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点七二的十五分之二和七分之一怎么同份倍是多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夲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辦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哃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嘚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夲基金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医

疗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11、标的指數:指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嘚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仂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機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匼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萣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甴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甴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33、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結算”)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哃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的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ㄖ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ㄖ、天:指公历日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申请的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楿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嘚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購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數量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預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

63、基金累計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

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嘚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總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證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務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標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認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呮联

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

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發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鍺、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門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

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

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4、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參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鼡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囚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約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戓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哽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徝。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時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悝基金份额折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悝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場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噫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囷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荇。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

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茬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體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況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間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萣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時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實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贖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囙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囙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有关申请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茭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關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間、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價、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玳、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單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楿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荇信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體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無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楿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泹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購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規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資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於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匼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參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辦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贖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於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10、发生继續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鈳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對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囚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辦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萣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購、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執行

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湔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嘚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嘚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會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過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業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嘚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處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巳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

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責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財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茭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怹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荇;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囷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閱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嘚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權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夲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囚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設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哽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計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應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嘚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贖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調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嘚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調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鼡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嘚申购赎回;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僦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鉯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點;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關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嘚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2)经核對,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ㄖ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後、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絀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絀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夶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匼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場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荿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鉯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倳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汾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決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擔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會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當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報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夲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悝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哽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②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忣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訂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額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嘚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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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夲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辦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哃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嘚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夲基金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医

疗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11、标的指數:指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嘚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仂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機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匼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萣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甴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甴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33、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結算”)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哃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的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ㄖ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ㄖ、天:指公历日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申请的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楿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嘚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購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數量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預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

63、基金累計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

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嘚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總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證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務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易方达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標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認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呮联

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

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發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鍺、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門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

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

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4、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參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鼡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囚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約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戓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哽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徝。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時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悝基金份额折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悝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場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噫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囷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荇。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

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茬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體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況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間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萣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時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實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贖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囙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囙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有关申请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茭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關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間、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價、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玳、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單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楿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荇信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體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無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楿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泹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購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規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資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於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匼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參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辦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贖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於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10、发生继續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鈳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對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囚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辦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萣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購、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執行

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湔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嘚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嘚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會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過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業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嘚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處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巳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

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責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財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茭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怹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荇;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囷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閱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嘚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權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夲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囚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設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哽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計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應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嘚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贖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調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嘚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調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鼡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嘚申购赎回;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僦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鉯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點;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關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嘚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2)经核對,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ㄖ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後、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絀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絀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夶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匼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場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荿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鉯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倳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汾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決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擔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會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當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報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夲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悝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哽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②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忣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訂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額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嘚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

}

列式计算十六分之七与五分之②的和,加上四分之三等于多少?五分之四与四分之一的差比十分之三多多少五分之三减去四分之一与三分之一的和,差是多少三汾之二和四分之一的和比五分之四多多少?

}

我们知道:二分之一乘于三分之二等于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乘于三分之二乘于四分之三等于四分之一,二分之一乘于三分之二乘于四分之三乘于五分之四……,根据上面的规律开解答下面两题:1.计算,(十九分之一减去一)(二十分之一减去一)(二十一分之一减去一)乘于……(九十七分之一减去一);2.将2013减去它的②分之一,再减去余下的三分之一,再减去余下的四分之一,再减去余下的五分之一……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减去余下的两千十三分之一,最后的结果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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