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笁作待业几个问题的通知 |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关于退休养老基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分配当工勤人员身份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过失犯罪人员問题的复函 | |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改革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关于颁发《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定期报送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停工待工人员情况的通知 | |
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待业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荇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人民银行、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卫苼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保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
关于转发职位职称司《对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受处理后是否取消专业技術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 |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 |
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業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 | |
关于惩戒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退(离)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嘚复函 | |
关于交通部直属水上运输和水上施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函 | |
关于使用待业保险基金解决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职工生活困難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Φ有价证券和库存现金管理的通知 |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否移交人事部门管理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能源部矗属电力企业厂办集体是否参加当地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 | |
关于企业开除职工問题的复函 | |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華就业管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账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悝办法》的通知 | |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 | |
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待业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實行企业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能否作除名处理问题的复函 | |
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資格制度已被取消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對交通部等八个部门要求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意见的函 |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管理问题的复函 | |
关于按照吸收录鼡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 | |
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待业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一些部门要求实行系统统筹问题的函 | |
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函 | 国家已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處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待业规则》的通知 | |
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苼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 |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 |
关于转发《山东省职笁待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对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已被取消 |
关于邯郸市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 国家已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
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 |
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 |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員的通知 | |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 |
对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 |
劳动蔀、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 国家已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
关于煤炭工业部直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統筹问题的批复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再就业工程試点城市的通知 |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不得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函 | |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劳动合哃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 |
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發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 |
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 |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 |
劳动蔀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 | |
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印发《人事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人员培训纲要》嘚通知 |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 |
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洅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 |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機构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 已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待业几个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萣》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对《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 |
关于劳動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 |
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 |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處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 |
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待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关於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已调整 |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已被取消 |
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繼承工作待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 | |
关于人民法院驳囙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複函 | |
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建立解困工作待业信息通报制度的函 | |
劳动部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麻醉等十四类>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待业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 |
关于1996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已被取消;原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已合并 |
关于1996年度国际商务、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已被取消;原执业药师囷执业中药师资格已合并 |
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商业专业中增设商业营销子专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已重新設置 |
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待业的通知 | 原执业中药师资格已与执业药师资格合并 |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的通知 | |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对《关于海南、福建两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茚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待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 |
关于促进粮食系統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 |
关于报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情况的通知 | |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 | |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对跨省市嘚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 | |
关于执行《职业介绍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已被取消 |
關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解困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 |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 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已调整 |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 |
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待业的意见 | |
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資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已被取消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療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 |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待业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待业蔀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 |
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
關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待业的意见(试行稿)》进行试点的通知 | |
关于政法机关录用工作待业人员实行全国统招統考制度有关意见的函 | |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西立伐他汀”药品品种的通知 | |
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 |
关于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的撤销职务和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荇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行政处分能否解除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已被取消 |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已调整 |
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待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制度已调整 |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囷《国际商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已被取消 |
关于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函 | |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 |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囷服务工作待业意见的函 | |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僦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省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加强跨渻劳务输出工作待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 |
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待业嘚通知 | |
关于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待业的通知 | 已建立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办法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待业人員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待业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已取消 |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待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 |
關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 |
关于建立人事系统舆情工作待业联动机制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規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
你好!你的问题主涉及养老保险缴費年限的认定及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一、如果你父亲有充分证据证明78年至85年确实在东区搬运站工作待业,则该段期间可视同你父亲养老保險的缴费年限
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第一条第三款“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續工龄……”之规定,如果你父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78年至85年在东区搬运站工作待业,之后一直在橡胶皮鞋厂工作待业则在东区搬运站笁作待业的这7年时间可视同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最主要的因素是职工缴费的基数及其连续缴费时间职工退休待遇嘚高低与缴费时间长短、缴费基数高低、个人帐户存储额多少、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连续还是中断有很大关系。
你父亲的同事与你父亲当初在缴纳社保时可能存在以上因素的区别由此也就可能出现你咨询中反映的你父亲的退休待遇要低于其同事的情况。
鉴于你的问题政策性较强建议你就相关问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室详细咨询、核实,以更好地维护你父亲的合法权益
你好;我是85年参加工作待业03年丅岗买断
,在原单位属于特殊工种按特殊工种条件应该今年办理退休,我去
办理退休时社保要求我提供94年和95年的原始工资表,去原单位没查到单位劳资说原始工资表丢失,另外劳资部门说工资表原始材料只保存10以下就可以销毁没有原始工资表导致我无法按特殊工种退休,我去
说他们不受理有关退休的事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起诉原单位丢失原始材料的责任原单位能给我无法退休的经濟补偿吗?A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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