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给女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房贷?

因为首付贷款,虽然都是一个人出资,但是这个人出资的钱,按照法律规定,都是夫妻一人一半共有的(也就是谁赚的钱都有对方一半),不是谁的私房钱,所以只要是婚后买房,不论首付贷款如何,都是夫妻共有。

婚后买房我一个人出的首付,以后房贷夫妻共同还款,如果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婚后买房,无论是一个人出的首付,还是夫妻两个人出的首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房屋应该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买房,首付和贷款都是本人付的,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还是本人的呢?

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你有确凿证据证明首付属于婚前自有资金支付,且婚后贷款支付属于夫妻之外独立取得的所得,而且用于支付这部分贷款的资金经对方同意并认可属于自有资金,否则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是母亲支付的首付且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那么就不属于共有财产呢

母亲支付的首付可以证明该房产一部分所有权属于母亲,但是后续的支付的贷款仍然需要你提供确凿证据且经对方认可用于还贷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否则仍然无法认定。

房子是婚后买的,签了双方的名字,但是房子的首付和贷款一直是一方支付,离婚后房子如何分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你的情况一般均分,但是法院会根据你付的首付以及贷款这个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只写其子女名字是否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解释三,父母出资赠与个人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该购房时间在婚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无疑。而且房产证登记了男方姓名,这是三重保险,绝对是个人财产。而且贷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若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对婚内配偶共同参与还款部分进行适度补偿。这块不影响房产的产权。

一下是援引的解释条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父母首付给我买房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你父母出资给你买的房子写你名字的话算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前他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他算是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桂花(32岁)、被告王其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

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

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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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人咨询婚姻家事相关法律问题,杨小珍律师选出8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问题,与大家分享。

问题一: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房贷一直是他父母在还,离婚房子怎么分?

杨律解答:房子首付款和婚前还贷部分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至于婚后还贷部分,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男方主张婚后还贷部分是其父母只赠与男方一人的,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只赠与男方一人的,一般法院会认定是赠与小两口的,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主张婚前买房和婚后还贷都是向其父母借款的(男方会提前私下给其父母补一张借条),这时法院大多会认定婚后还贷部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二:婚前双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男方父母出了180万,女方父母出了80万,房产证写的是男女双方的名字,离婚房子怎么分?

杨律解答: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会因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女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买房时双方父母都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问题三:婚后男方父母出了100万给小两口付房子首付(没有任何约定),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现小两口闹离婚,房子怎么分?男方父母的这100万可以要回来吗?

杨律解答:首先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会依法分(一般情况会平分,但会适当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对于男方父母出资的这100万,男方可以给其父母补一个借条,老两口可以到法院起诉小两口,要求返还这100万的借款,因为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房,如果为子女出资买房没有任何约定,那大多数法院会认定该10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会支持男方父母的诉求,判决小两口返还这100万借款。

当然,如果男方父母承诺结婚后帮助小两口出首付款买房,那女方一定要留相应的证据,不然以后万一要离婚,男方和男方的父母都说首付款是借款,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那法院大多会支持男方父母的诉求,女方可就吃亏了。

问题四:男方连续3年一直不给家用,他赚的钱都被他自己花光了,而我没有工作,在家照顾两个孩子,我兼职作微商赚点钱,另靠父母的接济,才能勉强养家养孩子,我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承担一半的家用,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杨律解答:不可以,你不起诉离婚,只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家用和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立案,即使受理立案了,也会裁定驳回你的起诉。你现在还没有离婚,你的钱全部用于家用和养孩子,花了就花了,你一分钱也要不到,你不能要求男方平分家用和孩子的抚养费。但你父母接济你养家养孩子的钱,可以考虑给你父母补一张借条,这个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面对这样的老公,你要不要尽早止损你要慎重考虑清楚,如果不离婚,男方不主动支付家用和孩子的抚养费,他赚的钱都花了,这对你很不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守护自己的财产是有一些合法的方法的,有此类问题的亲们可以加我微信,私信我,一对一咨询吧。

问题五:因为武汉限购,2018年想买第二套房产夫妻俩办理假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由男方还剩余房贷,孩子(女儿)归女方,男方每个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双方协议离婚后谁都没告诉,双方和孩子仍然一直在原来的房子里共同生活至今,男方仍然在还房贷,并每个月支付女方1万元作为家用,刚开始双方一直在为买第二套房而努力,但近两年男方总推说房价还会跌,先不买房,女方要求先复婚,但男方也一直推脱,不肯复婚。女方可以起诉要求复婚,并要求重新分割那套房产吗?

杨律解答:女方不可以起诉要求复婚,但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那套房产,但是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的诉求很难说,如果女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的分割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法院会认定原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从而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之说,婚离了就是离了,办离婚手续了在一起住再久,双方也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除非复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假离婚,真悲剧的事很多,建议千万不要随便写离婚协议,并去办理所谓的“假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女性被老公哄着稀里糊涂办了所谓的“假离婚”,离婚后才知道上当受骗了,但因为没有保留相关证据,肠子都悔青了。

问题六:孩子没人照顾,女方辞职在家照顾孩子,离婚可以向男方要家务补偿吗?

杨律解答:可以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题七: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房产证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前男方口头承诺结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但婚后房产证上一直没有加女方的名字。女方该怎么作,才能保障这个房子有自己的一半呢?

杨律解答:可以与男方签订一份《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占50%的份额,并尽快去房产局办理加名手续,如果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办理加名手续,那建议这份《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公证,否则房产证上男方不加你的名字,他是可以撤销这个房产对你的赠与的。说白了这个房产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他愿意这个房产有你一半,相当于他把这个房产赠与你一半,但这个赠与一定要到房产部门去办理加名后才生效,或者将协议公证,公证后这个赠与他就不能撤销。否则即不到房产部门去加名,也不对协议进行公证,那男方一旦反悔是可以撤销这个赠与的,女方就没有保障了。

问题八:我结婚快30年了,老公出轨8年了,一直出轨同一个小三,小三离异单身多,小三有钱,不图钱,这些年一直缠着我老公。前些年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一直忍着,现儿子结婚几年也生孩子了,我想狠狠地报复小三以解心头之恨,我该怎么作?

杨律解答:这个还得看你是想你与老公离婚多分财产,还是想要你老公回归家庭,远离小三。

你结婚快30年了,现在如果离婚对于女人是很不利的,而且你如果离婚,那可能就成双了你老公和小三。当然如果你对你老公已经没有爱了,而且他仍然不与小三断绝联系,你不打算再忍,你铁定想要与老公离婚,那就要想办法多收集他长期出轨的证据,在财产分割上多争取自己的利益。另外考虑收集你老公赠与小三财产的信息,也可以找小三要回你老公赠与她的财产。

如果你想要老公回归家庭,远离小三,那我建议你不要去狠狠报复小三为好,图钱的小三好分离,这种不图钱图感的小三是很难分离的,小三与你老公有8年的婚外情,他们肯定还是有感情的,你要想办法营造温暖的家庭氛围,哄着你老公多回家,你老公都50多岁了,这8年来他也尽着家庭义务,也从来没有提过离婚,说明他应该没有打算休妻娶小三的打算。你可以告戒你老公,也可以找到小三,以原配的身份希望她不要再纠缠你老公,但你不要过份去报复小三,如果你过分的报复小三,你老公可能就不会再觉得对不起你,他会觉得对不起小三,另男人是要面子的,如果你完全撕破了脸,那你老公很可能就觉得无所谓了,你很可能会把你老公推向小三,导致自己的婚姻破裂。当然如果你儿子已经知道了这个事的话,你儿子现在也为人父为人夫,可以让你儿子与他老爸推心置腹地谈谈,另你儿子在合法的范围内也可以适当给小三施加一些压力,你老公肯定还是会在意他儿子的感受的,他已经50多岁了,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他也不想妻离子散,更不想将来老了儿子因为他长期出轨不愿意回归家庭而不理他,导致他晚年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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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子女结婚买房时不少父母都会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持,例如父母帮子女出首付,子女自己偿还贷款。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的权属有父母的份吗?如果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分别能得到房子的哪些权益?

根据父母出资情况及房子登记名字的不同,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分为以下8种情况。

一是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种房子产权归父母所有,子女只有房子的使用权。

举个例子。小A、小B结婚前,小A的父母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就是小A父母的。对于小A和小B来说,他们只有婚房的使用权,没有产权。

二是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种房子的产权归子女个人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记结婚前全款买了婚房,并登记在小A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A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小A和小B结婚了,这套房子也不会转化为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小A小B日后离婚,小B无权要求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权。

三是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及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这种房子的产权是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记结婚前全款买了婚房,并登记在小A和小B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登记之前,小A和小B约定了各自占有房产的份额,并做了公正,那么小A和小B按照约定的份额共享产权。

四是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产权和债务都归子女个人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记结婚前付首付买房,并登记在小A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A个人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即使小A和小B共同偿还贷款,房子的产权也属于小A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A和小B日后离婚,房子一般会判给小A,并由小A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小A要给小B补偿。

五是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房子的产权和债务归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记结婚前付首付买房,并登记在小B的名下,结婚后,这套房是小A和小B的共同财产,而非小B的个人财产。假如小A和小B日后离婚,小A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B,并做了公正,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小B的个人财产了。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小A和小B日后离婚,小A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小B给小A补偿。

六是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两人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记结婚前付首付买房,并登记在小A和小B的名下,这么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假如小A和小B日后离婚,小A和小B平分房产。

七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双方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资给他们买房,并登记在小A和小B的名下,那么房子就属于小A、小B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小A和小B日后离婚,小A和小B平分房产。

八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夫妻双方所有。

以小A和小B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资给他们买房,并登记在小A名下,那么房子属于小A、小B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小A和小B日后离婚,如无其他约定,小A和小B平分房产。

男子买婚房,女友一分钱都没出,分手时房子却变成了她的!只因忽略了这件事

42岁的李树华(化名)

悲惨的是在分手仅4个月后,

与曾相处了12年的初恋

男子个人出首付还房贷买婚房

李树华是湖北武汉人,2005年,他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张红丽。

“当时她正处在空窗期,家里也发生了一些小变故。”李树华说,初见张红丽时,他就喜欢上了这个美丽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续不断地关心和追求下,双方很快便确立了情侣关系。

在经历了长达9年的爱情长跑后,李树华终于在2014年初,如愿上门见到了女方家长。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归属感。”当年1月,李树华在征得女方家里同意后,首付18万,以张红丽的名义,在武汉江夏区买了一套面积100平方米,总价为51万元的房子。

李树华说,那时候他和张红丽感情稳定,而且当时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为了向女友表忠心,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协议上均只写了女方的名字。但两年来,每个月2000多元的房贷,一直都是由他来偿还。

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7月,女友却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双方在新房装修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房产归属让双方对簿公堂

女友突如其来的分手决定,让李树华备受打击。就在他想办法准备挽回这段感情时,女方却告诉他,准备退还此前的18万首付款,以及7万多元的已偿贷款和办证费用,在房产上与其撇清关系。

此举遭到李树华的强烈反对,他认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该小区的房价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1.3万元,比当初购房时的单价翻了一倍有余,因此不能直接以当时的价格计算。

李树华多次与张红丽就房子的问题进行谈判,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至今,李树华仍然对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与女友重归于好,但如果对方执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为此他愿意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

今年8月,李树华对张红丽提起了诉讼,希望要回这处房产,江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房子的归属毫无疑问属于女方。

在双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于婚约目的,出资购房并由女方出面登记产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赠与行为,如今婚约不存在,女方可以适当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用补偿。

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房,却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确实够让人伤心的。那我们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应该购房前拟定约定协议。恋人间因房产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实想要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在购房前可以拟定一个约定协议,从而明确财产归属。

不要一味迎合。武汉著名情感专家田昕灵称,感情是无价的,不能简单的用金钱和其他物质条件来衡量。结合具体案例来看,李树华为女方买房,实际上是对双方感情的一种投资,但是事实上,有时候单方的付出并不能换来自己所期望的结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认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首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广州日报、中国普法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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