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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桂兰在并未取得泰安工商、民政等部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于2012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在泰安市泰山区多个场所租房成立“”驻泰安办事处,采取开办老年“小饭桌”、建立爱好兴趣班、办理购物卡充值赠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通过夸大宣传保健品的药用价值,销售保健品返现为诱饵,骗取被害人6.0342万元,以组织旅游并一年全部返现为名,骗取旅游费36.8048万元;在经营期间,聂桂兰以虚假的裕隆宾馆拥有股份、装修资金不足等名义,向老年人高息借款276.93万元,期间被告人返还利息及旅游款44.3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275.469万元。 2014年7月聂桂兰在泰安泰山区资金链断裂无法运转的情况下,到新泰市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地毯厂开办济南市万家帮娱乐养老服务中心,以出售巴马糊、铁皮枫斗、精力等保健品再返钱为名,骗取被害人14.4288万元;其以扩建该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养老事业为名,骗取被害人24.4万元,期间返还2万元;其以组织去港澳台旅游赠送巴马旅游并返现为名,骗取旅游费12.96万元;以办理购物卡充值赠送为名,骗取0.5925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52.19988万元。 综上,被告人聂桂兰诈骗数额共计327.66888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桂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桂兰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自己收取、借用被害人的钱款是为了用于兴办老年人养老事业,只是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才无力归还欠款,自己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桂兰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聂桂兰对所借款项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2、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不真实、不实际;3、被告人本着为社会老年人谋福利的心愿兴办居家养老娱乐服务中心的;4、被告人聂桂兰是以单位名义向社会筹措资金的,其犯罪数额不应当认定为特别巨大;5、聂桂兰愿意在获得自由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归还被害人的款项;6、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7、被告人聂桂兰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综上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聂桂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聂桂兰在济南市开办了“”,因其经营不善,聂桂兰来到泰安,于2012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在泰安市泰山区多个场所租房成立“”驻泰安办事处。聂桂兰在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且未取得工商、民政等部门许可的任何资质情况下,采取开办老年“小饭桌”;建立爱好兴趣班;办理购物卡充值赠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通过夸大宣传保健品的药用价值,销售保健品返现为诱饵面向老年人开展经营,骗取被害人钱财6.5146万元,以组织老年人到广西巴马、港澳台等地旅游并一年全部返现为名,骗取旅游费34.8556万元;在经营期间,聂桂兰以虚假的其拥有裕隆宾馆股份、装修资金不足等名义,向老年人高息骗取借款280.93万元,期间被告人聂桂兰返还部分本息及旅游款46.66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275.6402万元。 2014年7月份,被告人聂桂兰在泰安泰山区的经营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又来到新泰市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地毯厂开办“济南市万家帮娱乐养老服务中心”面向老年人继续经营,以出售巴马糊、铁皮枫斗、精力等保健品再返钱为名,骗取被害人14.6948万元;其以扩建该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养老事业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24.4万元,其以组织去港澳台旅游赠送巴马旅游并返现为名,骗取旅游费12.96万元;以办理购物卡充值赠送为名,骗取0.61108万元。期间聂桂兰返还2.2288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50.43708万元。 综上,被告人聂桂兰诈骗数额共计326.077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聂桂兰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于2015年4月1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以聂桂兰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于同年4月22日将1.28诈骗案移送泰山区分局;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聂桂兰在济南天桥区开办,经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于2014年1月1日核准,业务范围:为老年人开设兴趣爱好学习班、学习中国传统保健养生方法。单位意见里公章显示是,聂桂兰任理事长职务。证实聂桂兰在泰安泰山区经营期间,其在济南尚未在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证明二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实:泰安市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聂桂兰未在泰安民政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证实聂桂兰曾于2014年9月16日进行万家帮娱乐老年服务中心名称核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证实聂桂兰在泰安所经营的服务项目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关于在泰汶经营期间到泰安办理手续的供述,只是走走程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的一种手段; 于2013年5月13日注册,显示法定代表人陈立强、监事聂桂兰; (5)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2月12日,济南天桥区的刘凯与成丰桥派出所民警韩闻波曾到泰安泰汶分局汶中派出所询问“万家帮”聂桂兰的情况,刘凯称2014年12月聂桂兰在济南以公司扩大规模为名借走42.4万元后联系不上人。证实聂桂兰在济南的欠债情况; (6)手机短信一宗证实:被害人向聂桂兰索要欠款、枣款、保单费用等信息内容,印证被害人陈述; (7)陈某某一农行卡账目情况证实:陈立强名下**********农业银行账目显示,无大额款项进项,目前卡内无钱; (8)的相关合同证实:2013年8月16日聂桂兰与其签订组织24人到新疆的旅游合同,支付9万元,尚欠54562元。证实聂桂兰组织老年人旅游情况确实存在,支付部分费用。这是聂桂兰最后一次组织旅游,嘉华旅游、山东中青旅未取得相关资料; (9)保健品的宣传材料证实:聂桂兰在新汶娱乐养老会所宣传的保健品巴马糊的优惠政策,显示购买巴马糊十盒送巴马九日游等,聂桂兰承认巴马糊进价60元一盒,卖到186元一盒;聂桂兰购买酵母硒等保健品的进货与卖价情况,证实产品的利润空间情况; (10)百纳酒店股东表证实:聂桂兰并不是两宾馆的股东,其以虚假的宾馆装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借款的事实; 泰安百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周某某、刘某、吴某某、苏某;法人是吴某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范某某; (1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聂桂兰名下622***543605的银行卡自2013年12月17日开始至2015年3月21日资金往来同421**7086建设银行卡;622**58253银行卡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与622***10250银行卡相同。聂桂兰名下中国银行卡的交易往来;聂桂兰名下农行卡及陈立强名下农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卡内均没有资金; 聂桂兰诈骗泰安地区被害人的相关证据 1、各被害人收款收据、借条等的相关书证证实:根据每位被害人提交的收款收据、借条、一卡通、购某及被害人陈述、聂桂兰供述予以总结的统计表,证实截止本案案发,泰安市区各名被害人,借款、旅游款、一卡通充值、保健品费用,返还利息或旅游款等各项项目的数额,经被告人辨认后予以确认; 2、李某乙提供的借条、旅游款项等证实:聂桂兰共向其借款10万,收取李某乙三人旅游款共28200元,基金2000元,一卡通充值3600元;退赔47500元; 3、房某某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款条复印件10份,共借款7人,借款数额共计74万元,支付利息共计54100元,房某某的一个月利息估计28000元共计821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诈骗数额共计65.79万元; 4、王某某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王某某提取旅游合同一份,显示2013年8月22日由王前程经办,王某某向聂桂兰的娱乐养老中心交纳2万元欧洲旅游的旅游款,约定12个月后一次性返还2万元整; 王某某提交借款复印件一份,载明2013年9月2日聂桂兰向王某某借款1万元整,自9月至2014年7月已领取6次利息3100元; 王某某提交返单领取明细卡、收款收据等三份,载明王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聂桂兰的养老管理中心交3000元用于台湾旅游,标明因介绍了6个人,减去500元;驴友俱乐部交款1000元抵1800元;李某某先后三次于2014年1月5日、9日是、4月21日交款共1.1万元作为台湾旅游及广西巴马、越南旅游资金; 提取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载明陈某某承诺从2014年11月开始向王某某还款; 5、李某某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9月17日李某某向娱乐养老管理中心交1000元旅游基金; 借款复印件一份,载明2013年9月13日聂桂兰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当月已领一个月利息; 产品寄存卡复印件二份,载明李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分别缴纳9400元给娱乐养老管理中心作为巴马、北海旅游押金,2014年4月30日李某某的款项用保养品抵剩548元; 6、房某某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1月25日聂桂兰向喻某某借款10万元,自1月至5月支付利息,共计31000元; 2013年3月21日聂桂兰向陈善英借款10万元,自3月至6月共支付利息26000元; 2013年3月21日聂桂兰向房博借款2万元,自3月至6月共支付利息5200元; 2013年4月16日聂桂兰向张召明借款9万元,自4月至5月共支付利息14400元; 2013年6月26日聂桂兰向房小平借款4万元,当月支付利息元; 2013年7月25日聂桂兰向孙衍兰借款10万元,当月领取利息8000元; 2013年10月1日聂桂兰向房小平借款8500元; 2013年9月30日聂桂兰向房小平借款6万元; 2013年8月15日王前程、聂桂兰收到房姨伍万元; 7、赵杰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6月20日,聂桂兰经赵杰向齐伟借款2万元,自6月至8月共领取三个月利息; 2013年9月18日,聂桂兰向赵杰借款4万元,领取二个月利息; 2013年8月9日聂桂兰向赵杰借款2万元,自8月10月已领3个月利息; 2013年9月3日又存入2万,已领1个月利息; 提取送货单、产品寄存卡复印件一份,载明2013年1月16日赵杰交纳1000元旅游基金;2013年9月17日交纳1万元巴马北海旅游基金,提取了保养品后剩余3002元; 8、杨文军提交的借款条复印件1份证实:2013年5月3日,聂桂兰向杨文军借款10万元,自5月至2014年3月共领取10个月利息; 9、王凤娟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款条复印件1份,载明2013年10月4日,聂桂兰向王凤娟借款7万元,已领取3个月利息;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认定借款6万元; 10、李长生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返单领取明细卡复印件一张,载明2014年4月30日李长生交纳台湾8日游金额1万元,注明每半年返还一次3750元,一年共返7500元; 收据复印件三张,载明其向娱乐养老管理中心交纳会费1000元、2013年8月22日交纳旅游费1万元,2013年10月15日交纳6998元、一卡通充值6192元,共计24190元; 借条复印件一张,载明2013年10月9日,聂桂兰向李长生借款5万元,领取一个月利息以及5000元; 11、王玉华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10月6日聂桂兰向其借款2万元,领取当月利息; 12、汪莉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条复印件,2012年12月13日聂桂兰向其借款3.68万元,自当月至次年8月共领取利息9次合计20400元; 借条,2013年7月10日聂桂兰向其借款6万元,自7月至8月利息6000元抵北海旅游; 返单领取明细卡,2013年9月20日交纳巴马、北海旅游款9400元; 收据一份,2013年10月25日交纳旅游基金1000元; 产品寄存卡显示,汪莉于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分三次共交纳26600元,提取物品抵现,至2013年9月5日时剩余9224元; 13、魏兴岱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收据二份,证实2013年12月26日魏兴岱交纳旅游款共2万元;返单领取明细卡显示,2013年12月26日交款19000元; 14、宁锋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1月14日聂桂兰向宁锋借款3万元,自当月至8月共领取8次利息,共13800元。2014年4月29日领取本金1万元; 15、张国田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共向其借款5万,扣除支付的利息及本金,旅游款17600元,一卡通14000元; 借条复印件显示,2012年12月28日聂桂兰向其借款2万元,2013年2月28日借1万,2013年7月16日借1万,2013年8月20日借1万,2014年2月11日支取9000元。共借款5万元; 返单明细卡复印件显示,2013年4月8日、2014年2月11日分别交纳旅游款,尚欠17600元未还; 一卡通复印件,被害人称尚欠14000元; 16、吴博美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一卡通充值情况复印件,显示2013年6月26日、29日、12月31日充值,余额6308元; 收据复印件四份,显示2014年4月30日利息5000元充卡,海参1260元,2013年8月22日吴博美及丈夫鹿淑钊购买硒四盒共计3192元×2,未领。 收据显示会员费交纳2100元;返单领取明细卡显示,2014年2月19日、22日交纳旅游款共计3万元; 借条复印件4份显示,2013年聂桂兰向吴博美及丈夫鹿钊借款共计15万,支付利息中一部分转到一卡通内,共转卡14000元,用于购买保健品;支取3万元作为旅游款;利息支付现金27200元; 17、严晓燕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返单明细卡显示,2014年2月22日交纳1万元新马泰旅游款; 18、董艳玲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4月29日聂桂兰向其借款1万元,未领取利息; 19、隋秀香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条复印件显示,2013年9月2日聂桂兰向其借款1万元,领2个月息; 返单明细卡显示,2014年2月19日交纳旅游款9000元; 单据复印件二份,显示2012年12月11日隋秀香、张仲生交纳会员费1000元×2=2000元; 20、马俊海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7月13日聂桂兰向其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8000元,其中14000元用于旅游; 返单明细卡显示,2013年12月27日交纳旅游款2万元; 2013年8月13日交纳旅游款9400元,期间支取,剩余7000元。一卡通复印件一份。购买酵母硒发票,价值4788元(货已领); 21、刘承国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产品寄存卡显示,2013年9月14日刘承国、冯云苓各交纳9400元巴马北海旅游款。购买酵母硒2盒3200元; 22、邹翠玲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6月24日聂桂兰向其借款6万,领3次息;2013年9月3日借1万元,领1次息; 2013年8月24日充一卡通3000元; 2013年1月8日交纳1000元会费; 2013年9月10日交纳9400元旅游款,期间购买保健品,剩余5508元; 23、王玉华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10月6日聂桂兰借王玉华2万元,领取1个月利息; 24、张洪生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张洪生提交一卡通复印件; 25、尹杰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条复印件显示,2013年8月22日聂桂兰向其借款3万元,2014年2月22日提取本金15000元,欠15000元; 返单领取明细卡复印件一份,显示尹杰于2014年2月22日交纳15000元新马泰旅游款; 收据复印件一份,显示尹杰于2014年1月9日交纳1000元会费; 产品寄存卡复印件一份,显示尹杰、马名杰于2013年7月23日交纳20000元越南旅游款,7月25日抵一卡通5000元,剩余15000元; 一卡通复印件一份、收据一份,显示尹杰于2014年4月30日交纳1260元海参款,未领货; 26、周巧云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被骗数额共计14250元;一卡通复印件,显示剩余3850元; 2013年9月6日交纳9400元巴马、北海旅游款。交纳1000元会员费,抵1800元; 27、宁秀春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一卡通复印件一份; 28、蒋相臣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蒋相臣、郭怀英于2013年9月14日分别交纳9400元巴马、北海旅游款;后提取保健品,分别是剩余6050元、7050元; 2014年2月20日交纳15000元旅游款; 2014年2月20日交纳1000元会员费; 2014年3月27日收到巴马返还款2200元; 29、李春莲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返单明细卡显示,2014年4月21日交纳2000元台湾旅游补款; 返单明细卡显示,2014年1月5日、9日共交纳9000元巴马、越南旅游款; 2014年4月29日李春莲刷卡消费1854元购买保健品; 30、霍玉英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返单明细卡显示,2014年2月19日霍玉英交纳云南旅游款10000元;2014年4月25日霍玉英交纳旅游款10000元; 31、薛德万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款条复印件一张,载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聂桂兰向薛德万借款25万元。欠息款显示欠利息款12.5万元; 返单领取明细卡复印件2张,载明2014年2月11日苏翠萍交纳云南游的旅游基金9000元,2013年4月交纳旅游基金9400元,后一笔中尚剩余3000元未返还。一卡通复印件; 32、汪太林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借款条复印件一张,载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聂桂兰向汪太林借款25万元; 返单领取明细卡复印件1张、收据2张,载明2013年9月2日汪太林交纳旅游基金9400元,2013年10月25日与王秀玲分别交纳旅游基金1000元。一卡通复印件。 购买酵母硒保健品,刷卡消费4元 33、闫建敏提交的相关书证证实:产品寄存卡显示,2013年9月13日闫建敏交纳旅游款9400元。收据一份,显示当日交纳1000元会员费; (二)被害人陈述 (1)李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初,通过介绍知道万家帮娱乐养老泰安事业部,该公司称以旅游为主交纳会员费及旅游款,分批使用承认一年返还全款。自己与苑呈法、张月美均向聂桂兰缴纳9400元的旅游押金,但聂桂兰并未按照承诺退还。后聂桂兰以裕隆宾馆、毛家饭店装修为由向自己借款10万元,承诺月息5分,自己领取5000元利息后公司就找不到人,后期通过到济南向聂桂兰、陈立强、王前程等索要回47500元,其余的款项至今未还; (2)房秀云陈述证实:2013年初通过朋友介绍,在东湖商务宾馆了解到万家帮公司,大约每周开一次会,连续开两天,以卖保健品、组织旅游为主。要求交纳1000元入会顶2000元分批使用,交纳旅游款项一年后返还全部现金。用一卡通充值后购买保健品。后聂桂兰以裕隆宾馆装修用钱为由许诺8分、5分的高息向自己借钱,自己及介绍朱传斌等七八个人共借给聂桂兰73万元。聂桂兰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在2013年下半年给了4.83万元,其他借款均未归还; (3)王东芳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通过朋友在东湖宾馆参加了万家帮娱乐养老的会议,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全国连锁机构,总部在南京,聂桂兰负责济南、泰安。公司以旅游为主,承诺交的旅游费用一年全部返现,期间销售保健品。自己交纳1000元入会费,交纳2万元欧洲游,3千元台湾游,至今未去。期间聂桂兰在东湖宾馆以青岛养老基地建设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高息,借给了1万元,期间领过几个月利息,每月300元。交纳1260元海参款未领货。后曾到济南找聂桂兰的家人共要回12500元; (4)李业英陈述证实:2013年,与老伴共交19400元旅游基金,曾去旅游过,但不按约定返还。同时以自己是裕隆宾馆、毛家饭店股东,需要装修为由,许诺高息向会员借款,自己向其提供3万元借款,领取了1500元利息,其他本金利息未还; (5)房小平陈述证实:自己经人介绍认识了聂桂兰夫妇,聂桂兰声称自己在济南也有娱乐养老公司、在青岛有农家乐,在崂山有茶厂,裕隆宾馆和毛家饭店有股份,在泰安西边买了石化的一栋楼,具备还款能力。以在裕隆宾馆有股份,现在需要装修,需要借钱资金周转为由向其许诺高息借款,自己找了亲朋好友在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多次向聂桂兰提供借款共计56.85万元,月息开始是8分,后来是5分,2013年12月降到3分。后来联系不上人,济南和泰安的公司也早就关门。期间聂桂兰的丈夫陈立强、经理王前程、颜清华都直到积极作用。另外被聂桂兰骗了2次,一次是替其交纳3.6万保费,二次是替其交枣款; (6)赵杰陈述证实:聂桂兰以裕隆宾馆装修为由向自己高息借款共计10万元,自己领了几个月利息,聂桂兰并未归还剩余本息。王前程积极宣传对外借款。自己交纳1000元会员费,1万元旅游款,公司曾组织20多人到巴马旅游9天,但是当时承诺一年全返一分未返; (7)杨文军陈述证实:自己因相信聂桂兰具备还款实力,且其许以高息,因而向其提供10万元借款,案发前收回3万元左右利息。自己知道万家帮娱乐养老许诺缴纳一定的旅游基金,平时公司组织老年人出去游玩,在一年内将基金返还。聂桂兰现在在哪里不知道,打电话不接,公司也早就没人了; (8)王凤娟陈述证实:聂桂兰组织开办娱乐养老,承诺交旅游押金旅游后一定期限返还;组织会员开会,寻求更多人加入,期间多次转换地方,曾到济南、北京参加过会议。去北京前交纳了6000元钱。2013年10月,聂桂兰以经营为由向自己高息借款6万元,自己未领到本息; (9)李长生陈述证实:自己交纳1000元加入会员,2013年8月22日交了1万元参加广西巴马旅游,聂桂兰承诺的一年后全部返还并没有兑现,仅返还了1200元。2013年10月组织到北京参加论坛,共6人。当时自己购买了6998元的人参鹿茸片,公司颁发了荣誉证。2014年4月30日,自己交了1万元旅游费,至今未组织旅游。自己还办理了一卡通共充值6192元,未用。聂桂兰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宾馆装修,王前程介绍聂桂兰、陈立强在裕隆宾馆有股份,2013年10月9日,自己将5万元借给聂桂兰。仅领取了一次利息,至今未还本付息。找聂桂兰也找不到,公司也关门了。陈立强与聂桂兰是共同经营公司的,陈立强在公司讲话,多次请吃饭,组织旅游等。受害人都是熟人,没有特别介绍过,但大家知道这个公司都是口口相传,或者拿着公司的传单介绍的,有人加入了,其他人觉得也行也就加入了,不存在提成等说法; (10)石玉兰陈述证实:自己在聂桂兰处办理一卡通,交3000元现金,卡内充入3600元,自己消费500元后,送了次在泰安刘老根大舞台一个酒店里泡温泉,还送了一盒海参,这样剩下钱都没花。现在俱乐部找不到了,负责人聂桂兰也找不到了报案了; (11)王玉良陈述证实:其与房小平是朋友关系,房小平称万家帮娱乐聂桂兰高息借款,自己给了房小平共计11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房小平给自己打了借条,然后房小平将钱给了聂桂兰,该笔借款到期未归还; (12)薛德万陈述证实:自己通过汪太林认识了聂桂兰,聂桂兰以裕隆宾馆改造投资为由提出借款,许以高息,自己三次共借给聂桂兰25万元,所领利息已在借条上注明。另外打了张欠15.2万元的欠条。聂桂兰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更换联系方式后找不到人了。自己还购买了1万多元一卡通,还剩3000元未用。其对象交纳1.2万元旅游款未退,会员费1000元; (13)汪太林陈述证实:聂桂兰称自己有投资、装修裕隆宾馆等名义许诺高息共向其借款25万元。其中20万打到陈立强的账户,5万给聂桂兰现金。目前借款还了4、5万元利息,用于抵消自己交的应当退还的5万元旅游基金。在公司办理两张一卡通,花费2万元,尚剩余1.3万无法消费;购买4盒酵母硒6384元未给货;与老伴共交2000元会员费,交纳9400元巴马北海旅游,去旅游了但未返还; (14)吴博美陈述证实:聂桂兰以火车站裕隆宾馆、毛家饭店、聚鼎酒店都是她的,以装修、发工资等名义向其借款共15万,其中提出3万本金转成旅游款,只出去过一次。期间还利息2.72万,支付3192元购买酵母硒未领货,支付1000元会员费,事后向陈立强要回1200元。实际损失12.5792万元; (15)董艳玲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通过宁锋借给聂桂兰1万元,许诺月息3分,聂桂兰自称是搞有机蔬菜、娱乐养老等需要资金,自称毛家饭店、巨鼎酒店都是聂桂兰的。钱是陈立强收的,聂桂兰打的借条; (16)隋秀香陈述证实:聂桂兰以毛家饭店是其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的名义,并许诺5分利息,向其借款1万元,领过2次利息,1000元之后找不到人。自己是2012年9月份接触到万家帮娱乐养老中心,交纳过3900元购买2盒硒后来钱返还了。之后交纳1万元去西双版纳旅游一次,未返钱; (17)马俊海陈述证实:聂桂兰以周转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支付2.7万元充值旅游,支付4780元购买保健品,自己出去旅游3次,去过越南、广西巴马、新疆吐鲁番,最终欠70280元。我领了两个月利息之后就找不到人了,没地方领利息了,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18)刘承国陈述证实:2013年中旬在东湖附近接触了万家帮公司,听了几次课后,承诺免费旅游,支付9400元旅游款一年全返,自己同老伴共交纳18800元旅游款一分未返。承诺交纳3700元保健品全部返还,交纳后保健品未要,返还了2000元。两口参加过一次巴马、北海旅游,来回5天; (19)邹翠玲陈述证实:2013年初通过张国田了解到万家帮,跟着他们多次在多个宾馆开会,后聂桂兰以裕隆宾馆装修名义共向其借款7万元,前两个月月息8分,第三个月开始5分,共领取1.5万元利息。一卡通充值3千元,会员费1千元,旅游费9400元(返还部分,剩下5508元)购买过保健品,第二次购买未领货; (20)王玉华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在龙潭路党校了解到万家帮后,聂桂兰以毛家饭店装修的名义向其借款2万元。领取2次利息,大约2000元。期间购买过3900元保健品; (21)严晓燕陈述证实:2014年2月份,通过尹杰了解到万家帮,被骗11000元的旅游款; (22)张洪生陈述证实:2013年12月通过传单知道万家帮公司,曾办过一卡通,充值1000元顶1200元使用,购买保健品花费300元。剩余的钱在卡内无法使用; (23)尹杰陈述证实:聂桂兰以裕隆宾馆装修的名义借款3万元,利息从8分到5分,共领取2400元利息。会员费1000元,越南旅游15000元,去越南旅游了,又让我们办充值卡,一卡通充值2万元,购买过海参1260元,酵母硒6240元,未领货。介绍过严晓燕参加旅游来,她交了1万元,但也没有去成旅游; (24)宁锋陈述证实:2013年初,通过汪太林了解到万家帮公司,既卖保健品,搞旅游,有高息。自己在汪太林的带领下在毛家饭店一楼,借给聂桂兰3万元,领过13800元利息,领过1万元本金,陈立强收的钱; (25)周巧云陈述证实:2013年初,通过汪太林了解到万家帮公司,既卖保健品,搞免费旅游。2013年9月交纳1000元入会费,交纳9400元巴马北海旅游,旅游回后返还1100元,剩余未返;一卡通充值3050元; (26)宁秀春陈述证实:2013年初在东湖看到驴友俱乐部,后报名。期间从聂桂兰处交纳3400元购买硒,但保健品至今未给; (27)蒋相臣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了解到万家帮养老中心,多次在泰安多个宾馆开会,后与老伴郭怀英共交纳18800元去巴马、北海旅游一次,承诺分四次返还。旅游回后又交纳15000元去西双版纳游玩,回到泰安后返还2200元。共被骗31600元; (28)贾炳美陈述证实:聂桂兰以旅游名义诈骗950元; (29)李春莲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通过张国田了解到万家帮,后购买过5000元返4000保健品,交纳旅游费用11000元承诺返还未返还,有1260元保健品未领; (30)魏兴岱陈述证实:被聂桂兰诈骗旅游费用2万元,去巴马越南旅游一次,港澳交钱未去。保健品花费13999元; (31)霍玉英陈述证实:被聂桂兰骗取旅游费用18400元,去一次云南西双版纳交纳1万元旅游后未返还;一次去巴马交纳1万元,去旅游,支付给1600元利息; (32)张国田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了解到万家帮,开几次会后开始购买保健品、旅游,旅游时听说在聂桂兰处存款利息高,回来后聂桂兰以裕隆宾馆装修、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其借款。期间共交纳旅游会员费1000元;借款5万,还利息6千;一卡通大约剩1.4万,大约6千元的保健品未领货; (33)汪莉陈述证实:自2012年9月份了解到万家帮,后办理一卡通充值1万,送3千,购买保健品还剩余7千;旅游交纳1千元会员费,多次交纳,尚有1.8万元未返还;借款10万元,还利息2.64万。旅游去了七八次,有广西北海、巴马、越南、泰国、新疆、湖北等地,承诺全部返还,但仅还一部分顶购物,听聂桂兰说陈立强在裕隆宾馆有股份,给钱时陈立强在场,还带队旅游; (34)闫建敏陈述证实:被聂桂兰骗取交纳1000元会员费,9400元旅游款,共10400元旅游款,承诺免费旅游,去过巴马、北海等地共11天,未返还一分钱; (35)亓培珍陈述及借条证实: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聂桂兰以把万家帮养老公司扩大经营为名共向其借款4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800元,欠38200元。借条证实了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了借款的时间、数额,及领取利息情况; (36)苑呈法(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陈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在泰安与老伴泰安东湖宾馆向万家帮娱乐中心共交了2000元旅游基金,9月份办理一卡通充值3000元。9月份借款10万元,五分利息。9月24日其与老伴、老伴的妹妹交纳三份各9400元旅游款,2014年3月份各返1000元。2013年年底聂桂兰不在,2014年3月、6月与赵刚、王东芳两口去济南找聂桂兰及陈立强,各要回16500元。目前大约欠自己93400元。证明泰安参加万家帮的共100余人,被骗30-40人左右; (三)证人证言 (1)刘某证言证实:聂桂兰、陈立强并未入股裕隆饭店、百纳精品酒店和毛家饭店,仅通过自己租下裕隆宾馆10个月,房租、水电费至今欠缴。自己借过聂桂兰10万元已还清,聂桂兰欠自己20万元。聂桂兰与刘强无往来。其证言与饭店的登记手续相印证,证实聂桂兰以虚假的理由向被害人借款的事实。其兄弟在青岛都没有农家乐、也没有自己的茶厂,更没在在泰安西边买石化的楼。聂桂兰和兄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2)陈立强证言证实:是以自己的名字注册的,花了几千元注册,其是法人,聂桂兰任监事,主要是聂桂兰经营万家帮公司需要用个公司。 自己帮聂桂兰向济南的战友借了大约二百五六十万无法偿还。证实自己并未入股毛家饭店和裕隆宾馆,证实刘某向聂桂兰借过几次钱,第一次是10万元,听刘某说借款都已还清,印证刘某的证言。自己没有钱,聂桂兰也无钱经营万家帮。请老人去青岛是其找的青岛的战友刘明宏,聂桂兰结账,不存在免费吃住的事。聂桂兰在2015年后搞的堤口路社区“菜篮子”工程社区免费提供场地,被抓后也黄了。其证言证实聂桂兰在到泰安经营之前已经在济南欠下巨额欠款,到泰安再次以亏本的方式及虚假的理由经营实际上是为了拆东墙补西墙,通过欺骗泰安地区的被害人的钱财来偿还济南地区的欠款,当泰安地区支撑不住后又转战到新汶骗取,就是借助娱乐养老的商业经营的外衣骗取老年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及管理秩序,且从借条的时间上可以证实聂桂兰自2012年年底就有借款。因此聂桂兰诈骗的时间追溯至其到泰安时; (3)颜清华证言证实:自己是2012年11月份通过网上招聘到泰安万家帮做销售工作直到2014年10月份,工资加补助大约2千元,负责接待老年人。聂桂兰是法人,自2014年1月在济南办理营业执照,在泰安没办理手续。最早在泰安裕隆宾馆设立分公司,后搬到东湖商务宾馆,后搬到华泰广场7楼办公。服务项目是聂桂兰宣传并卖保健品,组织旅游、办理一卡通用于旅游购买产品,旅游费用由聂桂兰收取,中间换过三个会计,有郭立洁、万文凤,2013年过年后济南过来一个叫王前程的担任经理,后调回济南。宣传旅游时交纳旅游基金,一般九千多,一年分多次全额返还,相当于免费旅游。自己曾经跟着去过湖北、广西巴马、南京、青岛,自己负责照顾老年人,是聂桂兰通过济南的旅行社出去的。陈立强来过济南,次数不多,是否参与不知道。2014年7月份聂桂兰给自己5千元交房租,拖欠员工工资四万多,替聂桂兰支付过4千多工资; (4)戴成贵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通过战友认识聂桂兰,聂桂兰称想成立养老服务中心,想让自己帮忙联系济南民政局,后帮忙联系了济南民政局的张少林。2014年9月份到泰安疗养院疗养时,聂桂兰打电话称想在泰安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去新汶看过,介绍老年人参加活动、吃饭都是免费的,感觉不错,就帮忙联系泰安民政局,办到什么程度不清楚。自己曾向其提过没有资金的支持很难开展下去,聂桂兰称有企业资助。针对民办非盈利机构国家应当有扶持政策是,只是按床位给一定现金补贴,其他的没听说。其他情况不知道;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聂桂兰供述证实:因其在济南经营万家帮娱乐养老服务中心亏损,其到泰安成立该中心的泰安办事处,但并未取得资质。在泰安经营期间,采用对外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会员,向会员销售一卡通,许诺持卡可以低价购买其提供的保健品,同时向会员收取所谓旅游押金,称旅游后一定时间全部偿还本金。此外以入股毛家饭店、裕隆宾馆,自己有青岛有农家乐、在崂山有茶厂、泰安西边买了石化一栋楼等为由向不特定对象借款100多万,许诺高息。因自己经营不善致使部分一卡通无法使用、部分旅游押金无法退还、借款无法归还。具体数额以收款收据为准,一卡通以单据为准,交纳的旅游款项确实组织了多次旅游。借款的前两个月是按8分的息,第三个月开始是5分利息,每次支付利息后都在借条中注明。证实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日常经营,旅游及工人工资、房租等。证实陈立强并没有参与经营,虽然其到过现场,也只是让其帮忙带队照顾老年人,所收的钱并没有交付陈立强;济南娱乐养老经营到2014年6月,泰安资金链断裂,很多人到济南闹事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就空了。证实组织旅游的情况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印证,销售的保健品进价与卖价情况,利润情况;证实其加盟的南京贝栅养老公司、西安生命文化公司等情况。一卡通的电脑已经被公司员工处理了,卡内数额无法确定。证实自2013年从济南注册万家帮时自己没有资产,是白手起家,用筹来的钱再投入经营。 聂桂兰诈骗新汶被害人的证据 (一)书证 1、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王云英2015年1月29日报案称聂桂兰在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地毯厂开办万家帮娱乐养老,以出售保健品、借款扩展公司、旅游名义诈骗钱财,被骗50余人,金额60余万,聂桂兰敛财后不知去向。2015年3月25日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7日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园林宾馆将聂桂兰抓获归案; 2、新汶各被害人提交收据复印件、借条等证实:新汶的多名受害人在聂桂兰处购买保健品、交纳旅游押金的收款收据及向多名被害人借款的借条,收据及借条显示时间在2014年9月12月期间,正是聂桂兰在泰安运转失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又到新汶诈骗老年人的事实,印证聂桂兰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借款,以致造成更多无辜人的上当受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具体被害人姓名、收款收据的内容、借条的数额、返还利息数额与统计的数字相吻合; (二)被害人陈述 1、胡建秀陈述证实:办卡充值1000元送款500最后花费还剩100元聂桂兰忽悠老年人用铁皮石斛保健品花费6400元,交上3200元有公司赞助会返还,但是至今未的返还,聂桂兰欺骗老年购买者,用铁皮枫斗代替,诈骗并逃逸; 2、武敬英陈述证实:其和老伴儿一人买了一份价值3200元的保健品,一共骗取4200元,聂桂兰用老年人用的保健品欺骗老年购买者,用不好的东西代替,诈骗并逃逸; 3、孟金玉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他人的台湾旅游资金10000元去了一趟巴马,并借了6000元说每个月还800元还清,这些资金都无一返还,全部骗走; 4、张月英陈述证实:聂桂兰用老年人用保健品欺骗老年购买者,7200元买二退一,但是只是退了800元,取得钱财后,诈骗并逃逸; 5、常西东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10000元旅游现金,承诺每月返现金;买保健品“铁皮枫斗”但并没有给保健品,骗取保健品资金6400元,买的保健品还有收据,聂桂兰还向他人借钱不还; 6、石秀芳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600元的旅游资金,承诺去香港旅游,但是并没有去,且不返还资金; 7、任洪翠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600元的旅游资金,承诺去香港旅游,但是并没有去,且不返还资金; 8、秦爱玲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3200元保健品资金,并给了三盒保健品,并且,聂桂兰有办理旅游项目,并借钱,利息较高; 9、杨绍俊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老年人保健资金6400元,被当事人发现是假的保健品退还,但至今未退钱,以旅游接口向当事人借钱6000,借款不还,上交旅游资金460元,但是并没有去旅游,同时有办卡资金,充值1000元,送500元,最后卡里还剩120来块钱; 10、芦某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品资金3200元,资金是姓杨的会计所收; 11、刘庆元陈述证实:聂桂兰一共骗取当事人2200元,精力保健品3200元,资金返还800元,后又添加157元购买巴马糊保健品承诺八盒只收到两盒,第一个月返还了700多元现金,此后没有在收到返的钱; 12、陈庆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品资金3200元,一份铁皮石斛,但是开具的收据上写的是铁皮枫斗; 13、屈胜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铁皮石斛是3200元,巴马糊是1400元共四盒,还送四盒,后来发现有假,于是退还,只退的第一个月的372元; 14、卞鸿典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共1944元,包含一份巴马糊以及一份不知道是什么的保健品; 15、吴卫东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办会员卡资金500元,现在卡里还剩420元,没有使用; 16、郭庆云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1000元,承诺说等保健品巴马糊来了以后,再给他,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收到巴马糊,而且也没有退还资金; 17、武忠生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资金3200元,承诺2个月还清,而且在俱乐部办理了一张卡,冲卡1000元,一共4200元,后来人就消失不见; 18、赵玉彬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办理会员卡资金1000元,买了四盒巴马糊保健品,送了四盒,当时返还了372元,和同伴玄家萍平分,自此,再也找不到聂桂兰; 19、鲁在标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旅游资金1200元,承诺说组织去港澳游玩,后来又没去,当事人及其妻子又买了两份价值3600元的精力药水,共7200元,精力药水拿到,但是并没有什么效果; 20、刘全明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旅游资金共15000元,承诺说可以出去游玩三次,收到的单据上写的是三个月返还资金2400元,后来去了广西南宁,又补交的钱,去桂林玩了5天返回; 21、王云龙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品资金,两份海参单价998元、两份100元的大礼包,后来发现海参是假的,自认倒霉没有追究,买了一份巴马糊单价是1420元,一份“铁皮石斛”单价3200元,后来这两份保健品都没有拿到,人就消失不见; 22、郝俊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资金,两份价值7200元的保健品,后发现有假要求退还,然后将两份价值保健品7200元换成充值一卡通3600元,剩余的一套兑换成巴马糊,巴马糊只拿到一盒,而且只收到第一次退的钱,一卡通的钱还剩2213元; 23、邓林梅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750元,买了价值750元的巴马糊,但是只收到一盒,且退款一次372元; 24、李敬先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第一次花了272元买了一份巴马糊,后又听说买巴马糊返钱,第二次和邓林美合着买了价值1488元的卖四盒返八盒的巴马糊,第一次返还钱款372元,两人平分,后来就再也找不到聂桂兰了; 25、李现芝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旅游资金1800元,第一次花费十元办理一张卡,后来说600元可以去香港旅游,于是就上交了旅游资金1800元,后来也没有去旅游,有当时开具的旅游经费的收据; 26、王明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以及旅游资金,第一次上交470元去北京旅游,第二次上交600元去香港旅游,但是钱交上以后,也没有出去旅游,聂桂兰就不见了,还买了价值3280元的中药和海参,东西给了; 27、孔祥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价值1488元的保健品资金,承诺买四送八,两提酒,两盒茶叶,但是后来既没有拿到货也没有退着钱; 28、玄家萍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品资金8174元,一份价值3600元的“精力”后又退还,一份巴马糊价值1474元,但是只给了一盒,退了100元,后又购买“铁皮枫斗”健品3200元; 29、荆毓香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资金共四万三千元整,以及没有借条的7000元,当时借款3万元,承诺每月一万的利息是100元后来有承诺每月一万的利息是500元,买了一份保健品价值3200元,没有还钱也没有给保健品,后来聂桂兰又以老年中心要进菜为由又一次借款7000现金没有归还; 30、邢玉珠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资金2976元,订购保健品,承诺到货后就给,但是一直没有给货或者是还钱,后来相关人员也都联系不上了; 31、陈培义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资金3600元,买了一份“精力“保健品,后来发现其老伴买了就去退,结果就只退的800元,号楼找不到人; 32、信爱华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资金1480元,购买了四盒巴马糊,然后1480元钱是分别四个月一次性返还380元返完,钱只返了一个月380元,后来人就不见了; 33、连桂苓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资金,冲卡500元,花了1499元买了四盒巴马糊,这些钱分四个月返还,后来只返还了一次,返还了374元,人就消失不见了; 34、李发春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600元的去香港的旅游资金,并且自己办理港澳通行证,可是后来一直没有去港澳游玩,当时有收据,但是收据已经找不到了; 35、卢仁禹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旅游资金10000元,承诺去台湾旅游并且还免费去一次巴马旅游,上交的10000元每月返还800元,一年还清,在旅游期间说扩大经营于是又向当事人借款30000元,并承诺十来天就还钱; 36、董元俊陈述证实:养老中心得服务员要求当事人办卡资金100元,现在卡里还剩下70元多,后又花费价值3200的“铁皮石斛”后发现被骗是“铁皮枫斗”要求退款,但已经找不到聂桂兰; 37、彭丙华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600元去香港的旅游的资金,并且收完钱以后并没有去香港旅游; 38、孙士全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品资金,首先是花钱1000元三盒的海参,后来又花费价值3200元的“铁皮枫斗”发现有假要退,但是并没有退到钱; 39、马学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去台湾的的旅游资金15000元,聂桂英说用来装饰房子,买桌椅的借款4万元,购买的铁皮枫斗3200元; 40、高华芝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去外地(香港台湾)的旅游资金10000元结果只去了一趟巴马,后又说建立敬老院借款400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要回8000元; 41、冯桂荣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借款20000元,利息是10000元一个月100元,后来买了一份巴马糊价值260元,上交押金100说是发一张传单给一块钱,发了四张就给了当事人四块钱; 42、孙兰珍陈述证实:当事人办理的一卡通卡内还剩134.2元,购买药酒100元现金,但是并没有得到药酒,一共是234.2元; 43、王德政陈述证实:聂桂兰所开的“万家帮娱乐养老服务中心”来的专家说当事人的白内障国内的药治不了,要吃香港进口药美国金维矿,一瓶500元,一个疗程是1500元,后来把钱送上,后又买了2盒巴马糊共644元,承诺2个月把钱返完,但是只返了一个月的钱; 44、戴风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精力”保健品资金价值7200元,承诺买两盒退一盒的钱,只退800元; 45、臧敦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老年人的保健资金3200元,先办理一张价值100元的购物卡,后又上交的3100元,购买“铁皮石斛”可是给的四盒都是“铁皮枫斗”; 46、薛玉芳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购买的巴马糊保健品价值744元分四个月返还,但是没有收到返还,后又想当事人借款10000元,并承诺每月按照100元支付利息,赠送去海南旅游一次(1人)并于2015年元月25日一次还清,但是并没有还钱人就找不见了; 47、武敬莲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办理会员卡资金1304.5元,以3720元买十盒巴马糊,聂桂兰说每个月退372元,只退了一个月,花费价值3200元买了一盒“铁皮枫斗”,承诺一次性全退,但是一分钱都没有退; 48、荣庆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资金,两份“铁皮枫斗”送两人旅游,共6400元,后来觉得货不好退货,货退了但是并没有拿到钱,后又买了四盒巴马糊,承诺买四送四,送2条烟,2提酒,买的多还送巴马旅游一次,现在还剩三盒巴马糊没有给当事人; 49、韩顺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老年人的办卡资金300元,还剩130元无法使用,价款3000元承诺月底返还,但是只返还了1000元; 50、牛光莲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买的“精力”保健资金3600元,退货没退钱; 51、叶桂芳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资金3200元,钱交给姓杨的会计,凭红纸退钱; 52、孟兆兰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办卡资金,当时是先花十元办理了一个卡,后来充值1000送500元,现在卡里还剩360元; 53、于恒美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资金700多元,与他人合买2盒巴马糊但是只给了一盒,承诺分两个月把钱返完但是只返还了一次186元; 54、吴万风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办卡资金99元,并且说上交10000元同意当事人及其对象去台湾旅游,后来去了一趟巴马是聂桂兰赠送的,后又花费3200元买了一份“铁皮石斛”但是给的是“铁皮枫斗”所以要求退款,但是退货后并没有得到退款; 55、刘天芝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办卡资金还剩364元无法使用,借款2000元还差1000元没有返还; 56、马道兰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办卡资金以及旅游资金,首先是花费10元办理一张卡,后又充值了300元还剩186元,后来又上交了600元去香港旅游的资金,但是给要了回来; 57、李仲莲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资金3200元,买了一份“铁皮枫斗”但是铁皮枫斗没有拿到; 58、温玉香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资金3200元。是当事人给武敬莲代为上交的,但是购买的“铁皮枫斗”并没有拿到,钱也没有退回来; 59、王传荣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3200元,买了一份“铁皮石斛”的保健品但是拿回来发现是“铁皮枫斗”于是就退货,要求退款,她当时承诺7天之内就把钱退回来,但是钱并没有退回来; 60、薛洪连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老年人的保健资金3200元,购买一份“铁皮枫斗”,而且说买几张麻将桌给老年人用,于是就向其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 61、黄爱霞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办卡资金,充值500元,交上10元办理一卡通,而且当事人在里面做饭一个月工资是1000元,但是只发给1000元工资,花费3200购买一份铁皮枫斗没有收到货,后又花费1488元购买四盒巴马糊,收到几盒不记得,第一月返现372元,后来没有收到返的现金; 62、李长英陈述证实:2014年其女儿杨淑峰告知自己聂桂兰经营的万家帮公司组织去台湾旅游交纳1万元,后承诺交钱送巴马旅游后,自己交纳6000元跟着去过巴马,并承诺每三个月返800元,至今未收到钱; 63、谢洪洲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保健资金1488元,购买四盒巴马糊送四盒,给了一盒又向聂桂兰要了三盒,当时承诺每个月返还372元,分四个月还清。但是只返了一个月; 64、王建新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老年人的保健资金1488元,说购买几盒巴马糊就送几盒,而且购买资金分四个月返还,但是只收到第一个月的返还资金372元; 65、朱德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当事人的保健资金3200元,购买“铁皮石斛”买几盒就送几盒,但是后来聂桂兰又后悔于是当事人退货退款,至今未退款; 66、吕秀英陈述证实:聂桂兰骗取老年人办卡资金,充值1500元,还剩670元,借款10000元,去北京旅游400元,去过北京,后来又去港澳台上交10000元,并承诺去台湾旅游的资金10000元回退还,送巴马旅游,去巴马旅游的时候有人要求去桂林,于是聂桂兰要求交上1000元押金,回来后退还没人600元,其他的钱至今为止还没有得到退款; 67、王云英陈述证实:聂桂兰以旅游、购买保健品的名义骗取其资金29688元,交15000元去台湾、香港旅游的费用,“铁皮枫斗”3200元、巴马糊1488元,并承诺分四个月还清,为了办养老失业,聂桂兰向当事人借款10000元,共欠29688元; 以上被害人陈述与卷一收款收据、借条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聂桂兰诈骗数额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王云英证言证实:2014年7月聂桂兰在新汶地毯厂开办娱乐养老业务,承诺购买巴马糊都是买就送,旅游资金一年全返现。聂桂兰让其在养老中心工作,并承诺每月一千元工资,但没给过。黄爱霞开了1000元工资,其他6个员工只开了2个月的工资,曾有一名山东省民政厅的戴厅长来过养老中心,并且聂桂兰有组织去香港交600元,组织去台湾旅游但未去; 2、李春燕证言证实:2014年7月自己在聂桂兰的养老中心负责内勤工作,登记在册的会员有300多人,曾见过营业许可执照。办卡活动每人上交10元钱,精力药水是3600元一套,这个不返现,海参1080元,买一送一,健齿膏不记得价格,巴马糊340元一套买一送一,一月返一次340元,一共返过11000元,去北京600元,不返现,巴马10000元,一月返1000元,去巴马的人大概有20多人,一共有20万元左右,这些人都没返现; 3、李某甲证言证实:聂桂兰租公司南侧平房,一年租金15000元,聂桂兰发过一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照片,公章是济南市民政局,并没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她说还打算租住五楼办理托老所,达到一定的规模,当地民政部门的补贴是每个床位每年6000元; 4、杨淑锋证言证实:自己看到招聘信息后到聂桂兰经营的万家帮娱乐养老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4年11月接触现金,都是老年人买东西给现金,自己开单子接收。截至12月共收取20万左右现金,铁皮枫斗是10多万,一份3200元,30多份;巴马糊保健品买了3万多元,加起来30多分左右,一份377元。旅游每人交几千元到1万元不等,旅游以及巴马糊等都没有实现;员工有6个人,交10元钱可以成为会员,养老中心有商店可以购买日常用品,养老中心里一般有两个章,一个“娱乐养老中心”的章,一个长方形的“概不退货”的章,有两个账本。聂桂兰承诺巴马糊买两盒送一盒,另送茶叶和酒,买四盒送四盒,另送茶叶和酒,另一个月退还一盒的钱,卖铁皮枫斗只说送东西,没说返现。旅游费用承诺前10名每月返800元,返完1万元为止,10名之后20名以前是每3个月返2400元。员工也参与对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销,推销一个几十块钱,也有几块钱的,卖得铁皮枫斗的收据不完整只填了日期和铁皮枫斗名称,是闫经理吩咐这么做的,养老中心一共是有二三百人左右。钱收上来后直接交给聂桂兰了。2015年2月聂桂兰打过11000元返给购买巴马糊的人每人一盒的钱,之后没返过; 5、田小燕证言证实:自己给聂桂兰打工,发过部分工资。期间聂桂兰有向会员借钱,具体多少不清楚,有人要求退款,退了一些,还有很多没有退。而且员工也要推销铁皮枫斗的提成是30元一份,聂桂兰就稍微的修建了一下养老中心,找过舞蹈老师,其他的没有做; 6、黄爱霞证言证实:2014年9月加入会员,聂桂兰雇佣自己每月1千元工资。自己办理一卡通充值500元,3200元购买铁皮枫斗,花1488元购买四盒巴马糊。自己一共工作4个月,聂桂兰只发给自己一个月工资。期间聂桂兰请过自己组织跳舞唱歌、交纳99元培训费; 7、曹云顺证言证实:自己晚上给聂桂兰万家帮公司看家。买的铁皮枫斗是3200元一份,巴马糊价格听说是在600元左右,每天都听说有老年人借钱给聂桂兰。公司一共雇佣了五六个员工; 8、尚某证言证实:自己是2014年7月下旬通过网络招聘到聂桂兰的公司,帮助组织老年人娱乐活动、开会等。销售的保健品精力3600元一份、海参1080元一份、健齿膏1290元一份、铁皮枫斗3200元一份、巴马糊200元一份左右,这些钱收完都是直接给聂桂兰。第一次去北京400元、去了,第二次去香港600元,没有去过,但是去香港的钱有的退了有的没有退。有十来人去过巴马; 9、秦某证言证实:自己是打工的,聂桂兰借过买保健品的老人的钱,借了大概有四十多万,一直没还钱;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聂桂兰供述证实:聂桂兰承认是经营不景气没有能力还钱,并不是骗取他人钱财,在旅游资金上欠款20多万,欠款包括旅游的、借款的、还有保健品欠款资金,收据上没有写名字,甚至没有钱数都与其无关,是会计(姓杨)做的。 保健品方面欠款20多万,共有50多万的欠款。跟五个比较熟悉的顾客借钱发展养老失业,共借款100000元左右,具体借款记不清了。不承诺买“铁皮枫斗会返钱”,买铁皮枫斗的有20多人,收款6万多元,买巴马糊的有30人左右,收款一万多元,其以建设养老中心为名向十几个人借款共十多万,这些钱都投入到了新汶的养老中心建设以及济南的养老中心建设。员工对其骗取或者收取他人钱财的事情不知情。证实陈立强也一直帮其筹钱,没有参与经营,只是带队出去旅游过,也是帮助。证实戴厅长叫做戴长贵,是原省民政厅退休的厅长,曾经来过养老中心,后帮助自己到泰安民政局办登记手续,由于没有交纳费用至今未办理手续。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桂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桂兰关于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本院认为,聂桂兰在明知自己经营亏损,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旅游、销售保健品返现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资金,随后逃匿,被害人与其失去联系,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其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聂桂兰对所借款项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亦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聂桂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桂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起至二O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聂桂兰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6.0773万元。 (详见退赔清单) 所判上列罚金及退赔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及退赔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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