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的坟地才算违规建坟?

铲平坟地,其实是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首先农民朋友需要弄明白的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坟,法律究竟如何评价的问题。

有的观点援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得出民政部门对于擅自建坟行为只能“责令限期改正”,无权实施进一步的查处直至强制推平行为的结论。

律师认为这种解读是片面的。擅自建坟一事,并不是仅受《殡葬管理条例》的调整,还要看更具权威性的《土地管理法》的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可知,擅自占用耕地建坟是一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解读为广义上的“违法建设”。除民政部门外,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也有权对其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而“责令限期改正”的主要措施就是“限期迁移”,或者给予一定补偿后对坟头予以推平处理。从严格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角度看,一定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未经他人允许挖祖坟,是什么罪行

知乎上很多关于法律的提问,都缺胳膊少腿。这个问题也是。这个问题要回答至少还要明确以下条件:1、你挖坟的动机是什么?是为了破坏尸体、骨灰,还是为了报复死者的近亲属?还是为了盗窃尸体出售,亦或者配阴婚?或者是贩卖器官等?

2、你挖的坟地是什么性质?是普通民坟,还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还是北京人头骨?

3、你都干了些啥?是挫骨扬灰还是迁移他处?亦或者是仅仅挖了几锄头,然后砸了墓碑?你是悄咪咪做的,还是众目睽睽之下亦或者事后大肆宣扬?

4、你跟死者是什么关系?后代子孙中的一员还是路人甲?

5、你是干什么的?考古队员还是?

以上条件的不同,都可能导致罪名不同。比如你挖坟是出于贩卖器官、配阴婚、出售等非法占有目的,那涉嫌盗窃尸体罪。你挖坟是为了偷陪葬品,那涉嫌盗窃罪。你挖坟是为了羞辱死者的后人,可能涉嫌侮辱罪。

如果你挖坟的动机是为了破坏尸体,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你在尸体上泼粪或对尸体进行其他侮辱,比如猥亵、奸淫等,涉嫌侮辱尸体罪。如果你挖的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俗称盗墓,那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如果你仅仅是砸了墓碑,墓碑又价值较大,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死者近亲属未许可,你众目睽睽之下挖他人祖坟或者虽然悄咪咪挖他人祖坟,但是此事闹得人尽皆知,还涉嫌侮辱罪。

如果你以挖他人祖坟的方式挑起两族械斗,那还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你将尸体挖出摆到他人家中或者盗走骨灰,进行敲诈勒索的,还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土地遇到违法侵占,该怎么解决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该款规定可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审批,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即是应当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若想获得征地批准文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有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往往在未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就直接占用了集体土地,这种方式占用土地就属于违法占地。

(二)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往往会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行政机关这样做很容易蒙蔽被征收人,如果不仔细审查其征地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材料等手续,就可能不会发现其实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并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稀里糊涂地土地就被征收了。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不给当事人看征地批准文件,被征收人根本没有发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种情形是因为一些事项的变更,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行政机关机关为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并没有进行重新报批。这种方式占用土地也就属于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用地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违法占地,应反应到上级行政机关,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2、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行政机关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行政机关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查处部门对查处申请不作为如何维护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法定期限内,查处部门不给申请人查处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起诉查处部门至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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