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报 记者 汪青很难接受目前的局面。他不仅欠了一大笔钱,还买了个人贷款保证。过了期限,他的车被公司拖走了。”11月23日,河南的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包括高女士在内的多位告诉记者,他们以为是融资租赁公司介绍的,向银行申请的汽车按揭。最后,他们签订了四份合同:消费者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合同》和《汽车》,PICC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和厦华国际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个人消费合同》。
高女士说,融资租赁公司给她钱的时候,她交了3万多元的手续费。经过查询,她得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合同金额远远超过了用户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
让消费者不解的是,为什么消费者只有将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为什么整个贷款交易模式这么复杂?
近日,多位消费者向经济观察报反映,由于自身资质原因,在没有充分了解借款的情况下,匆忙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想当然地认为签订的合同是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的车辆业务。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办完手续,还贷一段时间后,用户才发现,自己以为办理的银行车辆抵押,其实是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此外,在签订的合同中,还有一份是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其持有的汽车全部成为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高女士称,2020年3月,因资金周转需要,第三方中介公司——青岛金钟天下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钟”)业务员介绍,申请了厦华国际银行的e车贷,通过自己的车做了车辆抵押贷款。当时业务员声称低,手续和材料只要2000元。据七宝资料显示,青岛金钟3000万美元,其中河南永嘉信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缴2250万美元,持股75%。
“今年由于郑州的洪水和疫情,收入锐减。9月9日与厦门国际银行客服沟通延期还款。在客服人员的指导下,我第一次下载了厦门国际银行的网银APP。登录后发现自己的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不符。”高女士告诉记者,借款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10.97万元,但实际金额只有75399元。三年带息还款总额12万余元。
据高女士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2020年3月20日,青岛分两次支付高女士5万元和3950元,共计53950元。高女士按照青岛CICC的要求归还借款32501元后,分两次向高女士支付了50000元和3950元。
让高女士不解的是,明明先是申请了厦大国际银行的“国行E车贷”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最后却变成了与青岛金钟的租车合同,而在银行办理的却变成了个人消费贷款。“银行客服反馈的情况是,我从融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需要用钱,然后厦门国际银行根据我提供的账号一次性付款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账户”。高女士说。
由于逾期,高女士抵押的车已被融资租赁公司拖走,因贷款时强制购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正在被保险公司催收。
另一位来自云南的王女士也告诉记者,在第三方中介3354浙江一键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键”)业务员的推荐下,她通过厦门国际银行申请了国行的e车贷。当时国行的e车贷业务介绍也显示是厦门国际银行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在办理过程中,王女士按照业务员的要求到当地车管所将车辆抵押,然后将车辆大联和备用钥匙交给浙江。“我签合同的时候发现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变成了租车合同。当时我就提出了疑问。业务员说这些是银行的要求,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贷款。考虑到当时确实需要资金周转,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最后还是按照他们的要求签了字,拍了照。”王女士说,在等待贷款的过程中,浙江一键通业务员发来消息,公司会先打一笔钱到王女士的账户上,但需要返还给公司,然后将剩余余额打给王女士。
此后,受疫情影响,王女士。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她没有等到厦大国际银行的沟通,而是等到PICC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此前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也包含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我赶紧在厦门国际银行APP里看了一眼我的贷款信息:发现我一直以为的车辆抵押贷款变成了人民币个人小额贷款合同。”王女士称借款合同金额为12.17万元,但实际金额只有90492元。按目前每月还款3800元计算,36期还款合计13.68万元。
王女士告诉记者,作为消费者的想法是实际得到多少,就可以根据得到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偿还。
记者登录厦门国际银行官网和APP,均没有发现国行E车贷的相关信息。唯一可以追溯的是,厦门国际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该行零售网贷工作室及专家组推出了税享贷、E车贷、好E贷、点E贷等网贷产品,促进了零售贷款的稳定增长。
针对消费者投诉,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厦门国际银行客服。对方说银行确实有国行的E车贷业务,但是几个月前就下架了。下架的原因是银行出于业务调整的考虑。
“银行提供的E车贷一直是针对个人的消费贷款,而不是车辆抵押贷款产品。一般通过国行e车贷申请贷款,在厦门国际银行提款时一次性全额支付到消费者指定的特约委托支付公司账户。所以这是消费者和第三方中介的纠纷,与银行无关。建议消费者直接与帮助他们处理逾期还款和相关问题的机构沟通。”客服告诉记者。
王女士称,当时厦门国际银行APP上显示的贷款产品名称是“国行E车贷”,而不是现在APP上显示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当时业务员反复强调是厦门国际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既然我之前已经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而且我的车辆是2017年登记的,而且登记证是在车管所变更的,那么银行在审核我的车辆租赁合同时不会核实这些信息吗?没发现问题吗?为什么最后申请成功了?”王女士说。
基于此,消费者和厦门国际银行持不同意见。
根据记者王女士出示的《车辆抵押合同》号,作为抵押人的王女士(甲方)在人浙江(乙方)的推荐下从厦门国际银行获得授信,为保证甲方全面妥善履行其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厦门国际银行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具有合法的车辆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上述债务的担保。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以下车辆抵押事宜,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将车辆抵押给租赁公司,才能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同时,王女士出示的《汽车租赁合同》显示,浙江根据王女士的要求和自己的选择购买了以下车辆(即王女士抵押的车辆信息),王女士从浙江租赁使用该车辆。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回租模式,出借人由融资租赁为银行。
所谓回租模式,就是卖方和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消费者订立以消费者的汽车为标的物的或转让协议。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作为承租人的消费者订立了租赁(回租)合同。消费者买车,把所有权过户给金融租赁公司(一般是),才能拿到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消费者并收取租金,消费者保留车辆的使用权。其实,回租名义上叫融资租赁,实际上是借款,也就是以“租赁”的名义放贷。
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给消费者的贷款来自于消费者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贷款的依据是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符合“国行e车贷”的审核要求。
记者查询了消费者提到的浙江简一和青岛金钟的工商信息,发现两家都遇到了多起案件。
其中,成立于2017年9月的浙江简一,因通过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9年10月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后,该公司于2020年7月和2021年7月因未能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截止日期公布年度报告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2021年1月,青岛金钟因纠纷被沈丘县人院39900元。2020年6月,青岛金钟因无法通过注册地或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在7月份申请除名。
针对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等相关问题,记者致电并致函厦门国际银行,截至发稿,对方仍未回应。
华东某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投诉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消费者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都应该了解合同的内容。最好咨询相关商家,千万不要贸然签字。同时,对于较为复杂的合同,如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更应注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