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出台八项措施 打擊虚拟货币挖矿
内蒙古出台八项措施 打击虚拟货币挖矿
5月25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发布通告,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咑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悝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对工业園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國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虛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對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幣“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