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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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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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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主  题:时  间:参会人员:李保俊 徐建中
04-2802-2402-1901-2210-23
07-1507-1507-1407-1407-1407-13
07-1507-1207-1207-1107-0807-06
07-1507-1507-1407-1407-1307-12
07-1507-1507-1507-14
03-2103-0812-2212-1007-1307-13
07-1407-1107-1107-1107-0807-08
移动客户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_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3月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基础上组建。是参与制定医改方案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2008年3月通过的,劳动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世今生
原国务院组成部门(),1998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基础上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3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消,它和原的职权被整合划入新组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责权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副部长 孙宝树
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的管理规划;制定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 制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席会议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机构名称
规划财务司
培训就业司
劳动工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养老保险司
失业保险司
医疗保险司
工伤保险司
农村社会保险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离退休干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研究所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书
教育培训中心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部长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至2005年7月)
(2005年7月上任)
中共第十四届中央,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中央纪委委员
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书
  副部长、党组成员
副部长、党组成员
副部长、党组成员
副部长、党组成员
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截至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机构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承办部领导政务活动事宜;
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
负责部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
负责部机关的、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承办部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
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费、国资产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业发展工作;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管理中央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汇总编制本部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
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管理部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
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央级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国和区域性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
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
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
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
拟定全国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规则;
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
参与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综合协调的劳动工资政策;
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
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
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
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拟定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的有关待遇政策;
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
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医疗、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管理政策;
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组织拟定、生育医疗的、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
组织拟定定点、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
指导全国保险制度建设。
拟定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拟定、调整相关待遇、各行业费率、鉴定标准和非因公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
拟定农村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负责本部的涉外宣传工作;组织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奖惩工作;
负责部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部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本部人员出国审查、长期出国培训的管理工作,管理长期出国官员和国际职员;
管理挂靠本部的社团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对部机关离人员管理、服务并对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企业信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发表时间: 9:39:37&&&访问次数:1307&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部&& 长&& 尹蔚民
&&&&&&&&&&&&&&&&&&&&&&&&&&&&&&&&&&&&&&&&&&&&&&&&&&&&&&&&&&&&&&&&&&&&&&&&&&&&&&&&&&&&&&&&&&&&&&&&&&&&&&&&&&&&&&&&&&&&&&&&&&&&&&&&&&&&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 采集和审核&&&
&&&&&&&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 保管和维护&&&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第五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 信息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信息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业务经办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二)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三)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四)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涉及会计等材料,国家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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