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山东临沭卡特重工该何去何从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屾东山东临沭卡特重工该何去何从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洪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涛有XX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涛的XX号汽车一輛,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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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山东临沭卡特重工该何去何从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屾东山东临沭卡特重工该何去何从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洪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涛有XX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涛的XX号汽车一輛,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东临沭卡特重工該何去何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东临沭卡特重工该何去何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春、叶海丽、李卫东、刘丽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9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庆春、叶海丽、李卫东、刘丽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當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丽莉的银行存款288.27元,并在被执荇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因被执行人属省外,公安机关不予查找
通过本次执行,已经实现债权0.00元未实现债权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執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329民初991号民事判决書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繼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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