1岩石抗压强度
在水饱和状态下,其抗压强度火成岩应不小于80MPa,变质岩不小于60MPa,水成岩不小于30MPa。
6.6.2压碎指标
压碎指标应符合表 6的规定。
碎石压碎指标/%
卵石压碎指标/%
6.7表观密度、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卵石、碎石表观密度、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观密度不小于2600kg/m3;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吸水率应符合表8的规定。
6.9碱集料反应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6.10含水率和堆积密度
报告其实测值。
7.1.1取样方法
7.1.1.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6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16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7.1.1.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用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的出料处用与皮带等宽的容器,全断面定时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8份,组成一组样品。
7.1.1.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7.1.2取样数量
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若进行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单项试验取样数量
最大粒径/mm
最少取样数量/kg
针、片状颗粒含量
有机物含量
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和数量取样
硫酸盐和硫化物含量
岩石抗压强度
随机选取完整石块锯切或钻取成试验用样品
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和数量取样
堆积密度与空隙率
碱集料反应
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和数量取样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出厂检验
卵石、碎石的出厂检验项目为:松散堆积密度、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连续级配的石子应进行空隙率检验;吸水率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检验。
8.1.2型式检验
卵石、碎石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6.1~6.7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吸水率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组批规则
按同分类、类别、公称粒级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5000t,按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亦为一批。
8.3判定规则
8.3.1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8.3.2技术要求6.1~6.7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中相关规定的摘录如下:
1.0.1为在普通混凝土中合理使用天然砂、人工砂和碎石、卵石,保证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1.0.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和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此条为强制条文)
1.0.4砂和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石的质量要求
3.2.1石筛应采用方孔筛,石的公称粒径、石筛筛孔的工程直径与方孔筛筛孔边长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石筛筛孔的公称直径与方孔筛尺寸(mm)
石的公称粒径
石筛筛孔的公称直径
方孔筛筛孔边长
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3.2.1-2的要求。混凝土用石应采用连续粒级。
单粒级宜用于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也可与连续粒级混合使用,以改善其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当卵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本标准表3.2.1-2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经试验证实能确保工程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表3.2.1-2 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
粒级(mm)
累计筛余,按质量(%)
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mm)
3.2.2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针、片状颗粒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针、片状颗粒含量
(按质量计,%)
3.2.3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含泥量(按质量计,%)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不应大于1.0%。当碎石或卵石的含泥是非黏土质的石粉时,其含泥量可由表3.2.3的0.5%、1.0%、2.0%,分别提高到1.0%、1.5%、3.0%。
3.2.4碎石或卵石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泥块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中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3.2.5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值指标表示。岩石的抗压强度应比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至少高2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岩石强度首先应由生产单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压碎值指标进行质量控制。碎石的压碎值指标宜符合表3.2.5-1的规定。
碎石的压碎值指标
混凝土强度等级
碎石压碎值指标(%)
变质岩或深成的火成岩
喷出的火成岩
注:沉积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卵石的强度可用压碎值指标表示。其压碎值指标宜符合表3.2.5-2的规定。
卵石的压碎值指标
混凝土强度等级
压碎值指标(%)
3.2.6 碎石或卵石的坚固性应用硫酸钠溶液法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的坚固性指标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其性能要求
5次循环后的质量损失(%)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有腐蚀性介质作用或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或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等要求的混凝土
在其他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3.2.7碎石或卵石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以及卵石中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质 量 要 求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卵石中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应不深于标准色。当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应配制成混凝土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应不低于0.95
当碎石或卵石中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3.2.8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其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骨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当检验出骨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快速砂浆棒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碱活性检验;当检验出骨料中含有活性碳酸盐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碱活性检验。
经上述检验,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碳酸盐反应危害时,不宜用作混凝土骨料;否则,应通过专门的混凝土试验,做最后评定。
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硅反应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4验收、运输和堆放
4.0.1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4.0.2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0.3使用单位的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旧、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检测报告可采用附录A、附录B的格式。
5取样与缩分
5.1.1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8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5.1.2除筛分析外,当其余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当复验仍有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注: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间(汽车、货船间)所载的砂、石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列车(汽车、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
5.1.3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石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分别满足表5.1.3-1和表5.1.3-2的规定。当需要做多项检验时,可在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其他试验结果的前提下,用同组样品进行多项不同的试验。
表5.1.3-1 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小取样质量(kg)(此表略)
表5.1.3-2 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小取样质量(kg)
最大公称粒径(mm)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针、片状含量
硫化物及硫酸盐
注: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值指标及碱-骨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质量取样。
5.1.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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