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花呗向我付款我怎么收给你花呗付款这钱怎么取?

冒用他人花呗消费套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信息来源:江苏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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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梁某以帮助钱某刷支付宝流水、提高蚂蚁信用分,并办理信用卡为由,获取了钱某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梁某在该支付宝账号上开通花呗功能,使用花呗套取现金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评析]本案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梁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花呗不属于信用卡。根据立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目前,在支付宝账号上可以选择绑定储蓄卡或者信用卡,在最终结算时,可以选择信用卡结算或者花呗结算。花呗和信用卡虽然功能相似,但二者在申请流程、审核要求、使用领域等方面均不同。其次,关于提供花呗服务机构的性质。花呗是支付宝服务商为支付宝用户提供的一种在线消费服务。用户开通花呗支付后,可以使用额度进行消费,花呗在本质上属于消费贷款,是一种授信服务,无法实现取现功能。而具体的额度则是服务商根据支付宝用户的网购综合情况、信用状况而确定授予的虚拟额度。根据2014年实施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所以,笔者认为花呗的服务商本质上是金融公司。虽然花呗额度是属于支付宝用户的个人虚拟财产,损失最终由支付宝用户承担,但梁某实际骗取的是一种消费金融服务,是由金融公司发放的信用贷款。第三,关于使用花呗的要求。支付宝账户需要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原则上只限由支付宝用户本人使用,结合支付宝登录和花呗的支付验证途径均可印证上述要求。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花呗服务商判断属于本人使用的依据是通过密码或者人脸识别进行,一旦验证通过,则默认为用户本人操作。梁某冒用钱某的名义,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输入支付宝密码,开通花呗支付功能,花呗服务商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是支付宝用户开通,故发放了消费额度,其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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