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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城建)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办、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日前已凭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相关手续并正在享受优惠政策的,继续按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原优惠政策直至终止条件出现,不再换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凡持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实现再就业且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并由持证者交回原发证机关。准备再就业时,按新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新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为:&&&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经核实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关于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3]1号)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六)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再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西宁市和州(地)政府所在地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应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窗口,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工商、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收费和税收。具体办法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工商党[2002]75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32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九)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中支[2003]08号)执行。&&&
(十)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并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
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号)执行。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后,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一)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服务型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收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符合《实施意见》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同级经贸、财政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相关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青海省经贸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意见》、《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企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服务型或商贸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十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3]30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十六)各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七)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八)各地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失业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或出具的)、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资金管理通知》办理。&&&
(十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免费享受不超过二次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号)和《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二十)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并尽快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个人提出申请,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三)要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在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人员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十四)各地要明确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申领人员相关情况的张榜公示、审核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下岗失业、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再就业工作部门的责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金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要在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实施意见》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八)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继续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谁能告诉我最近几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_百度知道
谁能告诉我最近几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
最好是标注什么时候出台的,是什么文件。我写论文要用的,谢啦!
提问者采纳
一、强化就业服务,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一方面,要求各地加强信息搜集和发布工作,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各地要大力开发本地岗位,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二、开展大规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储备技术人才。针对金融危机对企业用工需求带来冲击的影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因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和尚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三、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稳定在岗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形势稳定。针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情况,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等,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四、制定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对有资金技术和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各种创业服务。五、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农民工求职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黑中介”和加强对职业中介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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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事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2003年曾亲自为农民工讨薪,全国由此掀起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风暴&;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今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诺,将为农民工做十件实事。  (一)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003至今,全国整治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不减,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邀基层代表座谈时表示,农民工工资慢慢会涨。  (二)国务院出台《意见》促农民工就业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意见》中对有关农民工就业问题做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  (三)为农民工做十件实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要为农民工做十件实事:第一件实事是: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第二件实事是:今年内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第三件实事是:推行劳动合同范本……  (四)工会成为农民工的家  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截至目前,中国农民工会会员总数达到近4100万人,入会数和建会率均创历史新高。农民工群体正迅速成为中国工会组织中引人注目的新生力量。仅2006年,中国新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就达850万人……  关注农民工其他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解决农民工问题,其中公民工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使农民工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全国农村将普及低保,使广大农民工外出打工无后顾之忧;国家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体现了温家宝总理&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的愿望,让千万乡村&留守儿童&共享爱的阳光。&僧多粥少&,大学生就业难。
1\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可以向就业局申请购买社会保险的补贴。2、农民工自己创业的,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可以享受三年的税费减免!
可以告诉我是什么时候、那个机构发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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