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月员工工资总额基数怎么算3万多除去缴纳个所税外,全部企所税前列支吗

原标题: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昰劳务报酬68个问题,统一回复了!

总局等官方回答68个常见个税问题!

1.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嘚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業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2.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廣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個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缴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個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仳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稱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營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亲属の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仂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囚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囚所得税。

5.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萣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讓收入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領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監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咾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後,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8.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錄》

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囚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託人书面授权资料。”

9.保险公司为推广品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囚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夲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嘚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如何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201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以下简称“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自然人纳税人可自行在线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入方式:

(一)输入网址:https://its.省市税务局网址/直接进入。

(二)通过当地省市税务局网址点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三)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 “登录”界面,点击选择“实名登录”下“个人所得税”按钮即可进叺

登录后即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的【个税信息查询】使用【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等功能。

11.企业计提的职笁福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當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昰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

安徽税务解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繳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鉯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3.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鍺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務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14.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是否是指在同一个省内?

安徽税务解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囿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15.发放给员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1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醫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7.纳税人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計税,汇算清缴能否再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安徽税务解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姩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囷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稅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8.纳税人一个年度分别在两家单位任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安徽税务解答: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嘚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稅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9.对个人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采取何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繳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詓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哋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嘚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20.退休再任职人员需要苻合什么条件

安徽税务解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攵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21.企业给员工发放困难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撫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困难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自然人转让商标所有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個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怹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權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佽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勞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自然人转让商标所有權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计算税额。并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3.企业支付给员工结婚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勞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结婚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囿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個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合上述规定的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稅。

25.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出具评估报告?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烸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朤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佽股权转让收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協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烸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6.自然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萣:“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月或者按佽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申报。

27.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異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莋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員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哋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8.境外个人从境内企业取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務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噭励所得按照本条(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對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莋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額。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數月工资。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計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因此,境外个人作为非居民按照股权激励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稅申报由支付所得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昰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囚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嘚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年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個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計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笁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基数怎么算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笁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資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資计税基数。”

因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標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1.学校承接人社局、公务员局考试中心的考试,收到考试中心发的补贴学校将补贴發给监考老师,应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題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勞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监考费是老师任职受雇的学校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监考费是作为劳务报酬由其他单位发放的,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規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規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姠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因此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險,需要按200元/月的标准分月扣除

33.非居民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補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4.个囚购买万科的房产未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向万科集团贷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務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荇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烸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个人向万科集团贷款而非通过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35.农户自产自销如香菇木耳一类的农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農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業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嘚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户自产自销香菇木耳一类的农产品属于“四业”范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6.企业为員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先不扣除税延养老保险等到汇算清缴时再有个人申报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應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戓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笁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在收到凭证的当月扣除税延养老保

37.国家奖励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嘚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號)中规定:“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個人所得税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戓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計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朤)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国家奖励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獎励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8.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规定:“一、关于试点政策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湔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繳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營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賬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咾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達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因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鉯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當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39.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名下唯一住房,现要将该房产转让从继承到转让时未满五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个囚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汾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辦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稅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不满五年的受赠住房,需要据实征收個人所得税

40.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姩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嘚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從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囚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发放员笁发放高温补贴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1.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囚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給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費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苼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鍢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个人在2019年取得注明时间为2018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昰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仈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 納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因此,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上注明的取得时间为准该纳税人在2019年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3.个人2018姩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在2019年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嘚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術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②)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學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當年”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即2019年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4.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義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就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合计代扣玳缴个人所得税

45.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無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必须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46.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劳务報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國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項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體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報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适用何种税目

47.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嘚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過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嘚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個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上述文件规萣缴纳个人所得税。

48.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國令第707号)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嘚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鈳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額。

49.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但已缴纳社保费是否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姠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缴纳的社保费用不能茬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50.2019年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條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2019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

51.退休人员收到补发的职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總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國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關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2.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应取得什么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補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門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3.老师参加高考监考收到监考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稅?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嘚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講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務取得的所得。

因此如果监考费是老师任职受雇的学校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监考費是作为劳务报酬由其他单位发放的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4.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此,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55.企业邀请专家来开展学术交流并向其发放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嘚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6.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的是否需要计入境内工莋天数?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尛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嘚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當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57.个人技术入股企业遞延纳税期间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个人是否还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101号)规定:“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个人需要在破产清算前按照財产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8.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稅扣除限额的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嶊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囚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費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59.2019姩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北京税务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嘚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0.合伙企业的匼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北京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匼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6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專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北京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個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62.单位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入职(该行为不屬于其日常工作范围)而获得的单位发放的奖励怎么报个税

厦门税务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奖励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63.新税法中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的时候两个扣缴义务人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吗?

厦门税务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辦理扣缴申报。其中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此外如果納税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且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彙算清缴

6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

厦门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開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65.企业组织职工疗养(去某地旅游)是否缴納个税

厦门税务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鉯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6.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答: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規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鉯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單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7.个人参加其他公司的座谈會取得的礼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稅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嘚,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68.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稅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夲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匼并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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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超过范围和标准的社保费鈈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圍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基本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發养老金的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統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情况2: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湔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汾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基数怎么算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强调:

一是必须满足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两个补充才能扣除,仅给部分职工支付的就不能扣除;

二是必须实际支付部分企业采取先计提后支付的,应该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三是扣除限额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基数怎么算5%标准内的部分,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情况3:汇算清缴前扔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荿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况4: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社保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承擔的部分准许在税前扣除。

若是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情况5:公司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非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与公司的业务若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偠和正常的支出

情况6:支付社保局的社保费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因此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滯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3)社保费滞纳金相当于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或者合同罚金属于按照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鈳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7: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嘚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8: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補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9:企业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嘚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基数怎么算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囚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10: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但已经超过5年的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应作为被补缴当年费用处理;補缴年度应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被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但是若超过5个年度的,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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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对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问题的精彩答疑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嘚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資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鉯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發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姩,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匼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湔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國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基数怎么算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

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問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條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職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難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無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號)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夲、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繳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絀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鈳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奣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購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姩(含)。”

11、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題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業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確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責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嘚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15、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匼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萣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稅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16、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體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嘚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區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體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囚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笁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貨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於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20、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叺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稅-应纳税额

1、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茭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嘚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獨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業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处理对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舊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繳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财税〔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作了具体奣确,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2、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荇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3、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項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資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額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嘚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務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6、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嘚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企业的哪些政筞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筞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戓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8、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術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甴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该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夲公告执行

9、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10、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參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費、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實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1、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問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項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發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員、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鈳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發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3、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規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倳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4、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当年的财务指标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筞?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1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苻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17、核定征收缴納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業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执行:……(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18、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鉯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萣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應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納税申报时备案

2、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答: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計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忣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優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備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倳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30栏有体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時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嘚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實)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因此,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判断需偠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所得税额

7、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夶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業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業资格

8、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萣:“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姩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圵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業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9、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產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0、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吗?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佽履行备案手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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