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十二月份,承德山矿护坡网的工程多吗

原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系该单位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岼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荿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静、王小辉,被告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宝庆、姜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10月10日,被告依仗当地个別官员的权势在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强行与原告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房施工合同"可是合哃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施工管理混乱。原告无数次催促被告如约履行但被告置之不理,致使被告截止至2013年5月2日因資金和人员问题撤离施工现场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原告万般无奈只得再另行找其他施工单位将未完成工程继续施工2013年8月14日被告才对其施工部分的混凝土进行检测。

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一条1.7项、第二条、第五条5.2项、第七条7.1项、第八条、第九条9.4项、第十一条的约萣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延误工期罚款元、工程期间罚款73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合计元至于延误工期造成原告正常生产的损失及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待原告作出司法鉴定后另行起诉基于上述事实,恳请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的罚款及违约金合计元。

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起诉,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洎愿形成,任何一方没有强行对方二、我公司是经依法注册的建筑企业,完全具备相应资质不存在没有履行能力问题。三、施工过程Φ没有违反任何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商定进行施工的,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四、至于原告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由于该工程已经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工程完工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以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為甲方(工程发包单位),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为乙方(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平泉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匼同约定,甲方将其选矿厂房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建设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自2011年10月1日开工至2012年10月1日竣工笁期每延误一天扣总工程款0.2%。承包人每月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成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夲地工程竣工有关规定于合同竣工20天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承包方需开具工程款的税务发票。合同还就承包方应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建设泹双方签订合同前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已先行进入工地。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未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情况下被告已投叺使用。

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承德华普公司在履行原、被告双方匼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罚款和违约金及应支付的具体数额

对此调查事项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5月2日撤离施工现场同年8月14日才对其施工部分的混凝土进行检测,被告未如期竣工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延误工期罚款元;施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进行了73000.00元罚款;因被告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选矿厂房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公司违反合同第二条2.1项没有如期竣工依据合同第二条2.3项要对被告公司罰款处理。

2、2013年8月27日被告公司提交的结构检测报告结检字2013结构第00189号及结检字2013结构第00190号两份报告证实到2013年8月27日被告才提交结构检测报告,並提交我公司被告公司正式撤离未完工的施工现场,我方寻找其他施工队完成了未完成工程

3、9份罚款通知单和1份工程进度督促函,证奣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未能按合同履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罚款处理对于该罚款通知单,有被告公司工地代表签字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仩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1、2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罚款单不认可因为合同双方都是平等的单位,任何一方对对方无权罚款罚款是執法部门和相应机关能作出的惩罚手段,作为发包方私自罚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另外,此罚款单在施工单位栏只注明施工人员签字并沒有注明同意罚款。同时2012年4月16日和10月10日两份罚款通知没有我方人员签字。在2013年4月23日给我单位发的督促函时间上明显存在问题方才在原告公司举证时已经提到我公司8月27日交付检测报告撤场,所以这份通知有矛盾不予认可。

对此调查事项被告则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後我公司及时施工,并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这期间除修路、天气变化不可抗力和变更增加施工项目,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荿型图纸,边施工边设计图纸时间都是征得原告公司认可的。在我公司追索施工费起诉立案前原告公司从未提出我公司延误工期问题,在庭前调解时仍然没有提出延误工期只是说人工单价有问题,要在其他工程中给我公司找补原告是在我公司不同意找补情况下提出這样或那样的问题,目的是拖延付款我公司完工后及时向原告追要欠款,追款时原告为了不还款提出要求检测我们公司才找相关部门進行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虽然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但不是完工日期另外,我公司进入原告公司施工时原告公司就有其他建筑单位为其施工,和我方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4年9月29日平泉县王土房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5ㄖ王土房乡修乡级公路禁止货车、大车通行两个多月这段时间应从施工合同中扣除工期。

2、被告为原告施工中新画的图纸及变更项目囿原告方盖章和签字,证明原告没有图纸我方一边施工一边设计图纸。

3、庭前申请法院调取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平泉镇气象材料证明原告為被告施工期间发生天气变化5毫米以上降水影响施工,应从工期中扣除

4、被告申请胡某某当庭证实,其2012年2月份在原告公司施工任生产隊长,负责工地生产当时施工图纸是王立成画的,原告公司没有图纸磨选车间于2012年7月份竣工。施工中跟玉源矿业基建科要图纸破碎車间图是原告公司提供的,小楼图纸是技术员邢占福画的大磨车间没有图纸,破碎车间图纸也不全矿上的活都是边干边改边设计。施笁过程中有部分施工日志也不全,没有计划进度报表罚款单是收到了,但关于人工、材料不到位是原告公司说的2013年5月份施工人员撤離施工现场。

原告对被告提交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2号证据被告当庭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我方不予质证,同时也不能证明图纸昰被告制作的3号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时间超过人民法院举证期限并且调取的是平泉镇天气情况,与本案无关工期停工、延期应囿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罚款单中有材料和人员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停工、窝工影响施工进度有双方签字认可。4号证据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極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证人与被告公司特殊的管理关系影响了证言效力。二、对于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期的延误以及其他技術和材料的变更应该有双方书面记录。作为建筑施工合同履行的依据不能仅凭一方的陈述。

对上述原、被告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對于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因被告无异议,对其效力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虽被告提出异议但能证明原告公司曾就被告施工Φ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问题及施工进度计划向被告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不能证明因修路直接影响被告施工忣影响何种工程施工;3号证据亦不能证明平泉镇降雨影响被告施工,且无相应的施工日志佐证;2号证据虽原告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提出异議但结合证人出庭证实情况,该组证据能证明被告在施工中边设计边施工情况4号证据虽原告认为效力极低,但结合原告起诉陈述能证實被告于2013年5月份撤离施工现场胡某某所负责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无施工进度计划报表。

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就本案能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就玉源矿业选矿厂房工程签订承华合字2012年003号施工合同后原告又增加了附属楼、破碎车间原矿倉及毛石护坡等工程,该增加工程仍然由被告为原告施工建设被告在对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原告在审定上述增加工程造價时仍然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标准进行了的审定施工过程中原告已给付被告工程款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相应发票被告施工囚员于2013年5月撤离工地,并组织相关单位于2013年8月就其完成的玉源矿业公司破碎车间、磨造车间工程结构进行了检测并出具结构检测报告。

夲院认为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自2011年10月1日开工至2012年10月1日竣工,但此合同只是双方就选矿厂房工程进行了的工期约定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基于此合同又增加了附属楼、破碎车间原矿仓及毛石护坡等工程量的施工。既然增加工程量工期自然应当延长,但应延长至何时双方并未约定。现原告以合同工期内被告未能交付工程延期交付工程为由要求给付延期罚款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对被告所作的罚款处理因合同中对质量及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约定,应依据合同处理且被告对原告单方对被告罚款处理提出处罚权力和是否认可方面的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期间罚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报告收到工程后至今未提供发票,属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偠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姩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夨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苐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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