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在社会发展中得作用 论文提纲范文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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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部门的研究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探索联系在一起。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传统中国与西方社会一个明显的差异是“差序格局”
中国第三部门的研究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探索联系在一起。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传统中国与西方社会一个明显的差异是“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的差异。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发生改变?是否会成为制度变迁的支撑或阻碍力量?这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有学者指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第三部门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时,中国现实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迁,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开始兴起。不过,一开始第三部门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个领域。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研究在90年代后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其不需明言的价值预设是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具有普世性,而市民社会恰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支点。其后,公民社会研究从一开始的政治哲学领域的规范研究开始转向政治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并逐渐与第三部门的研究合流。目前,中国从事非营利组织研究的主要机构有清华大学公管学院的NGO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社会学所,NGO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则集中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所、北大法学院的非营利研究中心和北师大新近成立的公民社会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在这一领域集中了社会学、治理学、法学、政治学的大量学者,比较有影响的包括王绍光、康晓光、杨团、孙立平、王名、邓国胜、贾西津、顾昕和徐家良等。一、第三部门的发展与中国宏观走向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变迁的动力来自哪里?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选择?还是民间、一些学者对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研究是与中国与中国政治的前景的追寻相联系。秦晖提出的模式是“小共同体发育DD大共同体瓦解DD公民个人本位”。秦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传统中国的“共同体公益”并不发达,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变化可以被视为小共同体的发展逐步瓦解大共同体的一元化的统治,促使中国向公民个人本位的民族国家转变。不过,任军用史实反驳说,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构成的大共同体与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宗族、家族组织相伴共存,共同推动了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此外,在宗族、家族之外,古代中国还存在各式各样、功能不一的结盟拜会。康晓光认为,中国的选择应该是合作主义国家,所谓“合作主义国家的基本公式就是:权威主义政治+自由市场经济+法团主义+福利国家”。“民主政治+自由市场”是西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兜售的发展模式,但是,中国的选择不能是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面临着正当性危机、有效性危机。具体的发展路径为“国家法团主义”过渡到“社会法团主义或社会合作主义”】王思睿批评说,康晓光不信任自由民主制下的政治精英,却依靠于权威主义下的精英主义,而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具有共通性。把保护平民利益的希望寄托于精英阶层,无疑只能是一种幻想。二、非营利组织的几个基本问题概念界定从经济学出发,可以借助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概念为各个部门划定疆界,第三部门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人机构”。相当多的学者采用列维特的“剩余法”来定义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王名和贾西津借鉴西方学者萨拉蒙的定义,以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来界定第三部门。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俞可平在上述几个特征之外,又加了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两大特点。秦晖把第三部门界定为“以志愿求公益”的组织。分类两类说。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只是提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非营利组织。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双重治理体制,高达80%的民间组织无法找到挂靠单位当“婆婆”,因此无法在民政部门获得登记。这些组织的现实选择是或者不登记而非法存在,或者转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如比较有名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假如仅研究“合法”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版图将缺少重要的一块。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从现实出发,把大量的“未登记”和“转登记”的民间组织也纳入了研究范围。三类说。高丙中在探讨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时把社团分为注册社团、挂靠社团、非法社团三大类。四类说。康晓光把目前实际存在的社团分为四类: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无法人地位的次级社团,即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实际上独立开展活动的社团;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的社团;不进行注册的“非法”社团。五类说。王名、贾西津把第三部门分为五大类:人民团体;转型中的事业单位;会员制互益型组织,包括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公益型组织,包括会员型公益组织、运作型公益组织、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社团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四种类型。基金会作为“财产的集合”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团都归于“社团法人”,这明显会产生诸多问题。王名的分类中把基金会列为“运作型公益组织”与“会员型公益组织”相区别。该种分类的另一特色是,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因为承担社会职能而被列入,大大扩张了非营利组织的版图。多类说。王绍光通过定量分析对中国实际存在的社团数量和多样性做了估计。中国结社领域中的绝大部分组织都不符合“财务、功能和人事上都独立于国家”的标准,因此,他认为中国的社团除注册的社团、民非之外,还包括未注册的社团、民非,草根和虚拟组织如网络社团、大学社团、社区组织等,准政府组织如八大人民团体、其他准政府组织。动力机制一般都认为,非营利组织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此外,还有“供给方理论”或“需求方理论”等其他一些解释模型。在中国的非凡国情下,非营利组织是如何产生的?单方主体。金耀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本有供方、求方两个来源。不过,中国大陆社团应需求而产生的并不多,主要是来自政府的供给。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就鼓励、通过津贴等方式支援社团的成立,让社团去做一些政府、市场都做不好的事情。双方选择或赋权。王名等人运用“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两种模式来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成。计划体制下的国家把握大多数稀缺资源的配置权,非营利组织要力求满足党和政府需求,从国家获取自身生存所需的资源。市场体制下的社会也能够提供一定的资源和机会,非营利组织便努力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以从社会获取更多的资源,即过渡到以社会选择为主。在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时期,“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两种动力往往同时并存。中国社团改革的总体方向应该是由“政府选择”逐渐过渡到“社会选择”。徐家良提出中国的行业协会是“企业赋权”与“政府赋权”的结合。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中国的行业协会不同于西方的是行业协会并不是纯粹由企业“自愿”组成,而是出于企业与政府双方的需要。三方起源。康晓光认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按照起源可以分为“自上而下型社团”,即党政机构发起创办的社团,“自下而上型社团”,即由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发起创办的社团,“外部输入型社团”,即由海外组织或个人发起创办的社团。三、第三部门与市场余晖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示行业协会与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具有信息服务和协调行业内部集体行动的能力,可以节约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这是单个企业和政府都难以具备的。一些研究集中于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在欧洲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评价行业协会在在沟通政府与市场、维护企业利益、建立和维持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作用。各地方政府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东南沿海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温州民营企业家组建异地商会的个案则表明,商会不仅仅是一个相互合作、沟通感情、分享信息、规范秩序的地域性的社团组织,而且能通过组织的力量,整合本地温州商人的资源,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从而赢得更大的利益空间,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主体。不过,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具有两面意义。行业协会不可避免也会阻碍企业间的竞争,从而增加社会成本。我国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一种行政性管制的体制,并将行业协会职能配置完善锁定在政府相关行业治理部门职能转换和放权的路径上,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既得利益的牵制,因此,行业协会缺乏行业代表性,无法为行业成员提供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没有起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行业健康发展作用。行业协会单独立法、取消双重治理体制和鼓励竞争办会等或许应是今后的政策走向。四、第三部门与政府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主要有三种论述: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公民社会制衡国家。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具有独特地国家与社会关系。邹傥形容为“全能主义”,意指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其国家职能可以扩展到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而不受道义和意识形态的制约,只有最高领导人可以限制这种扩展并随时改变它。孙立平形容为“总体性社会”。“总体性社会”,即“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以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和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改革开放后,所谓的“全能主义”或“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出明显异于西方的复杂性。第三部门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如何?社会中间层说。王颖等提出,社团是政府与社会的中间层,是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多可能性说。在研究了一个纯粹“民间进路”的第三部门福利组织的发展后,赵蔚华的结论是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可能路径尚未明朗。到底会是一个市民社会的孵出?或走向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抑或第三部门成为政府的辅助角色?都得留待以后的发展。双向赋权说。相当多学者提出中国并没有出现国家与社会“此消彼长”或“此进彼退”的现象,而是两个向度都呈增强的趋势,即“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朱健刚在研究城市街区的过程中发现,政府既从行政网络,也从社会组织网络加强政府权威。一方面国家力量不断增强,行政力度加大,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网络也在政府扶持下不断扩展,从而中国呈现出“强国家、强社会”双向赋权的非凡景象。“双向赋权”的观点在陶庆关于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互动关系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在中国的非凡国情下,国家与社会通过协商民主相互赋予对方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权利,从而各得所需。顾昕提出,事业单位向非营利组织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不应该是消极地退缩,而应该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并以“政府外包、受益者资助、税务优惠等”间接手段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他对专业性社团的研究也表明,专业性团体本来是从国家体制中分离出来,或是由在国有部门中工作的专业人士组建的。国家在专业性社团空间的发展中不仅维持了控制,而且还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因此,当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实现从全能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把更多的服务递送工作转移给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专业性社团时,一个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局面是可以期待的。郁建兴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的模式。“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实际上带来了政府组织的扩张”政府不是以行政命令,而是一种基于利益表达基础上的有组织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能力都有所加强:国家的合法性、渗透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增强;而民间组织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双方面的认同,得以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来获得政府体制内外的资源,国家和社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五、第三部门与公民权益保护第三部门的成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维护公民权利,目前,这方面的研究集中于乡居农民、农民工、消费者、环保等领域。村民自治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陶传进认为,村民自治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乡间草根组织的贫瘠。要发展草根社会中的志愿组织,促使草根社会与村庄政治的弥合。于建嵘根据在湖南省H县所做的三年跟踪调查研究,提出农民协会是农民维护利益、代表农民说话的工具。在华中的一些省份,农民已经形成了有组织的抗争,并且因此“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长。”村民自治组织不能产生有效益的规模经济,能够制约农民,让农民在政治上组织起来,自发筹建农会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农民工权益与非政府组织。岳经纶等通过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个案研究,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互相补充”,可以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农民的文化发展与休闲娱乐活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在思考公共问题和公共治理时,政府应该和NGO合作,共同治理公共事务。消费者协会。为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协会成立了,但是,由于其建立不是基于实证基础上,协会本身运行机制存在许多问题,显示了一定程度的“志愿失灵”,因此,如何促进消费者协会与政府、市场能够在制度框架内密切合作、互相制衡是今后努力的方向。民间环保组织。与当前环保组织的数目相比,环保组织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表明,当前的环保组织具有理性、合作、体制内运作、表意取向四个特点。六、海外民间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起,外国非营利组织就已经进入中国,并介入了中国村民自治活动。朗友兴通过对美国共和研究所和卡特中心介入村民选举过程时的策略与活动考察,提出了几个结论:外国非营利组织在推进中国村民选举方面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卡特中心和美国共和研究所的作用尤为明显。外国非营利组织要使支持村民选举的项目能够顺利而有效地运作,须找到国内一些好的合。非营利组织应集中于非敏感性的领域以推进中国民主的进步。国际非营利组织在进入中国活动时首先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这导致国际非营利组织在中国活动时的社会话语和手法与自身在西方国家开展活动时不同。“自主、合作和不挑战政府权威”成为国际非营利组织参与地方治理的基本策略,由此也忽视了一些地方本土的利益与需求。国际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既是中国改革深化及政府非营利组织政策开放的直接结果,又是国际社会与中国非营利组织相互作用的产物。但是,由于本土非营利组织与国际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中国民间组织的大量依靠于国际组织的援助,这样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以上海市外国商会为个案的研究发现,外国商会为维护本国商界利益,活跃于中国政府与市场,作为一种“非制度的资源配置方式”,客观上成为推动地方治理的核心力量,弥补了地方经济中出现的部分“制度真空”。但是,地方政府与外国商会的合作因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挂帅”、治理缺位,也会导致部分牺牲地方利益、甚至牺牲国家利益的行为。七、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的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主流是集中于政治学、社会学,集中于外在制度环境的研究,内部治理研究大多散见于各相关领域,如会计学、审计学、组织学、治理等研究。1999年,由徐永光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系列丛书,提供了非营利组织的募集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效益评估、法律环境、文化功能等一系列的个案研究。近几年,媒体披露了“丽江妈妈”胡曼莉对捐款的违法使用的事件、香港《壹周刊》披露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部分善款“不知去向”,当然最终证实《壹周刊》是诽谤。但是,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问题日益引起了大家的重视。第三部门如何提供公共产品?杨团等人研究了上海基督教青年会运营和治理的罗山市民会馆,证实非营利组织可以以市场模拟机制创造独立于市场、也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也有人提出,罗山市民会馆是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共有制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是一种社会创新,而且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团结、志愿、服务社会”的理念和组织行为或工作技巧。企业可以用利益来激励员工,第三部门如何塑造社团的认同?郭于华等人对中国青年基金会的组织凝聚力进行考察,指出“事业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是两种不同的整合机制,前者以事业即工作目标的认同作为基础,而后者则以共同利益的认同为基础”,“中国青基会的组织认同的建构,是通过‘做事’而实现的,即通过对共同事业的认同、参与、投入而形成‘我们’感,亦即人们常说的‘我们的机构’和‘我们青基会人’,进而因目标、精神、情感、爱好的连带而形成事业共同体。组织认同所得到的‘我们感’是群体凝聚的基础,因而,也是事业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心理基础。当然,在‘做事’和认同共同事业的过程中,对精英及其人格魅力的认同,以及因机构文化而产生的凝聚力同样是不应忽视的。”杨团通过对天津鹤童老人院的评估告提出非营利组织的评估与治理问题1】同样是对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法学界、经济学界的切入角度不同2】如金锦萍就对非营利法人中的意思机关、执行治理机关和相关监督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规则做了详尽的论述3】民办非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办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办者、经营者权责不清。齐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4】经济学界的研究主要从制度入手探讨内部治理问题,如商会要提高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合法性、提高商会与政府关系理性化,八、中国第三部门发展中的问题怎么防止一个社团被少数人控制?怎么防止社团中大部分人“搭便车”的问题?米歇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难题”都证实社团发展中会出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因国家、文化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一些研究集中于制约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具体条件,如缺乏法律、缺乏资金、缺乏活动场所与办公设备、缺乏、缺乏机构能力、缺乏自治、发展不平衡、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组织资源、缺乏专业化、缺乏环境建设、缺乏发展战略、缺乏诚信建设,等等8】针对资金缺乏问题,王绍光提出两个解决措施,第一、要充分利用外国捐赠。第二、一个国家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主要靠本国内部的力量。等、靠、要外援不是正确的心态9】针对与信任缺乏问题,一些研究提出要从岗位知识、素质能力、服务技能、服务品质四个方面提高志愿者的能力。针对信任问题,也有研究提出如何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从行政治理体制来看,制约社团发展的问题主要非营利组织的双重治理体制和税收体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提出,税法缺位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税法存在的三个问题是:中国有关的税收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制度。从税收治理上来讲,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治理,手续烦杂,获赠单位能够得到的利益比较少,限制了其发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及这些政策规定的优惠力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社会团体的存在有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以及法律性合法性,而在今日中国,由于现实法律的制约,许多民间社团要不同时具体四种合法性,要不无法具有一种合法性,这一脱离现实的法律导致“民间会社和非法社团范围内的许多社团实际上还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各种方式继续存在。”葛云松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阻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几点原因: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经常不依法办事;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过分苛刻;对非营利组织的限制竞争、限制规模的政策双重负责的行政治理体制带来的沉重负担;有关法律内容庞杂、透明度低;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十分混乱,并且存在显著的法律漏洞;税收优惠措施不足。因此,解决民间组织的现实问题,需要尽快制定《民间组织法》,推进治理制度变革,从控制型治理转向培育型治理。从更深层次看,法律问题只是政治问题的表现。第三部门的乐观主义者需要回答的是疑问是:中国的政治现实下,国家、市场和第三部门三驾马车是否能并驾齐驱?第三部门发展的空间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期望相关,假如在政策期望之内,则会得到支持与扶助,否则,就无法得到相关支持。乐观主义者“忽视了社会团体在特定政治环境中的某种不确定性以及组织运行中的效率性误区”,中国社会团体的发展前景“更多地取决于执政党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转变的进程和程度,以及社会团体发展与成长过程中审时度势的现实定位和政治参与的适度把握。”因此,中国社团发展问题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或行政问题,它还受到中国宏观政治社会背景的制约。即使说政治环境是阻碍第三部门发展的深层原因,也只能说是解释了一半原因,另一半原因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城市中的第三部门脱离不了与政府的联系,而农村的非政府组织又往往是传统小共同体的沉渣泛起,与个体本位的公民意识无关。城市的第三部门“有公民意识但未必是非政府的”,农村的却是“未必有公民意识的非政府组织”。“二政府”、“宗族”与“宗教”可能是中国社团发展中的两重困境。最近“两会”上学者、官员提出的社会组织官僚化、食利集团也只是指出了前者,于建嵘关于农村群体事件的研究则指出了后者。这就涉及到整个中国现代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即如何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提高国家的渗透力?在这一点上,需要对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做出了区别。“所谓的国家能力是指公共权力在理应发挥作用的领域能有效地操作并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国家权力是指公共权力实际上延伸的深广度。”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根本障碍有两个:一是国家权力“结构”出现了问题,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压缩了第三部门的发展空间;二是许多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政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承担,影响了第三部门的良性发育。因此,一方面,如何通过调整“结构”而不仅仅是“规模”推进制度建设,逐渐建立起民族国家-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应成为当下改革的重点。这些问题的探讨,似乎已经超出了第三部门的本身。梁治平:《市场.社会.国家》,载“公共论丛”第二辑《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秦晖:《问题与主义》,吉林:长春出版社,1999年,页350-402。任军:《“大共同体本位论”质疑》,21世纪网络版,2004年第4期。康晓光:《论合作主义国家DD中国政治前景的选择》,《战略与治理》,2003年第5期。王思睿:《合作主义与国民意识形态》,《经济与社会观察》,2004年第14期。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563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秦晖:《第三部门、文化传统和中国改革》,《天府论坛》,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兴起及其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冬季号。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5634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浙江学刊》第149期,2004年11月。金耀基:《从全球化与现代化看中国NGO的发展》,载于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66页。徐家良:《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天津行政学院学》,2003年第1期。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冬季号。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治理出版社,2002年版。林琼慧、徐晓敏:《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DD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分析》,《企业经济》,2004年第4期。陈剩勇、马斌:《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功能及其限度》,《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郑江淮:《行业协会职能配置与政策创新》,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http://www./Htmldata/article/.html王颖等:《社会中间层DD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赵蔚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民间组织发展DD关于济南某启智中心的个案分析》,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2645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DD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治理》,1997年第4期。陶庆:《协商民主中相互赋权的和谐社会――以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互动关系为例》,http://www.usc.cuhk.edu.hk/wkgb.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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