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当前专用免费金额需要还吗?

我在支付宝上借的钱 然后这钱是被骗了 我已经报案了 然后我怎么上传回执单 然后有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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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宝被骗400可以报警,这是属于治安案件,应当被行政拘留和罚款;  
2、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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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具体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子女抚养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以上就是事实婚姻法律婚姻问题的回答。

可以让我帮你处理下案件了,如需进一步沟通可以与我详谈细节

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与界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5.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从1994年开始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所以也就没有2021事实婚姻的认定年限这一说法了

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以上就是判断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要认定是否是事实婚姻,以上的规定是很重要的了!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两方的同住(即男女两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有住住)做法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二、同住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住两方1994年之前同住时已经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两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有的要求,具体包括: 1、两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两方自愿结婚; 3、两方均无另一半且不隶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如何来认定呢 所谓事实婚姻,其实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行为。事实婚姻其实也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 事实婚姻-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可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是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为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即民族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如此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个一概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以上就是判断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要认定是否是事实婚姻,以上的规定是很重要的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以上就是判断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要认定是否是事实婚姻,以上的规定是很重要的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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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那么对于民间借贷注意事项有哪些,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等问题,下面由律图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那么具体的关于欠条写法是什么,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律图小编带你了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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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就是个人债务。每个人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债务纠纷问题,发生纠纷时怎样处理才能最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相关知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相互借款经常发生,借贷数额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一些凭据书写的不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和官司也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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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三大指数全线下跌,两市合计成交金额7757亿元,成交额高于前一个交易日。北向资金成交量为896.04亿元,占比A股总成交量的比重为11.55%。钢铁板块午后逆势上涨,海南板块全天强势领涨,赛马概念、养殖业表现较好,造纸、国防军工板块全天萎靡,两市个股跌多涨少,涨停超80家,赚钱效应较弱。

1、央行:3月末,M2余额227.65万亿元,同比增长9.4%,增速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均低0.7个百分点;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94.55万亿元,同比增长12.3%。3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3.34万亿元;新增人民币贷款2.73万亿元,同比少增1039亿元。

2、中钢协:针对有报道称钢协等部门将于4月13日召开铁矿石市场调研座谈会,主要内容是关于讨论抑制铁矿石价格上涨,经与协会相关业务部门沟通,该会议主要是配合相关部门调研了解市场情况,并非报道中说的讨论抑制矿价问题。消息内容不属实。

3、4月1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再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金融管理部门督促蚂蚁集团形成了全面可行的整改方案。纠正支付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蚂蚁集团整体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健全风险隔离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4、关于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持续增加的处理水的处置,日本政府将于13日上午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敲定排放入海方针。到开始排放,预计专用设备的审查和施工需要花费2年左右时间。

5、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前一段时间大家也注意到了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要求银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自查,个别城市还在一定范围组织了监管检查,已经初步摸清了典型案例的典型做法和关键的违法环节。

6、财政部对77家药企财务检查结果显示,药企普遍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体外使用等违规行为,19家医药企业受到了3到5万元的行政处罚。

7、近两日,浙江、安徽等地继续通知上调水泥价格,其中浙江地区一些企业已限量发货;安徽沿江地销熟料格继续上调20元/吨。

8、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3月手机出货量3610万部,同比增长65.9%。3月国内5G手机出货量2749.8万部,占同期手机出货量的76.2%。

9、华为副董事长、轮值董事长徐直军讲解华为整体战略。他表示,2021年华为将持续打造全场景体验,提高硬件与软件服务能力。鸿蒙系统方面,预计2021年将有1亿台设备体验鸿蒙操作系统。华为将加大对自动驾驶投资,推动汽车行业的智能化、网联化,为华为带来长期战略机会。

乐视网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贾跃亭合计罚款约2.41亿元

乐视网4月12日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亿元。

闻泰科技:拟与格力创投共同出资收购欧菲光相关资产

闻泰科技(600745)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与格力创投共同出资设立珠海得尔塔,作为收购广州得尔塔100%股权及相关经营性资产的指定收购主体。4月9日,公司与格力创投签订《出资及股东协议》,约定珠海得尔塔注册资本为30亿元,其中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21亿元,占注册资本的70%,格力创投出资9亿元,占注册资本的30%。

孚能科技:成为广汽三菱供应商

孚能科技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LE车型项目定点通知。广汽三菱选择公司作为其供应商,为其开发和供应LE车型的动力电池,供应周期5年。根据客户需求计划,公司将于本年年底量产供货。该车型定点通知的获得标志着公司进入广汽三菱供应链,有利于公司业务布局和持续发展。

中文在线:与腾讯科技战略合作涉及微信生态战略等方面

中文在线(300364)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与腾讯科技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营造产业互联网发展环境、提升数字出版行业视频化水平、微信生态战略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双方将围绕数字版权包含但不限于网络小说、出版物、漫画、有声听书等内容, 服务内容创作者,视频号生产者,直播生产者开展合作。

四连板安阳钢铁:生产成本和销售情况未现大幅波动

连续四日涨停的安阳钢铁(600569)4月12日晚间公告称,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

中材节能回应涉“碳中和”概念:工业余热发电业务近年发展空间收窄

中材节能(603126)近两个交易日连续涨停,公司4月12日晚披露股价异动公告称,有媒体报道公司股票涉及“碳中和”概念,可能系公司主要从事工业余热发电业务。公司工业余热发电业务以水泥领域为主,近年发展空间收窄,工业余热发电业务合同订单同比有所下降;同时,受疫情影响,公司海外项目执行进度趋缓。

文投控股:未参与北京环球主题公园及度假区项目投资

六天五板的文投控股(600715)4月12日晚间公告称,对于近期环球影城项目的市场传闻,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的上级公司北文投持有首寰投资5%股权,首寰投资为投资开发及运营管理北京环球主题公园及度假区而设立的平台公司。截至目前,公司未参与北京环球主题公园及度假区项目的投资,亦未有业务合作。

保龄宝:赤藓糖醇产品供需两旺适当提价

保龄宝(002286)近两个交易日连续涨停,公司4月12日晚披露股价异动公告称,近期公共媒体刊登了“公司赤藓糖醇产品订单严重饱和,旧单考虑协商提价”的报道,经查实,受市场对代糖产品需求旺盛影响,公司赤藓糖醇产品出现供需两旺,同时因玉米等原料价格上涨,公司按照市场及供需情况,对赤藓糖醇产品进行适当提价。

利欧股份:参股公司新风光在科创板上市

利欧股份(002131)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投资参股的新风光4月13日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上市。截至目前,公司持有新风光518.62万股股份,占其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3.71%。公司持有的新风光上述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ST康得:已就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向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

*ST康得(002450)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4月6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目前公司已向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若深交所作出受理的决定后,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复核期间,深交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股票于4月1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ST云网:4月14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ST云网(002306)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股票4月13日停牌一天,4月14日开市起复牌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云网”变更为“中科云网”,股价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ST云网同时披露一季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4亿元,同比增长475.21%;净利润352.49万元,同比增长453.56%。

*ST江特:4月14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ST江特(002176)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股票4月13日停牌一天,4月14日起复牌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江特”变更为“江特电机”,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ST江特同时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37亿元,同比增长62.57%;净利润7317.45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聚龙股份:自查发现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聚龙股份(300202)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获悉全资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银行账户,存在定期存单被解付且资金被扣划的情况。经自查,公司三家子公司为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违规担保余额3.61亿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760万元,控股股东承诺于4月30日前进行抵偿。聚龙股份提示,如控股股东未能在5月11日前解决相关问题,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延期披露年报及一季报。

盈康生命:拟收购苏州广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盈康生命(300143)4月12日晚间公告,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促进医疗服务业务协同发展,公司拟支付现金收购盈康医管持有的苏州广慈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广慈”)100%股权,盈康医管为公司实控人海尔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此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吉翔股份:拟终止收购多想互动83.12%股权

吉翔股份(603399)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原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多想互动83.12%的股份,同时拟募资配套资金。公司虽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重组意向协议,但交易的核心条款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经协商,决定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上述终止仍需交易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热景生物:一季度大幅预增外贸订单爆发式增长

热景生物4月12日晚公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5.6亿元到6.6亿元,同比增加%到%。公司上年同期盈利51.27万元。2021年一季度,公司的两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产品获得德国联邦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所用于居家自由检测的认证,可在德国的商超、药店、互联网商店等销售,导致公司的外贸订单爆发式增长。2021年一季度对比基数也很小。

燕塘乳业:一季度净利预增3700%至4000%

燕塘乳业(002732)4月12日晚发布业绩预告,预计今年一季度净利润3247.48万元至3503.86万元,同比增长3700%至4000%。上年同期,公司盈利85.46万元。业绩增长原因一方面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上年同期业绩基数较低,另一方面系公司深耕传统渠道,加大力度开拓新渠道、新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实现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雅化集团:一季度净利同比预增%

雅化集团(002497)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7732.4万元至8029.8万元,同比增长%,公司上年同期盈利594.8万元。受益于国内疫情的有效控制与内循环经济的拉动,公司民爆和锂业两大主业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汽解放:预计一季度净利16.5亿至18.3亿 同比增804%至903%

一汽解放(000800)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2021年第一季度预计净利润为盈利16.5亿元至18.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长804.14%-902.77%。上年同期合并报表利润中包含资产重组中置出资产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亏损4.96亿元,剔除该部分影响后,公司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143.19%—169.71%。

京东方A:一季度净利预增782%-818% 行业高景气度持续

京东方A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第一季度净利润为50亿-52亿元,同比增长782%-818%。进入2021年,半导体显示行业产品价格继续保持上行趋势,行业高景气度持续。

永东股份:炭黑产品量价齐升一季度净利预增超6倍

永东股份(002753)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25亿元至1.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03.13%-659.38%。延续上年四季度涨势,2021年一季度炭黑产品的销量、单价、毛利率等指标均高于上年同期,净利润同比涨幅较大。

五矿稀土:一季度净利预增超7倍 部分稀土商品价格上涨

五矿稀土(000831)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9594万元-1.0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02.64%-786.3%。报告期内,部分稀土商品价格上涨,公司销售毛利率及整体盈利水平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

华宏科技:一季度净利预增705%至834% 稀土产品带来新增长点

华宏科技(002645)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25亿元至1.45亿元,同比增长704.98%至833.77%。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吉安鑫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随着稀土永磁材料在新能源汽车、风电、变频家电、工业机器人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稀土产品需求和价格实现了快速增长,公司业绩迎来新的增长点。

华峰化学:一季度净利预增432%至505% 主营产品量价齐升

华峰化学(002064)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2021年第一季度预计净利润为14.5亿元至1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1.94%至505.32%。华峰化学表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较上年同期有新增产能释放,随着行业下游需求复苏,景气度持续上升,公司主营产品2021年第一季度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营产品的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

TCL科技:一季度归属股东净利润预增470%至520%

TCL科技(000100)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2021年第一季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2亿元至25.5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70%至520%。报告期内,TCL华星净利润同比增长15倍,环比提升近30%;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第四季度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业绩同比增长的驱动因素之一。

富春环保:一季度净利同比预增350%-370%

富春环保(002479)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1.09亿至1.14亿元,同比增长350%-370%。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清园生态热电、富春环保新材料因拆迁腾退收到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和提前签约奖等款项,预计将增加本期非经常性损益合计约9381.52万元。

鸿路钢构:一季度净利预增300%-350%

鸿路钢构(002541)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为1.66亿元-1.87亿元,同比增长300%-350%。业绩变动原因为:1、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当期确认的政府奖补较多。

科森科技:一季度净利5811万元 同比增316%

科森科技(603626)4月12日晚间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35亿元,同比增长122.83%;净利润5810.71万元,同比增长316.08%;每股收益0.12元。

泉峰汽车:一季度净利预增276%-296%

泉峰汽车(603982)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4610万元到4856万元,同比增276%到296%。今年一季度客户订单需求同比大增,其中,公司新能源零部件业务同比增幅预计超过50%,核心产品自动变速箱阀板业务同比增幅预计超过300%,公司业务整体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良好发展势头。

祁连山:一季度净利4683万元 同比增273%

祁连山(600720)4月12日晚间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78亿元,同比增长35.06%;净利润4682.99万元,同比增长273.09%;每股收益0.06元。营业收入增加主要是产品销量增加、售价上涨所致。

圣湘生物:一季度净利预增211%-237%

圣湘生物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亿元到12亿元,同比增长175.29%到200.31%;预计一季度实现净利润6亿元到6.5亿元,同比增长210.76%到236.66%。报告期内,新冠核酸检测试剂、核酸检测仪器、相关耗材、检验服务等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业绩保持增长态势。

大族激光:PCB行业专用设备业务订单增长 一季度净利预增约2倍

大族激光(002008)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3.1亿元至3.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08%至217.05%。上年同期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上下游均开工不足,本年度公司各项业务恢复正常,产品订单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受益于行业景气度的持续提升,PCB行业专用设备业务订单及发货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景兴纸业:一季度净利润预增153%至200%

景兴纸业(002067)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1亿元至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至200%。2020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产销量大降,本报告期,公司生产经营向好,产销量、毛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百隆东方:一季度净利预增190%-230%

百隆东方(601339)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190%到230%。公司上年同期盈利7130万元。业绩预增主要是由于第一季度整体产能恢复到疫情前水平,产能利用率提升,订单增加、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等因素综合影响。

明泰铝业:一季度净利预增164%-181%

明泰铝业(601677)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为3.2亿元至3.4亿元,同比增长164.46%至180.99%。报告期内,铝制品下游行业需求旺盛,公司产品种类众多,可满足下游客户多样化需求,部分产品价格上涨,整体盈利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一季度产销量约28万吨,产销两旺。

龙蟠科技:一季度净利预增138%-148%

龙蟠科技(603906)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为5918.82万元至6167.51万元,同比增长138%至148%。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润滑油、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防冻液收入均有大幅度增长。

通威股份:一季度净利8.47亿元 同比增146%

通威股份(600438)4月12日晚间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6.18亿元,同比增长35.69%;净利润8.47亿元,同比增长145.99%。公司同时披露年报,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42亿元,同比增长17.69%;净利润36.08亿元,同比增长36.95%;公司拟每10股派发红利2.41元(含税)。

海大集团:一季度净利预增124%至137% 饲料产品市占率提升

海大集团(002311)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6.8亿元至7.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3.91%-137.09%。公司饲料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均明显提升,生猪养殖团队一季度取得较好收益。

中国重汽:一季度净利预增110%-140% 产销两旺

中国重汽(000951)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5.52亿元至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0%至140%。报告期内,重卡行业继续保持较高景气。公司产、销两旺且较去年同期有大幅提升。

华菱钢铁业绩快报:一季度净利同比增长81%

华菱钢铁(000932)4月12日晚披露业绩快报,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86.46亿元,同比增长63.46%;净利润20.54亿元,同比增长81.06%,环比增长31.84%。下属子公司华菱涟钢和汽车板公司利润均创季度历史新高。

瑞普生物:一季度净利预增50%-64% 大客户开拓取得突破

瑞普生物(300119)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1亿元至1.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64%。公司在大客户数量及大客户份额占比方面均取得突破,其中家畜业务整体收入同比增长接近100%,家畜集团客户业务同比增长接近200%,家禽集团客户业务同比增长10%以上。

恒润股份:一季度净利同比预增140%-190%

恒润股份(603985)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2亿元-1.45亿元,同比增长139.81%到189.77%。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风电行业产业链需求旺盛,公司集中产能、资金用于主业风电塔筒法兰的研发及生产。

协鑫能科:一季度净利同比预增55%至100%

协鑫能科(002015)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4亿元至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77%-100.27%。报告期内,公司投建的相关风力发电等项目陆续并网转入运营,装机规模及发电量同比均有较大上升。

春风动力:一季度净利9561万元 同比增65%

春风动力(603129)4月12日晚间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61亿元,同比增长150.64%;净利润9560.83万元,同比增长65.36%;每股收益0.72元。

史丹利:一季度净利预增50%至80% 毛利率提高

史丹利(002588)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9423.71万元至1.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80%。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公司采取措施控制生产成本,产品毛利率较同期有较大提高。史丹利同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2020年度营业总收入61.88亿元,同比增长7.03%;净利润2.83亿元,同比增长161.05%。

一品红:一季度净利同比增长57%

一品红(300723)4月12日晚披露2021年一季报,一季度实现营收5.15亿元,同比增长51.7%;净利润6804.07万元,同比增长57.31%;基本每股收益0.42元。报告期内,公司自研产品收入同比增长55.41%,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中,儿童药产品同比增长52.97%,慢病药产品同比增长91.97%。

健帆生物:一季度净利同比增53.62% 获刘格菘加仓

健帆生物(300529)4月12日晚披露一季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2.79%;净利润2.8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3.62%。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刘格菘管理的广发科技先锋新进十大股东名单,持股比例1.22%。此前,同样由刘格菘管理的广发双擎升级、广发创新升级、广发小盘成长均于去年一季报现身公司十大股东名单。

澳弘电子:一季度净利预增41%-75%

澳弘电子(605058)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为3400万元到4200万元,同比增长41.46%到74.75%。报告期内,公司有效订单快速增加,在手订单持续转化,同时产品结构优化,高价值产品销售额增加。

浙商证券:一季度净利4.21亿元 同比增32%

浙商证券(601878)4月12日晚间披露业绩快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32.61亿元,同比增长73.05%;净利润4.21亿元,同比增长31.88%;每股收益0.12元。

天山股份:水泥销量上升一季度预计扭亏为盈

天山股份(000877)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8000万元-9000万元,上年同期公司亏损2981.83万元。今年一季度公司水泥产品销量较上年同期上升。

西部建设:一季度业绩预计扭亏为盈

西部建设(002302)4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9270.52万元至1.09亿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1.09亿元。报告期内,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业务迅速扩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量同比增长91.87%。

联化科技:一季度预盈8000万至1.1亿元 同比扭亏

联化科技(002250)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8000万元-1.1亿元,上年同期公司亏损3680万元。今年一季度较去年同期业务受疫情影响减弱,公司医药业务订单数量增加,植保业务板块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共计20条产线复产,经营情况良好。

湘电股份:一季度净利3041万元 同比扭亏

湘电股份(600416)4月12日晚间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65亿元,同比增长36.9%;净利润3040.71万元,上年同期公司亏损7192.56万元。

盛新锂能:锂盐、稀土产品量价齐升一季度预计扭亏为盈

盛新锂能(002240)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亿元至1.2亿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5721.4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锂盐、稀土产品较去年同期相比量价齐升,盈利能力提升。

广东鸿图:一季度预盈4690万元–6889万元 同比扭亏

广东鸿图(002101)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为4690.01万元–6889.47万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4757.21万元。受益于汽车市场的持续复苏,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订单充足,产销量处于较高水平。上年一季度受国内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短期内订单下降,工厂未能进行正常经营生产,导致对比基数较低。

亿帆医药:维生素产品价格下降一季度净利预降45%-60%

亿帆医药(002019)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29亿元至1.7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5%至60%,业绩变动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产品维生素系列产品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大。

雪人股份:一季度预亏2650万元至2950万元

雪人股份(002639)4月12日晚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亏损2650万元至2950万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2964.6万元。报告期内,受铜铝铁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影响,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导致产品毛利率降低;受境外疫情持续影响,交货周期延长,导致出口业务销售收入未达预期,影响一季度利润。雪人股份股价上周大涨46%。

山东黄金:一季度预亏2.5亿元-3.5亿元

山东黄金(600547)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亏损2.5亿元至3.5亿元之间。上年同期盈利5.63亿元。公司所属山东省内矿山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自2021年2月开始开展安全检查。停产安全检查导致公司产能受到较大影响,一季度公司黄金产量同比下降约40%。

美年健康:今年一季度预亏3.8亿元-4.3亿元

美年健康(002044)4月12日晚间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为亏损3.8亿元-4.3亿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5.99亿元。公司表示,第一季度由于受春节假期影响及客户消费习惯等原因,是健康体检行业的传统淡季,加之疫情的不稳定,公司体检业务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公司同日披露年报,2020年净利润为5.54亿元,同比扭亏,公司2019年亏损8.66亿元。

安井食品(603345)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69.65亿元,同比增长32.25%;净利润6.04亿元,同比增长61.73%。每股收益2.61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7.42元(含税)。

宝信软件:2020年净利同比增48% 拟10转3派9元

宝信软件(600845)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95.18亿元,同比增长38.96%;净利润13.01亿元,同比增长47.91%;每股收益1.15元。公司拟每10股转增3股并派发红利9元(含税)。

恒力石化:2020年净利135亿元 同比增34%

恒力石化(600346)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523.73亿元,同比增长51.19%;净利润134.62亿元,同比增长34.28%;每股收益1.92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红利7.7元(含税)。

玲珑轮胎:2020年净利同比增33% 拟10派4.9元

玲珑轮胎(601966)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83.83亿元,同比增长7.1%;净利润22.20亿元,同比增长33.13%;每股收益1.82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红利4.9元(含税)。

中谷物流:2020年净利同比增18.8% 拟10转3派9元

中谷物流(603565)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04.19亿元,同比增长5.24%;净利润10.19亿元,同比增长18.8%;每股收益1.65元。公司拟每10股转增3股并派发股利9元(含税)。

三夫户外:下修业绩预告 2020年预亏6000万至6800万元

三夫户外(002780)4月12日晚修正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司原预计净利润亏损2900万元至3900万元,现修正为亏损6000万元至6800万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2973.49万元。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系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差异及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贝因美:大幅下修业绩预估 2020年预亏3.28亿元

贝因美(002570)4月12日晚间公告,修正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司原预计净利润为盈利5400万元至8000万元,修正后为亏损3.28亿元,公司上年同期亏损1.03亿元。贝因美表示,经对部分客户走访及评估,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此外,公司对存货进行了审慎的减值测试,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海航科技:2020年亏损97.89亿元

海航科技(600751)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3366.94亿元,同比增长2.92%;净利润亏损97.89亿元。公司上年同期盈利5.22亿元。

大北农:前3月生猪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30%

大北农(002385)4月12日晚间公告,3月份,公司销售生猪28.20万头,销售收入8.29亿元。其中,销售收入环比增长72.35%,同比增长100.73%;销售均价25.21元/公斤。2021年1-3月,累计销售生猪76.04万头,同比增长217.49%;累计销售收入24.97亿元,同比增长130.35%。

辰欣药业:天津乾鼎拟减持公司不超6%股份

辰欣药业(603367)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持股25.13%的股东天津乾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减持不超过2720.12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ST德豪:回购期届满 股价超回购价上限未能全额完成

ST德豪(002005)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回购股份的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29.5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成交总额1357.92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是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的33.95%。ST德豪表示,公司股价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未能全额完成回购计划,公司就此深表歉意。

景津环保:2020年净利增24.6% 拟1亿至2亿元回购股份

景津环保(603279)4月12日晚间披露年报,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3.29亿元,同比增长0.56%;净利润5.15亿元,同比增长24.6%;每股收益1.29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红利7元(含税)。公司同时公告,拟1亿元-2亿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31元/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

新兴装备:拟8000万元至1.6亿元回购股份

新兴装备(002933)4月12日晚披露回购预案,回购资金总额为8000万元至1.6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上机数控:与东方日升签订64亿元多晶硅料采购合同

上机数控(603185)4月12日晚间公告,为充分保障原材料供应,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弘元新材与东方日升(300118)及东方日升子公司聚光硅业就“多晶硅料”的采购签订合同,预计2021年4月至2024年12月采购数量为5万吨。参照PVInfoLink 最新公布的价格测算,预计合同总额约64亿元(含税)。

中国宝安:拟11亿元投建产高性能锂离子电池项目

中国宝安(000009)4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贝特瑞纳米拟与襄阳高新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进区协议》,拟通过设立子公司湖北贝能投资建设生产高性能锂离子电池项目,预计总投资11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预计投资5亿元。

国城矿业:控股子公司宇邦矿业收到停产整顿通知

国城矿业(000688)4月12日晚间公告,控股子公司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近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宇邦矿业4月12日收到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转发的内蒙古应急管理厅通知,要求宇邦矿业对此事故进行停产整顿。宇邦矿业将于近期接受应急管理局整顿结果验收,待满足相关条件后,宇邦矿业即可恢复生产。

中信建投策略:社融不及预期,流动性拐点突现

2021年3月社融3.34万亿,低于市场3.6万亿的预期。M2增速9.4%,低于市场9.6%的预期。对此,中信建投(601066)策略张玉龙表示,社融超预期下行进一步确立流动性拐点,在中国经济持续景气的条件下,社融不及预期意味着信贷利率将逐步回升,有利于防空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行带来的PPI通胀压力,缓解实体经济快速上升的原材料成本,防止经济杠杆水平的回升。

广发证券:面板二季度上游供应吃紧加剧,预估有10-20%涨幅

广发证券指出,当前面板供应除驱动IC短缺之外,T-Con缺口也在扩大,同时康宁日前宣布反映成本上扬调涨价格,也为面板助涨。此外,旭硝子熔炉修复到投产,可能要等到第三季以后(旭硝子是6代玻璃基板最大供应商,冲击IT面板生产)。需求方面,无论是电视抑或PC等远程需求依然强劲,面板涨势可望延续。预估第二季仍有10-20%涨幅。

山西证券:市场短期将继续维持震荡走势,不建议投资者频繁操作

山西证券指出,昨日受到最新社融数据略低于预期影响,指数震荡下挫,成交量上升。近期市场盈利预期数据走平,出现连续放量上涨或者杀跌的概率不大,市场短期将继续维持震荡走势,不建议投资者频繁操作。中期来看,在高利润周期行业维持高景气、消费服务等行业持续复苏的背景下,市场将在充分横盘整理后,震荡向上。

2、欧洲三大股指全线下跌,英国伦敦股市《金融时报》100种股票平均价格指数12日报收于6889.12点,比前一交易日下跌26.63点,跌幅为0.39%。法国巴黎股市CAC40指数报收于6161.68点,比前一交易日下跌7.73点,跌幅为0.13%;德国法兰克福股市DAX指数报收于15215.00点,比前一交易日下跌19.16点,跌幅为0.13%。

3、纽约商品交易所6月交割的黄金期货价格下跌12.10美元,跌幅0.7%,收于每盎司1732.10美元,创4月5日以来的最低收盘价。

4、纽约商品交易所5月交割的西德州中质原油(WTI)期货价格上涨38美分,涨幅0.6%,收于每桶59.70美元,盘中最高位60.77美元。伦敦洲际交易所6月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上涨33美分,涨幅0.5%,收于每桶63.28美元。

欧盟宣布将对伊朗制裁期限延长一年

欧盟4月12日宣布,将对伊朗制裁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制裁措施包括旅行禁令、冻结资产以及禁止对伊出口特定技术装备等。欧盟当天还决定,将增加对包括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司令侯赛因.萨拉米在内的8名个人和3家实体实施制裁。

美国财年过半预算赤字破1.70万亿美元,创史上同期最高

去年10月至今年3月的财年上半年预算赤字同比翻倍,支出激增45%至历史最高,其中今年3月创史上3月份最高预算赤字纪录,也是史上整体第三高规模,主要被抗疫纾困支出推动。分析称,美国或永远无法仅靠税收填补预算缺口。

比特币盘中逼近历史新高

比特币盘中最高上涨2.6%至61229美元,为近一个月以来的最高水平,此后回吐涨幅,目前较前交易日基本持平。3月13日,比特币最高达到创纪录的61742美元。比特币过去一年中上涨了近八倍,回报率超过股票、黄金等更传统资产。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4月12日23时21分,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上升至136,187,887例,其中死亡病例达到2,938,829例。美国单日新增确诊病例较高峰期有所好转,但每日仍有数万人感染。目前累计报告31,202,818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62,096名患者死亡。

1、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疫苗累计报告接种超1.67亿剂次

据国家卫健委数据,截至2021年4月11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16734.3万剂次。

2、世卫组织:全球新冠肺炎病例数量呈指数级增长

当地时间12日,世卫组织举行新冠肺炎例行发布会,世卫组织卫生紧急项目技术主管玛丽亚.范.科霍夫表示,上周全球新增病例超过440万例,较前一周增加9%,新增死亡病例数量增加5%。现在病例数量呈指数级增长,而一年前,全球每周新增病例数量约为50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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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与北宫街交叉口西北角写字楼3楼301。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金,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王增金以及被上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王雅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作出的被上诉人持有的8071055号“”商标和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至少保留一个月;”并登录“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号鲁ICP备号-4。网站,网站页面中有“”“鲁ICP备号-4”“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opyright2014-”网站搜索栏输入“闪收”后,点击相应图标后可跳转到“”的下载页面。2.PP助手、嗨客软件站、新云下载网、3673手游网等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提供“云闪收”“云闪收收银系统app”“云闪收6.1.0免费版”等“云闪收”系列手机应用的下载。3.手机版绿色资源网、当下软件园、百度手机助手等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提供“云闪收商户版”“云闪收顾客端V1.8.12”“云闪收”等“云闪收”系列手机应用的下载。
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9)沪静证经字第87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赵鹏阳于2019年4月1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浏览微信页面的过程。公证书附件中的微信页面系赵鹏阳在浏览微信页面实时打印。公证书附件显示如下内容:1.搜索“云闪收”,显示微信公众号“云闪收”“云闪收商户服务”公众号,上述“云闪收”(微信号yunsswx)、“云闪收商户服务”(微信号yunssfw)的账号头像均为“”、运营主体均为被告。2.“云闪收”公众号介绍称“云闪收是一款轻量级专业化收银软件和大数据服务平台。顾客端升级优化期间,部分功能不能使用,升级完成后原功能将迁移至小程序。感谢您对云闪收的关注和支持”,名称记录显示2018年4月9日“闪收”认证“云闪收”。3.“云闪收”公众号包括四个模块,分别为:云闪收、附近的店、消息、我,其中云闪收模块中有店铺列表,项下包含有“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附近的店模块则显示有地图及定位,消息模块中包括云闪收客服和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链接。点击云闪收客服,显示“在线咨询”页面,该页面上显示有“云闪收收银系统”。点击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后可在线购买迪士尼门票。在关于我们页面中有云闪收介绍、商户端下载及版本信息1.9.10,其中云闪收介绍称“关于我们云闪收顾客端,是云闪收收银商户端之外的另款交易软件,是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为顾客开发的版本。顾客端功能强大,简单好用,满足顾客的各种需求。产品功能:1.顾客可以自主开通店铺会员,自主办卡、充值,自助下单、预定,出门消费更方便。2.顾客能够管理所有店铺会员卡、优惠券、积分、交易记录,手机上的卡包。3.出门不用带会员卡,更方便,设置支付密码,更安全。4.分享或转售您的会员卡券,您既可以将不用的会员卡券分享给亲人、朋友,也可以使用别人的会员卡券进行消费,更省钱。产品特点:除了上面介绍的功能,还有很多非常好的功能。云闪收顾客端的特点是实用、便于操作。顾客通过顾客端软件,可以查看各店铺的价格和优惠信息,快速找到合适的店铺消费。可以向好友推荐分享,发表评价,吃喝玩乐样样可以。云闪收顾客端的操作流畅,逻辑性强,顾客体验很不错”。商户端下载页面有下载二维码“”,进入后提供“云闪收-商户端-餐饮版”“云闪收-商户端-零售版”的安卓APP、苹果APP、windows版软件、MAC版软件下载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以及“云闪收-顾客端”微信公众号二维码。4.“云闪收”微信公众号历史消息中,分别有名称为《云闪收品牌故事2018年5月6日》《闪收为您揭秘收银台旁边的秘密,原来是这样的2017年5月18日》《闪收助您防损如何监管收银漏洞图文、视频为2017年5月10日》《闪收——免费且专业的收银系统软件2017年1月21日》《闪收企业版——更加专业的收银系统软件2017年1月20日》《闪收免费版——免费、专业的收银系统软件2017年1月20日》《闪收收银系统,轻轻松松收银!2016年12月26日》等文章。其中在《云闪收品牌故事2018年5月6日》一文中,有“2014年11月,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1月,闪收商户端上线。2016年6月,闪收商户注册数突破1万。2017年5月,闪收扩展到餐饮、零售、文娱、生活服务四大业态。2017年8月,闪收客户端上线。2018年1月,“闪收”升级为“云闪收”。2018年3月,云闪收发布‘外生态大数据’功能”。上述文章还使用了“”“”等图标。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
被告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信息技术研发、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网站建设、推广(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上网服务);智能化系统、网络系统、安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综合布线的安装与维护;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图文设计;销售;计算机及配件、办公用品、监控设备、通讯器材、电器仪表、机电产品、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告商标的相关情况
1.“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上述第号“闪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告第号“”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成套无线电报机;半导体收音机;报警器;磁性身份识别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闪收”与“云闪付”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第号“闪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上述第号“闪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告第号“”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化学服务;计算机系统设计;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闪收”与“云闪付”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为由,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第号“闪收”商标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三项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3.“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第号“闪收”商标予以维持。
4.“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6类,包括:金融管理、金融咨询、电子转账、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
5.“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8类,包括: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提供在线论坛、信息传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上述第号“闪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告引证商标在“无线广播、无线电广播”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闪收”与引证商标文字识别部分“闪付”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为由,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第号“闪收”商标在“无线广播、无线电广播”两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6.“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第号“闪收”商标予以维持。
7.“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住所代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第号“闪收”商标予以维持。
8.“云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营销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202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2020)异结第号《第号“云闪收”商标异议结案的通知》称,因异议人撤回该商标的异议申请,初步审定第号“云闪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9.“云闪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6类,包括:电子转账、金融贷款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202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2020)异结第号《第号“云闪收”商标异议结案的通知》称,因异议人撤回该商标的异议申请,初步审定第号“云闪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20年7月14日,被告向一审法院出具声明书表示,其就本案涉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商标作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不再对涉及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商标作出的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告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情况
2017年7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198502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圣运闪收收银软件[简称:闪收]V5.8的著作权人为被告。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8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337288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圣运云闪收收银软件[云闪收]V6.3.1的著作权人为被告。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3。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告AppStoreConnect账户的历史发布中曾发布过如下有关APP软件,包括:“闪收”“云闪收”“云闪收餐饮版”“云闪收零售版”“云闪收-让实体店的生意不再难做”“云闪收顾客端”等,上述“云闪收”“云闪收餐饮版”“云闪收零售版”“云闪收-让实体店的生意不再难做”“云闪收顾客端”APP均使用了“”图标。上述账号构建活动页面显示:2016年6月29日,“闪收”APP为1.0版本;至2018年2月8日,升级为“闪收”APP6.0.1版本;至2018年2月10日,升级为“云闪收”APP6.0.2版本;至2019年8月4日升级为“云闪收”APP6.0.82版本。
一审审理中,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其证据85-88、94、95,用以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35,884元、公证费28,160元、资料费2,142元,以上共计366,18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的涉案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三、被告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一、本案中有认定原告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本案中,首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商标法针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范围,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是相同或类似商品,对于已注册商标而言则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故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其次,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在开发、推出、运营、宣传、推广“闪收”“云闪收”苹果手机版、安卓手机版、Windows版、MAC版计算机软件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如下侵害原告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涉案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使用“闪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8071055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2.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涉案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使用了“云闪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害了原告对第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3.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维护更新等第42类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4.在为涉案软件提供经营服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包括:(1)为使用“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所有经营服务(包括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41类、第43类相关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8071055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2)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第36类收银服务(电子转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3)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第35类商品管理、会员管理、统计分析、线上商城、商业信息等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害了原告对第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4)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第37类智能硬件的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5)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第38类向会员发送短信的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6)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第41类向会员提供培训课程的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7)为使用“云闪收”的涉案软件提供第43类预约点餐、餐饮推介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号“”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等。
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中所查明的事实,被告主要实施了如下行为,即开发了具有“交易(收银等);会员管理;商品管理;库存;统计分析;其他(店铺设置、切换店铺、打印设置、扫一扫、云闪收客服、消息)”等模块,可实现云端存储、跨平台操作、顾客端可查看各店铺的价格和优惠信息等功能的“闪收”“云闪收”苹果手机版、安卓手机版、Windows版、MAC版计算机软件,被告就上述软件开展为相关公众提供上述软件商品及软件的下载、更新,并就相关公众在使用上述软件的云端存储、跨平台操作、顾客端可查看各店铺的价格和优惠信息等功能时提供数据库接入、信息传输等服务的经营行为,被告并在上述经营过程中使用了“闪收”“云闪收”“”“”“”“”“”等标识,因此,就被告的上述标识的使用行为而言,被告系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以及在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在第36类收银服务(电子转账)、第35类商品管理、会员管理、统计分析、线上商城、商业信息等服务、第37类智能硬件的增值服务、第38类向会员发送短信的增值服务、第41类向会员提供培训课程的增值服务、第43类预约点餐、餐饮推介服务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涉案软件确实提供了收银、商品管理、发送短信、智能硬件、消息、培训课程、预约点餐等相关功能模块,但是,一方面该些功能模块本就是涉案软件的一部分,是涉案软件所提供的功能之一。另一方面,就现有证据而言,在店铺详情页面、收款方式页面显示的标识是“支付宝”“微信支付”“花呗”“VISA信用卡”“”,亦可见被告并非上述收银服务(电子转账)的实际提供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一般情况下会将其提供的功能模块与具体服务商的服务接口相对接,由服务商提供对应服务,因此,在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上述功能模块指向的具体服务亦系由被告提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以及在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最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服务仅涉及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2类,并未涉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因此,本案尚需根据原告的主张,判断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对其保护可否延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其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系第号“”注册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商标系第号“”注册商标,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在2016年6月13日已经开发完成“圣运闪收收银软件[简称:闪收]V5.8”软件,并使用“闪收”为该软件名称,故被告使用“闪收”的被控侵权行为早于原告第号、第号“”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的2016年12月14日。因此,基于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本案中有必要评判原告注册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类别上的第8071055号“”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对其保护可否延及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以及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故为正确判断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有认定原告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二、原告的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本案中:首先,证据显示,原告自2011年面向全国推出银联闪付产品后,即开始在非接触快速支付功能产品以及服务中,持续使用“闪付”标识,至2015年末,交易笔数6.48亿笔,交易金额为582.68亿元,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累计发行“非接触式金融IC卡”已逾10亿张;至2016年末,累计发卡30.16亿张,至2018年底,累计发卡40亿张。2015年12月,原告在上述银联闪付产品的基础上,推出“云闪付”移动支付,并开始使用“云闪付”标识。2017年12月11日,原告发布对接7家商业银行、60余家区域银行、29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京东、唯品会等195款各类APP的二维码业务的“云闪付”APP,至2018年底“云闪付”APP用户已破亿。仅在2019年5月,当月使用“云闪付”支付服务的月独立设备已经达到3,061万台。证据显示,原告银联闪付产品、银联云闪付产品遍及交通出行、购物消费、医疗教育、旅游娱乐、公共服务、生活缴费等服务领域,使用地域遍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州、陕西、四川、湖南、山东、福建、吉林、天津、重庆、安徽、贵州、云南、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大陆地区,以及港澳、东南亚、澳洲、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长、市场份额高、使用区域广、受众多。其次,原告自推出银联闪付产品、银联云闪付产品之后,即通过广告投放、和知名商家合作,使用支付享优惠的方式,在交通出行、大型超市、便利小店、餐饮消费、公共服务、生活缴费等民生领域,全国范围内持续宣传、推广“闪付”“云闪付”商标。自2010年7月起,南方都市报(全国版)、新闻晨报、新民晚报等纸质媒体针对原告推出的“闪付”“云闪付”支付产品的相关报道600余篇。央视网、新华日报等网络媒体、针对原告推出的“闪付”“云闪付”支付产品报道200余篇。原告还在优酷、爱奇艺、土豆等第三方视频网站中发布有关“闪付”“云闪付”系列产品及服务介绍视频,上述媒体报道、广告投放均突出使用了“闪付”“云闪付”标识。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闪付”“云闪付”商标就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多样、持续时间长、程度频繁、范围广泛、受众极多。最后,原告银联闪付产品、银联云闪付产品分别获得2012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二等奖、优秀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奖、2018年度“金融理财”类绿色应用、今日头条半年度最具影响力金融品牌等奖项,原告的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还多次获得行政保护。
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自2011年推出银联闪付产品后,在银行卡支付类产品和服务中,长期使用“闪付”相关标识、宣传、推广银联闪付产品,故在2016年6月13日,被告开发完成涉案软件并使用“闪收”作为涉案软件的名称之前,相关公众已建立起标识“闪付”的金融服务,是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关的广泛认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2016年6月13日之前,原告的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属于驰名商标。
而在2015年底,原告在银联闪付产品的基础上,推出银联云闪付产品,在移动支付类产品和服务中,持续使用“云闪付”相关标识,宣传、推广银联云闪付产品。鉴于,银联云闪付产品源自于银联闪付产品,是将银联闪付产品从银行卡持卡支付领域扩展升级至植入电子银行卡的手机移动支付领域,因此,银联云闪付产品根植于银联闪付产品,并天然继承了银联闪付产品的商誉和受众。通过相关媒体的持续报道,原告的持续经营使用“云闪付”相关标识,宣传、推广银联云闪付产品,在2018年2月10日,被告使用“云闪收”作为涉案软件的名称之前,相关公众已建立起“云闪付”根植于“闪付”,“云闪付”是“闪付”的升级产品,标识“云闪付”的金融服务,是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关的广泛认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2018年2月10日之前,原告的第号“”注册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属于驰名商标。
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第8071055号“”商标、第号“”商标所享有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如上文所言第8071055号“”商标、第号“”商标经原告在金融服务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第8071055号“”商标至少在2016年6月13日之前,第号“”商标至少2018年2月10日之前,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并持续至今。
其次,被告所开发的涉案软件包括具有“交易(收银等);会员管理;商品管理;库存;统计分析;其他(店铺设置、切换店铺、打印设置、扫一扫、云闪收客服、消息)”等功能模块,其中被告在店铺二维码页面设置有“支付宝”“微信支付”“花呗”“VISA信用卡”标识。在收款方式页面上设置有“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标识,该节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可在涉案软件中设置不同金融服务商的服务接口,可见被告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熟悉金融服务领域,其也应当知道“闪付”系原告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但被告仍模仿原告的“闪付”商标,将“闪付”中的“付”字以互为表里的“收”字替代,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且被告系将“闪收”作为具有收款功能的涉案软件名称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而在原告2017年年底推出“云闪付”APP后,被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云闪付”亦系原告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紧紧跟随原告在2018年2月即变更其涉案软件名称从“‘闪收’升级为‘云闪收’”,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第8071055号“”驰名商标、第号“”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被告模仿原告的“云闪付”商标,将“云闪付”中的“付”字以互为表里的“收”字替代,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且被告系将“云闪收”作为具有收款功能的涉案软件名称,并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广泛使用主要识别部分为“云闪收”的“云闪收”“”“”“”“”“”等标识,被告的上述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涉及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以及在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闪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第8071055号“”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涉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云闪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号“”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对第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第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使用“云闪收”具有攀附原告“云闪付”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次,原告第号“”商标核准注册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与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涉及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原告的“”商标与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云闪收”“”“”“”“”“”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且原告自行经营有“云闪付”APP并向相关公众提供“云闪付”APP及其更新服务。因此,被告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涉及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使用“云闪收”“”“”“”“”“”等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最后,原告第号“”商标核准注册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与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涉及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原告的“”商标与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云闪收”“”“”“”“”“”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且原告自行经营有“云闪付”APP并向相关公众提供“云闪付”APP及其更新服务。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涉及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使用“云闪收”“”“”“”“”“”等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如上文所言,被告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使用“闪收”“云闪收”“”“”“”“”“”等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分别侵害了原告就第8071055号“”驰名商标、第号“”驰名商标、第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已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闪收”“云闪收”“”“”“”“”“”的商品服务系来源于原告,或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有关的混淆和误认。考虑到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混淆和误认的范围,一审法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应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上述不良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基于以下因素,确定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1.原告涉案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属于驰名商标。2.被告实施本案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3.被控商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自2016年6月至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4.本案查明事实中,有关被告为涉案软件提供高级版升级服务的服务费用为498元/年,以及记录2019年4月18日被告经营网站的(2019)沪静证经字第854号公证书显示被告网站页眉上有“昨日新增店铺153家,昨日新增会员1,421人,昨日交易金额1,302,185元”的表述,一审法院并以此为依据考量被告涉案软件的销售数量、范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程度以及被告的获利可能。5.原告为本案已经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对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三、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四、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万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70元,由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930元。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商标近三年没有使用,上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商标的撤三程序,现在该商标权利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该份材料申请时间系2021年5月,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恶意进行撤三申请,且被上诉人已收集大量证据证明持续使用该商标;本案认定第807105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是2016年,商标撤三申请是申请日往前推三年,该程序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影响,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证明目的,不应予以采纳。被上诉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10月16日,上诉人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闪收”收银管理软件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全部停止使用。登录“闪收”商户管理系统后台查询,总商户数为6316家(包含系统开发中测试账户200家)。收到一审传票的时间,正在使用的商户为80家,目前该系统已经全面停止使用,正在使用该“闪收”系统的商户为0家。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有四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适用2019年《商标法》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二是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第号“”注册商标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是上诉人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商标、第号“”商标所享有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利;四是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适用2019年《商标法》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于2019年5月7日立案,而商标法修改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施行。本案被控侵权行为自2016年开始,并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且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截止其收到一审传票时,仍有80家商户正在使用“闪收”商户管理系统,故其亦自认侵权行为持续到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之后。因此,一审法院适用2019年《商标法》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第号“”注册商标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院认为,其一,《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以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服务仅涉及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2类,并未涉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因此,本案需要判断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第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对其保护可否延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
其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1年及2015年分别推出银联闪付产品和云闪付产品后,在银行卡支付类产品和服务中,长期使用“闪付”“云闪付”相关标识,在交通出行、购物消费、医疗领域、旅游娱乐、公共服务、生活缴费等领域宣传、推广银联闪付产品,“”“”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市场份额高、使用区域广泛,且宣传范围广、宣传方式多样、持续时间长,并有多次受到行政保护的记录。在2016年6月13日,上诉人开发完成涉案软件并使用“闪收”作为涉案软件的名称之前,被上诉人的第8071055号“”注册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属于驰名商标。在2018年2月10日,上诉人使用“云闪收”作为涉案软件的名称之前,相关公众已建立起“云闪付”根植于“闪付”,“云闪付”是“闪付”的升级产品的广泛认知,被上诉人的第号“”注册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属于驰名商标。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商标不能天然承继“”商标的商誉和美誉从而认定为驰名商标,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非依据第807105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直接将第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是综合审查了自2015年底被上诉人推出云闪付产品至2018年2月10日上诉人使用“云闪收”作为涉案软件的名称的期间,第号“”商标使用、宣传及受保护的情况,并综合考虑银联云闪付产品是将银联闪付产品从银行卡持卡支付领域扩展升级至植入电子银行卡的手机移动支付领域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第号“”商标在2018年2月10日之前在金融服务领域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故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商标、第号“”商标所享有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商标、第号“”商标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类别上构成驰名商标,能够获得跨类保护。上诉人在涉案软件收款方式页面中设置有“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标识,设置了不同金融服务商的服务接口,并在“云闪收”微信公众号上称“云闪收是一款轻量级专业化收银软件和大数据服务平台”。故其作为与金融服务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运营者,应当知晓“闪付”“云闪付”经过被上诉人长期使用,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却仍然模仿被上诉人的“”“”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以及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与被上诉人“”“”商标近似的“闪收”“云闪收”“”“”“”“”“”等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故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第8071055号“”、第号“”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本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侵权认定予以认同,对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并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第8071055号“”、第号“”商标系驰名商标,上诉人的主观恶意,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情节及后果,涉案软件使用及收费情况,被上诉人的合理支出等,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2019)沪静证经字第854号公证书显示的上诉人网站页眉上昨日新增店铺均为免费基础版软件的用户,昨日交易金额系使用上诉人软件的店铺流水金额,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其作出200万元判赔的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该公证书所载内容仅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且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由上诉人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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