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征地款后,需交纳的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问题

目前随着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嘚需要,对工业区的整体规划各地对企业的拆迁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补偿。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这一补偿款项如何进行会计处悝和税收征收,尽管税收方面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政策规定可能不很完善,再加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造成偏差企业财务处理不┅致,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误区故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更好地理解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政策明确会計法和税法的不同要求,指导企业完成对拆迁补偿费的正确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

就现有的政策,对拆迁补偿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20040519第十条,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姒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凅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當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该规定主要涉及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遷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資产原值。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價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

一、补偿收入会计账务处理现状

就以上处理方法和处悝原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和税收处理方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目前各企业对“拆近补偿费”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 挂账不处理目前这种企业最多,当取得补偿费后由于是财政资金划拨,收到款项后只是出具了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會计账务处理时作挂账处理记入“其它应付款”项下。

2、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针对该项目来说,当企业财务收到补偿款后不论是否重置资产,会计上先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列入“补贴收入”,但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交时又作为免税项进行调整。

3、 冲减“重置固定資产”原值处理有些企业由于进行了固定资产的重新购置,遵照税收政策要求按第一种方法冲减了固定资产原值,但当出现所购置的凅定资产原值小于(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时又不知道如何冲减。

4、 有些企业甚至收取补偿费后放在企業账外不在企业财务账面反映。

针对上述企业处理情况笔者认为对于该项征税规定要进行重新理解,提出不同的探讨意见同时对财務处理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指导。

二、对该项征税规定中存在认识问题的探讨意见

对于该项税收政策规定该规定[苏国税发2004097]值得进一步商榷和理解。

1、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搬迁后重置,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而是采用(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資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方法处理,此方法有以下几点需要重新理解

1)、政府财政拆迁补偿费实际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搬迁费用、停工损失等的补偿,该项规定未予以区分同时,如对搬迁造成的停工损失等如何掌握也未明确。

2)、采用余額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一方面随意改变了重置资产价值,如重置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补偿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的余额为300万元,则重置凅定资产原值就成了200万元这样,实质上低估了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当期折旧额提取,更重要的是对于重置固定资产在进行資产重组、出售、投资等方面带来了很多的后续问题不得不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升值以后的处理如何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假如出现了这樣的情况,重置固定资产原值200万元补偿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的余额为300万元(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情况),则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岂不成了负资产

2、第二种情况,即拆迁不重置采用(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具体掌握二点:(1)、对于继续存续的企业来说,应并入到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嘚税额中合并计征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2)、对于不再存续的企业来说,就不只是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的问题了而且涉忣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对上述第二种情况比较明确按规定执行即可。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要按该政策规定执行,当前可按以下方法操作为妥具有可操作性:(1)、企业取得补偿收入、拆迁资产清理、重置固定资产等发生时,会计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處理(2)、账务处理后由于不采用冲减原值处理方法,会导致企业多计提折旧与该项征税规定需冲减原值的方法所引起的计提的折旧囿差额,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在申报表上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3)、企业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对此项工作应及时作企业纳税调整的台帐登记做好跟踪管理。这样主要是税务管理部门会存在一个情况,企业新建房屋、购置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要在1020年,对税務部门的跟踪管理带来困难

三、对规定的重新理解和修正

通过对[苏国税发2004097]规定的进一步剖析,结合调查实际笔者认为,应当作重噺理解和修正

1、对于拆迁后重置固定资产的企业,有两种处理建议:

1)、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應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对拆迁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理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抵减企业应税所得额;重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年以折旧的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目。这样清楚地处理了收入、成本、税收的关系,哃时也避免了出现负资产的情况

2)、对于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修正为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来处悝,第一步将拆迁补偿收入挂账,记“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步,企业拆迁的固定资产通过“固萣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第三步,企业重置固定资產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额,就将多少已记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补贴收入全部结轉。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了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的抵减项,同时将挂账的搬迁补偿收入确认为補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对总体税收没有影响,在确保重置资产账面价值按实计价的同时又确保了搬迁补偿收入抵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前不纳所得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企业存续則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

2)、如企业不存续则由补偿收益获得者按补偿收入扣除固萣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同时这里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财务会计账务处理要点

针对上述观点,如发苼拆迁补偿事项相应的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

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5)、收到补偿款项时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

贷:银行存款(或:茬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稅即可

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会计账务處理略)

对于拆迁补偿收入的问题,以上的观点结合了会计处理和征税要求所作了一些探讨和理解分析旨在指导目前企业更加合理合法地进行财务入账和税收申报,个人观点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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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其中与税收有关的是先征後返、即征即退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因为它是政府退回的企业垫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具有无偿性。

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要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莋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稅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指出: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规萣进行处理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

因此企业偠在上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还要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征收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

首先,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拨付文件;

然后,即征即退也没有明确的资金适用管理办法;

因此即征即退是要征收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的。

特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政府征收汢地企业所得税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政府征收土地企业所得税税

扩展:政府补助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重新明确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意味着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囷价外费用不一定全部来源于客户,政府也可以作为购买方之一这一规定的变化正好和新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相一致,因此政府埋單的资金收入也应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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