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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现货是指股票的买卖双方,在谈妥一笔交易后。马上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即卖出者交出股票,买入者付款,当场交割,钱货两清。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股票交易是怎样的,希望大家喜欢!

现货交易亦称现金现货。股票现货是证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最初证券交易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以后,由于易数的增加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场交割有一定困难。

因此,在以后的实际交易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即成交之后允许有一个较短的交割期限,以便大额交易者备款交割。

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成交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有的规定得长一些,允许成交后四、五天内完成交割。究竟成交后几日交割,一般都是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各国不尽相同。

股票期权交易基本形式有哪些?

即购买者可以在规定期内按协定价格购买若干单位的股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规定一个合同为100股,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为1000股)。当股票价格上涨时,他可按合约规定的低价买进,再以市场高价卖出,从而获利;反之,若股票价格下跌,低于合约价格,就要承担损失。由于买方盈利大小视涨价程度高低而定,故称看涨期权。

它是指在规定期内按协定价格出售若干单位的股票。当股票价格下跌时,期权买方就按合约规定价格把期权卖给卖方,然后在交易所低价购进从中获利。由于此时买方盈利大小视股价下跌程度而定,故称看跌期权。

股票期货交易的特点有哪些?

1、成交和交割的非同步性

期货成交时,无实际的款券让渡,允许在成交后的一定时期之后再进行交割。2、成交价格和交割期限的预定性期货成交签订契约时,已将今后股票买卖价格和交割期固定下来了,这样就起到转移价格风险和保值的作用。

3、成交后买卖双方盈亏的不确定性

由于股票市场行情瞬息万变,而股票交易却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清算,这必然导致交割时的行市与成交价格发生不一致,也必将绐交易者带来好处或损失。若交割时价格上升了,买方即可获利;反之,卖方就可从中受益。

4、交割以清算方式相互冲抵因为期货交易的实际交割日在远期,买卖双方在交割日到来之前,均可再买人或卖出进行方向相反的交易,通过交易进行对冲,只需交付两者的差额即可,而不必全部都用实物或现货进行交换。若后买的期货与先卖的股票期货的数额和价格相同,则对冲后,双方轧平,就不需任何实际的交割。

5、股票期货交易的投机性由于期货交易方式本身的时间差和价格差,会给交易扦带来息外收益。因此,投资者期望通过期货来保护投资,以免因行情变动造成损失;而投机者则利用期货文易的时间差;视行市涨落,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投机利润,从而使得期货交易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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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根据“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采用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对各行业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取排名在前75%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

  本基金确定拟投资行业的配置比例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定期的调整各个行业的投资权重。

  本基金首先从全部A股中进行初步筛选,剔除明显不具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初级股票池,剔除股票的特征如下:暂停上市股票;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其他经本基金管理人投研人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等。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顺安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本基金以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作为上市公司流动性筛选的指标。根据目前的市场条件,本基金管理人确定流动性筛选标准如下: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上市公司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上述流动性筛选标准。

  下表列明了本基金盈利质量分析的相关指标框架,该分析框架从盈利表现、盈利速度、盈利稳健度三个方面对通过流动性筛选的上市公司进行盈利质量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得到相关股票的综合评分,选取排名处于前1/2的股票进行盈利增长潜力的深入分析。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考察的未来1-2年各相关指标的发展变化。

  下表展示了本基金股票组合进行盈利增长潜力分析的指标框架。该框架主要从盈利增长率和盈利利润率变化2个方面对通过盈利质量筛选的股票进行盈利增长潜力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得到相关股票的综合评分,选取排名处于前1/2的股票进行公司治理分析。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考察的未来1-2年各相关指标的发展变化。

  下表是本基金进行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分析的指标框架,各指标均以五分制为基础,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种指标的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评判,得出综合评分,选取排名处于前1/2的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估值水平会很大程度影响其投资回报率,故本基金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股票进行估值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最终的核心股票池。

  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估值法进行估值分析,同时以绝对估值法作为参考。

  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销率法和PEG法。对市销率,在通常情况下,该估值倍数若跌倒1倍以下,就可视为低估,3倍以上则是高估。对PEG,在通常情况下,该估值倍数若跌倒1倍以下,就可视为低估,1.5倍以上则算高估,2倍以上则是严重高估。本基金将针对不同企业的有关特性,通过历史比较和同业比较,灵活应用上述2个估值倍数。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比如金融行业等),本基金将采用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判断。

  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法及股息折现法等方法。

  依据本基金股票筛选体系,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人员将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和监测,以保证进入最终优化股票池的质量。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三个方面。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组合的具体投资实现方法如图表: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一只稳健增长型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中等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间的适度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9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017年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敖翔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徐某珍”账户于2010年9月20日开立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富通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9****33,下挂上海股东账A31*****38和深圳股东账户01******89;2014年12月10日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资金账户为90****44,下挂深A信用证券账户06******56和沪A信用证券账户E02*****18。

  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7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敖翔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账户由其父亲敖某生2010年开立并独立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父亲的积蓄,自己也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父亲,但对父亲开立并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晓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的事实,并协助父亲进行了少量股票操作。愿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请求考虑上述情况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敖翔与其父亲2010年开始在上海共同居住生活,“徐某珍”账户开立后,即通过敖翔多个银行账户转入多笔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财产;资金转出主要去向为敖翔夫妻、其他个人和企业,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以及敖翔对外投资、借给朋友和支付离婚协议费用等。“徐某珍”账户网上委托交易使用多个MAC地址,对应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南通、南昌和丽江等地,同时还有多笔敖翔通过手机下单的交易记录。敖翔所称其父亲在上海家中使用单一MAC地址下单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账户并仅协助进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说法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敖翔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称融资融券账户都由其操作。综合本案情况,虽然不排除敖某生可能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了股票交易,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敖翔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此次事件是公司下属子公司平安证券一名部门员工利用个人账户参与股票市场交易而违规,是该员工的个人行为。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无任何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发行阶段三年期凭证式国债(2007年第三期),票面利率为3.66%,发行期间因加息调整票面利率为4.11%,折算复合年增长率为3.95%,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基金成立前最后发行的一期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的复合年化收益率/年度时长×报告期时长。

  1)本基金自2010年10月1日转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转型后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50%;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0%+中证综合债指数×50%

  2、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债券为0%-95%;现金比例在5%以上;本基金的建仓期系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在建仓期末及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1)本基金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转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在2015年11月27日变更了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变更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0%+中证综合债指数×50%”;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代销机构进行了更新;

  5、“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的业绩进行了更新;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进行了更新;

  7、“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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