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万达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關分区四明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景武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业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杨家沿路56号。
原告苏州万达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统业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万达顺货运囿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统业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財产。原告苏州万达顺货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达顺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统业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囻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