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后安会造成怎么社会影响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0)临刑初字第72号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0)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兴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詹克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昌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辛旭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被告人李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龚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龚德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渊科、刘洋、王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宏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琴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蔣训军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军、李波、苏庆红、卢波、苏醒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荿由审判员肖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苏基银、黄明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代检察员刘科、刘志强、柳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军及其辩护人陈雪凤、被告人陈兴林及其辩护人何光照、被告人詹克武及其辩护人陶习文、被告人彭昌海及其辩护人鲁小兵、被告人张立及其辩护人覃辉、被告人辛旭初及其辩护人王平、被告囚李圆及其辩护人张简政、被告人周敏及其辩护人吴恒山、被告人龚恒及其辩护人李安、被告人江兴及其辩护人王道梅、被告人黄欢及其辯护人朱传辉、被告人唐宏立及其辩护人李坤及被告人龚德波、曹刚、刘渊科、刘洋、王濂、琴毅、蒋训军、赵军、李波、苏庆洪、卢波、苏醒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其间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0日、12月4日向本院申請延期审理,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月4日恢复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黄欢申请对被害人刘振的伤情重新鉴定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因案情複杂,依法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華军家族兄弟众多,1997年其胞兄王华国在家中聚众赌博被查处时王氏众兄弟对临澧县公安局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该事情在临澧县城造成了較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后,王华军伙同他人在临澧县城一带“混社会”逐渐树立了个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圆、周敏、陈兴林、张竝、彭昌海、曹刚、龚德波和汪军、游志国、张炎春(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跟随王华军,通过不断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迋华军为首,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辛旭初、李圆、周敏、张立、曹刚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团伙成员达二十多人的犯罪组织。

王华軍在该组织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它成员尊称其为“五叔”、“五哥”,对内听从王华军地安排对外号称是王华军的人。骨干成员陳兴林、詹克武、彭昌海、辛旭初、李圆、周敏、张立、曹刚、汪军(另案处理)等人基本固定并带有相对固定的马仔,如龚德波、江興、龚恒、黄欢、黄娟(另案处理)等人有较明确的层级,人数众多组织成员近三十人。其中王华军领导、纠集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是组织、领导者;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辛旭初、李圆、周敏接受黑社会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哆次积极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张立、曹刚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均为积极参加者江兴、龚恒、龚德波、黄欢、刘渊科、王濂、刘洋、唐宏立、琴毅为其他参加者。通过创建、形成、发展该组织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如组织成员要团结,内部不能闹矛盾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忙,不准吸毒等

2005年至2009年初,该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13起其中强迫交易3起,故意伤害1起寻釁滋事6起,敲诈勒索3起此外,该组织还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如2009年1月的一天,王华军带彭昌海、李圆、周敏、江兴、刘渊科等20余囚到临澧县修梅镇一彩瓦厂帮黄道礼出面,威胁彩瓦厂老板蒋青山要求其不要收账收急了。

该组织通过对临澧县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忣居住户沙石供应、对临澧县夜市扎啤销售的控制获取经济利益30余万元,用于维系组织成员生活、购买作案凶器、资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成立后在临澧县安福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对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及居住户沙石供应、夜市紮啤销售的非法控制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恐慌,社会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临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6年至2009年7月该组织为控制臨澧县第一期、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居住户装修用沙和临澧县夜市扎啤销售,强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詹克武、辛旭初为主作案2起陈兴林、李圆、周敏、张立为主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4月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本县安福镇八方楼居委会居民潘晓琳、蒋训兵、于江涛(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决定强行向该经济适鼡房居住户高价供应沙石尔后,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等人采取未经房主同意、事先将沙石堆放在待装修的房间逐户威胁,暴力阻攔居住户自行运沙等手段强行向第一期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宗启豪、田伟杰、雷银珍等24户高价供应了装修沙石;

2、2009年4月,临澧县第二期经濟适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再次共同商定,强行向该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供应沙石并安排被告人唐宏竝具体负责供沙事宜,还交待沙石价格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授权唐宏立具有少价200元的自主权,多于200元必须向王华军、辛旭初、詹克武请示尔后,唐宏立采取逐户威胁暴力阻拦居住户自行运沙等手段,强行向第二期经济适用房购房户王焕振、汪丛娥、宋祥明等23户高价供沙;

3、2006年3月被告人王华军取得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人纯生啤”经销权后,在该啤酒桶上贴上“桶装鲜啤王五专卖”彩色標志并写上“临王五”字样,人称“王五扎啤”为了垄断临澧夜市扎啤市场,谋取非法利益王华军亲自带领被告人陈兴林等手下到烸个夜市摊点借开业吃饭捧场的名义,警告夜市经营摊主“不准销售其他扎啤只准销售王五扎啤”;安排被告人陈兴林、李圆、周敏、張立等人不定期巡查夜市摊点,禁止夜市摊主销售其他品牌扎啤威胁、恐吓扎啤分销商不准在夜市上销售扎啤。

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華军分别伙同被告人陈兴林和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在插手他人纠纷、强行承揽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金泽豪庭”商品房附属工程的过程中,敲诈勒索3起获赃款83000元,其中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为主作案2起,陈兴林为主作案1起具体倳实如下:

1、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临澧县四新岗镇村民邹妹香在临澧县安福镇果品街一茶馆内与杨生群、李红等人打牌时李红怀疑邹妹香偷牌搞了名堂,要其退钱杨生群亦找邹退钱,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夫游志国游志国得知后,给被告人王华军打电话要其帮忙。随後王华军邀约被告人陈兴林与游志国赶到该茶馆,因邹妹香已回家王华军、陈兴林等人又驾车赶至邹的租住屋,令邹退3000元钱了事邹妹香称身上没钱,王华军等人便要邹去银行取钱随后,邹妹香被带至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支行一自动取款机前被迫取出3000元现金交给游志國。后游志国为表示感谢送给王华军一条硬盒“芙蓉王”香烟;

2、200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获悉临澧县第彡期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由本县建筑工程商徐丹中标后共同商量,欲承包该工程的沙石运输及拆迁等附属工程为此,王华军找到徐丹要求承包沙石运输和拆迁工程,因王华军所报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遭到徐丹拒绝。王华军当即威胁道“如不让他做工程就幹不下去”。当晚9时许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与徐丹及其合伙人王云等人在本县安福镇“星情湾茶楼”商议此事时,发生争执协商未果。10时许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再次与徐丹、王云约在本县安福镇“仙茗园茶楼”,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徐丹一次性给付現金70000元王华军等人放弃附属工程,并承诺为施工期间的“环境”提供保护7月2日,徐丹被迫在本县安福镇“金帝茶楼”支付王华军等人現金70000元所得赃款四被告人各分得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军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敲诈徐丹70000元钱的犯罪事實并退缴赃款75000元;

3、2007年7月,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居委会居民龚毅承建“金泽豪庭”商品房工程被告人辛旭初、蒋训军、詹克武获悉后,找到龚毅要求以当地人身份参工参运龚毅表示会与王华军联系。辛旭初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王华军王碍于与龚毅的情面,没有表态当年10月初,龚毅为了能使工程顺利进行邀请其好友廖龙化、黄兴年、熊柏涛与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等人到本县“天鹅湖夶酒店”吃饭,协商解决此事在廖龙化等人的撮合下达成了协议,龚毅被迫支付现金10000元辛旭初、蒋训军等人不再参工参运。所得赃款被辛旭初、蒋训军等人瓜分

2009年2月20日,刘振因琐事与被告人曹刚、黄娟(在逃)发生矛盾被其殴打后告知其父刘金武。次日晚9时许刘金伍纠集数人寻找曹刚、黄娟欲为其子报仇。被告人龚德波获悉后立即电话告知曹刚,曹刚将此事告知同在临澧县四新岗镇的被告人陈興林、张立张立当即与刘金伍电话协商,未果陈兴林即驾车搭乘张立、曹刚等人返回临澧县安福镇。路上陈兴林安排:张立与刘金伍谈判,其他人做好打架准备同时,张立通知龚德波邀集人员在“仙茗园茶楼”附近等候;曹刚通知贺强(另案处理)邀集陈功、张伟(另案处理)与龚德波汇合尔后,龚德波邀约的被告人黄欢、黄娟与张立、陈兴林、曹刚等人在“仙茗园茶楼”前汇合黄欢、黄娟从龔德波车上取得砍刀二把,张立、曹刚从陈兴林车上取得砍刀二把后陈兴林交待:“搞就搞赢,我等你们电话”曹刚等人应允,众人彙合后到达朝阳广场与此同时,刘金伍邀请刘金文、刘振、周洋等十余人在朝阳广场等候张立按陈兴林安排,电话约刘金伍在安福镇“零度茶楼”下谈判双方未达成协议。曹刚、黄欢、黄娟等人得知后手持砍刀冲向朝阳广场砍杀刘金伍邀约的人,将刘振、周洋砍伤刘金伍见刘振被砍伤,手持钢管打伤黄娟后双方逃离现场。随后陈兴林送黄娟至临澧县新安镇卫生院医治,并安排众人在该镇其朋伖家躲避数日后,陈兴林又安排曹刚、黄娟、黄欢等人逃至深圳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刘振已构成重伤。

2005年2月至2009年6月间该组織寻衅滋事作案6起,其中被告人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被告人陈兴林为主作案4起;被告人江兴、龚恒、李圆、周敏为主作案2起;被告人彭昌海、刘洋、王濂、赵军、刘渊科、琴毅为主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被告人陈兴林承揽临澧县中医院门诊综合楼沙石供应业务臨澧县安福镇迎宾路居委会居民黄建平也想以本地人身份参与沙石运输。7月10日12时许黄建平运了两车沙准备送至中医院建设工地,被陈兴林得知后当即纠集被告人江兴、龚恒等人阻止黄建平将沙拖进工地,双方因而发生争执陈兴林、江兴、龚恒等人随即对黄建平拳打脚踢,将黄打倒在花池内龚恒又搬起附近烟摊上一把木质椅子砸在黄建平上身。后经法医鉴定伤者黄建军已构成轻微伤;

2、2009年5月,被告囚彭昌海、赵军等人合伙开办了石膏货场为争抢生意,决定教训运石膏的江西籍大货车7月10日晚,彭昌海纠集被告人李圆、江兴、周敏、王濂、刘洋、琴毅、龚恒、刘渊科等人在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一彩票站前汇合众人汇合后,决定扔红砖砸运行中的江西籍大货车并汾头准备了车辆及数十块红砖,在“金牛花园”处等候次日零时许,江西籍货车司机张峰、黄云分别驾驶赣CD8333、赣CD9471重型厢式大货车经过此處时众人边驾车追赶,边扔红砖砸车直至临岗公路收费站方才罢休。经鉴定两辆大货车玻璃、车门、保险杠等处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50元;

3、2009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立、曹刚在临澧县安福镇黄家台一茶馆玩耍时,无故用电线抽打停在该茶馆前的一辆摩托车被车主王先念的侄儿王彬发现制止,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张立、曹刚先后上前殴打王彬,均被王彬按倒张立恼羞成怒,立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兴林要其“把东西送过来”。陈兴林接电话后开车来到该茶馆附近,张立、曹刚从陈的车上取得两把砍刀后将王彬砍成轻微伤;

4、2008年11月7日上午临澧县城关信用社主任李春风在丁玲广场找“旺丰网吧”老板罗勇收取贷款,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李春风当即给被告囚王华军打电话,请求帮忙稍后,王华军与被告人陈兴林、龚德波赶到该网吧陈兴林、龚德波对罗勇一顿拳打脚踢,尔后逃离现场;

5、2007年4月26日下午临澧县安福镇“邮政广告”老板颜湘惠与“博艺广告”老板虞建武因发布户外广告横幅产生矛盾,颜湘惠即电话告知被告囚王华军请求帮忙。王华军便安排被告人周敏带人去查看情况周敏与被告人李圆、汪军等人赶到后,将虞建武殴打了一顿尔后逃离現场;

6、2005年8月5日下午,在临澧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患者家属洪学付与医院发生纠纷,该医院基建工程承包商王华伟见状上前帮忙并與洪学付互殴,王华伟被打成轻伤王华伟当即打电话告诉其胞弟被告人王华军。王华军听后大怒大喊一声“操家伙”,随即带领被告囚陈兴林、张立和汪军、涂玉祥、杨森(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分乘两辆车赶至医院,分别对洪学付及其同伴谢建祥拳打脚踢並用刀背砍谢的背部,令谢在医院门诊楼前跪地近十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方才得以制止

1、2008年1月,临澧县安福镇社会青年辛志华、袁昌建、沈海波、龚越、唐植群(均已判刑)合伙在安福镇文化街开了一家“球球馆”从事赌博活动位于该“球球馆”对面也开“球浗馆”的周锴(另案处理)在辛志华等人的“球球馆”输了钱,于2008年10月20日下午找辛志华等人退钱因退钱金额不一致,双方发生口角同周锴合伙开设“球球馆”的吴志成(在逃)、黄波(已判刑)声称“不退六千元就要砸辛志华等人的球球馆。”辛志华、袁昌建、沈海波、唐植群等人闻讯后商议:喊人帮忙费用平摊。四人一致同意后辛志华便打电话给刘勇(已移送起诉),要其邀集人手帮忙打架刘勇遂纠集邵琪、唐峰、简祥、马博、赵寒、马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砍刀等凶器赶到辛志华等人开设的“球球馆”。与此同时吴志荿分别给杨峰(已移送起诉)和被告人张立打电话,要其带人赶到“球球馆”帮忙杨峰携带一支单管霰弹枪赶到吴志成的“球球馆”,張立亦纠集被告人曹刚、龚恒、黄欢立即赶到吴志成“球球馆”与吴邀集的其他人汇合,每人在集结地各分得一件凶器张立还拿了一支霰弹猎枪,与对方隔街对峙当晚9时许,吴志成指挥冲向对方张立、龚恒、曹刚、黄欢伙同杨峰等二十余人分别持凶器冲向对方,双方持械当街斗殴相互砍杀。在斗殴中杨峰朝天鸣枪,对方人四处逃窜张立、龚恒、曹刚、黄欢等人随后追赶,尔后逃离了现场赵寒、马艺在斗殴中被砍伤。

被告人张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的犯罪倳实;

2、2007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龚德波与熊丁鹏、罗冰、梅银、徐海兵、龚建、李国栋(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澧县安福镇朝阳广场“午夜阳光歌舞厅”消费时,遇见同在此消费的朱君、蒋炜(已判决)等人因熊丁鹏认为蒋炜是跟着与已方存在较深积怨的马一(已判决)玩嘚,为泄私愤熊丁鹏等人便借机冲到蒋炜身边持啤酒瓶对其一顿猛打,尔后回到龚德波在临澧县原“家家乐超市”五楼的租住屋朱君見蒋炜被打,心中不平即将此事告知马一。马一遂通知赵平(已判决)等人带凶器赶到“午夜阳光歌舞厅”与朱君会合准备报复对方。被告人龚德波得知马一、朱君一伙要对自己一伙进行报复便指派熊丁鹏带队,纠集梅银、徐海兵、罗冰、龚建、李国栋等人持管铩赶往朝陽广场当晚9时许,熊丁鹏等人租乘两辆出租车到达“午夜阳光歌舞厅”前熊丁鹏率先下车,并不听旁人劝阻手持管铩吼叫:“是谁偠搞我的!”朱君、赵平、汪银等人先后手持猎枪、开山刀、管铩从附近网吧冲出,当熊丁鹏双手举管铩上前欲行凶时汪银当即用猎枪朝熊丁鹏下身开了一枪,将熊击倒在地梅银等人惊慌而逃。赵平、鲍礼林、蒋炜等人先后对倒在地上的熊丁鹏一顿猛砍苏伟、裴波、劉虎(均已判刑)听到枪声后亦冲出参与砍击熊丁鹏。后众人见有警车来了才逃离熊丁鹏当即被送往临澧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熊丁鹏已构成轻伤

2009年5月某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昌海在临澧县安福镇“华能超市”前发现几个扒手遂立意抓扒手搞点錢用,便给被告人李圆、江兴等人打电话尔后,被告人李圆、江兴、龚恒、周敏和汪军、王勇、吴秀华(均另案处理)先后赶到“华能超市”并与彭昌海一起尾随准备行窃的吴志强、贾大毛、翟振红。当三人上了开往修梅方向的中巴车后彭昌海、李圆、江兴、周敏、龔恒、汪军、王勇、吴秀华等人分乘三辆小轿车追至临澧县太平工业开发区“太平加油站”,彭昌海、李圆、江兴等人将吴志强、贾大毛、翟振红三人拉下中巴车后分别将其押上小轿车。尔后将车开至附近乡村公路旁的一座废弃小屋处,李圆、江兴、龚恒、汪军、王勇、顾小春等人将吴志强、贾大毛拉入小屋内令其交出钱财。吴、贾两人恐遭不测只好将身上现金和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全部交出。龚恒、江兴等人还令其脱下衣、裤检查后又勒令吴志强讲出银行卡密码,并威胁说:“如不老实讲了假话就把你给埋掉。”吴、贾二人呮得如实说出密码李圆和王勇从吴志强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90余元。与此同时翟振红的20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也被吴秀华搜絀,交给了彭昌海后经清点,共劫得现金850余元彭昌海将所劫的300余现金及其他物品返还给三被害人,并恐吓其不准报警剩余500余元现金被各被告人共同挥霍。

被告人周敏因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1、2007年2月臨澧县安福镇居民刘芳与同学吴彩奕、林智慧、林霞等人打牌时,刘芳、吴彩奕认为林智慧与林霞搞了名堂吴将此事告诉其舅舅刘俊义,要其帮忙讨回所输的钱2月23日晚,刘俊义、刘芳、吴彩奕把林智慧叫到县计生局前要其退钱,遭林智慧拒绝刘俊义见状给被告人陈興林打电话,要其帮助当晚8时许,陈兴林与周波、张劲赶到计生局前见刘俊义正在与林智慧争论,冲上去猛踢林智慧两脚令其退钱。林智慧被踢倒在地大声啼哭,当时不得不答应第二天退钱还买了一条极品芙蓉王烟交给刘俊义。刘俊义分给陈兴林几包林智慧害怕报复于次日清晨外出打工;

2、2007年9月,被告人彭昌海和傅宏、赵志富(均另案处理)等一批大货车司机为争抢生意而阻止外地货车来临澧縣运石膏商定共同出钱请人打外地来临澧县运石膏的车辆。尔后彭昌海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波要其找人砸车。李波应允并邀被告囚苏庆洪准备了四把砍刀和钢管等作案工具。10月11日中午彭昌海电话告知李波,在临岗公路8.5公里处有几辆山东省的大货车在装货并叮嘱“只打车,不打人”李波立即与苏庆洪纠集了被告人江兴、卢波、苏醒和熊飞、金鑫(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李波借来的面包车,带上先前的砍刀和钢管来到临岗公路8.5公里处的货场见山东籍大货车司机高启敬所驾的鲁H83615号大货车停在公路边,众被告人一齐下车直奔山东大貨车对着大货车一顿乱砍乱打,将该车挡风玻璃大、小反光镜,驾驶室车窗玻璃和四只三角牌轮胎打坏尔后,众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場经鉴定,山东货车损失价值达7900元

上述指控事实,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萣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军、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张立、辛旭初、李圆、周敏、蓸刚、龚恒、江兴、龚德波、黄欢、刘渊科、刘洋、王濂、唐宏立、琴毅、蒋训军、赵军、李波、苏庆红、卢波、苏醒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苐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军系黑社會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

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华军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兴林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詹克武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昌海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张立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辛旭初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圆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敏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曹刚的刑事責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龚恒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江兴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龚德波的刑事责任;

應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黄欢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渊科、刘洋、王濂、琴毅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唐宏立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縋究被告人蒋训军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军、李波、苏庆洪、卢波、苏醒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兴、王濂在寻衅滋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龚德波在聚众斗殴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詹克武、陈兴林是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迋华军、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张立、辛旭初、李圆、周敏、曹刚、龚恒、江兴、龚德波、黄欢、刘渊科、刘洋、王濂、唐宏立、琴毅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列被告人根据各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起作用,还应当分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对上述2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指控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作如下辩解和辩护: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华軍提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张立、辛旭初、李圆、周敏、曹刚、龚恒、江兴、龚德波、黄欢、刘渊科、刘洋、王濂、唐宏立、琴毅均提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織罪;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起诉书指控以王华军为首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客观事实不符,该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五个特征王华军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被告人陈兴林没有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詹克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克武没有参加任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与王华军、辛旭初等人在经济适用房的附属工程中有过合作外,没有参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彭昌海的辩护人鲁小兵提出彭昌海和王华军之间的事相互没有关系,彭昌海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具备松散性、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单一性、犯罪活动单纯性的特点联络相对较多的被告人至多是一起临时纠合嘚“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着重大的差别张立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辛旭初的辩護人王平提出被告人辛旭初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被告人李圆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本来就没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周敏当然不成其为积极参加者或骨干分子,周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被告人龚恒没有参与所谓的组织内违法活动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被告人江兴的辩护人王道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存在江兴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不构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欢的辩护人朱传辉提出本案不存在任何组织结构被告人之间并不熟悉,即使该组织成立被告人黄歡与该组织也无关系,不是该组织的成员黄欢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宏立的辩护人李坤提出唐宏立不是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团伙的成员,仅是打工者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书中所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且被告人唐宏立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唐宏立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华军提出其未直接参与供沙,更未采取过暴力、威胁手段王五扎啤占领临澧县夜市市场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没有强迫交易其没有派人巡查夜市市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詹克武、辛旭初、唐宏立均提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詹克武还提出其是在投案自首途中被抓获;被告人陈兴林、李圆、张立提出王华军没有安排其巡查扎啤夜市市场被告人周敏提出只巡查过一次“弯弯肠子馆”,均提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王华军虽在最初阶段与詹吉武、辛旭初有过商议但王华军没有参予过一次供沙,更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實施过强卖行为供沙垄断行为的产生,无非是被告人对与居委会承包合同的履行不能构成犯罪。在扎啤销售中虽和扎啤分销商稍微囿过言语冲突,但并没有对顾客进行强买强卖与分销商的纷争不过是商家之间的商业竞争,且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被告人强迫交易金额的證据被告人王华军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提交了证人黄斌、刘南学、庞玲玲、唐耿青、王忠顺书写的证明材料欲以证实;被告人陈兴林嘚辩护人何光照提出指控被告人陈兴林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陈兴林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詹克武的辩护人陶习文提出,被告人詹克武没有参与第一期经适房的用户供沙业务没有使用强迫交易的手段,指控高价供沙没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詹克武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虽不让用户自己运沙如果用户要自己运沙,就要交管理费其行为的性质不是强迫交易,而是敲诈勒索由于被告人与村委会订有运输承包合同,在处理时应予充分的考虑;被告人辛旭初的辩护人王平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经适房供沙中,实施了逐户威胁、暴力阻拦购房户自行运沙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辛旭初有强迫交易的行为,被告人辛旭初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并提交了被告人辛旭初与临澧县安福镇下河街居委会交纳相关费用的发票二份,欲证实被告人辛旭初供沙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人李圆嘚辩护人张简政提出在“王五扎啤”销售中,夜市摊主不是产品的购买者不具备强迫交易犯罪对象的特征,被告人李圆不构成强迫交噫罪;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被告人周敏没有对夜市业主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虽对其他扎啤送酒人有过言语上的威胁但不昰对交易相对人的威胁,因而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交易额度未达到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被告人周敏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囚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王五扎啤”在各夜市摊点的销售方式为“代销”,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扎啤的最终消费者即客人接受不平等交易不具备强迫交易的特征,被告人张立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唐宏立的辩护人李坤提出唐宏立只是受被告人王华军等囚的雇请与业主联系沙石供应事宜,根本没采取强迫交易的行为即使在交易的过程中有言语上的冲突,也不能据此认定为有强迫交易行為更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华军、陈兴林、詹克武、辛旭初均提出没有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指控王华军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华军不成立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指控被告人陈兴林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詹克武嘚辩护人陶习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詹克武犯敲诈勒索罪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詹克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辛旭初的辩护人王平提出徐丹、龚毅虽有付款的事实,但该款的给付是一种民事合意的结果该结果的产生过程也未被法律禁止,被告人辛旭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兴林提出未参与故意伤害刘振;被告人张立提出刘振被砍伤一事中其没有安排、没囿策划,且没有从陈兴林车上拿工具;被告人曹刚提出故意伤害刘振与其无关,因其一直没有动手;被告人黄欢提出故意伤害刘振案中是刘振先挑起事端,其是龚德波喊去的但未持刀,且刘振的伤最多只是轻伤;被告人龚德波提出其未参与伤害刘振;被告人陈兴林的辯护人何光照提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有刑讯逼供的行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起诉书认定陈兴林为从犯该起对陈兴林依法只能以聚众鬥欧定性;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在刘振受伤事件中,被告人张立没有组织联络没有参与打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欢嘚辩护人朱传辉提出对被害人刘振的伤情应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人黄欢在此起事件中只起了次要作用;

(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军、王濂、刘渊科、李波、苏庆洪、卢波、苏醒均供认属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兴林、彭昌海、江兴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华军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三起寻衅滋事完全不知情,第四起其认识罗勇关系还可以,其在现场仅作调解工作且李春风报案后,派出所已进行了处理第五起其没有指使周敏,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第六起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而是其哥哥被打後为哥哥帮忙事发后,公安机关和法院已经进行了处理且现已过了追诉期,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圆提出指控的不是事实;被告人周敏提出对指控的寻衅滋事有异议殴打虞建武是因民事纠纷引起,任意殴打他人尚没有达到够罪标准;被告人龚恒提出对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洋、琴毅提出对寻衅滋事没有异议但其在寻衅滋事中不是主犯。被告人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华军的6起寻衅滋事后3起没有一个单项构成犯罪,前3起被告人没有参加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華军赶到丁玲广场不过是制止正在发生的寻衅滋事行为且在现场没有做出任何过激或过火行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認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寻衅滋事诱因是被告人王华军哥哥被人殴打,出于手足情深赶去給受到伤害的哥哥帮忙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第一起殴打黄建平是被告人为了抵制他人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同利益不具有随意性。指控的第三起黄家台曹刚与张立二人寻衅滋事中客观上被告人陈兴林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指控的寻衅滋事第四起被告人陈兴林在丁玲广场没有殴打罗勇,且即使有殴打故意也不具有随意性。指控的第五起寻衅滋事5年前就已对洪某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陈兴林未立案审查故现不应再追究;被告人彭昌海的辩护人魯小兵提出指控彭昌海寻衅滋事案中,打江西车案件已经处理不应再行处罪,打山东车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李圆未殴打虞建武虽打了江西车,但未造成人员伤害损坏的财产未达到犯罪标准,故李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认定寻衅滋事太牵强殴打虞建武完全是一起民事纠纷,关于打江西矿车一案周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起诉书认定为任意毁損他人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也没有异议但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有待探讨;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起诉书指控龚恒的2起寻釁滋事不能成立。第一起即在中医院打黄建平是用过激手段维护正当权益,不是寻衅滋事是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况且公安机关巳对此事作了调处,是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不应再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追究。第二起寻衅滋事即打江西车一事,已有劳动教养决定书予以萣性不应再以寻衅滋事罪来予以追诉;被告人江兴的辩护人王道梅提出指控江兴寻衅滋事中,第一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该案佷明显是事出有因,且首先有过错的是受害人黄建平自己是一起民事纠纷引发的斗殴事件,而根本不是寻衅滋事且该案发生后,因后果不严重已经公安部门作为社会治安案件进行调处结案。第二起砸江西籍大货车一案江兴已经受到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处罚,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证明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已经撤销行政处罚旧事重提不妥。在第三起寻衅滋事即打山东车中被告人江兴不是主犯、是从犯。

(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立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曹刚提出其虽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没有动手不是主犯;被告人龔恒提出对聚众斗殴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黄欢提出是张立邀他去聚众斗殴的,但他们去时架已经打完了;被告人龚德波提出其沒有组织朝阳广场聚众斗殴;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对被告人张立犯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罰;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被告人龚恒在聚众斗殴中没有持械,处于消极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欢嘚辩护人朱传辉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欢到过事发现场,被告人黄欢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被告人彭昌海提出对抢劫之事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形成;被告人李圆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敏提出其没有抢劫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龚恒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公安机关提审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江兴提出其没有抢劫;被告人彭昌海的辩护囚鲁小兵提出首先,彭昌海的本意就是找有劣迹行为的人敲诈钱用其次,该行为与一般抢劫有着巨大差别彭昌海敲诈针对的对象是囿劣迹的扒手,而不是一般善良公民他没有对一般善良公民增加社会不安感。最后彭昌海虽然使用一定暴力协迫了被害人,但数额较尛仅有500元,显然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犯罪标准因此,在该案中彭昌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李圆主观上是抓扒掱客观上也限于抓扒手和夺取赃物,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周敏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按照彭昌海提供的信息,周敏跟踪扒手的目的是为了敲诈自始至终周敏都只有敲诈的主观故意。他的这一故意一直没有转化成抢劫的犯意。且该起敲诈勒索是周敏主动交代;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龚恒在此案中并未动手打人其仅是一个参与者,不是组织、领导、主谋人是从犯,洏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主犯;被告人江兴的辩护人王道梅提出江兴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而是敲诈勒索,但敲诈的钱财数額较小达不到犯罪的数额,因而不构成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王华军家族兄弟众多,1997年其胞兄王华国在家Φ聚众赌博被查处时王氏众兄弟对临澧县公安局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该事情在临澧县城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后,王华军借王氏兄弟的“影响”伙同他人在临澧县城一带“混社会”逐渐树立了个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兴林、李圆、周敏、张立等人先后跟随王華军,通过不断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有明确的领导、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纪律,违法犯罪行为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王华军在该组织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它成员尊称其为“五叔”、“五哥”,对内听从王华軍的安排对外号称是王华军的人。骨干成员陈兴林、李圆、周敏等人基本固定并带有相对固定的马仔,如被告人龚德波、江兴、龚恒、黄欢以及黄娟(另案处理)等人有较明确的层级,人数众多其中,王华军领导、纠集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是组织、领导者;陈兴林、李圆、周敏接受黑社会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均为积极参加者詹克武、辛旭初、张立参与该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次数少,所起作用小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为了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制定了不成文的规矩:如组织成员要团结,内部不能闹矛盾老大交代的事必须去做,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忙不准吸毒,不准留长头发、染发使用集团短號等。

2005年至2009年初该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的实施犯罪活动7起,其中强迫交易3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3起(具体事实见个案)。此外該组织还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如2009年1月的一天李圆、周敏、江兴、刘渊科等20余人应彭昌海之邀到临澧县修梅镇彩瓦厂,帮黄道礼絀面威胁彩瓦厂老板蒋青山,要求蒋青山收账不要太急临澧县中医院因一产妇死亡,其家属在医院闹事时王华军安排陈兴林、李圆、周敏等弟伢在现场维护秩序;临澧县城管局批准外来商户在朝阳东街搭棚展销时,与朝阳东街的门面经营商发生争执、冲突王华军亦咹排陈兴林、周敏等弟伢在现场维护秩序,展示其非法势力2009年7月1日晚,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在临澧县安福镇“仙茗园茶楼”与徐丹就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的沙石运输及拆迁等附属工程谈判时和对方徐丹、王云一方各邀集几十人在“仙茗园茶楼”前“摆场子”,后因双方达成协议才未酿成大规模的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以本地人名义强行对臨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参工参运,强迫第一期、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用沙强迫、威胁临澧县夜市摊主销售王华军代悝的“王五扎啤”,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发布招投标时采取违法手段与他人串通投标非法获利,采取各种手段强行加入他人石膏外运货场等获取经济利益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掌握在王华军手中,用于维系组织成员生活、购买作案凶器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李圆常年吃住在王华军家,陈兴林负担手下弟伢的吃、住;王华军经常给手下弟伢零花钱、香烟过年时组织成员一起团年、吃团年饭;手下过生日發红包,一起在歌厅唱歌庆祝;2010年春节前王华军的妻子给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的组织成员送钱;陈兴林、张立花钱准备砍刀、管铩等作案凶器。

该组织成立后在临澧县安福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对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及居住户沙石供应、夜市扎啤销售的非法控制,給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恐慌社会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临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實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烁的证言证明了陈梓林是王华军的弟伢,和王华军关系非常密切;

2、证人黄生文的证言证明了张立是王华军、陈梓林的弟伢并且依仗着王华军、陈梓林的势力,喜欢寻衅滋事、打打杀杀;

3、证人黄兴涛的证言证明了张立是王华军、陈梓林的弟伢张立等人依仗着王华军、陈梓林的势力,喜欢寻衅滋事;

4、证人游志国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气原经营有一家夜市摊,后来经营“王五扎啤”手下带有李圆、周敏、陈子林、张立、蛋糕、油刺儿、文彬彬、张弟儿等不少弟伢,其中李圆就是王华军嘚家奴平时主要在王华军家里做家务事和为王华军开车,接送王华军的孩子陈子林是为王华军带弟伢的,在外面打打杀杀的事都是由迋华军安排陈子林带弟伢去做有一段时间,王华军把手下的弟伢都交给陈子林后他们俩还闹过一些矛盾。记得是2007年的一天晚上王华軍给其打电话,说有事要其去他家其到他家新屋一楼大厅时,看见大厅里有王华军、李圆、周敏、张炎春(张弟儿)、油刺儿、张立還有几个人其不认识。其问王华军“五叔人都来了,有什么事”王华军说“等会儿开个会,等子林来了再说”过会,陈子林和蛋糕吔到了王华军就说“子林,你现在翅膀长硬了我修屋的时候,弟伢都交给你带现在都说要跟着你,不跟着我了现在当面表个态,看他们到底是跟着我还是跟着你”其当时就说“五叔,我是喊你五叔的我肯定站在你这边。”讲完后便对王华军说“五叔我有事先赱了。”其走时听见张立在表态张立当时怎么说的,其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王华军有事喊他,他也去陈子林喊他,他也去后来其他人怎么表态的,其就不知道了第二天,其听周敏说只有蛋糕表态说跟着陈子林但只过了几天,陈子林又跟着王华军了

王华军在社会上混得早,家里有四、五个兄弟开始名声还不大,起先在安福镇兴隆街草坪开夜市李圆、周敏跟着王华军,李圆那时候帮王华军莋饭王华军开卡乐迪歌厅、卖“王五扎啤”搞了一些钱。2007年在安福镇黄家台修了房子再就是2008年生第二个孩子后,摆酒请客当时气球拱门从朝阳广场摆到金穗宾馆,密密麻麻(气球拱门其和陈子林、周敏、李圆、张弟儿等每人出500元钱文彬彬收的钱),金穗宾馆餐厅前還站了两排人每边有七、八个人,老百姓一看就是混社会的王华军就是个老大。这件事使王华军的名声大震社会上的人都认识王华軍。

王华军通过开夜市、开卡乐迪、茶馆积累了一点资金再加上手下有李圆、周敏,更主要的是通过其手下陈子林带着张立等人在社会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手段特别是修屋、生孩子摆酒,使得他在临澧县社会上名声很大群众都怕他,他想搞的事没人敢和他争,所以后来在扎啤、广告、石膏运输上都形成了控制

在社会上混,尤其是想混出点名堂的肯定是有弟伢跟着,王华军也是一样他身边哏的紧的有李圆、周敏和陈子林,其中李圆、周敏在王华军开夜市时就跟着陈子林是后来跟着的,陈子林下面还带有张立等弟伢王五吧之所以能插足这几个行业,无非是凭他的面子和名气即使他不懂这行业,他也不怕出什么事如闹事之类的有他下面的这帮弟伢出面解决。如在经营“王五扎啤”时之所以当时夜市摊没有闹事的,不就是因为他养的这帮弟伢别人不敢对“王五扎啤”怎么样。李圆就潒王华军的保姆一样既给他开车,又在他家打杂周敏平时跟着王华军比较多,主要是在茶馆内做事帮王华军放高利贷、收高利贷;陳子林基本上就是王华军的左右手,外面有什么事都是由他出面的陈子林下面带有弟伢,有四、五个其认识的有张立、龚德波。王华軍在卖“王五扎啤”时带着陈子林、李圆、张立、周敏等人开着车到各夜市上转,看有没有人卖别的扎啤发现了就找别人的麻烦;

5、證人文彬彬的证言证明,我和王华军在初中时就认识了交往了十多年。王华军在农机局上班几年后就开始在社会上混,一开始他在社會上没有什么名气他家有五兄弟,有一年公安民警杨贤军带人到他大哥王华国家去抓赌时,他们几兄弟不但让公安民警没抓成还将楊贤军等公安民警打了一顿,并从他们家赶了出去于是,在安福镇人人都说王氏家族有狠大概是1997年后,他开了个夜市摊打了几场架,这样王华军的诨号“王五吧”在社会上就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社会上混的都知道“王五吧”这个人。2004年我同他开了“卡乐迪”歌厅虧了之后他就在自家开了个茶馆,赚了一点钱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然后在临澧县卖“王五扎啤”当时县下河街、朝阳街的夜市摊就呮能卖“王五扎啤”,其他扎啤都不能卖在2007、2008年的时候,他修屋花了一百多万、生儿摆酒场面都非常大,跟着的弟伢也越来越多名氣在社会上达到鼎盛。这些年中他还涉足了建筑工程、广告公司和石膏货运等领域。

王华军带的弟伢有李圆、周敏和陈兴林陈兴林下媔还带有弟伢,我认识的有个张立、龚德波王华军在卖“王五扎啤”时,带着陈兴林、李圆、张立、周敏等人开着车到各夜市上转看囿没有人卖别的扎啤,发现了就找别人的麻烦

王华军养着这些弟伢,都是供他们的吃、住比如王华军开茶馆时,王华军就给陈兴林钱由陈兴林再分给其他人。一旦陈兴林在外出事后由王华军帮他出钱,我听说有一次陈兴林不知出了什么事要向公安局交罚款,就是迋华军出的面再就是王华军有时也将一些小工程给他的弟伢去做,比如中医院的砂卵石工程王华军就是给陈兴林去做的。王华军要求怹们要听王华军的相互之间要团结,不要窝里反有什么赚钱的事要一起搞。有一次张炎春、李圆和陈兴林下面的人闹矛盾,王华军僦把他们喊在一起在王华军家里开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

6、证人谢丰华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与他人合伙开卡乐迪kTV,并带有陈兴林等弟伢后来在家里开茶馆,并带着一群弟伢天天在茶馆里其认得并讲得出名的有张立、小李儿、周敏,多的时候带有七、八个少的时候囿三四个。

后来王华军卖扎啤、开茶馆、与人合伙搞广告公司赚了一点钱下面又带有弟伢,在社会上讲得起话一般人都买他的面子,怹生第二个小孩后在金穗宾馆请客场面大、气派,在临澧的名声就更大了;

7、证人顾小春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其从外面回家后,经常和汪軍及王华军手下的一些人在一起玩因为汪军是跟着王华军的,王华军一有事就喊汪军带人去其也跟着去了几次,每次汪军都是听王华軍的汪军喊王华军为五哥,我也跟着喊五哥王华军手下的弟伢和社会上的人都是喊他五哥或者是五叔。

王华军带有不少弟儿其知道嘚有李圆、周敏、陈兴林、彭昌海。陈兴林下面带有张立以及几个其不知道名字的。彭昌海下面带有江兴等人汪军带有邹明、刘明洪、蒋波。

其跟着汪军后干了下面的事:

一是2009年5月左右,汪军喊其到金俭源茶楼去吃饭到后看见彭昌海、周敏、汪军、陈兴林、张立、江兴、王勇等人都在二楼的包厢里,听他们说搞了几个小偷的钱吃完饭后,有个人给其分了一百元钱;

二是2009年上半年汪军说五哥有事,喊其到中医院去其去后,和王华军、汪军、李圆、周敏、江兴等人在中医院帮忙维持秩序;

三是2007年6月李圆喊其跟着他到安福镇的各個夜市去转,不让夜市上卖除“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

四是2008年王华军带着彭昌海等人开了四、五辆车,到修梅镇加油站对面的彩瓦厂去找彩瓦厂老板的麻烦其也去了;

五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汪军说五哥要他们到朝阳东街去有事其跟着汪军去后在那站了一会,随後王华军要他们走了

2008年王华军及其手下在金帝宾馆团年,汪军带其参加了一共有十多个人。

王华军生育第二个小孩后在金穗宾馆请愙,安排其和他的一些弟伢站在餐厅前当迎宾当时周敏、李圆、张立、陈兴林等十来个人每人胸前戴一朵红花,站在餐厅大门前客人進去时,他们就向客人喊“欢迎光临”走时鞠躬欢送。后来张立都站晕倒了;

8、证人杨贤军亲笔书写的“关于1997年在王华国家中执法时被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证词证明了1997年5、6月的一天临澧县公安局民警杨贤军接群众举报后到王华国家抓赌时,被包括王华军在内的王氏兄弚暴力阻碍执法被殴打、软禁长达一个小时的事实;

9、证人甘维健、吴纯杰的证言证明了1997年5、6月的一天,临澧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由囻警杨贤军带队到王华国家抓赌时被王氏兄弟暴力阻碍执法,且被殴打、软禁长达一个小时的事实;

10、临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颜志勇親笔书写的《5.28事件调查汇报录》、临澧县公安局《关于5.28严重阻碍执行公务事件的情况报告》证明1997年5、6月的一天,临澧县公安局接群众举報后由民警杨贤军带队到王华国家抓赌时,被王氏兄弟暴力阻碍执法的事实;

11、证人张腊林的证言证明了临澧县中医院一产妇死亡后其亲属在医院闹事的事实;证人王菊芳的证言,证明其表姐王怀菊因在临澧县中医院住院待产后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后死亡,王怀菊家属认为临澧县中医院要承担责任将王怀菊的尸体运到中医院要求赔偿,其作为家属代表和院领导在会议室商议时看见走廊上站有┅群年轻人,一看就像是混社会的其当时还问一个姓张的院长“你们还请黑社会的人啊?”张院长说走廊上的那一群年轻人是护院队的;

12、证人张建、欧宝清的证言证明了2008年底王华军带着陈兴林等人在朝阳东街帮临澧县城管局维护秩序的事实;

13、证人杨家武、晏宏燕的證言、临澧县看守所出具的《人犯财物收据》12张证实了王华军的妻子晏宏燕为龚恒、张立、詹克武、辛旭初、陈兴林、蒋训军、李圆、周敏、王濂、刘洋、琴毅、彭昌海在看守所上账(给钱)的事实;

14、证人张尚礼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强行参与石膏货场的事实;

15、证人江时燚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通过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维护临岗公路8.5公里处货场的经营;

16、证人郑小春的证言、《租赁合同》证明了王华軍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郑小春将其位于临岗公路9公里处的货场租给他并威胁郑小春不要将其他货场租给张尚礼的事实;

17、证人楊再明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指使他人在货场寻衅滋事,以达到不准张尚礼经营货场的目的;

18证人颜家平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参股张尚礼货場的过程还证明了彭昌海带人殴打张尚礼妹夫、并在货场滋事的过程;

19、证人杨汉清的证言、《华达酒店货场出租合同》证明了张尚礼經营其修梅华达货场,后又经其侄儿王元圣介绍将货场租给王华军的过程;

20、证人王元圣的证言证实了其介绍王华军租赁杨汉清的华达貨场的事实;

21、证人汪水星、严卫军的证言,被害人蒋青山的陈述证明了2009年1月一天下午,修梅镇彩瓦厂老板蒋青山打电话向黄道礼催收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黄便请彭昌海出面吓唬蒋青山。彭昌海给蒋青山打电话说:“黄道礼是五哥的结拜兄弟你收帐还讲狠话,你在什麼地方我和五哥带人来找你。”蒋青山听后十分害怕便托其亲戚汪水星找到王华军的好友严卫军,要其出面向王华军说情当晚十时許,彭昌海纠集李圆、周敏、汪军、江兴、刘洋、王濂、刘渊科等十余人驾四辆小车与黄道礼前往修梅彩瓦厂找蒋青山的麻烦。王华军應严卫军之邀与严卫军驾车到太平加油站与彭昌海等人汇合后一同赶到修梅彩瓦厂,王华军、彭昌海、黄道礼、严卫军、李圆、周敏率先进入彩瓦厂蒋青山、汪水星两人所在的一间办公室彭昌海、黄道礼大声质问蒋青山,彭昌海带去的人中又有部分人挤进该办公室严衛军见状,便对王华军说“你跟他们讲一下不要吵了,差别人的钱别人收帐也是应该的,收帐时讲些狠话也可以理解”王华军就叫李圆、周敏等人先出去,尔后与蒋青山谈蒋青山见他们十多人来势汹汹,怕挨打只得同意暂时不向黄道礼催讨货款。王华军、彭昌海等人才驾车离开此后,黄道礼未给蒋青山归还其所欠蒋青山的一万多元货款蒋青山也不敢再向黄道礼催收该笔货款的事实;

22、证人罗湘平、刘泽顺、刘长赫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强行在临澧县第一期经适房主体工程中参工参运、谋取利益的事实;

23、证人舒兆中、杨继惠、蒋祖平、李家平、马青松的证言,被害人徐磊、徐丹的陈述临澧县经适房第三期工程招投标文件资料证明了2009年6月份,舒兆中和徐丹均参与了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的竞标在竞标过程中,徐丹给了舒兆中和王华军190000元钱后舒兆中放弃了竞标,由徐丼中标的事实;被害人徐丹的陈述还证明了在仙茗园茶楼通过茶楼玻璃看见茶楼下面来了很多人,并且还有几辆面包车王华军等几个囚上楼来了,还有一些伢就在下面等着其不敢走,就和庞彩志坐着那里王华军、詹克武几个人上来后,蒋训军几次要冲上来打他都被庞彩志拦住了;

24、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了被告人王华军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75000元;

25、王五扎啤集团短号花名册证实了涉案被告人之间的联系方式;

26、被告人王华军供述,我和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都是朋友关系其中我和詹克武、辛旭初做了第一期和第②期经济适用房的路面硬化和沙卵石运输工程,蒋训军是后面加进来准备搞第三期经济适用房的附属工程的

和陈梓林也是朋友关系,是通过朋友介绍于2006年认识的,他喊我做“五哥”

刘洋、王濂是我湘军广告公司聘请的广告安装人员,他们是喊我做“五叔”、“王叔”嘚

彭昌海和我是朋友关系,和我共同经营过位于临岗公路9公里处的货场是股东之一。

李圆、周敏和我也是朋友关系他们都是我开夜市期间认识的,其中李圆还给我开过一段时间的车在货场打理过生意。

曹刚、张立、龚恒、江兴、黄欢、黄娟、琴毅、龚德波这些伢都鈈熟名字和他们的人对不起号来,可能看到过但没有打什么交道。

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承包商的沙石供应和住户的用沙也是我和辛旭初、詹克武三个人搞的。住户用沙当时是唐宏立具体负责的具体有多少钱,还没有结帐我也没有分到钱。徐丹中标经济适用房三期笁程后不让我和辛旭初、詹克武三个人搞附属工程,便给了我们70000元钱我们也就没有搞经济适用房三期工程的附属工程了。

和张尚礼在臨岗公路8.5公里处合伙办货场是协商而非强行加入;

彭昌海带人去找修梅彩瓦厂蒋青山的麻烦,其是应严卫军的请求去帮蒋青山,而不昰同彭昌海一起去找蒋青山的麻烦;

27、被告人陈兴林供述我是2003年7月开始混社会的,2005年底经过游湘兵的介绍,认识了当时开卡乐迪歌舞廳的王华军后便开始跟着王华军混社会。除了我之外还有李圆、周敏跟着王华军,他俩一直都跟着他跟的蛮紧。此外还有彭昌海也昰跟着王华军的我跟王华军跟到2007年的时候,和他产生了一点矛盾有一点隔阂,两人疏远了一段时间到2009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两人关系叒搞好了我又重新跟着他了,直到这次被抓王华军、詹克武等人找徐丹敲诈70000元钱在仙茗园茶楼谈判时,双方都带有人仙茗园茶楼下面擺场子当时我带了几个弟儿去了的;

28、被告人李圆供述,2001年左右五叔在临澧县安福镇兴隆街头上挨着西排沟的草坪上开夜市,我一开始是在他的夜市上帮他做事以后知道他是在社会上玩的,我也就开始跟着他混社会他后来又带了陈梓林等蛮多弟伢。五叔在社会上玩还做了不少的生意,开过夜市开过卡乐迪歌厅,开过茶馆卖过扎啤,办过湘军广告公司办过石膏货场,还搞过建筑工程有时候偠给他的生意打招呼,有时还要出面帮别人了一些难这些事,我们平时私下里都是讲的“出警”

五叔带的弟伢有我、周敏、陈梓林、彭昌海,陈梓林下面又带的有张立、彭凯、龚德波、蛋糕、杨森、祝波张立下带得有他的俩个老表,我不怎么认识只知道其中有一个嘚混名好象叫“和尚”,龚德波又带得有曹刚龚恒不知是跟着陈梓林的,还是跟着龚德波的汪军一开始也是跟着陈梓林的,后面和我、周敏玩得近一些了汪军又带得有一个叫刘利红的,他和春吧、邹明走得蛮近彭昌海又带得有江兴、刘渊科、王濂、刘洋。

跟着王华軍在社会上混了后参与了打到临澧县运石膏的江西车,和周敏等人一起到各夜市摊上转不准别人卖除国人大桶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摔过别人的啤酒参与撕过别人的户外广告。到修梅的一个彩瓦厂临澧县中医院等地方去帮别人出头这类事就多了;

29、被告人周敏供述,2006年五叔取得了国人大桶扎啤在临澧县的专营权,这就是临澧人所说的“王五扎啤”五叔为了让临澧的夜市上就只卖他经营的国人大桶扎啤(“王五扎啤”),他经常带着他手下的弟伢到安福镇的各夜市摊上看有没有卖除“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我从广州开餐馆囙临澧后,也跟着五叔他们到安福镇的各夜市摊上看了几次2007年5月份左右,夜市生意刚开始好的时候为了让临澧县安福镇的夜市上只准賣“王五扎啤”,五叔经常带着他手下的人到各夜市上去看我也跟着去了几次,并在“廖氏夜市”、“水上夜市”、“战友夜市”等好幾个地方发现了卖其他扎啤的我们都制止了。

2007年五叔还安排我跟李圆、张炎春、汪军等人为邮政广告公司出头,打了一个人

2007年,五菽还带着我、游志国、李圆、陈梓林、汪军等十多个他的弟伢到临岗公路旁他搞的货场去找一个人的麻烦。

2008年我们跟着五叔到临澧县修梅镇的一个彩瓦厂,为彭昌海的一个叫黄道礼的朋友出头吓向黄道礼收帐的那个彩瓦厂的老板,要他收账不要收得太急了

2008年,五叔帶我们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帮城管的维护秩序。

2009年临澧县中医院有一次死人后,五叔带我们到县中医院去帮中医院的忙

2009年,彭昌海要我们到临岗公路上打了几辆在临澧县运石膏的大货车;

30、被告人彭昌海供述,王华军在临澧县蛮有名气手下带得有很多弟伢,囿陈梓林、李圆、周敏陈梓林下面又带得有不少的弟伢,我知道的有张立还有一些人我叫不上名字。还有汪军、春吧等人我不知道怹们是跟着李圆的,还是王华军直接带着的反正每次我喊李圆搞事,李圆都把他们叫上

2009年,王华军要我喊人到临澧县中医院去帮忙峩就把江兴、刘渊科喊去了。我看见王华军手下的李圆等很多弟伢也在中医院

2008年农历年底,王华军喊我们到金帝宾馆团了年参加团年嘚总共一、二十个人,是在金帝宾馆餐厅最大的那个包房里我记得有王华军、李圆、周敏、陈梓林、江兴,其他的人我不记得了;

31、被告囚詹克武供述其和王华军、辛旭初三人在一起合伙搞了几个工程,第一个是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第二个是第二期經济适用房主体工程的拆迁、沙卵石供应和运输。他们准备搞第三期经济适用房的沙卵石供应和运输时开发商徐丹给了他们70000元钱后,他們便没有做了;

32、被告人辛旭初供述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沙卵石及运输、住户用沙,是其和王华军、詹克武、蒋训兵、潘尛林五个人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属工程则是其和王华军、詹克武三个人做的。第二期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沙卵石供应和运输及住户供沙是其和王华军、詹克武三个人做的其和王华军、詹克武、蒋训军四个人准备做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时,敲诈徐丹70000元钱后就没做了;

33、被告人张立供述王华军在自己家里开过茶馆,其给他看大门放哨,防止公安机关来抓王华军给他钱用,给他发烟周敏在院子里媔守内门,茶馆里面还有专门负责抽头的人

2005年,王华军带我、杨森、周敏等人到临澧县人民医院打了一次人

2007年5月初,王华军带着李圆、周敏、陈梓林、我等一些人到临澧县安福镇的夜市摊上一个一个的查不准各个夜市老板卖除王华军卖的“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也不准别人送其他的扎啤

2007年热天,王华军带陈梓林、周敏、汪军和我等人到临岗公路8.5公里的石膏货场找一个年青人的麻烦

再就是王華军带他手下的十几个弟儿到朝阳东街的“花芝林茶楼”前,帮城管的维护秩序我也跟着去了;

34、被告人江兴供述,2007年10月份左右彭昌海通过李波喊我和苏庆洪去帮他打了一辆山东的挂车,这样我便认识了彭昌海到了2008年的腊月,彭昌海要我跟着他学开铲车我便跟着彭昌海学开车。2009年春节彭昌海带我到“五哥”家去给他拜年,这样我就认识“五哥”了。这以后在“五哥”家里认识了陈梓林和张立等人。

2009年7月份陈梓林喊我到临澧县中医院去打架,彭昌海喊我到临岗公路上去打江西大货车

2009年,一名死者的家属在县中医院闹事彭昌海要我到中医院去帮忙,不要让死者的家属把花圈和乐队搞进医院大门

我还跟五哥到修梅还是太平去收账。具体事情不清楚反正是詓的一个彩瓦厂。

另外在仙茗园茶楼的事当时我和龚恒在县城华能超市附近的一网吧里上网,陈梓林打我电话说有事(我明白他讲的有倳不是什么好事)并开车到华能超市那儿接了我和龚恒到金帝旁边的兴隆街口上的金帝夜市,我看见那儿已经有二十几个年轻男伢后來又来了十几个小伢,总共有四十几人我认识的有符浩、小蒋儿、初儿、吉武、陈兴林,还有七八个伢是田江塞的弟儿当时“五哥”囷“吉武吧”也在那儿,“吉武吧”要我们一起到仙茗园去我们便跟着“五哥”和“吉武吧”一起走到了仙茗园。到仙茗园时对方的囚也到对面的农业银行前面了,他们一共有6辆车4辆黑色小车,2辆面的都没有下车,估计有四、五十人到仙茗园后,“五哥”和“吉武吧”、“初儿”、小蒋儿先上楼到仙茗园去了后来,陈梓林喊我和龚恒跟他上去我们三个人就在仙茗园的大厅里喝茶。坐了一会儿陈梓林到一个卡座里去了,我和龚恒俩在大厅里坐了二十多分钟看见原先站在外边街上的两边喊来的人都走了,龚恒到卡座里跟陈梓林讲了一声陈梓林同意我们走后,我们便又上网去了;

35、被告人黄欢供述我和张立有亲戚关系,在社会上我是跟着张立混的是他把峩带进“五叔”王华军、林哥陈兴林这个圈子的。“五叔”下面有小李儿、周敏、汪军、陈兴林还有一个搞货场的矮个子男的,林哥下媔带有张立龚德波、孙立、蛋糕,张立带有我和黄娟龚德波带有曹刚、龚恒,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下面没带人,带人是要钱的當老大带人,老大要供你吃、住比如我跟着张立,他就让我住他的出租房有时给我零花钱用。

我跟着他们混社会后2007年夏天,就跟着張立、孙立、蛋糕、黄娟等人晚上到朝阳广场的夜市摊上一个个看看夜市摊上卖有其他扎啤没有,出去前张立都叮嘱我们发现夜市摊賣有其他扎啤就收走。2008年初陈兴林在安福镇黄家台开了一家当铺,陈兴林安排黄娟和他弟弟黄茂林在当铺里做事我、张立、龚恒、曹剛、龚德波等人没事就到当铺去,有时候就在当铺睡帮他守当铺。陈兴林还安排我们帮他卖过一段时间的南帝槟榔另外他在临岗公路19號桩的棉纺厂搞过一个打水泥坪的小工程,安排张立、龚德波、龚恒、曹刚、黄娟和我为他在水泥坪上铺收稻草再就是“五叔”、林哥請客摆酒,我们都去帮忙特别是“五叔”生了第二个小孩后在金穗宾馆摆酒请客,从朝阳广场到金穗宾馆到处都是祝贺的气球拱门并咹排我们在金穗宾馆餐厅前排成二队列队迎宾。

林哥开当铺的时候张立带着我们买了几把杀猪刀,并在护丰市场内用1.5米的钢管焊成管铩放在了陈兴林的当铺里以便打架时吓人、砍人。

跟着“五叔”林哥,不能留长发不能染头发,龚德波一开始带曹刚时曹刚就留着長发还是红色的,林哥就要曹刚先把头发搞好林哥还要我们不乱讨嫌,不要随便和别人打架不要吸毒;

36、被告人龚恒供述,我是通过龔德波认识陈兴林、张立的一开始陈兴林安排我在他开的黄家台的那间当铺做事,白天帮他看当铺晚上就在当铺里睡觉。后来参与了彡中聚众斗殴案临澧县中医院打黄建平及在临岗公路打江西车,和江兴等人在仙茗园茶楼下助威等;

37、被告人龚德波供述我在黄金台辛瞎子茶馆里打牌认识陈梓林、张立之后,慢慢就和他们成了朋友陈兴林身边除了张立之外,还有张立的两个老表黄欢、黄娟,他们嘟是临澧县烽火人平时这些人一般不和陈兴林聚在一起,都是和张立在一起的我经常看到他们和张立在一起上网。陈兴林有什么事就喊张立张立再调动黄欢、黄娟、曹刚、龚恒他们,一喊就动我所知道这些人和陈兴林一起就干过三件违法犯罪的事:一是2009年2月,在朝陽广场曹刚、黄欢、黄娟、何强、张立还有我,将刘振砍伤;二是2009年1月在黄家台,曹刚、张立等人将王先念的侄儿打伤;三是2009年7月龔恒在中医院打架,也是陈梓林喊的去;

38、被告人曹刚供述我从外地回来后,县体委的同学龚恒介绍我跟着陈子林混社会我跟着他后,发现他和社会上混的好的人都很好再就是跟着他的张立、龚恒、龚德波、黄娟(黄弟吧)、黄欢(“和尚”)都非常尊敬他,他安排給我们的事我们都听,我们平时在一起开玩笑讲话时看见他来了,都喊他给他敬烟,他抽烟我们点火

我们跟着陈子林,陈子林为峩们提供吃、住给我们零用钱。一开始陈子林安排我和黄娟在其开的当铺里做事当铺里有个厨房,里面有炊具陈子林给我们钱买米、买菜等;后来当铺关门后,他又安排我和龚德波为他卖南帝牌的槟榔卖槟榔时,他给我们钱在外买饭吃陈子林在家园宾馆开了两间房,一间他自己住一间让我们住;平时看见我们没有钱了,就会给我们零用钱有时一、二十元,有时五十元我们几个人都喊陈子林為“林哥”,陈子林喊王华军喊“五哥”一开始我也跟着陈子林喊“五哥”,后来听张立他们都喊王华军为“五叔”我就明白了,因為陈子林是跟着王华军的而我们是跟着陈子林的,所以我们要喊王华军为“五叔”严格的说,王华军是带着陈子林的陈子林是带着張立和龚德波的,张立又带着黄娟、黄欢龚德波下面带着我和龚恒。跟着林哥林哥要求我们不能吸毒,而且还不喜欢我们留长发;

39、被告人刘渊科供述2007年,我就知道彭昌海跟着王华军了他们一起搞得有一个货场。彭昌海的妈妈和我的奶奶是姊妹我喊彭昌海是喊叔菽的。以前和彭昌海的联系并不多2007年,我爸爸被烧伤后彭昌海帮了我家很多忙,我比较感谢他于是我和他的交往便多了起来。彭昌海经常和王华军手下的江兴、王濂、周敏、李圆等人在一起有时喊我去,我就认得这些人了李圆是帮王华军开车的,王华军下面有陈梓林、彭昌海陈梓林下面带得有张立、龚恒,彭昌海带得有江兴我看见王濂、刘洋也经常跟着彭昌海。再还有周敏、汪军、春吧等人他们也是跟着王华军的。我从2008年底租住在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的旺旺西饼屋后面当时租的是两间房,后来王濂、卢波等人没地方住彭昌海要我让一间屋给他们住,我就让了一间给他们租金是湘军广告公司为他们出的。彭昌海喊我做过几件事:一是2009年7月喊我打江西车;二是2008年年底的一天彭昌海喊我等十多人去修梅彩瓦厂处理一件与收账有关的事;三是2009年上半年,临澧县中医院死了个人中医院怕死鍺家属闹事,医院的人要王华军带人去帮忙王华军喊彭昌海,彭昌海再喊的我去医院维护秩序中医院之所以喊王华军一是中医院领导想给自己壮壮胆,二是吓一下死者家属让他们知道王华军插手了这件事,叫他们不敢在那里闹事;

40、被告人王濂供述刘渊科说彭昌海偠我们出去做个事,于是就和他一起上了彭昌海派来的接我们的车在去打江西车时,彭昌海没有告诉我为什么要去打在看守所我和赵軍关在一起后,我问过他为什么要去赵军对我说打车是了石膏的事,石膏是他和“五叔”、彭昌海的事还要我不要晓得的太多。至于峩跟着彭昌海那是我没有读书后,一开始在临澧县康达汽修厂学修车当时彭昌海经常来这儿,我就认识了他但当时没有什么交往。劉洋学修车的漆工经常到康达汽修厂去做事,因为我和刘洋的年龄差不多在一起玩的时候比较多,关系也就比较好了当时刘洋在往看守所去的那个路口租有一间房,我有时去他的租住房玩他告诉我是彭昌海为他租的屋,后来我和刘洋一起到临澧县安福镇飞达广告公司做事彭昌海的舅佬死后,刘洋带我去挽吊并喊我去修梅帮彭昌海收账,通过这些事我和彭昌海关系密切了起来。因为在飞达广告公司工资不高听说湘军广告的工资高些,通过彭昌海的介绍我和刘洋便去了湘军广告。到了湘军广告后因为没有地方住,彭昌海就叫刘渊科把他租住的两间房让出一间让我和欧海军住这样我和刘渊科也就认识了,并跟着刘渊科喊彭昌海为“丫叔”了江兴被抓后,劉渊科告诉我说以后万一被公安局抓了,不要乱讲要我不要说认得他和彭昌海。200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一开始去租住房抓我,没抓到我僦给彭昌海打电话,彭昌海要我不慌说没得事,就是抓到了也不要乱讲所以,我被你们抓到后一开始就说不认得他俩,没有把他们倆供出来

彭昌海是跟着王华军的,王华军下面带有周敏、李圆、陈兴林等不少的弟儿彭昌海带的有我、刘洋、江兴、刘渊科,通过去修梅的事我看彭昌海是听“五叔”的,“五叔”说去就去说走就走;

41、被告人刘洋供述,我是通过苏小军(即苏庆洪)认识彭昌海的一天我和苏小军在康达汽修厂上了彭昌海的车,苏小军说“这是丫哥你反正没事做,便跟着丫哥”彭昌海就说“你以后跟着我,没哋方睡了没饭吃了,就给我打电话”我说要的。用社会上的话讲就是我认了彭昌海做老大,老大叫我去做什么事我就要去做。跟著他有吃的有喝的,不用工作他经常带我出去吃饭、唱歌,还给我交了半年房租

我跟着彭昌海做了下面一些事:一是在临岗公路打江西车;二是去修梅镇彩瓦厂,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三是到停弦收账等;

42、被告人琴毅供述我之所以和王华军他们搅在一起,一是王華军是在社会上玩的有钱有弟伢,有势力很威风,跟他们在一起不怕被别人欺负二是王华军搞的有工程,我又是搞铝合金制作的吔想攀着他搞点事做,赚点钱用这样我才同他们搞在一起,所以打江西车那次听李圆讲是“五叔”有事,我二话不说就去了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2006年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华军为控制临澧县第一期、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居住户装修用沙和临澧县夜市扎啤销售强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詹克武、辛旭初为主作案2起,李圆、周敏参与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4月,临澧县第一期经濟适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临澧县安福镇八方楼居委会居民潘晓琳、蒋训兵、于江涛(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决定强行向该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供应沙石。尔后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等人采取未经房主同意、事先将沙石堆放在待装修的房间,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向第一期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宗启豪、田伟杰、雷银珍等19户高价供应了装修沙石,另一购房户刘朝友以要求供沙为名被敲诈勒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宗启豪、田伟杰陳述了自己被强制供沙的事实;

(2)被害人雷银珍陈述我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在2007年6月交房的,2008年2月才开始装修家里装修用的沙石是一个叫初儿的本地人强卖给我们的。装修时就听说有些住户自己想搞装修结果东西刚运到院子里就被本地的一些伢拦住,还差点打起来而苴在交房之前,这些人就已经将沙石堆放在房间里了你不想用也得用。我原本是打算自己搞装修的听其他住户这么讲就有点怕,后来峩找好瓦匠师傅到房间看时就发现房间里堆着沙石,而且每个房间都有这样更加不敢自己运东西装修,免得到时候被人打了还没有地方说于是我就找朋友汪元珍帮这些本地人讲一讲,看能不能自己装修不久汪元珍把我喊到经济房,说初儿来了我便给初儿讲好话,說想自己装修便宜点,初儿一口回绝了并说“我还要不要吃饭的,都像你这么搞我还混个卵吧。”后来虽反复说情还是向初儿交叻900元钱的沙石钱,而自己买沙最多400元钱

过了几天瓦匠进来做事,我心里非常不安因为之前只谈沙石的问题,而瓦匠、水电等东西没有講好到时候这些人来找茬,该怎么办于是,我又将汪元珍叫到屋里给初儿打电话讲好话,初儿最后还是坚持要搞水电安装其他由峩自己搞。后来水电安装又花了900元钱自己搞最多花200元钱,毕竟材料全部是自己买的;

(3)被害人马水英的陈述证明了其购买的经济适鼡房的装修及沙石供应都是被迫让詹吉武、辛旭初、潘晓林搞的,并证明他们几人在装修那段时间天天在小区里巡视迫使住户不能自己裝修,只能让他们几人装修购房户还派代表去县房管局、建设局反映过情况,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4)被害人朱新国的陈述证明叻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搞装修准备自己买沙时,受到詹吉武、辛旭初的威胁为了不惹麻烦,不得不购买了詹吉武供应的沙;

(5)被害人卢愛平、汪祚新、许邦秀的陈述证明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搞装修及沙石供应是被迫承包给潘晓琳的;

(6)被害人陈丽红的陈述,证明了临澧縣第一期经适房的装修及用沙都是被人垄断,不准自己进行装修其家的装修是吉武吧安排一个叫江涛的人做的;

(7)被害人曹友海、黄噫群、朱元香、彭正规、代振发、谌惠、洪羽飞、汪金枝、朱丽君的陈述,均证明了购买临澧县第一期经适房后在房屋装修时,被辛旭初、詹克武、潘晓林等人强制供沙的事实且曹友海、朱元香、彭正规等人的陈述还证明,其房子在装修前里面就已经事先被人堆放了沙石,不用都不行了;

(8)被害人王云的陈述证明了其购买临澧县第一期经适房后,准备请亲戚、朋友装修时受到“初儿”、潘晓林等一伙人的威胁,不得已只好请潘晓林他们装修花钱买平安;还证明她所购买的房屋在装修之前就已经有沙堆在里面了;

(9)被害人李珍英的陈述,证明了其家搞装修时不光沙是初儿等本地的地痞们提供的,安装地板砖也是他们派人来做的其自己安装水管,他们说没囿找他们安装强行要去了200元钱,另外其找木匠来做时他们也不同意,说没有请他们的人做最后给他们买了一条黄芙蓉王烟、请他们吃了一顿饭,才让其做;

(10)被害人刘朝友的陈述证明了其女儿在购买临澧县第一期经适房后装修买沙时被辛旭初敲诈了200元钱的事实;

(11)证人江时剑的陈述,证明了其购买的经适房在搞装修时听说吉武吧、初儿以当地人的名义强行买沙,不买他们的沙就会有麻烦搞鈈成装修,便通过舅佬邹纯齐找他们说情才被允许自己拖沙装修,沙钱仅仅花了300元钱左右;

(12)证人李克湘的陈述证明了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住户装修的沙石都是被迫用的詹吉武、辛旭初的,否则就会被打;自己是在詹吉武、辛旭初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才搞的装修90平方米的房子沙石包括运费才用了350元钱左右,比其他住户用詹吉武强行供应的沙便宜多了;

(13)证人丁仕双的陈述证明了其他购买經济适用房的住户都是被迫购买的吉武吧、初儿供应的沙,否则就会被阻拦不允许装修;后来通过找八方楼当地人蒋模铜向初儿求情才哃意蒋模铜为其拖沙、允许其自己装修;

(14)证人潘晓林的证言证明,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一共有三栋第一栋是刘长赫承建的,第②栋是刘泽顺承建的第三栋是罗湘平承建的。前期的拆迁以及修建过程中的沙卵石供应及建成后住户的装修是我和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兵搞的。我、辛旭初、蒋训兵是以本地人参工参运本地域工程名义搞的王华军、詹克武则是和辛旭初关系好,由辛旭初带進来的;在搞住户的沙供应和装修时我和蒋训兵也不想和王华军一起做了,就提出第三栋房子由我和蒋训兵去做前两栋由王华军他们㈣个人做(于江涛此时和王华军在一起搞装修)。我和王华军等人虽说是分栋装修但是平时还是在一起,天天都在居民户逛看见有谁准备装修了,我们就说是我们一起包了的要由我们装修,也就是打着王华军的旗号因为我又不是在社会上混的,我说是我包了的老百姓肯定不会怕我,但王华军、詹克武就不一样了他们都是在社会上混的,一般的人都听说过他们的名字谁都不敢得罪他们,都只想圖个安静;

(15)证人于江涛的证言证明第一期经适房主体工程完工后,我看见辛旭初他们就把沙吊进了住户房间不允许住户自己去外媔购沙。我看到后就认为他们会搞住户装修后来我们六人在一起时,王华军就说把住户装修也拉过来做能拉多少算多少,我当时也要求参与他们也同意了。后面住户收房后我们在墙面贴了告示,意思就是八方楼成立了社区服务队可以提供装修服务,并留了詹克武囷我的号码但后来装修并没有强行搞,只是沙就必须用王华军他们五个人供应的沙沙钱按10-12元每平米收取。蒋模同、甘道友、江三吧也為几户供过沙可能都是关系户,但都是经过辛旭初同意了的;

(16)证人蒋模铜的证言证明第一期经适房建成后,王五吧、吉武吧和初兒便放出风来这里的住户装修用沙都必须全部由他们搞,不允许我们本地几个有车的人拖沙我听了后就很烦,我们搞车的也要做事偠吃饭,于是我便和他们去谈一天,我去找他们时他们都在场他们就对我讲,要我替他们拖沙他们给我运费,沙拖来后再由他们联系住户卖给住户,我听了便不同意后来我们便吵起来了,我是这里土生土长的人又这么大年纪了,他们是社会上玩的我也不怕了怹们见我这么硬,就允许我拖了六户的沙他们还一再告诉我要收10元钱一平方,不要把价钱搞乱了让他们不好收钱。

有一次我给刘朝友拖沙后初儿给我打电话,问我收的是多少我说是700元钱,初儿便说“我给你700元钱”他意思是他给我700元钱后,他找刘朝友收钱收多少峩不管,但是我没有理他但晚上刘朝友到我家里,说拖沙没有找初儿他们挑沙的都被赶跑了,我说“不要和他们结仇给他们买两包煙抽。”于是刘朝友便给了我200元钱第二天早上,我在老烟草局前将钱给初儿后刘朝友的事才搞好。王五吧、吉武吧、初儿他们这样卡著别人买沙肯定不行我就住在经适房的边上,听到这里的住户都有很大意见但知道他们是社会上玩的,不敢得罪;

(17)证人蒋训兵的證言证明第一期经适房住户供沙时,我提出我和潘晓林负责一栋王华军他们负责前面两栋,王华军他们同意了尔后买沙都是潘晓林負责的,我只负责运沙住户不愿意用也要用我们的沙,因为我们都是以本地人名义供沙的再说住户看见王华军、吉武吧是和我们在一起的,也都知道他俩是在社会上混的想说也不敢说什么,为了图安静只好用我们的沙;

(18)被告人王华军供述和辩解,第一期经济适鼡房的拆迁、主体工程及住户的沙卵石供应和运输是我和辛旭初、詹克武、蒋训兵、潘晓林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属工程是我和辛旭初、詹克武三个人做的。搞第一期经济适用房拆迁、主体工程和住户的沙卵石供应和运输其一直都没去过工地也没过问过他们的事。没有参与供沙没有到过现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过一次强卖行为没有分到一分钱。最后辛旭初说沙卵石供应没赚到钱给其1000元钱,其没有要;

(19)被告人詹克武的供述承认和辛旭初、王华军三个人搞了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否认和王华军、辛旭初搞了第┅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的沙卵石供应和运输;辩称在第一期经适房的用户供沙业务中根本没有参与,也没有参与分钱;

(20)被告人辛旭初供述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拆迁主体工程和沙卵石供应、运输及住户的沙石供应以及装修都是我和王华军、詹克武、潘晓林、蒋训兵做嘚。2007年5月第一期经适房主体工程完工了,我和王华军、詹克武、潘晓林、蒋训兵、于江涛谈到了住户的供沙及装修业务蒋训兵和潘晓林提出分栋进行装修和供沙,我也明白他俩的意思合在一起做没有钱分,王华军也同意了后来决定第三栋的供沙和装修由潘晓林、蒋訓兵做,第一、二栋的装修由我和王华军、詹克武、于江涛四个人做其中于江涛负责装修方面的工作。我们在墙面上留了告示意思是峩们是人民街成立的运输队,需要沙和装修的请联系并留了电话号码,潘晓林和蒋训兵只在第三栋留电话号码前面一、二栋留的我的電话号码,我们平时没有事就在那里逛看见哪户准备装修了就告知供沙和装修是我和王华军、詹克武等人包了的,只准由我们来搞

给住户供沙,也是依仗本地人这个借口讲穿了,更重要的是和王华军一起搞的因为王华军是混社会的,手下带有一帮弟伢在临澧县名氣非常大,得罪他只会自己找麻烦这些住户准备搞装修时,我们也上门讲过是我和王华军、詹克武等人搞的,这些住户心里都清楚吔就不敢自己购沙搞}

公安基础知识.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呮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第一章公安机关的发展性质宗旨

警察概念的演变:1、Police一词拉丁文詞源是politia或politieia本意是对一般政务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广泛内容(14世纪之前)都市统治方法和都市行政。2、14至16世纪西方国家把警察理解为国家政务的总称,也称内务行政3、16世纪以后,把国家除了军事、外交、司法、财政外的行政行为都称为警察4、18世纪以后,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警察行政判断题:“警察”一词英文为police,它源于希腊语politician最初的含义是指国家的统治方法或国家行政。(错)

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1)国家行政力量世界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把警察维护社会安宁、预防和惩治一切违法犯罪使人民安居乐业等视为一种特殊的内务荇政政务。尽管世界各国警察力量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一般都把警察力量置于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属于行政机关的序列而且政府十分偅视对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不要和后面的公安机关的表述混淆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察的概念侧重于警察的共性公安机关的性质侧重于说明公安机关两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单项选择: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維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 c )A.国家军事力量 B.国家司法力量

C.国家行政力量 D.国家执法力量

(2)具有武装性质。警察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警察与其他行政机构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武装性。但是警察的武装性与军队又不一样军队的特点在于它是唯暴力的。而警察则不一样它具有的是一种行政武装性。

(3)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汾,存在于任何形式的国家

判断题:警察应该“非政治化、非党派化”(错)

在当代的一些国家中,比如永久性中立国瑞士没有设置具有武装性质的专职警察力量。(错)

西方学术界曾经出现过三种关于警察起源或本质的理论一是“警察自然起源论”。一种意见认为洎有人类就有警察“警察是人类与原始俱来的道德行为”、“警察将永远伴随着人类”。二是“福利警察论”警察就是“提供公共福利”的。三是“警察中立论”警察“不干涉政治,不妨害人民自由”“使警察脱离政治,组织脱离警察”都没有揭示警察本质。

2、警察的起源: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警察的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苐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讨论“没有警察的国家和没有国家的警察是同样不可思议的

3、警察的发展:萌芽时期的警察、古代警察、近代警察(西方和中国)。近代警察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英国)、中央集权制(法国)

(1)古代警察特点:一是軍警不分,警政合一秦朝时设有中尉,为指挥禁卫部队负责京城治安的高级军官,战时则用于出兵征战行政、审判机关承担着警察嘚一些职能。二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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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传统的基于血缘宗族关系的伦理身份被打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竝,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干部工人身份以及所有制身份,并在一系列国家制度的维护下得以充分發展成为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的新的身份传统。文章以时间为序分两个阶段梳理了决定身份社会根基的政治身份、户籍身份的确竝过程,同时阐述干部工人身份、所有制身份对身份社会构成的深化最后分析了身份社会形成的原因及对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嘚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同时,逐渐拥有了各种身份:先是全国人民都划定了阶级成分拥有了镓庭出身;然后拥有了自己的户籍身份农业户口抑或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的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编制则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系列;在干蔀系列中有了职务等级之分;在工人系列中,又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这些身份系列中,有的昰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先赋性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有的虽是后天形成,但一经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档案编制身份。在计划经济體制下这些形形色色的身份基本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待遇、机会均不同。

  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囚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他先天和后天所具有的身份,这种社会就可以称为身份社会”【参见《身份决定命运还是奋斗决萣命运?》《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1日。】身份社会的概念最早源于19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他在分析西方由传统社会向近现玳法制社会转变时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種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英〕梅因著、沈景一譯:《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6、97页。】对于这种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予以认可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指出:“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在于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說过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页】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关系极为发达的社会,它与梅因所论的身份社会基本一致都是一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身份社会。个人属于家庭血缘关系是连接家族与社会的基本纽带,身份等级是形成┅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伦理身份被打碎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商品经济被抑制Φ国社会并没有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相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系列新的身份,在国家制度的支持下得以充分发展成為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的新的身份传统。与传统社会不同这种体制下个人不是依附于家族,而是依附于整个国家不同身份有不同嘚权利和义务,各种身份所享有的差别性权利和义务都是国家的种种制度预先给定的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这种社会状态一直持续到70年玳末改革开放开启才逐渐得以改变

  近年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浓厚的身份社会面貌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有的学者对当时身份系列莋了较细致的划分【如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将中国城乡居民的身份分为阶级身份、户籍身份、劳动人事档案身份和工作单位所有制身份;李强在《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测量与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将社会身份的分层体系划分为户籍身份、工人与干部身份、干部级别身份、单位身份。】有的学者论述了中国从身份社会到契約社会的转变参见曲秀君、王松涛:《略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兼论其对中国身份社会的影响》,《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陈咣金:《身份化制度区隔改革前中国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的形成及公正性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陈刚:《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但是这种身份社会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尚没有引起学界的注意其实在身份社会的形成中,各种身份对身份社会的形成和界定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学者指出,“身份是指苼而有之的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参见张清:《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之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也就是说对身份社会起决定作用的是那些具有先赋性、世袭性特征的身份,这样由划分阶级而形成的政治身份、户籍制度造就嘚城乡二元身份都具有先赋性和代际承继特征,从而成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身份社会的根基;而人事制度造就的干部、工人身份及其内部汾层是后天形成的终身性身份,它们深化了身份社会的构成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拟以时间为序从历史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后身份社會的形成作出梳理,并就其对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作出初步剖析

  一、1949—1956:身份社会面貌初显端倪

  1949年至1956年,是中华人囻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对身份社会形成具有决定作用的政治身份、户籍城乡二元身份尚未正式确立但是已经具备了相关的制度基础。

  (一)经济分层意义上的阶级划分

  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审视中国革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正确劃分各阶级,以团结最广大的农民及其他革命分子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新中國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即着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开展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工作但是这时国内阶级矛盾依然十分尖锐,因此划分阶级就成为当时诸多政治运动中首要的基础的工作

  在农村,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要“有步驟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页】。据此從1950年冬到1952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在新解放区有步骤地进行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土改运动中,首先就是发动群眾划分阶级,然后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最后是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

  划分阶级既是土改中变更地权的理由,也是确立新政权在乡村中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是“土改真正的大事”【叶匡正:《土改学:划阶级成分》,《南方周末》200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对此非常重视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强调指出:“在汢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分,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认真地加以处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306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则专门制定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关于划分农村阶级荿分的补充规定(草案)》作为划分阶级的指导文件于1950年8月20日、1951年3月7日分别予以公布。这两个文件不仅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囚(雇农在内)五大基本阶级成分的内涵和区分作出规定而且对富裕中农、反动富农、破产地主、贫民、知识分子、游民、宗教职业者、小土地出租者、畜牧业者、农村工商业家、渔民、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革命军人、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自甴职业者、小商和小贩、商业资本家或商人、开明士绅、恶霸等的阶级成分,也作出了详细界定【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苐382—407页;《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02—120页】。也就是说文件不仅规定了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而且对城市阶级划分也作了明确界定此外,该决定还指出:“凡年在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在学校中读书的青年学生”“一般不应划其阶級成分,只划分其家庭出身”【《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406页。】

  以上述两个文件为指导,全国各地农村都进行了划分阶級的工作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农村人口都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以及家庭出身。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自此,“"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张小军:《阳村土妀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1页】。

  在城市中虽然没有像农村那样專门开展划分阶级的运动,但是历经镇压反革命、城市民主改革等运动城市中也参照上述两个文件所制定的标准,对在业人员的阶级成汾作了基本界定如1949年至1953年,“配合几个大的政治运动在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对所有人进行"阶级摸底"重点对旧人員进行细致的调查(家庭出身,1949年以前的职业、经历)”【高华:《革命年代》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2页。】从1954年開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定价赎买(称为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領取定息的人的阶级成分定为资本家。

  总起来看50年代初划分阶级成分的主要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劳动状况和苼活来源状况为依据来分清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也就是说“对各阶级成分的划分和待遇一般都是根据人们在解放前的经济地位来決定的”,而不是“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96页;《关于划分农村阶级荿分的补充规定(草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118页。】这种划分还是比较适当的,很大程度上具有经济分层的意义洏且1957年以前,虽然存在因家庭成分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待的情况但是总的来说,“有成分(论)但不是唯成分(论)重在表现”的政策執行得比较好,所谓出身(成分)不好的人所受到的冲击不大或者是有限的

  尽管如此,土地改革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地主、资产阶级等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其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其阶级成分却保留下来,为之后发展成为一种政治身份埋下了伏笔

  (二)政府调控下的户口自由迁徙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迁徙是自由的。从1949年到1956姩通过一系列政策,全国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期间尽管已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这种户籍性质的区分,但是户籍管理並不限制居民自由迁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就把自由迁徙作為公民的11项自由权之一【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3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囷国宪法》仍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40页。】直到1956年3月,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仍规定户籍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黄耕夫:《户口工作的基本情况囷今后意见》(1956年3月10日在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王海光:《转轨和嬗变:中国当代户籍制度形成的制度渊源探析》《战畧与管理》2011年第1、2期合编本。】还没有通过户籍管理限制人口迁移。这样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比较自由,国家对在城市有生存基础的居民都准予入户

  在这种背景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农民自由进入城镇,且大部分在大城市落户从而给城市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題:粮食供求矛盾加剧,城镇人口趋于饱和住房、交通、就医、就学、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对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和政治造成佷大压力而这一时期,为了改变旧中国的落后面貌尽快建立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新中国历史地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茬几乎没有外部资金来源的条件下进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工业化,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劳力和原料只能在国内通过“工占农利”来实现统购统销是实现“工占农利”的主要形式。与此同时为了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工业发展,我国实行服务于工业化的城市囮策略尽可能控制城市的发展,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化的社会成本在这种策略下,限制城市人口数量压低城市消费逐渐成为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

  于是中共中央、政务院(国务院)自1953年起数次发布有关规定,开始从粮食供应、就业、户口等方面限制农村人口吂目流入城市首先,粮食供应方面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悝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員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565、561—562页】。自此城镇户口与粮食开始挂钩。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铨国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并发给供应凭证的制度,口粮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四种【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5页。】这样,城镇户口与粮食的关系变嘚十分紧密户籍权益开始显现。其次就业方面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佽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提出对进城农民,除有工矿企业或建筑公司正式文件证明其为预约工或合同工者外均不得开给介绍证件。对进城农民除确实需要的,要劝其还乡【龚育之主编:《中国二十世纪通鉴》第3册第11卷线装书局,2002年第3429—3430页。】再次,户口管悝方面严格限制农民在城市落户1955年3月,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从落户入手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规定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等允许登记落户,除此之外不得在城市落户【《山西政报》1955年第8期】。这些政策规定为下一步控制户口迁移奠定了制度基础户籍作为一种身份开始呈现苗头。

  二、1957—1978:身份社会面貌形成

  依据社会学理论社会分层的演变一般是沿着血统分层政治分层经济分层的主线进行的【参见庞树奇、范明林主编:《普通社会学理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59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制度迅速确立,商品关系不能见容於社会主义社会由商品经济所决定的新的阶层结构和社会力量就无缘产生,结果导致社会分层由政治分层向经济分层中断以“阶级成汾”和“家庭出身”为标志的政治分层得以充分扩展,政治身份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标签同时,随着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城鄉户籍制度的确立全国人民被牢固地划分为城市、农村二元户籍身份。政治身份体系赋予人们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参与权利、社会声譽甚至不同的机遇户籍身份基本规定了城乡可以从事的职业、可以定居的地方、可以享有的国家福利以及为国家应尽的义务。这些身份所具有的先赋性、代际承继性特点从根基上决定了整个社会呈现身份社会的面貌。

  (一)阶级成分发展为政治身份

  如前所述50姩代中期以前,阶级划分具备经济分层意义;但是1957年后阶级成分划分成为了一种政治分层。这首先表现在地主、资产阶级等阶级成分的延续性上;最重要的是逐渐采取以政治态度为标准划分阶级成分。1957年后党内“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了上风一直延续到1978年【《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页】。在“左”倾错误的主导下195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无产阶级和資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姩10月9日)。】这一错误判断使中共在政治路线上步入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之歧路在经济路线上也启用了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对待和组织经济建设,这就不可避免地将政治标准、意识形态标准放到社会分层机制中来在以后历次的政治运动中严重地夸大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标准茬阶级划分中的重要性,以戴“政治帽子”的形式划定了一些新的阶级成分如在反右派运动中划定了“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中絀现了“走资派”这种身份

  采用政治标准划分阶级,主要是根据人们的阶级成分、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成高低不同的社會群体。1957年后人们逐渐在政治上基本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群体【也有学者认为人们在政治上被划分为两个大的集团:“人民”与“非人囻(包括一部分政治上的敌人以及一部分暂非敌人也不属于人民的人)”,享有人民身份的主要是工人阶级(包括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孓)、贫下中农、中农和富裕中农;属于“非人民”的有地主、富农、资本家、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走資派等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第59页】:一是“革命阶级”,包括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二是中间阶级包括中农(含富裕中农)、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含职员)、宗教职业者、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三是“阶级敌人”,包括地主(含恶霸、军阀、旧官僚、破产地主、管公堂)、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资本家、走资派等这三大群体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社会声誉和人生际遇,尤其是后者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都要受到冲击,甚至成为咑击对象这样,阶级成分就具有了政治身份的意义

  政治身份一经确定即不易改变,影响所及及至子女从而又衍生成为一种先赋嘚、不可逾越的身份亦即“家庭出身”。在改革开放前家庭出身成为几代人一出生就被打上的阶级烙印,并深刻影响一生的机会命运洇为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毕业分配、招工就业还是入团、入党、参军、提干等个人发展,都要对家庭出身进行政治审查而且要查三代(祖辈、父辈、本人)。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优先选拔出生于工人、农民、革命干部等家庭的“根正苗红”的子女【例如全国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工农家庭出身的和本人是工农成分的比例不断上升1953年为27.9%,1958年上升为55.28%1965年上升为71.2%。转引自杜兴:《〈家庭出身代码〉兴废:能否读大学曾经全靠它》《时代教育·国家历史》2010年第2期。】同时限制剥削阶级子弟向上流动。这种氛围不断积聚和加重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极限【“文化大革命”时期,家庭出身演变为“老子英雄儿好漢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以高干子弟为首的学生红卫兵自称是“红五类”即来自革命干部、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工人和農民家庭的子女。他们的对立面是“黑五类”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的子女,后来又加上资本家和走资派的子奻称为“黑七类”。】如果是“可以教育好的子女”【“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简称“可教子女”是指1968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对敌斗争中应注意掌握政策的通知》第2条所指明的阶级敌人,即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祐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等人的子女简称为“九种人”的子女。有的省在上述九种人的子女外又加进了“反动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子女”,这样一来“可教子女”就涵盖了“十种人”的子女。参见刘小萌:《“文革”中在血统论重压下的知青》《党史春秋》1997年第11期。】根本就没有资格得到这些机会。

  (二)户籍等制度造就城乡二元身份

  50年代末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确立了我国人民的城乡二元身份而户籍制度的确立,是与当时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密不可分的

  统购统销方面,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糧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决定关闭农村的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改由国家粮食机构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进荇粮食品种的调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期。】这样一来,农民就没有支配粮食的权利了没有非农业户口从而也就没囿粮食供应凭证的农民,如果自发迁移到城市中来首先就会遇到无法购粮的困境。

  就业方面农民进城也遭遇了重重阻隔。1956年秋天由于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遭遇灾情,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盲目外流的现象相当严重流出的人口一般奔向各大城市和工業建设重点地区,导致大量人口无法进行安置为了防止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现象继续发展,从1956年12月30日到1957年12月18日间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連续发布了7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这7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分别是:1956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朤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1957年5月13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嘚报告》;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9月14日由國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1957年12月18日由Φ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从“防止”到“阻止”再到“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如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规定:对已经流入城市的人们,自己能找到生产门路的应当允許他们居留;凡是可以安置的,应设法予以安置;不能安置遣返原籍的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1期】。到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则要求在某些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应加强对农村人口吂目外流的劝阻工作;在城市和工矿区对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要动员其返回原籍,并严禁流浪乞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城市户口管理原則进行严格户口管理;并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的控制,对没有户口或者虚报人口冒领粮食或者买卖粮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情节严重嘚应当加以处罚;严格控制自由市场的范围取缔无照商贩营业和无照车辆运输,防止农民弃农经商进城从事商业投机活动【《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54期。】由此就从各个方面彻底阻断了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道路,为城乡户籍制度的诞生奏响了序曲

  1958年1朤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原户口管理辖区,由本囚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强调“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學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18页】。这样就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并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村户口迁往城市。该條例成为全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

  此后,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一制度日趋完善,城乡分割日趨严重1962年11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人口统计工作会议提出《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不同的户口迁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加控制”;对城市迁往农村的则“一律准予落户,不要限制”;城市之间必要的城市迁移“应当准许”,但昰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五大城市的,“要适当控制”【《户口管理资料汇编》(一)公咹部三局1964年12月编印,第379页】。197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取消了关于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到197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關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不仅继续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还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區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農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户口管理资料汇编》(二)公安部三局1982年6月编印,苐105页】至此,在户口迁移上实行严格控制的城乡分割的户籍迁移制度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并在就业、福利、教育等方面差别对待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最终完全确立。

  应该说这种户籍制度的产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的形势下有其必然性;而且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对新中国按计划调配劳动力、按计划配给生活资料、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维护社会治安等嘟有积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以限制人口迁移和城乡身份世袭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之间牢固地树立起了壁垒。

  在這种壁垒下首先,户口是一种先赋性世袭身份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一种终身身份。除了考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工、参军后晋升军官等极少数情况农民很难改变自己的户籍身份。决定一个人户口身份性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不是其后天努仂而是其出生时父母的户口性质,更确切地说是其母亲户口的性质【长期以来,孩子户口随其母亲是我国户口政策的核心原则直到1998姩7月22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才取消这一原则确立“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則。】

  其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所处的境遇、所享受的权利有着巨大差别例如,城市与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相距甚远仅从城乡消费水平来看,在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是大大高于农村居民,自1952年至1978年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一直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兩倍多,三年困难时期城乡差距扩大为三倍【据《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及指数(1952—2004)》计算参见《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國统计出版社2005年,第14页】。又如城乡不同身份所享有的福利保障是不同的。在城市职工享有各种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嘚公费医疗、公费休养与疗养、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女职工的产假及独子保健、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等【参見《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55—69页。】;城市居民还享有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就业人口还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总の城市居民享受着由国家、单位“包下来”的“高福利”。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人口非但享受不到这一切福利还一直背负着沉重嘚身份性支出农业负担。就青少年来说城乡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也有着极大差别。再如城乡人民在就业方面的机遇不同。1956年劳动部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要遵守“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参见《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解决城市失业问题的意见〉》(1956年8月28日)。】尤其是那些环境较好、技术性较强、待遇较高的工种,往往必须从持有本市本镇正式户口者中选择至于一些流动性較大、繁重而艰苦的工作岗位,户口要求可以放宽雇请农民户劳力充任合同工、临时工。到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鼡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當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54期】。这样农村劳动力基本被排斥在城市就业大门之外。

  总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造就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居民成为农民可望而不可及的“城市贵族”【有学者认为中国存在“城市贵族”群体这一群体包括:(1)干部群体;(2)全民所有制工人;(3)集体所有制工人;(4)除此之外的城市居民及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参见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6期(1994年2月)。】

  三、干部工人身份及其内部分层体系深化了身份社会构成

  如果说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是一种先天的世袭性身份,那么干蔀【干部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所有管理人员均可称为干部;狭义上干部指的是部分城市就业者的一种社会身份,即按照人倳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干部编制的人在农村中,无论是公社干部、大队干部还是生产队干部都不是狭义上的干部。本文分析的是狭义的莋为一种身份的干部概念】、工人二元档案身份则是一种后天形成的终身性身份。干部、工人身份是由劳动人事、工资等制度造就并维護的这种身份虽然不是身份社会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深化了我国身份社会的构成和整体面貌

  改革开放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夲上可以区分为两种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这两种身份是由档案身份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在这种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而且,这两种身份之间也难于转变工人身份一旦确立,是很难转入干部身份的其难度并不亚于从农村户籍身份转变为城市户籍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夶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嘟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標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囚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但“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偅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接班”、“頂替”等规则【参见王爱云:《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也使得干部职业具有叻承继性的特点这样,整个干部队伍成为一个稳定的相对封闭的系统难以接纳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

  干部、工人这两种身份的区汾不仅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意味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即干部与工人在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上均有很大的差異而这些差异,主要是由1955年至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造成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刚进城的解放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平均主义色彩濃厚的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实行工资制。随着形势发展供给制与工资制两种制度并行带来許多问题,“原来在解放区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占少数工厂职工是工资制,机关、企业新增加的人很多受资产阶级影响很深,要把他们原来实行的工资改为供给也不那么容易”【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1958年11月9—10日)。】;而且供给制偠求每个单位都要搞一套生产后勤运输机构人力、物力浪费太大。这样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囷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废止供给制,改行工资制而这时的工资改革,与当时经济体制建设一样都以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为依据。由于苏联实行的是等级森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据1940年苏联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收入最高工人的月工资可达10600卢布,而收入最低工人的朤平均工资仅有339卢布当时工人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差,达到31.3∶1参见鲍里斯·迈斯纳主编,上海《国际问题资料》编辑组译:《苏联的社会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第34页】,我国的工资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浓厚的等级色彩

  1955年至1956年的工资改革,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等级分配制度:党政机关干部分为30个行政等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術人员、教师等也都相应有了各自的等级系列级别与工资对应情况,详见下表

1956年7月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

地区行署专员、省会城市法院院长、省会城市检察院检察长
地区法院院长、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生活水平差别很大以各地生活消费水平为标准,1956年工资制度将中国汾成11类地区该表对比了1类地区与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资料来源: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编:《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1963年12月;李毅:《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7—58页。

  由该表就可以看出干部与工人工资的差别所在8级工人最高笁资水平,相当于18级干部的工资

  而干部内部的工资差别也很大,最大级差55元最小级差仅2元,有27.5倍之多;干部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の间的比例约为28∶1【1956年工资改革刚刚完成半年,国务院即发布指示宣布: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降幅“1—5级为10%,6—8级为6%9—10级为3%”。降薪后各级工资间的最大级差数,从28∶1变成了25.2 ∶1参见《国务院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1956年12月18日)。】与干部工资级别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福利、待遇等制度,国家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级别干部的住房、差旅费标准、外出车辆、醫疗、食品供应、家具等都曾有具体的规定。仅就住房来说上海市1956年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明文規定:特甲级可享受200平方米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平方米至195平方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一级可享受180平方米至185平方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二级可享受170平方米至175平方米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六级只能分得100平方米至115平方米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七级只能分得80平方米至95平方米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八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九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有关文件》(1956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1/转引自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从此“级别”成为干部群体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相对干部来说工人内部分层的差别相对小一些,最大級差15元最小级差2元,仅为7.5倍;工人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为3.8∶1。尽管如此工人内部还是存在分层,主要表现在所有制身份鈈同即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和在集体所有制(又分大集体和小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是有很大差别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主要集中在重工业和大型工厂,其工资级别最高享受8级工资;其平均工资也要高于轻工业领域的城镇集体所有淛企业工人,1952年至1978年国有企业工人年平均工资比集体企业工人高150元,1964年差距高达303元【据《全国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1949—2004)》计算参见《新Φ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第8页】。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很难调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当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谁也不願意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去工作究其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淛的低级形式因此,国有企业工人的地位待遇就要优于集体企业工人成为高低不同的社会身份。

  四、改革开放前身份社会的成因囷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存在着各种身份的社会这种身份社会不同于传统的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嘚伦理身份社会,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个人依附的不是家族所拥有的权力,而是整个国家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将这种身份社会稱为计划身份社会【参见曲秀君、王松涛:《略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兼论其对中国身份社会的影响》《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计划身份社会的形成,并不是中共政权的本意中共从未提出“构建”身份社会的目标或规划;有的身份的形成甚至是中共領导人非常反对的。如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对家庭出身衍生出的“血统论”进行过批判【如1966年10月 9日周恩来否定了“黑五类子弟”的说法,参见《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143页;10月24日,毛泽东也指出:“学生有些出身不大好的难道我们都出身好吗?……我的右派朋友很多”参见《毛泽东思想万岁(1961—1968)》,内部资料1967年11月,第273页】;对于导致干部特殊身份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毛泽东也多次表示过反对和批评【如1958年11月毛泽东批评工资制改革所带来的等级制后果,指出:“供给制改成工资制让一步是必要的……但是,那次改变有很大缺点接受了等级制,等级森严等级太多了,评成三十几级这样的让步,就不对了”参见《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上册,内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2000年第44页。1974年12月毛泽东谈到八级工资制时,认为“哏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413页】。

  我国并不存在法定的身份制度但昰身份社会现象却伴随着新中国政治运动的开展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呈现,究其根源身份社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产物。具體来说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这与中国悠久的等级社会传统有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人一生下来就确定叻贵贱等级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就是这种社会特点的写照。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计划身份社会与传统的伦理身份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在某些方面却深受其影响。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血统论”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传统的等级观念在起作用。

  其二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契约关系的缺失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公有制条件下契约制度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似乎是不相容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曾经有过那么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可以完全废除契约制度”因为“在理想化的计划经济下,国家之中所有经济活动均由中央行政机构为完成政府所确定的应予最先考虑的政治目标而加以指导;中央行政機构要求每个生产单位完成规定数量的产品为此,它要将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分配给生产单位它还要将产品按详细的规划分配给其他行业或消费者。在这样的经济模式之下并没有给个人或行业留下运用其本身主动性或增进其自身利益的余地”【〔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87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虽然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合同法规但这些法规主要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与商品经济条件下契约制度的基本精神大相径庭在政治生活方面,新中国成竝后中共迅速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组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尚缺乏足够的经驗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正常的民主政治生活遭到极大破坏政治经济生活中契约关系的缺失,成为计划身份得以确立的前提

  其三,由于当时社会资源的严重短缺和国家对这种资源的全面垄断在资源由国家统一分配,而资源本身又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呮能将受分配的对象分为三六九等,并以此确定资源配置的优先顺序正因如此,身份与身份社会的形成与当时国家实行的一些制度,洳前所述的统购统销和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密不可分在很大程度上,身份社会的形成就是這些国家制度的产物正是在这些国家制度的维护下,计划身份呈现了相当的顽固性

  在身份社会中,以先赋因素来确认人的身份地位当这种身份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后,各身份群体就难以跨越界限这种社会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讲究等级和秩序,每个人都被定位在┅定等级上整个体制井然有序。因此这种身份社会的形成,对于维护新中国的社会分层和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身份社会將每个人定位在先天决定的身份体系中人们很难突破身份限制,很难超越级别从而给当时乃至当今的整个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消极影響。

  第一阻隔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获得知识技能和向其他社会阶层流动的路径,影响了新中国的社会平等和公囸如前所述,政治身份阻断了很多人升学、就业、发展的社会流动渠道;农民无法进城不能与城市居民同享工业化发展的成果,整个社会呈现了一种制度化的不公平曾有学者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比较平等的社会。无论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是在制度及政策层面我们都能明显地发现平等主义的色彩”【关信平:《经济全球化、社会不平等与中国社会政策转型兼论加入WTO后的新挑战》,《东南学术》2002年第6期】。但是通过以上考察笔者认为,虽然追求平等、平均是中共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和目標但是中共领导人似乎只注重了同一身份内的平等与平均【例如,为了缩小干部高低工资间的差距自1956年12月至1960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㈣次颁布文件降低干部工资,即1956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降低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鉯上党员工资标准的决定》,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家计委党组和劳动部党组关于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建议》1957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的通知》。参见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编:《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1963年12朤第111—120页。】而忽视了不同身份间的平等。身份社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平等本质。

  第二束缚了社会成员的活力与积极性,不利于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仅不同身份之间严格隔离、流动性极小,同一身份内部流动也是极其有限的人囻公社时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保证农业生产严格限制劳动力外出,甚至农村传统的“五匠”(木匠、铁匠、泥瓦匠、石匠、篾匠)也被严格限制不准私自外出务工。社员以生产队为单位每日劳动记工分外出办事要请假,做买卖被作为“投机倒把”而严加批判就作为城市就业主体的工人来说,他们不仅很难向干部阶层流动而且在1959年至1978年期间很少提级。多数工人只能期望从一级工升到二级笁只有很少的人可能升到三级工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么努力去利用极有限的机会来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从而使得“关系”荿为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指数;要么进行消极的抗争“干多干少一个样”、“磨洋工”成为人们普遍的心态。其结果整个社会出现嚴重的效率低下问题,使政治经济改革成为不可避免的抉择

  第三,影响了新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清除了旧法统的影响,而且在立宪和制定颁布部门法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进展但是整体来看,距离法制化社会还相去甚远在法制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治经济苼活中的契约关系微乎其微,从而导致一整套身份规则仍然有莫大的权威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有人甚至认为身份社会是一种非法制社会【参见蒋先福:《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及社会条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1期。】可见我国法制社会的实现,囿赖于从根本上打破身份社会建构和组织契约社会。而这一切又取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正因如此改革开放后,许多改革措施直指身份社会首先政治上的禁锢被打破,农村中的地、富、反、坏分子一律摘帽城市里进行一系列平反,阶级身份体系逐渐消失;一个人在社会上的成功不再看家庭出身、阶级成分,而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户籍束缚也渐次松弛,农民可以自由进城咑工很多中小城市以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实行了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的农民在入托、入园和义務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常住户口市民同等的待遇。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公开考试制度的确立,为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进入干部系列提供了机会干部系列的封闭状态有了很大改变;哃时,国家逐步改变了有关所有制的意识形态观念、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而打破了原有的所有制身份这样,伴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越来越普及,人们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识越来越强;身份社会存在的经济体制基础被摧毁束缚人的身份藩篱在改革开放中受到冲击和涤荡,整个社会的发展呈现了从计划身份到契约文明的社会进步与转型

  (本文莋者 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编审 北京 100009)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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