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正规电商平台有哪些侵权行为?

对于电商商家来说,做生意的本质就是把商品售卖出去,不论买家是通过搜索、推荐、直播还是站外分享一个链接,如何获取流量绝对是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难题。但做得久了想长期、稳定地发展,就会发现,只搞定流量还不够,要搞定方方面面,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也是商家需要考量的点。即便是流量,也花样百出。如果一个爆品被下架或删除,对店铺就是毁灭性的打击。首先前期线上运营商品时耗费了金钱,比如说买流量的成本,再者,删除一个爆品不仅影响一个商品的流量,可能影响店铺整体的流量。倘若好流量的商品卖着卖着被平台删了,该怎么办?被删有很多原因,可能是打铁自身不够硬,自己有问题被平台处罚,比如说售假、质量问题、售卖不合法的商品等。官司打输了还能上诉二审,商家认为平台处罚错误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申诉。如果不申诉,可能丧失在平台的维权机会,导致商品被删除后不能及时恢复,同时在诉讼中,也可能因为不申诉的行为被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01 案例参考和各方抗辩点本案的大致情况是徐伟纯名下有两家淘宝店铺,售卖真美人品牌的化妆品,然后被上海上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匠公司”)多次投诉售假,导致多个淘宝商品被删除,徐伟纯的店铺也被平台处罚4000元。徐伟纯认为自己是上海完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全生物”)的线上线下代理商,有权销售真美人品牌商品,故徐伟纯一纸将完全生物、上匠公司、多倩公司和淘宝都给告了,开始诉讼维权。主线看似很清晰简单,但副线却有多条,背后涉及委托打假、商标权利人到底是谁、是否恶意投诉等多重复杂情况。【关于几家公司之间的关系】案外人第三人邱其文是第14750844号商标真美人的原商标权利人,也是多倩公司持股90%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将案涉商标由个人转让给了多倩公司,多倩公司又委托上匠公司去打假,于是打假打到了徐伟纯的淘宝店铺。而徐伟纯之所以能售卖真美人的化妆品,是基于他与完全生物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同时完全生物是真美人品牌商品的生产商。完全生物能使用该商标,是因为邱其文在商标注册证上有邱其文手写的授权给完全生物使用真美人3类商标的证明,并且多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完全生物是案涉期间的打假发起人。【原告诉讼请求】再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上匠公司撤回对原告淘宝网店铺的恶意投诉行为,并且要求淘宝公司恢复链接、恢复保证金4,000元及恢复店铺积分。2、判令被告上匠公司、多倩公司、完全生物公司、淘宝公司赔偿原告淘宝店铺链接被删除的经济损失200,000元,淘宝公司承担20%,上匠公司、多倩公司、完全生物公司承担80%3、被告上匠公司、多倩公司、淘宝公司、完全生物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下面我们来看这个案件中各方抗辩的关键点。上匠公司:多倩公司才是真美人商标权利人,徐伟纯从未取得多倩公司的授权,上匠公司取得多倩公司知识产权投诉授权,上匠公司根据多倩公司的委托向淘宝平台投诉徐伟纯的产品,而且投诉依据是多倩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上匠公司投诉后,徐伟纯向淘宝平台进行申诉,平台认定其申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下架处理。所有流程均不存在问题,与我无关。总结:多倩公司是商标权利人,我取得了多倩公司的授权,多倩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与我无关。多倩公司:确实是我委托了上匠公司打假,核心原则是只要互联网上出现低于八五折的货,就进行打假。徐伟纯与完全生物签订协议的时候约定售卖商品是不能低于八五折的。徐伟纯在首次打款之后再也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打款,所以多倩公司质疑之后的货都是假货,一个是价格太低,另一个是购买回来鉴定后就是假货。对徐伟纯和完全生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没有异议。案涉期间,真美人品牌并不属于多倩公司,多倩公司是受完全生物公司委托进行打假,多倩公司只是商标持有人,不是销售方和生产方,无法鉴定真伪,对事实部分并不了解。总结:徐伟纯自己卖价低,我鉴定下来也是假货。我只是商标持有人,没有能力鉴定,完全生物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我是受完全生物的打假委托,再转委托给上匠公司。完全生物:徐伟纯与我签订了网络独家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网上销售的价格不得低于八五折。签订协议之后,徐伟纯支付了货款并提走了货。后来完全生物公司发现在网上出现了八五折以下的货,当初完全生物公司没有想到这是徐伟纯的货,是徐伟纯在低于八五折销售真美人商品,店铺名也不是徐伟纯。完全生物公司只是推定八五折以下的货不是完全生物公司的货,即使是徐伟纯低于八五折销售,也是徐伟纯违约了,是徐伟纯的行为导致了第三方的投诉。总结:没想到投诉的两家店是徐伟纯的,徐伟纯低于八五折售卖违约了。淘宝: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淘宝公司收到了针对案涉两家店铺三次投诉,徐伟纯对该三次投诉没有提供任何申诉材料,只有一次提交了一份律师函。根据平台规定,被投诉方应当提供发票、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正规进货证明资料,律师函不具有证明效力,所以被判定申诉不成立。对没收保证金和链接被删除的后果是原告没有进行正确积极的申诉造成的。总结:徐伟纯消极对待申诉,律师函不管用,不能申诉成功。02 法院认定下来的事实一个案子了解商家、商标权利人和平台之间的纷争,案件的来龙去脉很长,无论是几家公司来回推诿,甚至忽略了实际的事实,所以把法院认定的事实整理下来分享。【关于淘宝店铺】徐伟纯是两家化妆品类目淘宝店铺的店主,2021年11月8日,完全生物与徐伟纯签订《真美人代理协议书》,约定完全生物授权徐伟纯代理真美人化妆品,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止。【关于真美人商标】关于真美人这个商标的情况,该商标是由案外人邱其文于2015年9月7日注册,后又在2021年8月6日由上海多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倩公司”)受让了14750844号商标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倩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尾部存在邱其文手写“本人授权上海完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真美人3类商标,期限:2021年8月1日-2022年12月1日”。【关于三次投诉售假】而上匠公司三次向淘宝平台的投诉,具体情况分别如下:1、2022年1月5日,上匠公司向淘宝公司投诉其从徐伟纯店铺购买的真美人集萃水凝亮肤乳120ml改善暗沉提亮肤色淡化痘印为假货,并提供了多倩公司的鉴定报告。淘宝公司通知徐伟纯后,徐伟纯对该投诉超时未申诉,淘宝公司将前述商品链接删除。2、2022年1月15日,上匠公司第二次向淘宝公司投诉其从徐伟纯店铺购买的真美人氨基酸洁面泡沫120ml深层清洁为假货,并提供了多倩公司的鉴定报告。2022年1月20日,徐伟纯向淘宝公司提交申诉,但仅提交了一份律师函,无其他凭证,最终被判定申诉不成立,后被淘宝删除链接。3、2022年3月9日,上匠公司第三次向淘宝公司投诉其在从徐伟纯店铺购买的真美人调肤精华液1号15ml改善暗沉淡化色素去黄提亮为假货,并提供了多倩公司的鉴定报告。徐伟纯对该投诉超时未申诉,淘宝公司将前述商品链接删除。结合各方辩论点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如图所示:反映出来的疑问点其实很多。1、原商标权利人邱其文已经将商标转让给了多倩公司,但完全生物授权给徐伟纯的时间已经在商标转让后,完全生物在不是商标权利人的情况下,能合法授权给徐伟纯吗?2、从完全生物和多倩公司的陈述来看,似乎显示完全生物才是打假发起人,所以谁可能是承担主体?3、徐伟纯既然有证据,为什么不申诉?是否对本案造成影响?03 法院判决法院对本案是如何认定的呢?【谁是商标权利人】法院认为,根据商标转让证明显示多倩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受让了商标权利。第二,在上匠公司向淘宝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多倩公司以真美人品牌持有人的身份做出鉴定报告,明显与多倩公司主张不符,故本院对多倩公司和完全生物公司主张案涉期间完全生物公司为真美人商标权利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多倩公司为案涉期间真美人商标权利人。第三,庭审中多倩公司对完全生物公司与徐伟纯签订合同予以确认,足以认定多倩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对代理协议书(徐伟纯)的追认。因此,徐伟纯有权在线上网络销售真美人相关产品。【徐伟纯是否构成售假】徐伟纯则辩称,三份鉴定报告中认定为假货的商品均非从其店铺所购,上匠公司、多倩公司未对整个开箱过程及鉴定过程进行公证,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法院认为,上匠公司作为打假的受托方,多倩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均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打假行为目的在于使目标商品下架,对卖家产生的影响更大,故其在打假的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该对其打假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的鉴定报告及本次诉讼中,上匠公司、多倩公司、完全生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体现鉴定报告中的假货系原告店铺中购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定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徐伟纯存在售假行为。【上匠公司和多倩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投诉】恶意投诉一般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虽无法认定徐伟纯存在售假行为,同时亦无法认定上匠公司提交的多倩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系虚假,在此情况下,无法认定上匠公司或多倩公司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淘宝公司的责任。淘宝公司在收到案涉三次投诉后,均及时通知了徐伟纯,尽到了其通知义务。故淘宝无责。上匠公司、多倩公司的责任。根据庭审情况可以确认上匠公司受多倩公司委托进行打假活动,意在打击假冒商品使其下架,上匠公司和多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存在会导致卖家的损失,故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其打假的全程进行留痕,保证打假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上匠公司、多倩公司未提交案涉投诉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其投诉行为导致了徐伟纯的损失,相关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明确。庭审中,多倩公司确认其委托上匠公司进行打假行为,故多倩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生物公司的责任。庭审中,完全生物公司虽然主张其为案涉期间真美人商标权利人,由其委托多倩公司进行相关打假行为,这一陈述显然与查明的商标权利人归属不符。上匠公司主张其投诉行为系受多倩公司委托,而且鉴定报告亦由多倩公司出具,没有证据显示完全生物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徐伟纯要求完全生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案涉三次投诉行为已经给徐伟纯店铺带来损失,但具体的损失无法准确测算,故本院综合调取案涉商品的销售额、案涉商品的利润率和其进货清单中的进货额度及相关商业风险,徐伟纯认为其损失为200,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徐伟纯在三次申诉中均未按照淘宝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合规的申诉材料,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如向淘宝提交合规的材料,即可避免后期删除链接导致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担。因此,上述情况可以减轻多倩公司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多倩公司承担30%的责任比例即60,000元,70%的责任由徐伟纯自担。04 结语整个案件了解下来,本质上品牌方渠道管控与假货管理之间的平衡,这是无数品牌绕不过的坎。回看真美人品牌的打假模式,市面上低于八五折则认为是假货,因此投诉,同时这个价格是和代理商约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实际上有很多商家为了获取流量或提升竞争力,价格绝对是关键因素,薄利多销是很多商家会采用的策略。所以低于八五折的商品就一定是假货?有待商榷。从多倩公司的角度出发,是想把责任往完全生物上撇,但忽略了自己受让了真美人商标权利的事实,多倩公司和完全生物法庭上的自行陈述,难以对抗商标局的白纸黑字,庭上也追认了完全生物和徐伟纯之间签署的代理协议。再加上鉴定程序不规范,无法证明鉴定商品是从徐伟纯店铺购买,由此承担侵权责任。反观原告徐伟纯,被淘宝三次处罚以后,不及时提供合规的申诉凭证,一味叫屈,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该走的平台流程还是要推进。对商家来说,发票、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正规进货证明资料要随时存档好,以备不时之需。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企业法律文章-往期精选劳动合同纠纷:企业要不要跟员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署可能有哪些风险?电商商家常见合同纠纷:商家未按约支付货款,工厂能否终止合同拒绝交货?公司纠纷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结果败诉,原因为何?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租房常见坑点和注意事项电商商家必读:直播服务合同纠纷,直播带货的那些坑}
裁判摘要1. 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 被诉侵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请求判令平台经营者取消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 在确定“难以弥补的损害” 时, 可以考量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名誉、商誉等权利, 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严重受损或者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因素。即使有关损失可以请求金钱赔偿, 但损失巨大且难以计算的, 也可以认定其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后的相关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可能发生变化的, 担保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动态担保金可以根据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的可得利益确定。裁判摘要评析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 也是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行为保全担保金额及其确定依据的案件, 还是首例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本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消费者四方利益, 对行为保全申请主体资格的确定、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通知/ 反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反向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行为保全标的在另案中涉诉的处理、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亦为电商平台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行为指引。一、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行为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是作为原告的权利人, 其申请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诉中行为保全) 或即将被诉的侵权人(诉前行为保全) 停止实施某一行为。而本案中, 申请人系作为被告的被诉侵权人, 其要求作为另一被告的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即要求权利人容忍被诉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故这一申请被称为反向行为保全申请。对于被告能否提起行为保全申请,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的规定, 并未限定保全申请人是原告还是被告。而且根据该规定, 人民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一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 二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在后一种情形中, 如果被告的合法利益因其他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害, 其亦有权申请行为保全, 请求法院责令损害其利益的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因此, 作为被告的被诉侵权人具有提起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在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 款、《电子商务法》第42 条第1 款、第2 款的规定, 平台经营者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含有侵权初步证据的通知时, 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虽然《电子商务法》第43 条还规定了电商平台在收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反通知时应当转送权利人, 反通知送达权利人后15 日内,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起诉通知的, 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但如果权利人已经起诉的, 平台内经营者通常会继续保持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状态, 否则可能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5 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制止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出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控制产品流通渠道, 打击竞争对手等情况。对于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来说, 销售链接被删除将直接导致其通过不断销售行为累积的搜索权重降低。如果不及时恢复链接, 将使其前期积累消失殆尽, 潜在客户流失, 市场占有率降低。因爆款产品的链接被删除而遭受的销量及搜索权重的损失往往成为商家难以承受之重。在此情况下, 应允许被诉侵权人提起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恢复链接的反向行为保全申请, 这对于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采取反向行为保全措施的考量因素《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的规定》第7 条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考量因素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到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应否采取反向行为保全措施, 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 判断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性。考虑胜诉可能性的目的在于避免作出错误的行为保全, 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权。考虑到行为保全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 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和第101 条规定本身也含有可能的因素, 因此, 对于胜诉可能性的程度把握达到优势可能性即可。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电商平台难以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尤其是相关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投诉后, 平台经营者常常处于两难状态: 一方面担心删除链接会影响平台商户的正常经营, 另一方面又担心不删除链接会被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 而并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实践中, 平台经营者多要求权利人在投诉时提供详细的比对报告。平台内经营者提出申诉时也会被要求提供详细的比对意见。此外,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由于在授权时通常不进行实质审查, 其权利稳定性较差, 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及同业竞争者、社会公众的利益, 维护正常、有序的网络运营环境, 专利权人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删除涉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售链接时, 应当提交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 平台经营者可以拒绝删除链接。但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 且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 即使一审判决没有生效, 平台经营者通常都会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本案即是此种情况。本案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人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始终未提交评价报告。虽然其在进行投诉时提供了第三方机构认定侵权的意见, 但平台内经营者联悦工贸公司进行申诉时也提供了第三方机构作出的相反结论的意见。故而天猫公司在联悦工贸公司同意缴存100 万元保证金于其支付宝账户内, 并同意支付宝公司及天猫公司冻结其网店自2019 年11 月10 日22 时起全店所有销售收入的情况下, 并未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但在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后, 便立即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二审中, 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因缺乏新颖性被宣告全部无效。虽然在行为保全听证时, 博生塑料制品公司表示即将就专利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时专利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审案件可能因为专利权无效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 应当认定反向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 不恢复链接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不恢复链接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通常是行为保全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难以弥补的损害” 通常是指损失难以计算或难以通过金钱予以救济。在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中, “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考量以下因素: (1)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商誉等人身性质的权利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 (2)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申请人市场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严重丧失, 导致即使因错误删除链接等情况可以请求金钱赔偿, 但损失非常大或者非常复杂以至于无法准确计算其数额。电商平台中的“爆款产品” 或“顶流产品” 是平台内经营者长期经营的结果。“爆款产品” 或“顶流产品” 并非通过购买竞价排名获得, 而是需要大量的访问量、销量、好评度等的支持。其对于商家吸引客户, 提高账户评级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旦“爆款产品” 或“顶流产品” 的销售链接被删除, 即便只是一天的时间, 也会对该商品之前累积的访问量、搜索权重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账户评级产生重要影响, 进而降低该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 删除该类产品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并非通过赔偿删除期间的销售利润即可以弥补, 故可以认定为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理, 在要求电商平台恢复产品销售链接的反向行为保全中, 不恢复“爆款产品” 的销售链接可以认定为会对作为申请人的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 被诉侵权产品主要通过联悦工贸公司在“天猫网” 上的涉案网店进行销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 2019 年11 月13 日被诉侵权产品累计销量为283,693 件; 2019 年12 月4 日, 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的累计销量为352,996 件; 2020 年1 月13 日, 原审庭审时的累计销量为594,347 件。这一方面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大, 另一方面也说明其累计的访问量及搜索权重较大, 断开销售链接对其网络销售利益影响较大。联悦工贸公司提起行为保全申请时正值“ 双十一” 购物节即将来临, 该购物节是“天猫网” 平台的促销季, 也是被诉侵权产品恢复销售的窗口恢复期。如不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链接, 将使联悦工贸公司的访问量及账户评级进一步降低, 失去网络公平竞争的机会, 且将使此后的销量及评级恢复更加困难, 故应认定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 恢复链接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不恢复链接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行为保全是一项起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的临时救济措施, 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临时禁令” “中间禁令”。在决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要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对于双方当事人损害的权衡是是否采取该措施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虽为同类产品, 但市场上类似产品众多, 并不会导致博生塑料制品公司的专利产品因恢复链接而被完全替代。而且, 法院已经考虑到因恢复链接可能给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带来的损失, 并将冻结联悦工贸公司支付宝账户相应金额及恢复链接后继续销售的可得利益, 联悦工贸公司也明确表示同意。在此情况下, 相较于不恢复链接对联悦工贸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恢复链接对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较小。(四) 恢复链接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即使前几个因素满足, 如果行为保全措施会损害公共利益, 也不应采取。在专利侵权纠纷中, 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考量的是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本案所涉被诉侵权产品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拖把桶, 恢复链接时考量的重要因素是是否会对公众健康、环保造成影响, 特别是需要考虑是否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而本案无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上述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五) 是否存在不宜恢复链接的其他情形就本案来说, 这主要涉及被诉侵权产品涉诉的另一案件。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 被诉侵权产品除了涉嫌侵犯本案涉案专利权外, 还在368 号案中涉嫌侵害博生塑料制品公司的180. 2 号专利权, 且180. 2 号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即使本案因专利无效被驳回起诉, 因368 案仍在审理中, 产品销售链接仍不应恢复。但是, 首先, 368 号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尚不确定。其次, 368号案中博生塑料制品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已经通过冻结联悦工贸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316 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保障。再次, 在确定本案行为保全担保金额时, 已考虑368 号案的情况酌情提高了联悦工贸公司的担保金额并将冻结联悦工贸公司恢复链接后继续销售的可得利益。因本行为保全措施系针对本案诉讼, 担保金额冻结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 届时, 如果368号案仍在审理中, 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可以在该案中通过申请行为保全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法院根据该案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因此, 不存在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就180. 2 号专利所享有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因涉嫌侵害180. 2 号专利权而涉诉的事实不影响本案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三、担保金额的确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行为保全申请人是否应提供担保及提供担保的目的各国不尽相同。德国、日本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在美国, 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用于赔偿因发出错误禁令而造成的损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第2 款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因此, 在审判实践中,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从目前实践来看, 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法院通常会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的确定在行为保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额过低, 起不到实际的担保作用; 数额太高, 则会不当加重申请人的负担。担保金额既要合理又要有效, 既要考虑行为保全措施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也要防止过高的担保金额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合理影响。具体到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恢复链接担保金额的确定, 一方面应考虑恢复链接后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确保权利人就该损失另行主张赔偿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也应合理确定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 避免因冻结过多的销售收入不合理影响其资金回笼和后续经营。本案中, 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在本案及368 号案中均要求被诉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316 万元, 原审法院均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在删除链接前销售数额较大, 恢复链接将可能导致博生塑料制品公司的损失扩大等因素, 为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将综合博生塑料制品公司在两案中的赔偿主张、恢复链接后联悦工贸公司的可得利益等因素酌定担保金额。鉴于联悦工贸公司的可得利益将随产品销售而不断增加, 除固定担保金外, 本案增加了动态担保金。由于联悦工贸公司的销售收入中还含有成本、管理费用等, 为防止过高的担保金额对联悦工贸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合理影响, 在考虑本案及368 号案所涉专利贡献率的情况下, 酌情将动态担保金确定为联悦工贸公司销售额的50%。此外, 由于支付宝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 支付宝公司与天猫公司亦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数据由天猫公司掌握, 而销售钱款则在支付宝公司。故法院没有要求支付宝公司或天猫公司扣除动态担保金, 而是要求申请人根据产品的销售量将相应数额的钱款留存在支付宝账户, 不得提取, 以使裁判的执行更为便利。同时, 动态担保金的担保方式可以避免“一刀切” 式冻结平台内经营者所有产品的销售钱款, 也为电商平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保证金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第一,全面检查一下,自己的产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是,先下架。
很多时候,产品是不是侵权,电商商家心里很清楚。有一些,可能完全不知道。第二,侵权内容是什么?
一般来说,侵权无非是三类:
商标侵权,投诉你卖假货。这个你肯定知道,你是不是卖假货。
专利侵权,这类侵权,调研成本比较高,需要找到专业人士帮你。通常,凡是电商平台发函或者发信息给你的时候,至少投诉方或者专利权力方已经提出举证,并且提供给电商平台了。
但是,至于是不是侵权,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审理。但是,如果审理结果确认你是侵权的话,那么,你不但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时,你还需要承担巨额的审理费用。因为专利侵权的调研成本非常高,除了你自己的律师调研费用,还要赔付对方律师的调研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等等。
还有就是著作权侵权,俗称版权侵权。这些的侵权也带有一定的普及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具有普及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侵权特点也越来越明显。
著作权侵权的最大的平台,就是抖音短视频,是最大,没有之一。凡是抖音上火爆的内容,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大量的翻拍和抄袭,殊不知,这个翻拍和抄袭,实际上就是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些侵权投诉,你应该对照一下,即可发现你有没有侵权。
最后说结果,怎么处理呢?如果确实侵权了,乖乖地跟投诉方协商撤销投诉,一般前提是,你的产品要被下架或者删除,甚至,你还得赔付一些费用给人家。
只有少数是可以维权的。
淘宝上曾经火爆过一款防雨的硅胶弹性雨鞋,厂商号称有专利,控价,全网发起投诉。其中,我一个电商朋友就是被投诉的对象,甚至还有巨额索赔。于是找到我帮忙。
我研判了一下,认为,对方持有的专利很可能是无效的,建议发起反向投诉。
于是,朋友委托我全权处理。
通常来说,这类侵权纠纷一般都是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但是,这次我没有选择法院解决,因为通过法院的时间太冗长,即便赢了官司,往往销量排名和销售权重也就没有了。
所以,这些,我选择直接联系厂商开怼。
我打电话给厂家,说,我就是被投诉侵权的天猫商家。
对方老板傲慢的问我准备赔钱了吗?
我跟他说,我不但不赔钱,而且,还要求他立即去撤销侵权投诉。不然的话,我会立即把对方专利根本就无效的情况,通知他的所有代理商。并且,按照更低的价格,给他所有代理商供货。
我的要求是立即,没有继续协商的余地,只给对方2个小时的时间去完成。
我的理由是,我查到96年的时候,就有人申请了他的雨鞋专利,而且早已经失效。仅凭这一点,就可以反诉他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无效的。
如果对方2个小时之内不撤销侵权投诉,我就立即通知全网的卖这个雨鞋的电商商家,告诉他们你的专利是无效的,纯属滥用无效专利权力,获取暴利。
对方没有想到我会这么专业,不到2个小时,对方就撤销了侵权投诉。我朋友的店铺因为售价比较低,且是自己生产的,具有绝对的价格优势,很快就遥遥领先销量第一。
我是莒句,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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