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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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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怎么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怎么写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敬&告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登陆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下载,也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公司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名称(盖章):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制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项目文&件&、证&件&名&称提交情况(有提交的打“√”)变更公司名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变更住所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公司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的,无需提交此决议)6、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8、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说明3)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11、增资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8、刊登于报纸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9、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实收资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6、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变更经营范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变更营业期限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7、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见说明4)8、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说明3)变更投资者股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说明3)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迁出本市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7、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迁入本市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7、迁入地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8、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原件1份)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10、封存完好的公司原始档案(原件1份)董事会成员备案董事会成员变更符合原章程规定的,需提交: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见说明1)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4、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董事会成员变更不符合原章程规定的,需提交: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见说明1)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4、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监事经理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见说明1)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4、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说明:1、&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1份《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有备案事项的,只需填写1份《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只有备案事项的,请填写《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1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2、&公司,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以其租赁或者自有的房产作为公司住所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股东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使用声明(原件1份)。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5、&以上各项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发起人签字或盖章。6、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7、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8、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事项: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1、提交申请材料;□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委托期限至&年&月&日。委托人: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经办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项&目原登记注册事项拟变更登记事项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投资总额&万元&万元注册资本&万元&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万元)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万元)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出资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出资方式执照副本数&本本公司电话&邮政编码&辖区工商所代&码验资机构名称&验资报告号说明:1、只填写所涉及变更项目栏;2、“住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3、填写“拟变更登记事项”中的“经营范围”时,应将公司名称所反映的行业作为经营范围第一项。投资者变更登记表(由企业填写)原投资者登记情况变更后投资者登记情况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比例(%)注册地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比例(%)注册地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表(由企业填写)职&务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委&派&股&东&名&称监事、经理变更备案表(由企业填写)职&务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产生方式委派□&选举□指定□&任命□委派□&选举□指定□&任命□委派□&选举□指定□&任命□委派□&选举□指定□&任命□说明:“职务”栏应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外商投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由企业填写)姓&名&性&别&照片出生年月&国&籍电&话&产生方式委派□&选举□指定□&任命□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经审查,&(先生/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8、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审查人(见说明)盖章(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本人亲笔签署:说明:“审查人”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股东会、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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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区找律师都说是不能,因此导致了大量的 VIE 架构(或称新浪架构),做协议控制,但,这个规定的来源是哪里?我在网上找了半天都语焉不详。
“ICP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与一般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要获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所以针对ICP不能只看电信业务相关的规定。回到你的问题,你想找的依据应该是在《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日期:03/07/2001)中的这段表述:三、妥善处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外资参股经营ICP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对未进行外资剥离的,各通信管理局可按实际情况规定完成外资剥离工作的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
1、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
2、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
我自己整理的目前(截至日)已获得MIIT发放的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ICP、SP以及固定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名单(&b&共30家&/b&)。&br&&img src=&/f55bbdd3a17fdadfc642577_b.jpg& data-rawwidth=&1985& data-rawheight=&105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85& data-original=&/f55bbdd3a17fdadfc642577_r.jpg&&&img src=&/659b783abb3e_b.jpg& data-rawwidth=&1977& data-rawheight=&111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77& data-original=&/659b783abb3e_r.jpg&&&img src=&/fdf515df09c61cf4db0cd_b.jpg& data-rawwidth=&1977& data-rawheight=&1141&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977& data-original=&/fdf515df09c61cf4db0cd_r.jpg&&&br&&p&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包括ICP)并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MIIT在最近的2013年即新批了5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中4家可以做ICP,1家仅可做SP。不禁止外资(广义上的外资)在中国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也是我国遵守入世承诺的要求。&/p&&br&&p&尽管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但根据《&a href=&///?target=http%3A//www./n37080.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i class=&icon-external&&&/i&&/a&》 (“&b&《条例》&/b&”)和 《&a href=&///?target=http%3A///flfg//content_1096106.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i class=&icon-external&&&/i&&/a&》(“&b&《规定》&/b&”)的规定,在中国设立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以外的区域),即:&/p&&br&&p&(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中外&b&合资&/b&经营的形式(见《规定》第2条)。这即意味着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从事信息服务业务;&/p&&p&(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b&公司&/b&(见《条例》第13条);&/p&&p&(3)外方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b&最终不得超过50%&/b&(见《规定》第6条);&/p&&p&(4)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见《规定》第10条)。&/p&&br&&p&此外,虽然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开放,但实践中却是“开而不放”。即尽管法律上是开放的,但实践中却很难拿到证,而且拿到证的那些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中方股东背景一般都比较牛。这也是为什么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数量还不到全国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企业数量的1%。究其原因,我理解国家的主要考虑是我国的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安全。&/p&&br&&p&正是由于ICP证(以及SP证)很难办下来,很多境外投资者会选择通过搭建VIE架构的方式来投资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最开始的Sina,到近期的聚美优品等。&b&但需要注意的是,搭建VIE架构本身是存在风险的,这种风险既来自于电信监管机构的查处,也来自于境内VIE实体实际控制人的“造反”&/b&。&br&&br&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某仲裁庭于2010年和2011年期间针对涉及同一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VIE结构的案件中,&b&其即以该VIE结构违反了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构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裁决该案涉及的VIE协议无效&/b&。&br&&/p&&br&&p&此外,随着上海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进一步放开(如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在线应用商店”的外资持股比例已经可以达到100%,之前不对外资开放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已经在自贸区内完全开放,即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权),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在上海自贸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但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仍需拭目以待。&/p&
我自己整理的目前(截至日)已获得MIIT发放的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ICP、SP以及固定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名单(共30家)。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包括ICP)并不对外资(广义上的外资)禁止,MIIT在最近的2…
参见:&br&《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a href=&///?target=http%3A///flfg//content_1096106.ht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flfg//&/span&&span class=&invisible&&content_1096106.ht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a href=&///?target=http%3A//www./n37316.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n/n&/span&&span class=&invisible&&37316.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blockquote&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p&&/p&&br&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p&&/p&&br&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p&&/p&&br&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p&&/p&&br&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blockquote&
参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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