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风险防控水平一个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


  贷前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风险怎么评估。
  信贷风险评估的方法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
  信贷资产主要是各类贷款,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就是银行投放信贷后形成的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处于逾期、呆滞、呆帐(或按五类分类法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状态而使银行资产风险加大,并面临资本损失的那部分贷款。从本质上说,不良信贷资产就是现实或潜在的不能保证贷放出的资金本息安全回收的信贷资产。
  从总体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成“三高、三差”特点:一是不良资产比率高,信贷资产质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近1.4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截止2001年1月底,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不良贷款率仍高达25.37%。按五级分类不良率更高,远高于10%的国家警戒线和人民银行15%的监管标准。同时,不良贷款结构形式严峻,呆滞贷款比例最高。据有关部门估计,不良贷款实际形成损失的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7%以上。双呆贷款占不良贷款的80%以上,可疑类与损失类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70%以上。二是信贷资产长期占用率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差。贷款大量投放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大量的贷款被企业作为资本金使用,大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长期占用,转化为铺底流动资金,部分承兑汇票因到期无法兑付形成垫款被迫转贷。三是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差。虽然近年银行综合付息率有所降低,但经过几次降息,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资金收益率实际下降。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高,以至大量不良资产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体系本身的内在原因,又有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既有社会信用机制的原因,又有银行运作和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内环境的原因,又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 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累积
  在专业银行时期,国有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计划发放贷款,以支持国企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政府干预银行信贷工作有所好转,但在某些地方或某个时候,这种现象仍比较普遍,政府的干预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扭曲,使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 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我国从“九五”时期就开始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并且步伐也随着加入WTO而加快,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必然形成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一些产业因此而得到迅速发展,而一些产业却逐步萎缩,关、停、并、转的结果就使企业丧失偿债能力,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使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积聚。因此对于正处于转轨的我国来说,政策性风险仍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重要风险。
  另外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的影响不断加强,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动荡以及金融危机就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联动、蔓延的趋势。同国际时,金融市场和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膨胀,投机性资金流动增大了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风险。这也同样增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3、 企业经营不善
  企业和银行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根据美国银行家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70—90%的问题贷款是由于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这一点就体现的就更为明显,尤其是企业管理行为直接关系到银行资产的安全,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弱化,财务管理能力低,间接加大银行信贷风险;二是管理层不稳定,使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时常发生较大变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偿还;三是随着企业新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建立,企业利用股权拆分、转让、兼并、并购、联营和重组等方式进行逃避银行债务。
  4、 金融体系不健全和社会信用缺失
  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不但是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和运营效率的提高,最终不利于银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形成恶性循环。目前最突出的就是利率管制问题。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2000年开放了部分外币存贷利率,人民币存贷利率仍没有实现市场化。利率限制加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负担,使商业银行无法自由地根据市场利率对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调整,无法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使资产风险与收益不能合理匹配。
  社会信用的缺失对银行信贷资产构成道德风险,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还没有完全培育起来有些企业一致某个地区赖账思想严重,有些企业肆意挤占挪用银行贷款,企业之间相互大量拖欠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链,无法回笼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这些情况对银行信贷资产构成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内部因素
  1 、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随着商业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体制,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从风险管理方面来看,仍有很大缺陷,主要是:(1)风险管理定位不准确;(2)缺乏风险预警机制;(3)风险分析工具不科学。
  2、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完善
  从制度体系上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贷款审查制度薄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难以落实到位。从管理体制上看,组织结构不合理,条块分割,环节众多,责权不明确,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各种风险管理综合协调程度不高,难以从总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缺乏独立的风险监控程序,致使管理层,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用状况。从经营机制上看,决策机制不健全,对经营决策缺乏有效的约束;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统一,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充分货币化,贷款的安全性与个人利益不挂钩;另外,没有真正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3、 员工素质整体水平不高
  国有商业银行未能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更多的满足于日常报表统计;信贷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把握不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要求。
  信贷风险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一、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概念:入市承诺的兑现使得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土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本土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协议第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者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又称为内部风险后者主要与外部事件有关,又称为外部事件或外部依存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解决操作风险的方法,根据新协议,主要有基本指针、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种,核心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权重配置资本。但对中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个人住房信贷操作风险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开展时间尚短,基本上无法采用统计法和信息模拟,操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在中国尤为突出,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流程的管理
  1对现有流程进行检查和梳理,杜绝可能存在的漏洞。中国各商业银行虽然都设有法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但没有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更谈不上个人住房信贷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借款流程上存在较多的漏洞,如果不及早进行纠正,将严重影响到业务的发展。
  2对新开发的产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市场调研,避免盲目投入、无效投入和高风险投入。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产品更新逐渐加快,各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办理方式等很多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但这些创新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严格的操作风险审查,值得怀疑。据了解,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推出一个新的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前,很少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预测,住往根据经验和领导的主观判断,这既是由于数据库尚未建立,也因为中国商业银行对市场调研的不重视。应急手段的建立和完善。对检查出来的漏洞和风险,应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规避和改正,尽量避免采用过急的手段和霸王条款进行处理。中国商业银行在这点上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对提前还款的处理,银行在理解到提前还款可能造成的损失后,采用立即加收违约金和限制提前还款的措施,因在借款合同中并无相应规定,造成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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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一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小白刚入门,偶然看到这个问题,求解...
如何评估一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小白刚入门,偶然看到这个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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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一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比例。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比例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型的投资比例,例如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同资产类型的波动性和回报率不同,因此资产分配可能会对组合的风险产生重大影响。2.投资组合的投资标的的风险水平。对于每个投资标的,可以通过分析其波动性和相关性来确定其风险水平。3.投资组合的历史表现。通过评估投资组合的历史回报率和波动性,可以了解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然而,历史表现并不能保证未来的表现。4.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偏好不同,因此需要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心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使用工具如VaR(ValueatRisk)和CVaR(ConditionalValueatRisk)进行风险量化和管理。}
前言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以下简称“《1号文》”或“自评估新规”),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应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基于自评估新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自评估新规作为一份指引文件,旨在指导、规范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活动。近年来,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日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要求已被提至部门规章位阶;在法律规定层面,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亦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评估其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未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力资源、未评估风险状况并制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的,将视具体情节承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等法律责任。反洗钱风险为本的方法强调识别、评估洗钱风险,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成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定义务之一,这将填补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中关于洗钱风险自评估机制的空白。本文以下笔者拟结合《1号文》相关规定与笔者在实务中的相关实践经验,浅谈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与总结。一、洗钱风险自评估相关背景简析 (一)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概念洗钱风险自评估,指的是义务机构对本机构开展的洗钱风险评估;其内涵是义务机构采取适当步骤识别和评估其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关于客户、国家或地域,以及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1]。正如上文前言部分所述,洗钱风险评估是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我国现阶段已形成了区域洗钱风险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对义务机构风险评估、义务机构风险自评估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是一项源自反洗钱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合规义务,也是反洗钱合规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洗钱风险自评估作为风险为本方法的基础,其评估结果是采取或应用其他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的前提;随着“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也愈发受到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重视,根据现行的反洗钱监管规定,将洗钱风险自评估的评估结果运用于制定或持续调整、完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已被规定为金融机构的合规义务。此外,根据《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规定,评估风险状况并制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成为一项源自法律规定的合规义务,如违反则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洗钱风险自评估相关政策发展概况以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为标志,洗钱风险自评估首次被明确规定于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的文件中。但上述《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称“《三反意见》”)等规定中,均未就洗钱风险自评估作出体系化的规定,直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于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银反洗发〔2018〕19号,以下称“《19号文》”),才首次在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规定洗钱风险评估的制度框架体系,为金融机构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较为原则性的指引。[2]根据该《19号文》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19号文》还指出,法人金融机构设置风险评估指标应当从国家/地域、客户及业务(含产品、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确立风险因素,设置风险评估指标,并给出了应当考虑的风险因素。(三)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估新规2021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发布《1号文》,旨在指导法人金融机构落实有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工作要求,加快反洗钱工作由“规则为本”转向“风险为本”,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1号文》对标国际标准[3],从法人金融机构角度,围绕总体要求、评估内容、流程和方法、结果运用和管理等方面,为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提供一套体系化的指引;《1号文》还改变了《19号文》提出的应考虑的风险因素。根据《1号文》的规定,洗钱风险自评估的评估内容包括固有风险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和剩余风险评估;其评估步骤是先评估出固有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有效性等级,通过固有风险与控制措施有效性二维矩阵方式对照计量机构剩余风险等级,可将其归纳下文图所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号文》对自评估新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评估方法论,但在落地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方面[4],金融机构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因为《1号文》仅提供方向性内容,金融机构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自评估制度,并研究确定完整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此外,金融机构在落实自评估制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时,应注意落实自评估新规要求考虑的各因素,并留存好决定不适用某项指标的工作记录。表1:洗钱风险评估方法论表2:固有风险与控制措施有效性二维矩阵表(四)《1号文》的实施要求及其出台原因简析在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称“《三反意见》”)战略安排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称“FATF”)第四轮互评估建议的双重背景下,如何落实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采取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已成为金融机构持续实践的重要议题。根据《1号文》的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于2021年内按照《1号文》要求制定或修改其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在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1号文》规范的首次自评估,笔者理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方面,FATF《互评估报告-中国-2019》认为:中国在技术合规性指标之“建议1 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指标,取得“大部分合规”的评级,但在11项直接结果指标中的“IO.4预防措施”的评级仅为“低效(LE)”;在相应关键发现部分,FATF认为:虽然中国的金融机构对其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理解程度令人满意,但对洗钱风险缺乏充分的理解,普遍不能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因此,FATF建议中国应加强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的稳健性,以确保风险评估能真实地反映出金融机构的实际洗钱威胁和该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暴露状况。二是国内反洗钱形势方面,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登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刘宏华发表于《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的文章《全力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指出:实践中,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认识不够深入,还不能有效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对不同风险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认为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反洗钱预防体系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推动社会治理、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就人民银行的下一步工作安排定调为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保持强监管势头,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提高反洗钱合规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二、落实洗钱风险自评估的几点思考与建议(一)注意结合反洗钱工作实际,明确洗钱风险自评估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根据《1号文》的规定,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需要金融机构各部门人员协调配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内容细的系统工程;其相关工作内容涵盖成立自评估工作组、配置资源和人员、研究确定或更新评估指标和方法、信息收集与处理、开展评估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运用评估结果等多个方面,而且洗钱风险自评需要持续、动态地开展。因此,为使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机制有效地运作,需要一套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清晰、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的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予以支撑。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出台新规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也为金融机构开展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等工作不断地带来新挑战。笔者注意到,反洗钱内控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发现缺陷情形已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事项之一,如: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根据《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7〕1号)组织开展的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的考评标准中,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照搬法律法规条文”、“职责分工不明确”、“流程不完善”等情形,规定为有关反洗钱分类评级指标的扣分事项。根据《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规定[5],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未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将被规定为反洗钱的处罚事由;笔者理解,上述“照搬法律法规条文”、“职责分工不明确”、“流程不完善”的情形,一方面反映出金融机构未能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亦暴露出有关制度规定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无法操作的缺陷或问题,进而存在被认定构成处罚事由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负有责任的人员须注意提升对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理解与认识。总而言之,建议金融机构在落实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时,在符合《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关注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与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反洗钱工作之间的联系,并作出统一安排和完善。(二)自评估新规有利于促使业务部门强化反洗钱风险控制意识根据《1号文》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协调自评估整体工作,指导相关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按照评估方案承担本部门、本机构的自评估职责,确保自评估的客观性与相对独立性。各条线、部门、分支机构应充分梳理和反映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困难与脆弱性,提供自评估工作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和支持。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19号文》第15条关于业务部门应承担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洗钱风险的职责的要求相呼应,是反洗钱作为金融机构的全员性义务[6]的体现,即金融机构各条线、部门、分支机构均应承担相应的反洗钱职责。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有效提升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意识、推动业务部门主动履职,成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又一难题。《1号文》在监管要求层面订明业务部门应承担本部门、本机构自评估职责,相信该要求能引起金融机构业务部门对自身反洗钱职责的重视,切身参与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中,提升对洗钱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能力,另一方面,亦相信该要求能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有效推动各业务部门主动履职排除部分阻力。(三)关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规定《1号文》第21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自评估工作完全委托或外包至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其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仅能进行评估方案、指标与方法的起草和内外部信息收集整理等辅助性工作,评估过程中对各类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及剩余风险的讨论、分析和判断应由领导小组、反洗钱牵头部门及各条线、部门、分支机构主导完成。笔者理解,自评估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全部外包,其目的之一是促使金融机构各条线、部门、分支机构充分参与地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提升其对各类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及剩余风险的认识;对于第三方专业机构而言,则需要考虑如何在合规前提下,协助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现状、反洗工作实际建立一套可持续、可落地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机制。一言蔽之,如何充分地调动各部门资源、协调内外部人员通力配合协作,将是实际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过程中须应对解决的重要问题。(四)制定全面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落实洗钱风险自评估的全面性要求根据《1号文》的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即应当确保洗钱风险自评估覆盖本机构所有经营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含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覆盖境内外所有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分支机构及总部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各方面风险因素,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部管理环节。根据前述规定,支撑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应当注意符合全面性原则,对此笔者建议,除非理由充分,原则上至少将自评估新规提出的考虑因素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的范围,将考虑因素细化为评估指标,通过定量和定性方式予以评估。2.实施评估前将部分评估要求嵌入日常业务操作流程中《1号文》从固有风险和控制措施有效性两个层面提供了多个维度的考虑因素,这些考虑因素将有助于金融机构多维度地识别和监测洗钱风险或者控制薄弱环节。对金融机构而言,有针对性地将该等考虑因素转化成日常作业要求或管控要求,将有助于收集和获取评估数据信息,且有利于提升对洗钱风险或薄弱环节的识别能力。以评估客户群体固有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为例,该项考虑因素与FATF《新40项建议》的“建议10 客户尽职调查”相关,其所蕴含(或代表)的洗钱威胁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在衡量该项考虑因素时,可以细化出“股权架构的复杂程度”、“涉及境外股东的情形”等风险指标,最终可通过分析客户分布数量及比例情形,综合评估该因素的固有风险。但是,前述工作依赖有效数据的支撑,例如每个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架构层数”,该数据一般不会登记在业务系统中,其需要在评估时对全部非自然人客户作出相应的梳理并记录股权架构层数[7];因此,将评估要求嵌入到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内,对于识别与评估洗钱风险的数据收集工作而言,将非常有益。(五)尽快开展产品业务的梳理工作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在新产品业务/服务上线前能够基于监管规定的要求开展新产品业务/服务的评估工作,其中包含新产品业务/服务洗钱风险评估;但在针对现有产品业务/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方面,仍存在未建立制度和流程、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洗钱风险评估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并非所有金融机构均具备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方面的经验与能力,其次是因为监管指引层面暂无适用于全部反洗钱义务机构的、体系化的评估指引,在现行的反洗钱相关规定中,仅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和《19号文》就业务洗钱风险评估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安排。笔者认为,开展产品业务的梳理工作将有助于金融机构(尤其是业务部门)识别本条线、业务的洗钱风险情况,且有助于后续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根据《1号文》的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而且强调要充分考虑各方面风险因素。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须确保全面覆盖各风险维度及风险因素,而以业务/业务条线作为最小评估单元,有利于实现全覆盖要求,并可以得出各产品业务的剩余风险情况和机构整体剩余风险情况。此外,从固有风险的内涵来看,固有风险指反映在不考虑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被利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笔者的理解是,对金融机构而言,“提供产品业务/服务”应是“被利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金融机构不提供产品业务/服务,则不存在“被利用”的情形。三、结语自评估新规的出台,为金融机构识别、评估洗钱风险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体系化的考虑因素,有助于金融机构提升识别、评估和监测洗钱风险的有效性,但也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带来新挑战。洗钱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金融机构应当动态、持续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完善自评估指标及方法,在监管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持续调整和优化自评估指标及方法。注:本文撰写于2021年6月。黄冠鸿 资深律师 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联系方式:18817836896邮箱:hgh@allbrightlaw.com脚注: 《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 建议》 ↑ 注: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银反洗发[2018]21号)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但遗憾的是该办法适用范围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评估,此处不另赘述 ↑ The Wolfsberg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Risk Assessments for Money Laundering, Sanctions and Bribery & Corruption ↑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第三章第27条第3款后段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的反洗钱义务;第六章第51条将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未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形规定为处罚事由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3号) ↑ 受篇幅限制,本文暂不讨论应用抽样统计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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