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桐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桐乡市屠甸镇屠甸镇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屠甸镇青雲路64号艳红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徐有根执行董事。被告:湖州嘉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318国道北侧。法萣代表人:姬建荣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屠甸镇屠甸镇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州嘉友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桐乡市屠甸镇屠甸镇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湖州嘉友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