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操作者砌筑iqc作业注意事项高度不够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营业线施工作业时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 18:50:03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 1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员工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新工人、临时工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安全技术教育或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业。
  第 2条 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第 3条 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 4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 5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二节 避 车
  第 1条 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t望,及时下道避车。
  第 2条 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在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第 3条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1.vmax≤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
  2.120 km/h
  3.160km/h
  二、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vmax≤60 km/h时,不小于500
  2.60 km/h
  3.120 km/h
  4.160 km/h
  三、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1)邻线速度vmax≤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 km/h&邻线速度vmax≤120 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 400m;
  (4)t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1)邻线速度vmax≤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 km/h&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 000 m。
  四、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 m,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五、速度小于120 km/h区段,t望条件大于2 000 m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六、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t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七、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第 4条 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 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第 5条 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t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
  第 6条 线路允许速度vmax≤120 km/h的区段,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及t望困难地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线路允许速度vmax&120 km/h的区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第三节 线 桥 作 业
  线 路 作 业
  第 1条 作业前,施工作业负责人和机具使用人员应对机具进行检查,机具状态不良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机具严禁上线使用。
  第 2条 线路施工作业,必须在符合规定的施工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施工负责人应根据人员、作业项目、天气等情况,具体布置安全事项。
  大、中、维修施工,作业地段不宜过长,并不得指派单人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作业。
  第 3条 在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注意:
  1.维修作业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
  2.多人在一起作业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工具碰撞伤人。
  3.分组人工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3根轨枕,作业人员前脚不得伸出轨枕边缘。多组捣固机械同时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3 m,走行应保持同步。
  4.使用撬棍拨道时,撬棍应插牢,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骑压或肩扛撬棍拨道。
  5.改道打道钉时严禁锤击钢轨,不准用捣镐打道钉。分组打道钉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6根木枕。在无人行道的桥面上作业时,起钢轨外口道钉,应站在道心内侧并使用专用起钉器或弯头撬棍等特制工具。
  桥隧、路基作业
  第 4条 在地面2 m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段每半年对安全带、安全绳做一次鉴定,其方法为:
  静荷载试验:用静荷载3 000 N的力拉5 min不断;
  冲击试验:固定安全带(绳)一端,用800 N重物由3 m高处自由坠落悬空而不断。
  第 5条 使用脚手架必须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搭设应配合工程进度,不宜搭设过高。应有专人负责搭拆脚手架安全和日常检查整修工作。搭拆脚手架时,脚手架下不准人员停留或通过。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一般动力线2 m以上,照明线1 m以上);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脚手架应搭设牢固,脚手板外伸悬臂,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动。
  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第 6条 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 700 N,脚手杆间距不应大于1.5 m(经检算许可者除外)。
  制作脚手架的材料必须坚韧耐用,尺寸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木杆不得小于70 mm,竹竿不得小于80 mm。
  2. 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木杆不得小于80 mm,主要横杆不得小于90 mm。
  3.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 mm,两端必须固定在横杆上;斜铺脚手板铺设坡度不得陡于1:3,并钉防滑木条。脚手板接头应设置在撑杆上,不得悬空。高度在3 m以上的脚手架,其工作边外侧及斜道两侧应安设挡脚板和1 m高的防护栏杆。
  4.采用圆钢弯制成脚手架时,双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2 mm,单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5 mm,钢材不得有裂纹、锈蚀等缺陷,并应按规定检查钢钩质量。
  5.钉脚手板铁钉的长度不得小于100拆下的护木脚手板及模型板上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平。
  第 7条 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勾螺栓时不得向桥外方向使劲。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进行钢梁喷砂除锈、喷漆、喷锌,圬工梁灌化学浆液时应戴防护面具或口罩、护目眼镜及手套。喷砂嘴或喷射嘴不准对着人、车、船;不准带风、带砂修理喷砂设备和更换零件。
  第 8条 使用移动作业架时,特别是移动作业架钩挂在桥梁人行道栏杆上时,应详细检查人行道、托架U型螺栓和作业架,同时应对人行道主应力控制点的强度和梁体倾覆稳定性进行检算。未经检查或检算及检算结果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不得上架作业。人员攀登时应扶牢踩稳。
  未设置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作业。
  第 9条 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安全桩的埋深一般不小于0.75 m,土质山坡不小于 1.0 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陡坡边缘不得小于3 m。在悬岩陡壁处工作,必要时应打两个安全桩(即护桩)。每次施工前安全桩必须有专人检查,施工中应派人看守,以防安全桩松动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5 m。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并拴绑牢固,安全桩应一桩一绳。安全绳应一绳一人,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一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上拴挂几个人。
  第 10条 桥面上通过的风管、水管必须捆牢,不得侵入限界。
  第 11条 在封锁时间内进行隧道作业,除按规定防护外,还应编好作业组,进出隧道由小组负责人清点人数;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达到放行列车条件,人员、机具、材料全部撤出限界,方可开通线路。
  第 12条 进行桥梁灌筑混凝土作业或其他起重作业时,严禁用手拨动钢丝绳或起重索。
  第 13条 隧道内的多项目、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必须互相通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自行机械应低速运行,以免互相碰撞。
  第 14条 土石方工程开挖作业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电缆、管道)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 15条 开挖建筑物基坑或刷坡时,应注意:
  1.开挖基坑时,边坡的坡度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按放好的边线从上向下开挖,不得任意放陡坡度,严禁掏底挖土。
  2.遇有滑层、裂纹、浸水等情况,基坑壁必须用撑木支撑或改缓边坡。
  3.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和施工材料堆放位置应距坑边不小于1 m,高度不超过1.5 m。
  4.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线上,不得上下同时开工,不得在上层挖土时下层运土。
  5.圬工凿除或人工打眼两人配合作业时,应配戴防护眼镜,严禁面对面或戴手套打锤,掌钎时应配带防护手套。
  在隧道内处理松动衬砌、危石及翻修衬砌时,必须有预防塌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拆除开挖坑支撑应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拆除高度视坑壁土质而定。
  7.下穿框构顶进挖土作业时,严禁超挖,工作面坡度符合规定,过车时严禁开挖,工作面下严禁站人。
  第 16条 进行路堑或山体边坡刷方、清石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天开工前应检查坡面有无裂缝及可能坍塌的迹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净。凡可以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进行妥善处理。
  2.开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严禁挖悬空土。
  3.多人同时在坡面上开挖作业时,应大致在同一高度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重叠作业。开挖人相互间距不应小于2 m。
  4.进行撬石作业,施工人员站立点必须稳固,不准站在活动的石块上工作。多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对于可能损坏行车设备、危及行人安全的石块应分解放下,必要时按规定进行防护或封锁施工。
  5.在有可能发生落石的路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
  6.作业过程中,严禁在危岩边上和边坡脚下休息,严禁将工具任意抛置和放在危岩下面。
  7.在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有瞎炮的残药、雷管,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并按瞎炮处理。
  第 17条 水上作业应有救生圈、救生衣或救生船等设备。下水作业前,应观测水深及流速,并选派会游泳的人员担当水中作业,其连续工作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温在5℃~15℃时不得超过1 h。
  2.水温在16℃~25℃不得超过2 h。
  冬季需在冰上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针对江河水面宽、深程度及地理条件、作业繁简等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
  第 18条 桥涵大维修作业,遇下列情况不得下水作业:
  1.山区遇山洪暴发时。
  2.平原遇江河水位暴涨时。
  水害抢险时,应注意工地和建筑物附近有无冲空、坍塌和其他异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钢轨悬空时,应将轨枕与钢轨连结牢固。
  电气化铁路作业
  第 19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和工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 m以上的距离。
  第 20条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 m时,使用高梯搭设脚手架进行隧道的检查、漏水整治、衬砌修理、油刷标志、除冰、隧道口的粉刷装饰、建筑物上作业、桥上使用高压水清洗钢梁和上承载式桁梁和上跨限界检查,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能施工。
  第 21条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 m的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现场监护。
  第 22条 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其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时,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与之接触;在接触网检修人员未到达前,应距断线接地处
  10 m以外设置防护,严禁人员接近。
  第 23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 m范围以内的金属结构均必须接地,在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若未装设接地线或接地线已损坏时,严禁人员与之接触。
  第 24条 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的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各种机械与车辆不准用水冲洗;施工用的水管不准跨越接触网,不准用射水方式进行圬工养生。
  第 25条 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危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 26条 施工中,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锚等设施的稳定。
  爆 破 作 业
  第 27条 进行爆破打眼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打眼开始前,应将边坡上的松动土石清除干净,检查铁楔、锤把是否松动,打眼机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2.人工打眼时,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并站在掌钎人的侧面,严禁打对面锤。
  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打眼机应垫稳,防止发生滚动。
  5.使用机械钻眼的工人,必须熟悉凿岩机的性能,并于开工前对主要部件进行检查。作业中严禁用手和身体支撑凿岩机的转动部分。
  第 28条 进行爆破装药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保证点完引线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且不得短于1.2 m,引线的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结,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使用其他无保安设备的钳子,并绝对严禁用牙咬。
  2.雷管必须经检查试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电雷管还必须经过专用爆破仪表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已生铜锈、变形、破损或加强帽歪斜的雷管严禁使用。
  3.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制作时不得将雷管直接插入起爆药包内,而应先用直径与雷管相同的木条或竹管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度为雷管长度1.5倍的小孔,然后放入已接好引线的雷管,并将孔口封好。
  4.药量必须经过计算,一般小炮只准采用松动药包,不得采用抛掷药包。采用裸体药包(即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许可,不得任意施放。
  5.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指定的爆破员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前,一律撤离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盲炮,并进行处理。
  6.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包时应用木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
  7.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机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人同路行走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 m。爆破材料运抵工地后,应存放于指定地点的专用设备中。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及时交库或公安部门保管,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 29条 进行爆破起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爆作业应在施工负责人的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起爆应由具有爆破经验的人员担负。
  2.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设置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应一律撤离,施工工具应妥善安置。
  3.警戒人员应按规定手持红旗和喊话筒(口笛),以便显示标志传达信号。
  4.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 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及特殊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5.点炮人员应预先选好安全躲炮地点,点炮依次进行。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可用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应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详细向施工负责人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引线中最短引线长度的1/3。
  6.听炮人数应为3人,分别在3个不同地方记录已响炮数,互相核对,经3人核对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起5 min后方可进行爆破检查。若听炮数字与点炮数字不符,应等15 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7.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取下爆破机手柄,然后拆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即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8.在近处有闪电、雷声或雨云弥漫,有突然发生雷电可能的时候,不准使用电雷管起爆。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 mA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不准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9.爆破线路应与带电的其他线路分开,并不准交叉拉设。
  10.在线路附近爆破,有可能影响通信、电力线路等铁路设备时,应取得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配合,采取保护措施。
  第 30条 进行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处理盲炮时应遵循上述起爆作业的有关规定。
  2.盲炮应由原装药人当时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处理的,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盲炮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其四周5m以内,严禁人员通行。
  3.处理盲炮时应设置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1) 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距盲炮0.6 m(普通浅眼爆破可不小于0.3 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引至盲炮的裂纹。
  (3)如系黑色火药,可用水灌入炮眼,使炸药失效,然后用木挖耳将其徐徐掏出,妥善销毁。
  (4)残眼残药应按盲炮处理。
  第 31条 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过期的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检验、运输、使用、保管与销毁必须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32条 爆炸材料应保管在专用的库房内,设专人看守,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和防雷电工作。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第 33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熟悉爆炸性能的专人押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投掷、拖拉和滚动,堆放应平稳,炸药和雷管不准同时搬运。搬运人员严禁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搬运场地严禁吸烟。严禁雷管放在衣袋里,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第 34条 控制爆破、静态爆破等特殊爆破作业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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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作业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安全信息网
作者:shijibao
发布时间:日
施 工 机 械
1、&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工作前应检查:
(1)&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
(2)&油、水、电及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是否完备;
(3)&安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4)&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5)&油温、水温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温度。
4、 工作中应观察:
(1)&指示灯和仪表、工作和操作机构有无异常;
(2)&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
5、 工作后应观察:
(1)&工作机构有无过热、松动或其他故障;
(2)&参照例行保养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3)&做好下一班的准备工作;
(4)&填写好机械运转记录表。
6、驾驶室或操作室内应保持整洁,空调驾驶室必须换鞋并用抹布经常抹拭,保持无灰尘。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7、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室(操作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坡道上停车时,要用三角木或石块抵住车轮。夜间应有专人看管机械设备。
8、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内加油时附近应严禁烟火。
9、柴、汽油机的正常工作温度应保持在60~90O之间,温度在40O以下时不得带负荷工作。
10、对用水冷却的机械,当气温低于0O时,工作后应及时放水,或采取加注防冻液等其他防冻措施,以防冻裂机体。
11、放置电动机的地点必须保持干燥,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品。启动高压电开关及高压电机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1、&挖掘机作业:
(1)&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如果土体挖成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时,则需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方砸下。
(4)&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
2、&推土机作业:
(1)&推土机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在横坡上作业,其横坡度不得大于10。;下坡时,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档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的边缘。送土终了应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刀倒车。
(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作业,其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4)&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应小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20~30cm间距。推土前进必须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
(5)&用推土机伐除大树或清除残墙断壁时,应提高着力点,防止其上部反向倒下。
3、&平地机作业:
(1)&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刮刀和松土器应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机侧,速度不得超过20km/h。
(2)&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作业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
(3)&遇到坚硬土质需要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宜使用齿耙翻松坚硬旧路面。
(4)&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4、&装载机作业:&
(1)&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严禁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在低位。
(3)&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将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衡地推进。如推进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应处在合适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5、&汽车作业:
(1)&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2)&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3)&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
(4)&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5)&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良好;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翻斗内严禁载人;
(6)&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
(7)&卸料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
6、&压路机作业:
(1)&必须在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5)&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严禁振动;
(6)&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 路基工程
第一小节&& 清理场地
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2、&砍伐树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碍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
(3)&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
(4)&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作业;
(5)&截锯木料时,三叉马和树干垫撑必须稳固;
(6)&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作业。
3、&拆除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工作。对有倒坍危险的结构物应予临时支撑加固。拆除某部位时要防止其他部位发生坍塌。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结构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4、&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当淤泥较深时,可采用人工触探等方法确定具体的承载力,避免机械沉陷。
第二小节&&& 土方工程
7、&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 ,纵向间距不小于3m ;
8、&土方开挖必须按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9、&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
(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4)&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5)&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11、&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12、&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上级处理。
13、&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开挖挡墙基槽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坍方。
14、&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行开挖。其开挖面坡度应按设计进行,坡面上松动石块应边挖边清除。
15、&岩溶地区施工,应认真处理岩溶水的涌出,以免导致突发性的坍陷。泥沼地段施工,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人、机下陷。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在合适的地方,以防汛期造成人为的泥石流。
16、&采用人工挑、抬、运土,应检查箩筐、土箕、抬杠、绳索等的牢固程度。
17、&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杆。
18、&电动蛙式打夯机的电源线必须完好无损,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扶持电缆进行辅助。辅助与操作人员必须紧密配合,严禁在夯机前方隔机扔电缆和背线拖拉前进。电缆线不应扭结和缠绕,不得夯及电源线,也不得在斜坡上夯打。停用或搬运打夯机时应切断电源。
19、&大型机械进场前,应查清所通过道路、桥梁的净宽和承载力是否足够,否则应先予拓宽和加固。
20、&施工单位应为进场机械提供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机械在停机棚内起动时,必须保持通风;棚内严禁烟火,机械人员必须掌握所备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1.5~2.5m,并视土质决定边坡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示警。
22、&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23、&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24、&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械人员与民工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25、&施工中遇有土体不稳、发生坍塌、水位暴涨、山洪暴发或在爆破警戒区内听到爆破信号时,应立即停工,人机撤至安全地点。当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地面出现陷车(机),机械运行发生打滑,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或工作面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亦应暂停施工,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小节&& 石方工程
1、&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工地爆破物品的
2、&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3、&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双人、多人冲钎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5、&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6、&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7、&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状态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8、&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9、&作业人员在保管、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1、&爆破器材应由专人保管和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路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12、&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导火索要用安全铰钳夹,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1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装药量应随扩壶次数、扩壶的大小和石质而定,不得盲目加大药量。扩烘时,起爆药柱送下孔底后,不得使用炮棍在炮眼内捣插。导火索点燃后,人应迅速远离。严禁采用先点燃导火索再将药柱抛入孔底的危险操作方法。需要多次扩壶时,每次爆破后15min(硝化甘油炸药应经过30min),等孔壁岩石冷却后,方可再次装药扩壶。
14、&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15、&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堵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6、&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17、&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8、&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的规定。
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及方法&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
浅眼爆破法&200m
浅眼药壶爆破法&300m
蛇穴爆破&300m
深孔爆破&按设计,不小于200m
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不小于300m
浅眼眼底扩壶&50m
深孔孔底扩壶&50m
19、&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20、&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成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1、&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欧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22、&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应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23、&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6722-86)有关规定办理。
24、&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安全距离。
25、&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26、&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27、&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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