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加挂钩挂钩后,是否还需要占补平衡指标?

部耕保司、中科院地理研究所到临沂调研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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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耕保司、中科院地理研究所到临沂调研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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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国土部耕保司与中科院地理研究所联合调研组在王介勇副研究员的带领下,来我市调研“土地整治、占补平衡与管理创新”工作。&
  座谈会上,调研组主要听取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情况、耕地占补平衡与创新管理模式工作情况报告,并与参加座谈有关部门领导一起交流探讨了土地整治与增减挂钩政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就保障和拓展土地整治运转资金、拓宽占补平衡指标来源渠道等方面深入交换意见。&
  临沂市始终将土地整治作为实现占补平衡任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与增减挂钩相结合,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不断满足城镇发展用地需求。2006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732个,总规模72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4万亩;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88个,总规模8.96万亩,建新区指标6.83万亩;实施6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农用地整治面积31.2万亩,可新增耕地2.68万亩。连续十三年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市发改委、住建委、市农委、环保局和市国土局耕保科、整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国土局整理中心副主任曲保德主持。座谈会后,调研组专家深入到蒙阴县具体了解土地整治项目与占补平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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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耕保司、中科院地理研究所来我市调研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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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国土资源部耕保司与中科院地理研究所联合调研组在王介勇副研究员带领下,来我市调研“土地整治、占补平衡与管理创新”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委、农委、环保局和国土局耕保科、整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情况、耕地占补平衡与创新管理模式工作情况报告,并与参加座谈有关部门领导交流探讨了土地整治与增减挂钩政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就保障和拓展土地整治运转资金、拓宽占补平衡指标来源渠道等方面工作深入交换意见。
  临沂市始终将土地整治作为实现占补平衡任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与增减挂钩相结合,将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满足了城镇发展用地需求。2006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732个,总规模72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4万亩;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88个,总规模8.96万亩,建新区指标6.83万亩;实施6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农用地整治面积31.2万亩,可新增耕地2.68万亩。连续十三年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调研期间,调研组一行还到蒙阴县具体查看了土地整治项目与占补平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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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即将出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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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规土局
我区节余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稀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以往简单的土地指标管理方式不再适应目前的情况。为此,我区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和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探索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新的有效的管理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今年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
经过计划编制规则、使用价格测算、联合会审程序、向各相关部门及街镇征询意见,《管理办法》的框架现已基本形成。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将包括:一是探索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将耕地指标按照经营性项目、产业类项目、社会事业和市政配套类项目一分为三,由各专业部门牵头组建三个评审小组,分别对各类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分高低确定项目使用指标的先后顺序。二是实行价格差异化管理,社会事业和产业类项目指标使用价格适当下浮,提高经营性项目的指标使用价格。三是建立指标分配考核体系,指标使用与违法用地整治、闲置土地及土地复垦挂钩,更加科学高效的配置指标。四是鼓励各种形式的土地整理复垦,根据指标管理办法,区政府适当对土地复垦进行补贴,镇通过复垦获得的指标可直接用于辖区内的项目开发,不受年度计划限制。同时,土地复垦成果好的镇,在下年度安排指标使用计划时,可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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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最受欢迎新闻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优补劣”问题需引起重视 - 建言献策|社情民意 - 湖南政协新闻网-湘声网
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优补劣”问题需引起重视
  郴州市政协委员、临武县政协主席唐武月反映:耕地占补平衡作为耕地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但对于遏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和能否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各地自实施这项制度以来,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已取得巨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非农建设占用所造成的耕地压力。但据临武县专项调查表明,由于目前农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加之对新增耕地的质量缺乏衡量标准和检验机制,对开发后的成果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保证措施,导致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的质量,“占优补劣”现象较为突出,需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经调查分析,出现“占优补劣”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后备耕地资源匮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象逐年增多,加之退耕还林和农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实施,耕地减少势头难以遏止,很多地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同时,在耕地后备资源中,面积大、条件好、易于开发利用的地块已基本被开发利用,剩余的大多是开发条件较差的地块,开发整理的地块面积小而分散,补充优质耕地的难度增大,可持续性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揭示耕地内在质量的直观指标为种植作物产量及其生产成本,而在现实中,由于补充的耕地往往是新开垦的耕地,还未种植,或仅是前期改良性种植,所以难以得出该耕地的正常平均产量水平。另外,新开垦的耕地最初几年收益情况一般较差,后期改良增产潜力的大小,以及改良投资的大小往往决定着补充耕地的质量水平,因此,新旧耕地质量水平相当的标准也就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目前,补充耕地验收往往是针对灌溉条件、土层厚度、平整程度等几个主要因素,以目测的直观感觉作为验收的依据,并非建立在精确比较的基础上,对于新增耕地的质量缺乏衡量标准和检验机制,并且未对耕地占补平衡完成的时限作规定,从而造成一些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标准。
  三是耕地开垦费难以及时足额落实。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充耕地义务由占用耕地单位来完成,完成的方式有自行补充和交纳开垦费。由于建设单位受土地权属等方面的制约,很难自行完成补充耕地,多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收取耕地开垦费,代为完成补充耕地义务,而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易受行政干预,减免、拖欠现象较严重,很难足额收取,影响了补充耕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驱动下,往往推行以地招商的区域发展模式,擅自以低地价或零地价出让土地,开发商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远远低于农民的造地成本,变相加重了农民负担。同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占用的耕地面积大,所需耕地开发资金数额大,对于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无力承担造地费用,势必影响占用耕地的及时补充。
  四是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后续监管不力。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一些地方仅注重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前期阶段,即规划设计和具体实施等工作,而后续监管较为不力,土地利用不科学或管理不完善,造成新的土地撂荒,耕地质量下降。如补充耕地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有些耕地培肥措施未能跟上,导致土壤肥力逐渐下降;有些新造地梯坎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梯坎倒塌、水土严重流失;有些耕地除立地条件差外还受交通和种植品种的限制,投入大、产出少,农民种植积极性不高;另外,有关部门和镇村缺乏后续监管措施,补充耕地失管返荒,这些问题在使耕地质量下降和面积重新减少的同时,也造成了土地和资金的极大浪费。
  五是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没有明晰和稳定的产权制度。一般而言,对于大片荒地和其它开发困难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主要是技术和资金问题,但对于一些小片荒地、农村闲散地的开发整理则主要是政策问题,即产权关系的确定,法律上仅规定了“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而并没有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后的产权关系,也就不足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下,农村土地的集体开发整理往往伴随着二次分配,尤其是利用国家资金开发整理出的土地,其权属问题如何解决,成果交由谁使用,各地缺乏统一标准,从而造成管理状况良莠不齐,进而导致新增耕地质量参差不齐。
  要全面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遏制“占优补劣”现象,必须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认识、制度、技术等多方面入手,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的长效机制。为此建议:
  (一)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深入积蓄和挖掘土地潜力。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坚持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原则,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现有耕地以及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新增的耕地、具有开发潜力的耕地后备资源按一定比例储备起来后,采取以下措施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一是鉴于目前各地土地资源匮乏,补充耕地区位不好,耕地质量较差,没有统一考核标准的现状,建议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大面积的土地开发整理,取代各地小规模零散地实施占补平衡,这样既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能够保证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又减轻了地方实施占补平衡的压力;二是根据不同地区实施占补平衡的紧迫程度,建议积蓄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在储备到一定程度后,集中实施占补平衡,这样,既利于实施迁村并点、规整土地,使土地连片发展,还可以解决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过程中零散小规模的实施占补平衡的局面;三是针对地块的过分零碎化已严重影响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建议建立小块土地合并和地块不可分制度,采取措施促进小块土地的合并,同时,制止大地块的进一步分割;四是对违法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退耕还林及农业结构调整实行备案制,建立档案资料和台帐,以避免耕地的隐性流失;五是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与耕地后备资源相挂钩、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与新增耕地储备库相挂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相挂钩,在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的情况下,保障经济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六是建立耕地“占一补一”信息库,借助信息化工具,对耕地占补信息进行有效组织管理,对耕地补充工作进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实现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高效、全面、动态、科学管理。
  (二)制定验收办法,适当下放土地开发整理立项和验收权利。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键在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要制定完善的项目验收办法,促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完成验收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土壤肥力和继续培肥措施的验收;水利部门负责灌溉设施的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统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数量的核定。同时要适当下放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和验收权利,由县(市、区)级国土部门负责小面积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三级验收确认制度,即县级初验、市(地)级复验、省级复核,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下降。
  (三)加强对新开垦耕地的后续管理,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的持续利用管理。通过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基层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新开垦耕地质量的改良力度,同时,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正确引导土地承包人员加强对土地的利用管理,加大后续资金投入,科学种植,合理耕作,逐年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生产率和生产水平,防止新增耕地出现撂荒。二是创新补充耕地监管方式。随着“二调”成果出炉、土地利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技术手段的进步,以及监管、奖惩等手段的完善,建议建立“补、备、核、用、考”耕地占补平衡全面监管制度。在技术上,可充分利用“二调”成果和“一张图”监管平台等现代技术的成果,掌握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实现实时监管;在手段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立即严肃查处,防止“未批先占”、“只占不补”等现象的发生,以确保耕地数据的真实性和占补平衡的实际效果。
  (四)改善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针对目前重视新增耕地面积,而忽视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问题,建议同等对待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标准,不断完善竣工验收标准内容和质量。在评定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占用耕地等级的原则补充耕地,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达到或超过被占耕地质量,防止“占优补劣”。同时,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根据土壤的现实情况,采取生物的、工程的措施改良土壤,建设高质量的耕地。占地单位或土地开发部门在开发、整理与复垦前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新增耕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订生态保护方案和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避免或减轻因耕地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此外,对项目的管理制度要不断探索更新,大力推行市场竞争运作机制,扩大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完善项目保修制度和项目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使项目的实施与设计任务协调统一,不断提高和完善补充耕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改善。
  (六)完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目前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全面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果,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的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七)规范耕地开垦费的收支机制。耕地开垦费收取的目的是从全社会角度出发,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耕地保障,而不是仅仅为土地开发者带来收益。耕地开垦费应作为实施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的专项经费,由政府统收统支,这样,既可保证社会公平,又易被土地使用者所接受,避免因行政减免给补充耕地造成困难。标准制定不仅要依据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占用耕地质量差异可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耕地质量评价结果,而且还要依据该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难易程度。应综合考虑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当地需要等因素制定开垦计划,将耕地占补平衡与实施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结合起来,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合理利用耕地开垦费,达到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减少因选择后备资源的不同造成补充耕地开发费用悬殊问题,也避免盲目开发造成投资和后备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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