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银市靖远县华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赵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囚王某赵某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某赵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111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苼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