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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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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医疗体系的一个具体阐述,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管理,管理机构合他们的职责。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含非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均需参加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保费代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按《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执行。2009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今后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预收制,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费期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及时为其补办参保手续。
第五条 学校与黄石市医疗保险局协商委托一家二甲以下(含二甲)医院为我校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封闭式定点医院医疗。[1]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在每年的9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已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转出学校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万元。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十条 缴纳了商业医疗保险费的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学校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按协议规定对大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1]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发生的住院及大病门诊,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中规定的普通检查、治疗、甲类用药及符合目录规定适应症的乙类用药,居民医保基金按正常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用药个人承担10%,超过《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急诊、转市外医院、异地居民住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60%、一级医院支付75%。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红斑狼疮五种疾病治疗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原始病史资料(须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到市医疗保险局申请大病门诊待遇,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5%。
第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大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1]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患病,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就医。
第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险局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定点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报市医疗保险局审批。
第十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急诊和危重疾病需在非定点医院实施紧急抢救的,须在三日内由其本人或家属持急诊证明和入院通知单到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市医疗保险局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因病需在户籍所在地、实习地医院住院的,可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三日内通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市医疗保险局。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二十条 外地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将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意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回原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转外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和危重抢救住院、长期异地居住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居民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在出院后180日内报市医疗保险局审核报销。[1]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
(四)国家规定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在校学生除外);
(五)医疗事故;
(六)工伤、职业病及计划生育;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生医保的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学生医保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办理缴费手续和参保学生个人信息上传工作;
(三)负责学生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四)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证的发放;
(五)负责参保学生医疗费用的资料整理及报送;
(六)及时向市医疗保险局报告学生医保工作情况;
(七)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原《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解释。[1]
..[引用日期]湖北师范学院学费及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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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学校学费
学校电话: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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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费:元/年(普通本科专业)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
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o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o生,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o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o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o生。
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o生。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一、考上大学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如何入学?
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家庭考入大学的子女,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尽全力缴纳部分学费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通过“绿色通道”,先报到入学。
二、入学后如何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后,学校将采取“奖、贷、助、补、减”等政策予以资助。
1、奖是指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及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的评选对象,都是品学兼优的贫困生。
2、贷是指助学贷款,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湖北籍学生可由家长在家庭所在地通过农村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贷款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学生自付。
还款期限:从学生毕业之日起,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贫困家庭学生不能在一年内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通过其它商业贷款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给予贴息一半。
3、助是指勤工助学。
校内勤工助学:学工处负责校内教学、科研、管理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辟和安排。
校外勤工助学:院团委勤工部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联系和介绍,以家教为主,另有少数兼职。
4、补是指困难补助。
特困生伙食补助:我院根据鄂教发[2004]36号文的精神,在省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学校贴补部份经费,给全院特困生每人每月35元的伙食补助,按月拨付学生进餐卡中。
新生困难补助:黄石市中心血站每年9月份捐赠我院一笔爱心助学金,用于资助新生中的特困生。
临时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病住院,学校发放生活补助100-200元;如出现天灾人祸等重大家庭变故,学校发放紧急困难补助300-500元。
年终困难补助:每年12月,学校对以大一大二为主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年终困难补助100至500元,比例10%,特别关注那些在全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资助的贫困生。
5、减是指学费减免,我院荣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减免当年全部学费。
三、入学缴纳学费要注意些什么?
经办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分行黄石港支行,为每位新生免费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学生来校后交一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该金穗卡除交纳学费外,也可用于个人存取款及消费,还可作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账户。
2、此卡为记名卡,凭密码识别身份,初始密码为******,请在存入款项后及时修改密码,并牢记个人密码(因为来校后必须凭密码取款),不要告之他人,也不要将此卡和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放在一起,以免途中出现被盗或丢失后被人冒领。如有遗失,请于第一时间向经办行电话挂失(挂失电话:)。如遗忘密码,由所在系、学工处出具证明,到经办行办理相关手续。
3、该行在我院设有24小时自助银行,便于你随时存取款。
4、请于入学前到当地农行办理存款手续,将应交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足额存入金穗卡,并多存10元作为年检费,注意留存存款回单备查。
5、中国农业银行是全国服务网点最多、最广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县(市)及县以下大的乡镇均有营业网点,你随时去就近的营业网点均能办理存款,如果确实无法办理,也可自带现金(但要将本人金穗卡带往学校备用)。
四、为什么说学生诚实守信很重要?如何追究违约学生的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借款学生是否诚实守信,直接关系着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学校的声誉、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和学生个人的社会形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果违纪违法或不刻苦学习,不能完成学业,贷款银行将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自带材料目录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两寸免冠彩照1张;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务必按样本(附后)书写,户口本务必字迹清楚、有公安部门
的公章和户籍警的私章。
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样本)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兹有我镇(县) (具体地址)村民(居民) 之子(女)被 大学录取。该生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状况),主要从事 (主要收入来源),家中年经济收入 (年家庭收入状况),经济状况 (是否困难),家庭经济能力无法负担该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请有关银行和学校给予该生助学资助,扶助该生完成学业。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湖北师范学院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凡被学校录取的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第一志愿考生,可荣获新生奖学金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每学年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可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经申请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金4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经申请评审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元。
中保人寿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学校统一为其购买 “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一份,学生大二期间可申请中保人寿奖学金500元。
湖北师范学院开设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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