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成教教师个人小结大专不能成为国办教师?前提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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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2014年高考成绩:理科平均成绩654.6分,为全市第一,600以上人数占96.3%,最高分为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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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国有企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退休教师维權
全国国有企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退休教师维权申诉书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各级政府、两会代表、新闻媒体:
&&&&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拨冗听一听我们发自心底的呼声:我们的政府要不要依法行政?我们还要不要构建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某一级政府的决定、政策、文件与法律相抵触,我们该怎么办?政府又该怎么办?我们要不要尽全力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如果你们认为我们下面的申诉合情、合理、甚至合法,那就请你们运用手中的权力,利用你们的广泛影响,为我们做个公断。我们祈盼公平、公正、法治和尊严。
(一)历史作证&&国企办学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对教育的投入,一直处于相当低的水平。新中国最初普及小学尚且有困难,如今发展到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时代,得益于教育“两条腿走路”的基本国策。
从建国初期起,企事业单位就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开始自办学校。还是从近些年说起吧。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普及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
从此,国企办学便成了雷打不动的命令、国企考核的重要内容了。国家规定:“今后,凡新建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扩建为大中型企业,兴建大批职工住宅或居民区,都应把办学纳入建设计划,统筹新办学校的基建投资。未把学校建设纳入规划的,其建设规划不予批准。”
“从政策制度上调动办学、教学和学习的积极性。各单位要结合企业整顿和建设‘六好企业’,把全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职工教育开展差的,不能评为‘六好企业’。”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国企办学在全国职教事业中的战略地位。“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
《宪法》第十九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企办学,国企教师在中国教育史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仅就手中资料统计,从1980年到1996年,国家一共出台了15部法律、法规(不含地方法规),规范国企办学。截至1998年,全国企事业单位总共举办1.9万所普通中小学,占全国普通中小学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国企办学约占90%左右,计1.7万所,在校生731.7万人,教职工62.6万人。考虑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职工培训,主要由国企办各类学校完成,国企办学之于中国教育事业,可谓居功至伟。
国企办职业教育这台大戏,主角当然是国企教师。他们中绝大部分是由大专院校派遣,国家人事部门分配到国企任教的,或者从生产第一线抽调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从普通中小学抽调优秀教学骨干担任基础课教师。
国有企业中的这些人民教师献身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他们的人事档案可以作证。他们的编制是教师,不是工人,国家为他们颁发的《教师证》可以作证。他们的从业资格,丝毫不逊色于其他学校的同行。据有关资料报道,“国企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一般都高于当地中小学”。他们的贡献,特别是职教教师的贡献,更有理由受到国家的称赞。国企教师是我国基础教育的功臣,更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4)33号}是这样描述职工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达后,职工培训进展较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企业办学面已达到70%左右,三分之一的职工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经济部门的干部九百多万,已轮训一半左右,其中县属以上企业的领导干部已基本轮训一遍,并开始向系统的专业培训方向发展。
三千多万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全面铺开,到一九八三年底,累计已有40%左右补课合格,大多数达到了所使用的教学大纲的要求。另外,接受各种类型职工高等教育的有一百多万人,接受各种类型中等专业教育的有一百一十多万人,已为企业输送了一批各级各类人才。
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有所提高,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完成前几年国民经济计划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海石化总厂靠智力开发起飞,几年来通过培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由19.5%上升为71.2%,小学文化程度的由80.5%下降到28.8%,还培养了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三千多人,促进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五年实现税利二十五亿元,为建厂投资的116%。不少企业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从培训职工入手,促进了产品质量提高和成本降低,使企业摆脱困境,转亏为盈。”
(二)国企改革&&国企职、成、幼教师是最无辜的牺牲者
&&&&国企为什么要改革?国企办社会,使之不堪重负,就是原因之一。据统计,国企各种非生产性的资产总和占国企总资产的35%—40%左右。此外,国企还要承担各种社会摊派费用。据专家分析,中国企业税与费的总体负担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5%到30%,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企业办社会职能分两大类:公益型和福利型。类型不同,分离解决的办法也应该不同。公益型职能如公、检、法的职能和教育的职能,本来就属于国家的职能,不属于企业的职能,分离这些职能,国家应该无条件接受。福利型职能可以转化为经营型职能,分离此类职能,成本最少,难度也应该最小。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难度最大者,当属分离企业办各类学校。我们说它难,并不是办法不好想,而是工作量最大,所涉及的人数和固定资产最多,政策性强。国企办学几乎无所不包。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党校、中专、技校、职大,应有尽有。由于政府和国企以及国企教师在分离国企办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因而遗留问题最多,上访、申诉的人数最多,持续的时间也最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律问答》一书中指出:“国家办学,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使用国家教育经费办学,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一些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因此,国企办学同政府办学一样,属于国家办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正是国家恢复办学职能的常态。严格讲,是企业帮助国家,而不是国家帮助企业。可现在都成了企业自己的事了。企业办普通中小学和企业办公、检、法,都是整体一次性移交当地政府,可移交学校事最多。首先,“各地主管基础教育的行政官员态度坚决,他们认为,企业学校由政府接收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过程,必须采取稳定、调整、改革、发展的方针。”别人不乐意。后来不行了,中央下命令了。可企业得把学校全部资产无偿划转,还要在几年之内每年拿出一笔钱来,帮助政府过渡。这关系真的叫“剪不断,理还乱”。或许,这就是所谓“落实改革成本”吧。
普通中小学的问题总算解决了。最惨莫过于职、成、幼教师了。国有企业从2004年开始移交所办普通中小学(省属、市属国企要早些),距今5年了。国企办职业教育却受歧视,职业教育存在多头管理,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投入不足,教学力量不足。没有人为之统筹,没有人关心教师的待遇,政府把国企中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排斥在教师法之外,使他们的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任其自生自灭。愿意走的,可以买断工龄,自谋出路;不愿走的,可以留在企业,和以往一样,一般比工人待遇还低。而且,遇上改制,国企变民企,老板认为办学不划算,下岗也是迟早的事。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各级领导最关心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尽管照样流失),最容易忽视的却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国企办职业教育成了烫手的山芋,政府不管,企业不爱,绝大部分已经解体,留下的也处境艰难。这无疑对职业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的待遇只有政府所办学校可比教师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国企退休职教中的一个大学教授,高级教师的退休待遇,竟然不如普通中小学一个门卫工人。
他们是教师,依法落实他们的待遇问题,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本是国家,不是企业,与企业分离不分离根本无关。
根据我国的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决定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的责任人,还是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国家有关部委的所谓“解决你们的问题有难度,主要是改革成本不落实”。怎么“落实”?难道还要企业再拿一大笔钱,请别人把别人家的老人养起来?为了党和国家的教育千秋大业,国企承负过太多的社会职能,奠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基础,为我国教育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巨大贡献。党和国家不应该忘记他们的功绩。为了分离移交普通中小学,企业已经付出相当代价,而分离移交职、成、幼等其他学校的教师,绝非企业独力所可为。国家不施以援手,谁能助企业一臂之力?帮助国企,无异回馈国企,此时不助,更待何时?
&&&&全国1400万教师,国企教师60余万,普教教师的待遇解决了,就只剩下区区6万国企职、成、幼教师,其中退休教师能有几何?何以将我们弃之于不顾?国企职、成、幼退休教师按工人待遇领取养老金,仅及政府办同类学校退休教师的三分之一。对此,我们得到的国资委的答复是:你们“既是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教师应享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享有教师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待遇应由举办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此说来,说你是教师可,说你是工人也可,是“双头怪物”,究竟是教师还是工人,都说得过去,关键时候得政府我说了算;享受教师待遇合法,享受工人待遇也合法,给你什么待遇都合法,就别拿教师身份说事了。教师法的规定,在政府的眼里竟然变成了可以任意揉搓的“面团”。
这是故意混淆办学主体,有意回避落实责任。国企办学既然是国家办学,终身从教的退休教师,和国家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合同关系。不按教师付酬,就是违约,就是违法。哪有以教师身份聘用,按工人身份付酬的买卖!尽管我们不能从现行法律中找到追究政府违约责任的依据,但政府的公信力,必将受到国人极大的质疑。
从1980年到1996年,国家在有关国企办学的法律、法规中,肯定了国企对于中国经济、中国教育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还一再承诺改善国企教师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我们理解国家有困难。国家可以一次食言,两次食言,但不能次次食言啊。我们都退休了,有的人已经含愤离去,难道国家还不准备兑现对我们的承诺吗?解决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的法定待遇问题,政府究竟是缺钱?缺智慧?还是缺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心?
国企办学对国家教育的贡献,可谓绝无仅有;作为中国职教的奠基人,国企职、成、幼退休教师所受到的不公,也算是绝无仅有。我们认为,国企退休职、成、幼教的法定身份是教师,其历史功绩不可抹杀,不应受到歧视,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这是法治的呼唤,这是良心的呼唤。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的退休待遇。如果解决不当,注定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史和教育史上的一大无法弥补的遗憾。
(三)教师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视教育的试金石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主席令颁发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文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里程碑,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依据《教师法》,国企职、成、幼教师属中小学教师,同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等待遇相同。依据《教师法》,国企退休教师终身从教,事实依据确凿,应依法享有公办退休教师同等待遇。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国务院还专门发了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11)中明确指出:“《教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以提高教师的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要将《教师法》的贯彻实施与目前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和教育主管部门。为系统检验贯彻落实《教师法》的成果,国务院将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组织检查。”
2005年,教育部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指出:“对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各地要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
必须指出,教师法颁行16年来,国资委,财政部从未在国企贯彻落实《教师法》。面对国企教师的质问,国资委,财政部以种种借口替自己辩解。
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说:“如果教育部承认你们是教师,我们立即兑现你们的待遇。”当教育部以文字的形式承认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是教师时,这位负责人就“失踪”了。
国资委给两会委员、代表关于解决国企退休职、成、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建议的答复称:“经商财政部,目前实际操作难度大,且易引发新的不平衡。”
难道有“难度”,怕“引发新的不平衡”就可以不落实法律的规定?如果落实法律的规定就会“引发新的不平衡”,那么,究竟是法律有问题还是政府有问题?
毛泽东同志讲过一句话,最能切中时弊。“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人是最讲认真的。”&&
最讲认真,也就是最讲责任。政府官员的责任是什么?依法办事!万事皆规律,有法天下和。依法办事,国泰民安,有法不依,天下大乱。唯唯诺诺只看上峰脸色的庸官不能用;只等政策,不看法律,不关心群众疾苦的糊涂官,也不能用。
一部教师法,好个试金石!谁在为公?谁在为民?让我们看得明明白白。老百姓多么希望我们的父母官人人都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通过6年20余次的进京上访,我们渐渐明白一个道理:中国不缺法律,法规,政策,思想,理论,中国最缺恭行不悖的执法者。
(四)〔2004〕9号文&&无心之错,还是本应如此
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签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从字面看,确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好政策。政策必须符合法律,必须符合实际。9号文开宗明义,“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按理,国办发【2004】9号文可以全面为国企教师,包括职、成、幼退休教师落实《教师法》,一举解决困扰国企退休教师多年的老大难,算得上“久旱逢甘霖”。孰料文件一发,竟然乱象环生。
四川两级政府一次性解决了省属、市属所有国企教师工资和退休金问题,囿于权限,把央企教师撂在一边。此外,铁路系统,新疆,广东省江门市,广西华侨农场,江西省弋阳县,湖南苗家土家族自治州,福建省龙岩市,安徽省淮南市,河南省济源市,陕西省咸阳市,广东市,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吉林省林业系统等都依据《教师法》落实了国办发(2004)9号文,全部按教师法的规定落实解决了国企办全体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有些单位看着中央不管,地方政府也不管,不忍心再让自己的教师受委屈,便自己掏钱请政府为他们落实《教师法》。长春一汽与长春市政府日签订协议,一汽向长春市政府缴纳2.5个亿,作为政府接纳在职与退休的技校,职高,工大约1000教师的条件。政府从日开始依据《教师法》兑现了退休教师的待遇。结果,正教授月退休金4400元,副教授月4000元。
有些企业解决了原在普通中小学工作过的职、成、幼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如兵器工业系统的:西安秦川厂,辽宁省葫芦岛市的锦山厂,辽阳市的庆阳化工厂,河南的济源特钢厂。
如此混乱的落实《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令人大跌眼镜。对于国务院的文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的执行,不知新中国60年来能有几例?
然而,更多的地区,在国资委的干涉下,仅仅落实了国企普通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国资委干涉国办发〔2004〕9号文的执行,有事实为证:吉林省在(吉政办发〔2005〕36号文)中提到:“关于落实(国办发〔2004〕9号)时,国务院国资委就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将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界定为地方企业兴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任教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2004年9月末,湖北省政府准备出台落实9号文件的具体政策的时候,国资委派人去武汉做工作,致使湖北省落实9号文件,拟全部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胎死腹中。
有这样一种解释:国务院制定(2004)9号文,原本就是解决普通中小学,打字的时候,把“普通”两字给漏掉了?打字错了,校对,审核都大意了?一般人是不大理会这些说法的。说(2004)9号文只想解决普通中小学,可信。因为,国务院以后相关文件中,都只提“普通中小学”。
不过,国办发(2004)9号文下发以后,四川等地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走样的结果,正好可以引起国资委的反思:四川等地,没有出现“攀比”,没有引发“新的不平衡”,企业稳定,教师开心,这不正是合乎法理,顺乎民心吗?反观其余地区,民怨沸腾,上访不绝,当地企业、政府也弄得头疼脑热。这恰恰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国办发(2004)9号文本来就应该这样行文,本来就应该如四川等地那样理解,执行。
不错,国务院对(2004)9号文有解释权,但无权解释《教师法》,不能把“中小学教师”解释成“普通中小学教师”。国务院没法解释,为什么只解决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而无视职、成、幼退休教师长期忍受不公平待遇的现实。在解决普通中小学退休待遇偏低问题时,为什么不兼顾国企退休职、成、幼教的合法权益,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制造矛盾?在其后出台的国办发(2005)4号文,为什么把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适用对象从(2004)9号文的“中小学教师”改为“普通中小学教师”?《教师法》中的“中小学教师”含义,涵盖了普教,职教,幼教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表明国家对他们的劳动同样尊重,彰显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深刻内涵。今天看来,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出台和实施,表明我们有些领导身上,还缺少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口头上高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际上歧视职业教育;说的是“依法行政”,实际上藐视法律的规定,以权代法;说的是“建立和谐社会”,实际是人为制造社会矛盾,扰乱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我们郑重请求这些领导重新读一读《教师法》,再细想一下“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后,再浏览下面部分文件,看看从前国家是怎样对待普教、职教的?想一想,如果当初国家也像你们这样干,今天还看得到职教老师吗?再想想,你们今天这样做,以后怎么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呢?怎样给历史、给人民交代?怎样维护党和政府的信誉?
1.&国务院国发〔1981〕第144号《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的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
2.《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3.&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
“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五)仗义执言&&感谢舆论,感谢媒体
国企职、成、幼教师与共和国一起走过了风风雨雨的60年,对党,对祖国有着深厚的感情,我们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祖国的教育事业,在职时,我们无怨无悔的为祖国培养造就四化建设人才。老了,我们却失去了教师身份,找不到归宿,处境艰难无尊严,令人伤心落泪。
20多省市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群体性进京上访6年20多次,何其艰难,实属迫不得已。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说我们,“是最文明的一个上访团体”&。国企职、成、幼教师的历史和现状,牵动着无数颗正直善良的心,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为之动容。正是由于我们相信党,相信法律,在正义之声的鼓励下,我们才有信心走到今天。感谢张抗抗等两会委员、代表为我们仗义执言,感谢舆论对我们的支持,感谢媒体为我们鼓与呼。
下面辑录部分两会代表和媒体今年发表的最新观点。
1.&今年两会期间,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的提案得到网民投票88421张,支持率排名第一。
2.&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从2007年起,连续三年都提出了关于落实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提案。
她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办学都属于国家办学,并不是企业办学,因为这既不是合资企业也不是私人企业,而是国有企业,这很清楚啊。所以说,国企无论怎么改革,在当时它作为教师的时候,它就是国家办学的,那么国企退休教师退休金当然应该由国家负责。”
“国企退休教师养老金数额,与他们一生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不成比例。国企退休教师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张抗抗认为,面对6年来20多个省市的国企退休教师,近7000多人次16次联合进京上访的现实,有关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她建议:“一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认真进行会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一揽子”解决办法,交由具体部门落实。二是根据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国企学校举办者属性的不同,按政策进行历史分段处理。最后,她建议对国企教师“一分为二”:在职教师不剥离,工资由企业按《教师法》规定给与保障;退休教师先剥离,其退休金由国家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以退休划线,退休前归企业,退休后归社会。”
3.&中国致公党全国政协委员杜时贵建议:(1).根据《教师法》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或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2).国企办技校教师应与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一样,政府立足长效机制,由国家统一政策,明确落实责任归属,按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历史分段,将国企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任教现已退休的教师分离移交(实际上已进入或将进入社会化管理)。(3).国企改制后,国企退休教师群体已是空前绝后的,考虑到国企退休教师已脱离企业,并逐步进入社会化管理,其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国企职业学校属于国家办学,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退休教师待遇应由政府负责管理国企的部门向原具有技校的国企征收,再进行转移支付或由各级财政直接支付。
4.&人大代表上海律师金缨指出: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我更关注的是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很多时候并非没有法律可依,而是没有充分依法行事,使法律变得很苍白,没有了生气,甚至被人遗忘而要求另行立法。周老师他们说得好—我们不提任何条件,因为法律已经明确我们应享受的待遇,只要按法律做,我们就满足了。我答应为他们呼吁,不仅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使我们的法律更有生命!于是,《关于尽快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应得合法待遇的建议》的议案也就应运而生。
5.&“我是来自企业的基层人大代表,去年两会后,相继收到了上百封国有企业退休教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的来信,这些信集中反映了退休待遇过低问题。对此,我进行调查、走访。这些教师大部份是在企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30年优秀教师,他们现在的月收入是1000多元。”云南一汽红塔公司技术工艺部主任罗笔晖代表说出自己的困惑。“同样是企业退休教师,就因为所担当的教学任务不同,退休后工资就差一、二倍。更奇怪的是,在教学一线干了一辈子,退休时一手拿着教师资格证、副教授、高级讲师证,另一手领的却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6.&&全国人大代表,总工程师,农工民主党黑龙江省省委副主席高翔说:“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火烧眉毛了。”他说,根据国企退休教师的反映,他做过实地调查,“结果表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7.&西安晚报记者程慧&,实习生徐雪莹发表《终生执教却无身份&&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亟待解决》
8&工人日报发表记者张宪的文章《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呼吁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
9.&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发表王瑞峰发自河北沧州的报道《开胸验肺&&退休教师的自残式拯救》
10.&中国周刊记者李佳蔚发表《丢失的教师》
11.&新华网发表党报评论员,特约记者,通讯员樊作礼的文章《一些企业职教退休教师无家可归》
12.&人民网法制论坛发表樊作礼的文章《国企退休教师应享受教师法规定的待遇》
13.&民建湖北省荆门石化总厂总支副主委、荆门市政协委员余辉远《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被分离职工利益被损害现象不容忽视》(此文发表于民建湖北省委主办《参政议政与社情民意》)
14.&全国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要求按《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
蒋风池&人大代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江西4039&《将幼儿退休教师纳入(国办发〔2004〕9号文)》
吴宝乃等10人&人大代表&江苏省扬州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036&要求按《教师法》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15.&蒋寿君等9人&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220&要求解决国企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16. 北方新报记者徐亚军(3)的报道《一个被遗忘的教师群体》
(六)落实教师法&&我们唯一的诉求
我们祈求党中央、国务院,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尽快解决国企职教、成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得的法定待遇。年逾古稀风烛残年的我们,在世的时日已经不多。目前,活着的人处境寒酸,离去的令人伤感。每年都有人相继离开人世。他们在弥留之际,在遗言中表达着这样的心愿:相信党中央,还我们一个尊严,盼望着《教师法》落实的那一天!听之让人心痛,思之催人泪下。
此时此刻,下面的话最能传达我们6万老人6年内心真实的写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很大程度上说,有法不依往往比无法可依对人们的心理冲击更大。这是因为法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摆设。如果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则不仅将会极大地损害法的权威,而且会严重地妨碍立法宗旨的实现。”(1994年国家教委人事司,&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与实施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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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省国企退休职、成、幼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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