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遭遇以租代购的骗局如何退车?

小林与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按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小林未按约付款,公司收回案涉车辆,符合合同约定,亦是公司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无不当。现公司已收回案涉车辆,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小林应当支付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计算的车辆使用费,抵扣已付租金后车辆使用费为5107元。另小林需赔偿公司实际支出的车辆维修费1000元及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25070.4元。对于首付款8000元,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用以充抵拖欠的车辆使用费、维修费,若有剩余再用于充抵违约金。

本案是典型的“以租代购”购车模式,有别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车,在所谓的“租金”未全部付清之前,所有权仍在销售方,公司仍有权处置车辆,因此,在小林违约后,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转手处置,导致车辆“不翼而飞”。目前,汽车交易中的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发展更新。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提前并充分了解不同购车金融方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合同性质、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所有权、违约责任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条款。尤其注意辨别宣传广告中的“零首付”背后的实际核算成本,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购车方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逾期之后的催收方式,对于取回车辆等较为极端的救济方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审慎、合规适用。只有在监管层面的指导和约束下,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头条】闽侯县委政法委祝您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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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的车,不想要了,怎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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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租代购”靠谱吗?近期,几起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新闻让“以租代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以租代购”是指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但媒体调查发现,“以租代购”在现实中存在着强卖高价车险,款项结清以后汽车无法过户等问题。

“以租代购”可以为征信不好的消费者提供方便:汽车融资租赁是和汽车融资公司贷款,对购车者的征信要求较低。同时,它相较于一般的消费金融贷款,对“购车”的首付款要求也相对更低。对于一些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来说,“以租代购”可以大大减轻前期的成本投入。

不过,作为一种新兴的汽车消费模式,“以租代购”的权益边界还存在着诸多模糊性。比如,此前有网约车平台因“可能导致有司机师傅被个别高利率以租代购及民间借贷、高额违约金和阴阳合同等不法手段坑害”,而“暂停以租代购”。同时,有分析指出,部分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只强调“首付低”,却不强调一开始所有权实际不在客户手中,缺少金融知识的客户误以为自己是在“买车”,导致核心问题没有厘清,之后纠纷不断。

“以租代购”中比较常见的权益风险还体现在,如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后,如果中途“租车者”因为客观原因无力完成约定的“租期”,双方权益的平衡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再比如,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中,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问题突出。有消费者就反映,“以租代购”模式下,租赁公司往往强制消费者在租赁公司购买保险,而保险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30%。这种强制做法,实际上削弱了“以租代购”带给消费者的利好一面。更重要的是,以租代购的本质仍是“购”,而现实中,一些“租车者”在款项结清后因为种种原因依旧无法过户,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交易背后的权益风险。

客观说,作为新型的汽车消费模式,汽车融资租赁在一开始有些不规范之处,这几乎很难避免。一方面,市场的自我调适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监管的规制若过于超前,则可能抑制市场的创新活力。但在这种模式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且相关问题已经集中显现的情况下,从行业到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提升这一市场的规范性,确实愈显必要。

尤其是置于当前促进汽车消费的背景下,对于汽车金融租赁给予更明确的规范,尽量消除一些模糊地带,避免给消费者留下陷阱,是构建更健康的汽车消费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在前不久,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一个越规范的汽车金融租赁市场,本身也就越能够发挥促消费的作用。

此外,考虑到选择以租代购的消费者中,很多都是网约车或其他运营行业的从业者,引导汽车金融租赁市场走向更规范、透明之路,实际也能够发挥“稳就业”的特殊价值。

退一步言之,汽车作为最重要的大宗消费品之一,消费模式无论怎么创新,都不应该给消费者“挖坑”。而一种消费模式要想获得足够的认可,这也是最起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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