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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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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释义】 本条是对海关法专门用语的含义的规定。   法律是一门专门知识,而海关法又是专业性较强的一部法律,同时也有涉外性,为便于加深对海关法的理解,统一对比较常见的海关法专门术语的理解,本法在附则中专门列出一条,对海关法中常见的若干专门用语进行了法律界定,在其他一些比较专门的法律中也有这样的情况。法律本身的条文对专门用语在含义上作界定,在理解法律相关条文时、执法时就要按其法定的含义加以理解和运用,而不能望文生义或曲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或引用相近学科中的其他语义来作歧义性的解释。这也是保证执法必严的前提条件。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本条也可以认为是用一部法律中的条文来对相关术语所作的立法解释。本条解释的若干海关法相关术语的含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都要以此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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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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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区(Customs Surveillance Zone)是由海关全权负责管理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对海关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很多执法权力;对管理相对人来说,进出海关监管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相关的人员,都应当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新《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域的具体范围做了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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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号,自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海关监管区受理对象主要为码头、转关监管点、货栈、堆场、仓库、直通场站、快件中心等;另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以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3.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4.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注册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6.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7.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海关监管区分为码头类海关监管区、公路转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货栈类海关监管区、堆场类海关监管区、仓库类海关监管区、储罐类海关监管区、快件类海关监管区、边民互市贸易类海关监管区、台轮停泊点类海关监管区、旅客通关类海关监管区、国际邮件类海关监管区等12类。
对海关监管区进行统一编码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建立海关监管区电子底帐,明确海关监管对象,实现对海关监管区的信息化管理;二是海关监管区编码作为监管最基础的备案代码,将广泛应用于海关其他的业务操作系统中,如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和转关系统等,以进一步加强海关的监管效能。
计算机联网主要有两个范围:一是海关监管区经营企业应当对海关监管区的日常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便于海关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和统计该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二是海关监管区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的监管需要,设置卡口和配备相应设备,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使不同海关监管区间互相进出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信息可以实行比对,进而实现自动验放。
一、变更(1)提交材料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监管区变更申请书》。(2)海关处置1.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向申请人退回并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4.对符合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二、延续(1)提交材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海关提交延续经营资格的书面申请。(2)海关处置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提出申请的,海关退回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4.对符合延续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5.对符合延续条件的,青岛海关在《注册登记书》有效期届满前对申请人做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青岛海关做出不准予延续的决定。三、注销(1)提交材料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终止经营海关监管区的注销申请。(2)海关处置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海关监管区内仍存有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的,在海关监管区所有人或经营人依法作出妥善处置之前,海关不受理其注销申请,退回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错误的,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4.对符合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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