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 国企副职考核体现了哪些观点?5个以上

国资委明确央企副职考核范围和办法_新华网
国资委明确央企副职考核范围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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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记者何宗渝)为进一步加中央企业大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规范、有效,国资委3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央企副职考核的范围和实施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为增强工作的现实操作性,《指导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明确,由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
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突出价值创造导向,突出分类考核,既要落实出资人关心的共性指标,又要体现符合企业战略发展和个人业务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加强目标管理,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目标,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通过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严格计分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得分和评级,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国资委强调,考核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要明确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
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方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
在监督方面,国资委强调,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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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为进一步加大中央企业大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国资委3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央企副职考核的范围和实施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在监督方面,国资委强调,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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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9时29分   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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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作出全面部署。
    为加大全员考核力度,2009年国资委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号)。各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员考核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业绩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大全员考核力度,真正实现“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切实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企业副职的积极性,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通过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二是坚持实现全员覆盖,督促企业落实每一位副职的岗位职责。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考核,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做到科学有效,加强目标管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企业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是深入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增强工作的现实操作性,《指导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明确: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要求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业绩考核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调动副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的力量。二是健全考核办法,确保考核质量。要求企业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突出价值创造导向,突出分类考核,既要落实出资人关心的共性指标,又要体现符合企业战略发展和个人业务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加强目标管理,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目标,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通过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严格计分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得分和评级,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明确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好企业副职考核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企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国资委(综合局)备案,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二是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三是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号)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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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晨一文读懂&|&央企级别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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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究竟有没有行政级别,级别究竟多高?一直是不少人津津乐道的话题。更令人瞩目的是,不少央企领导商而优则仕,包括李小鹏、张庆伟在内的一批政坛明星皆是由央企起跳。
实际上,翻遍各种文件,都不会见到对央企行政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然而,人们又似乎能处处感受央企级别在人事安排、文件下达等重要关节的体现。于是,网络上就经常流传着关于央企级别那些或准确,或臆测的说法。《国资报告》日前发出的央企换帅系列稿件中,关于央企级别的论述也引起了不少讨论。
实际上,在小编看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管干部”的大原则下,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自洽逻辑,不必全盘否定。而且,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企领导分层分类管理从理论进入实践后,央企行政级别的问题势必将变得更加简单明了。
回到当下,央企行政级别的问题确实非常复杂。正所谓“道是无级别,却也说不清;道是有级别,谁能说分明?”
说说央企级别那点事
管理归口是“级别不同”的根源
中央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的简称,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组部、国资委或其他等中央部委(协会)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一般认为,中央企业主要特征有三,一是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二是人事关系在人社部单列;三是经营上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国务院可以直接向其行文)。
除了上述中央企业外,中央部委所属的6000来家企业,有时候也被称为中央企业,但并不符合“三个单列”的标准,严格意义上只能算部委企业。
经过多年来持续重组整合,符合上述定义的中央企业目前有138户(截至2016年4月)。其中,由中央直接管理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一般在在官方语境或中央媒体中又被称作中管企业和中管金融机构(中央在发文中一般称为: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这样的企业为70户(截至2016年4月,国资委监管51户其他类别19户)。
根据产业属性和管控主体,这些央企大体分为四类
一是实业类中央企业,主要为106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鞍钢集团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中国铝业公司
37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2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5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6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8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0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52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53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5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58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59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0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6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6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3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64中国盐业总公司
6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66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67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7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1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7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73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7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75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76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7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79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8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8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82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83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84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85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87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88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9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90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9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9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9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9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97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98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9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0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10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02华侨城集团公司
10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已与珠海振戎公司
104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10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前51户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人选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但由于其任职年龄可以到63岁,又与一般副部级干部略有区别,仅仅比正部级65岁任职年龄差2岁。这些企业的副职领导,以及其余国资委管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前者归口在国资委企干一局,后者归口在企干二局。其中,非51户央企的法定代表人(多数是董事长)须报国务院党组任前备案同意。
其中,51户副职与非51户正职和副职之间也存在一些级别差异。一般认为,51户副职出任非51户正职可以理解为提拔。比如当年神华副总经理王安转任非中煤总经理,中石化副总经理许开程任南光集团董事长等等。两类副职之间,一般也是51户副职高于非51户副职。(小编:此外,还有央企出资成立的铁塔公司,以及央企资产划拨组建的中航发两家公司,并未列入国资委监管名单,但不少人习惯上也把这两家企业划归央企行列,其中中航发的主要负责人是由中组部任命的,规格与51户央企近似。)
二是金融类中央企业
主要为由财政部(或委托汇金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计27户。其中,前15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副职由中组部管理。但中投公司较为例外,其副职领导、监事长均由中央管理。中投公司所属的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后12户企业正副职由国务院对口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事业单位党委管理。
1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国家开发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中国工商银行
6中国农业银行
8中国建设银行
10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1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4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0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3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文化类中央企业,主要为2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文化企业(前1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后1户企业正副职由文化部党组管理)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四是行政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铁总的正副职和烟草、邮政正职由党中央管理,烟草、邮政的副职由中组部代表中央管理。其中,曾任铁道部长的铁总公司董事长盛光祖的级别明确为正部级。
1中国铁路总公司
2中国烟草总公司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央企领导政治待遇可以参照副部
由于央企的行政级别并不明确,所以看文件等政治方面的待遇,可以作为央企负责人政治待遇的一个参照物。
1.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上,51+19户央企可以享受单独行文。
2.对全部138户央企,中央赋予其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可从2008年杜青林对全国政协换届人选说明中反映出来。杜青林说,全国政协人选建议名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选中有……部分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的副省部级以上、军队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部分中央金融机构、在京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把各类央企主要负责人与党政系列的副省部级、军队正军职并列。
3.通过任职交流看央企负责人级别。51+19户正职与党政系列副部长级交流互动频频,例子很多。甚至有的是与正部长级相互交流,比如正部级别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王玉普出任中石化董事长。
对于其他央企负责人,我们主要看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运作。一是国资委正厅局长去非51户任正职,一般试用期1年,包括国资委副秘书长郭建新任国药集团董事长,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二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正厅长去51户任副职,一般试用期一年,这是多多数;三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比如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齐晓飞作为中管正厅,国资委巡视办原主任李春德,先后到非51户中国铁建任纪委书记,副职,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四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副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试用期一年,这是多数。
此外,当年还出现过正部长级干部包叙定到非51户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党组书记,这更是少数。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提到,央企负责人三种情况必须试用。一是竞争上岗,二是公开招聘,三是中介推荐。显然上述例子都不属于这三种情况,那么只能从党政干部提拔这个角度来考虑。由此可见,非51户央企负责人政治上应该是略高于厅局长的。因为若是相同级别,应该双向交流。但国资委成立以来,从未出现央企负责人转任厅局长的例子,倒是有央企中层去作厅局长的。
央企中层或下属单位班子成员政治待遇可参照厅局级
在央企中层,51户央企也好,19户央企也好,其他央企也好,不存在明显差别。
第一,138户企业均在在人社部单列,人社部赋予其在人才录用、调干等方面的独立权限。特别是在调干和人才引进上,使得中央企业具有部委一般的独立权限。比如在调干和落户上,人社部
“绿色通道”的范围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以上领导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际上给其中层为局级领导才有的待遇;计划内选调人员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中层以上….”实际上又为其总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赋予了处级待遇。
第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省(区、市)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本级中层和二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市(地、州、盟)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因为这一文件的适用主体明确为副处级及以上,因此可以理解为“央企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
第三,《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京外的直属企业(单位),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资委党委协助。其中由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党组织是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还是由所在地党委领导,由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党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商确定”。这条规定赋予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具有与省市区委协商直属单位党组织管理层级的职权,于是很多央企的外地境外机构党组织大多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地方也将其干部视同为厅局级,而且有的省市区委还直接行文明确。
道是无级别还是有级别。应该说,级别也是激励。还是看看人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如何激励的吧:2012年2月出台的《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即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对应比照级别。一类一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正师级;一类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副师级……”
“级别”与待遇
行政干部的待遇,不仅包括中组部赋予的看文件等政治待遇,也包括卫生部和国管局给予的医疗、住房待遇。然而,所谓有着对应级别的央企管理者,一般只能享受到看文件等待遇,除非是由政府部门调入央企工作的,否则则基本无法享受到医疗、住房等真正的“干部待遇”。因此,部分行政干部单纯地说央企领导人待遇好,似乎有失偏颇。
此外,小编接触的51户央企中,不少家的内部设置行政色彩还是体现得比较明显的。比如二级部门为部,三级部门为处、室。负责综合事务的机构一般名为办公厅。按照内部人士的说法,二级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均为厅局级。
其中,军工央企较为特殊。军工央企多采取了俗称“上下一边粗”的级别设置,即集团副总和集团职能部门、二级院、三级所的主要负责人均为正厅局级。当然,级别的相同并不会影响实际上的管理权限。
“院里开党政联席会,就可以任命一个正厅级的所领导。”一位军工央企的内部人士说,这样的架构只是因为历史遗留,以及与部队对接上的方便,并不会影响每个人的自我定位。
央企一把手行政级别有多高(凤凰财经)
国企领导行政级别由来
所谓国企领导的行政级别,其实质就是“官本位”思想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反映。在计划经济时代,事实上国有企业企业是没有行政级别的,只是“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因此才有了级别。比如,很多央企最初成立时的“一把手”是“副部级”,其级别便顺延下来了。这种交流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的”人事变动。
国有企业有央企和地方国企之分,央企由国资委直接管理,地方国企隶属于地方政府或其他中央部委管辖,其级别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几个级别。但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企不分带来的有目共睹的弊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企分开一直是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而这个问题从来都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国资委前54家企业“一把手”多为副部级
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
不过,“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一把手”也并非全部都是“副部级”,有时也可能是“正部级”。如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庆伟出任时其级别为正部级,是因为他曾担任国防科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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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一文读懂&|&央企级别到底是怎么回事?" />
广义"部级"央企:铁总和中投是正部级
业内人士称,“副部级”央企还包括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类央企;还有国务院直管类的,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另外,中国烟草总公司也是“副部级”。
另外,直属国资委领导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部级央企,其“一把手”就属于正部级。而属于副部级央企的中石油,其前董事长蒋洁敏本身是正部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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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一文读懂&|&央企级别到底是怎么回事?" />
“废除国企行政级别”步履维艰
早在十几年前国家就曾提出过要取消国企领导行政级别。日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2000年1月北京市经委表示将对企业重新划分等级,取消国企的行政级别,经理和董事会人员采用聘用制。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通知,要求“政府与企业要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产权关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第二次密集提出“废除国企行政级别”是在年。这次讨论的背景是金融危机爆发和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无论实质和名义,国企领导兼任公务员显然不利于上市(尤其海外上市)。2008年9月,上海市委市府下发意见,要求取消国企领导行政级别,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第二年广州和国家工信部都通过类似文件。
央企行政色彩太浓的问题已被人广为诟病。全国政协委员陈振东曾总结了国企老总腐败案件涉案人数持续上升、涉案金额巨大、垄断行业大案频出等特点,近期中石油腐败案也暴露出这个问题。他提出包括深化国企负责人党政分离,取消行政级别待遇制度在内的六大建议。可见,废除国有企业领导的行政级别不乏共识,关键还在于改革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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