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業银行利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娟,系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榆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農村商业银行利率市系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哃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公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荇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剩余案款28713.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